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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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江苏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
苏教科发〔2005〕1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管理局,各高等学校:
发展高校科技产业是高校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结合我省高校科技产业改制和发展实际情况,现就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我省高校科技产业进一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协调发展,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把高校科技产业作为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定并实施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对所投科技企业的财务状况要做到定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推进高校全资科技企业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8.规模较大、有较强学科依托和较好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可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对效益低下、长期亏损的科技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
9.高校的院、系、所、部、处、教研室等下属单位创办的科技企业一律划归学校确定的相关机构管理。
学校相关机构在兼顾各方责、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关停、重组、兼并或者出售、破产等进行调整和改制。
10.高校科技企业改制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规范地组织实施。
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要采取果断措施,支付必要成本,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和高校稳定。
科技企业改制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重组、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等环节上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履行各种规定的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严禁以权谋私、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
11.高校对改制科技企业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劳动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采用校内分流、待岗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和高校稳定。
12.高校科技企业要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13.高校科技企业要普遍建立和实行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会化进程,成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14.省教育厅设立 “高校科技企业改制办公室”,挂靠高校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承办高校科技企业改制事宜。
各高校要建立科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的科技企业改制工作。
各高校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所有全资科技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三) 严格规范高校科技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5.高校资产管理机构向科技企业投入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及转让科技企业股权,均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投入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和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应予公示并报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
转让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
高校上市科技企业股票期权试点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和证监会审核批准。
16.高校不得为科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对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高校的院、系、所、部、处、教研室等下属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18.未经批准,高校校级领导不得在科技企业兼任职务。
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薪酬。
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19.除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其他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进行冠名整顿。
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科技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科技企业,坚决予以清理。
20.校园内的科技企业应逐步迁出校园,鼓励科技企业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今后不得在校园内新办高校科技企业。
三、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1.高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主要以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评估委托资产公司等机构入股投资科技企业。
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理好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
鼓励高校整合校内外的优势资源,发展以孵化科技成果为主要功能的大学科技园区,努力在高校周围聚集形成一批高科技企业群。
高校科技企业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运营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22.鼓励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加强与高校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作,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强化小试和中试孵化。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依法进行股权经营运作,搭建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
2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政策规定。
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业。
对经评估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企业的,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所占股权20%以上的 奖励,一般不超过50%。
鼓励科技企业职工、主要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入股 。
24.高校科技企业可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对经营规模、利润和净资产有较高增长率的高校科技企业,可以经审计、评估确认后的近三年企业净资产的增值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折算为股份数,以优惠价格配售给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25.高校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
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26.鼓励高校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产业岗位之间双向流动。
根据需要,高校可向科技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科技企业也可向学校聘用人员。
学校委派人员和科技企业聘用人员应当遵循“事企分开”的原则,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科技企业工作的学校委派人员,享受科技企业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日常考核管理由科技企业负责,结果报学校备案,如遇国家和省调整工资,则调整其档案工资。
对他们在职务评聘、奖惩等方面要与学校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并充分考虑其在科技企业工作的特点。
27.各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明确学校分管领导,落实或设立职能机构,理顺工作职责。
大力加强学校科技产业管理队伍、科技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制定和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院系所和技术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列入对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和科技人员业绩的考核内容。
积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方面的基金。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网络,努力形成上中下游顺畅衔接、产学研密切合作、各有关方面良性互动的科技发展新机制。
各有关高校要根据本校情况尽快制订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科技企业的意见及具体实施方案,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稳妥操作,确保如期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高校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高校 科技产业 发展 管理 意见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科技司、科技发展中心,省科技厅。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