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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料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精品版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_33m6+ 

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b_Tc^huP 

2006年11月2日晚上九点左右,淄川某铁柜厂甲、乙、丙三女士晚上下班后,又到附近饭店吃饭,吃完晚饭回家的时候,需要横过张博路复线,在横过公路的时候,黑暗中从远处驶来一辆轿车,此时三人刚走过公路中线,看到车辆速度很快,慌忙中便向后倒退避让车辆,而该车驾驶员丁看到前面有人,便想从行人后面通过,结果和行人躲在一起,发生交通事故,甲乙丙三人分别被汽车撞出几米、几十米,而恰在此时,同是该单位的戊驾驶的皮卡车跟在后边后面不远处,从此经过时,戊感到车辆咯噔一下,可能轧到了其中一名倒在地上的受害人甲,该事故最后导致甲乙二人死亡,丙受重伤,丙运气比较好,保住了性命,本次事故,经淄川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驾驶员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乙、丙负次要责任,随后发生的甲与戊的事故,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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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由于该案伤亡人数较多,赔偿数额巨大,那么在赔偿当中,应该如何确定赔偿主体,以尽快获得赔偿。

i<-a-Z+^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我经过认真研究整理,总结出以下17种主题,就是说这十七种主体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通俗点讲,就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打官司,当原告或者被告,获得赔偿或者赔偿别人,这十七种是:

C8AR^_FW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P0ZY_;/e5h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Rgb&EnV__W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9O|_k_|FD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__r:

-_-DKt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_Z=9_gok_\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i)PfWdBN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_>oL|nwn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_L7n_W_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c'n,O~3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Kj/L_cx;bh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WK_Wx_.ul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_Z0_,SK'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

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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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f_U__|4^p)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____tY%__T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k__`YVsEYP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C=_(~[Y 

那么本案当中,赔偿主体首先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该车的车辆所有人淄川的某公司,这就是上面十七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况,就是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和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和货车辆所有人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首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呢,这涉及到法律上的替代责任问题,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体所致损害负有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是替他人负责的意思,其特点是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

向本案当中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质上就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的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负担形式。

V\=%u__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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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Y^>D_K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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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U_Uhg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8条4款'_;Ls_E_I[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__`_____l 

从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替代责任的发生则只能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组织或或其他组织或者雇主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不承担连带责任。

f('##pND_@ 

问:

你刚才谈到了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个什么概念,应该如何理解呢?

_T;v^_BV_n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相对称,是由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其不问责任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权利人均有权向一或数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

连带责任是为保证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或债权人获得全部给付而设立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2、保证人的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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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虽没有规定,但亦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在经济体制的转型中,伴生出了一些新的法律关系,如车辆“挂靠”关系。

其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这样出现了车辆所有人是登记在被挂靠单位的名下,但被挂靠单位不具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不参与经营的怪现象。

对于挂靠车辆致人损害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基本形成通例,判决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因是挂靠车辆虽然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但其并非实际所有权人,不能承担垫付责任;被挂靠单位虽然属于名义车主,但其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用,又不能免责;挂靠者虽然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运营,但挂靠者并非在执行被挂靠单位的职务行为,也没有适用替代责任的基础。

故审判实践中采用了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方法,所以说,即使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约定挂靠者从事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挂靠者自行承担,也不能免除被挂靠单位对外的连带责任,此属另一法律关系,在这里不再做过多的讲解,简单的说,就像本案本案这种情况,如果承担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就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以下的责任,就是一个替代责任问题,当然,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履行职务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都是由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过多过细的从理论上去探讨,这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来讲,也是合理的。

7p__M&))_R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有的承担主要责任、有的承担次要责任、有的承担全部责任,这在实践当中应如何理解和掌握,以便分清各方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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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H._'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2004年5月一日以前是这样掌握的,全部责任拿我们大家都明白,就是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就是承担60%-9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就是赔偿40%-10%的赔偿责任,2004年5月1日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后,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第一个变化,第七十六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新交通安全法的一个比较大的突破,那么,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机动车一方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么,应该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呢,减轻多少呢?

  为了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

这就对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增加了可操作性,从这个规定可以明确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不管非机动车行人责任再大,机动车责任再小那么机动车都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千倍的小心,加强责任心。

另外,新的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针对新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23日下发了全省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8条非机动车和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70%-80%的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50%-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10%-20%的赔偿责任,这就完全突破了法学理论上关于主次责任的分配比例,因此,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通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相比,机动车一方比正常情况下要高,这一点希望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是要注意,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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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本案中即出现了死亡又出现了受伤,他们谁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应该搜集和提交那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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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中如果出现了多人受伤或者死亡,应有不同的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提起诉讼,本案中两个死亡的受害人其丈夫、父母、及其子女都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另一个受害的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本案涉及到刑事问题,那么,他们就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同单独民事诉讼是一样的,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不用缴纳案件受理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诉讼费这是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中的一个区别,另外,由于民事赔偿的好坏可以影响到肇事司机的量刑,因此调解成功的机会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机会要大得多,也就是说受害人更容易获得赔偿,,这也是在实践当中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

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下面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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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这是提起民事赔偿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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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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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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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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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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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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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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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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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kp_*B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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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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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这是在诉讼过程中最主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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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

构成伤残的出具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这里需要提醒一点,就是伤残鉴定在交警部门处理时,可以委托行政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所花费用相对较低,一般我们淄博这里300元左右,而到了法院,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全部委托中介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花费相对较高,一般在1500元左右,这对家庭条件较差的受害人来讲,垫支此款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希望受害人在交警处理阶段,能做鉴定的尽量进行鉴定,尽量减少垫支的各种费用。

其赔偿项目主要有如下迹象:

1.医疗费,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起诉时附单据病历、诊断证明,这就要求受害人在住院出院时就应该及时搜集和取得相关证据,必要时可提前请律师介入进行指导取证。

2.伤者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因此,受害人在出院复查过程中,应及时要求医院出具休息证明,从而为误工时间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出现伤残的,根据法律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前一日,但这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和司法解释来确定,在这里不再详细介绍,前面讲的是时间的确定,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工作的,按照其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有工作但无法证明棋受伤前收入状况的,按照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证明、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等)是误工费计算的必须具备的证据。

3.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在诉讼中应提交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

4.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除紧急情况下,一般不支持乘坐出租车所发生的费用,5.住宿费要有正式的住宿发票和需要住宿的充足理由,6.营养费在实践当中控制比较严格一般应当以医院医生出具的作为辅助治疗的证明和购买营养品的单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7祝愿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民政部门确定的器具生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在山东民政部门确定的单位是山东假肢厂.9.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里需要强调的就是城镇居民每级每年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面差距很大,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城镇居住两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享受待遇,希望大家理解和掌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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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鉴定部门的车损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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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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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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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对撞乘客受伤汽运公司应当赔偿

2011-05-1421:

09星期六晴

  两辆同属一家汽运公司客车,因驾驶员操作出现重大失误,两车会车时强烈对撞,一驾驶员死亡,多名乘客受伤。

3月1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翔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为敢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1035.69人民币元。

  

    原告许某诉称,2009年11月5日,原告乘坐被告汽运公司所有的苏NM1245中型普通客车,在泗洪县山河路与同属被告的苏NM1239客车相撞,致乘坐在公交车上的原告等多人受伤。

泗洪县交警大队认定,乘车人无责任。

原告伤后在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4天。

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汽运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1035.69元。

  

    被告汽运公司辩称:

1、汽运公司与肇事车辆只是挂靠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的关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应为刘新、张同彦、夏东亮、孙付春,原告应向该四人主张权利;2、对原告医药费包含的一些营养药请法庭酌情处理,医嘱休息六个月有点偏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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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受雇出事故雇主被判赔偿8万余元

2011-05-1421:

06星期六晴

  电力公司在当地临时雇佣人员做电网检修改造的辅助工作,不料施工中发生事故,临时雇工受到损害。

虽没有签订正式劳务合同,但电力公司对临时雇佣中发生事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宛城电力建设总公司支付给原告陈超武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0344.7元。

  

    2009年12月,南阳市宛城电力建设公司对黄台岗镇大夫庄村电网进行检修改造,因施工人手不足,在当地临时雇佣了部分农闲人员做工程辅助工作。

该村村民陈超武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也来到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12月28日下午5时左右,正在作业中的陈超被吊着重物的起重机砸伤,当即被送进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9184.7元。

经鉴定,陈超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宛城电力建设公司临时雇佣原告做工程辅助工作,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宛城电力建设公司作为雇佣单位理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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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出租公司运营发生事故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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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11-05-1421:

05星期六晴

  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按期缴纳管理费,以公司名义进行运营,在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出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罗世彪在乘坐中受伤,造成损害20913.58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1130.78元,出租车公司承担7480.8元,车主自愿承担的2320元予以认可。

  

    2006年9月6日,被告钟涛购买一辆出租汽车挂靠在盐津迅达出租车公司(简称迅达公司)从事客运活动,并签订了《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该车以迅达公司名义从事客运,钟涛作为公司的成员,按期交纳管理费,一切民事责任由迅达公司对外承担。

同日,迅达公司将该车投保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昭通支公司,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投保限额为5万元/座。

次年6月12日,钟涛搭载原告罗世彪与铁路桥墩相撞。

罗世彪住院28天,用去医疗费2302元(钟涛已支付)。

经司法鉴定,罗世彪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钟涛与罗世彪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于同年12月10日达成赔偿协议,由钟涛赔偿罗世彪各种损失20913.58元(含钟涛支付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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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后自首量刑疑问

2011-05-1420:

55星期六晴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定,以及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后自首应当如何从宽处罚的问题存在一些疑问。

为此,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

  

    酒驾肇事逃逸后符合条件认定为自首是刑法规定

  

    问:

酒驾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为什么能够认定为自首?

  

    答:

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制度,对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个罪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形普遍适用。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依据这个规定,不论是不是酒后驾车,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法律上已经有明确规定,而不是《意见》作出的新规定。

《意见》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而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

这是罪刑法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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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无责赔付条款,应从人道主义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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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11-04-2321:

52星期六晴

  【案情】2009年9月,家住富宁县的任某驾驶其的二轮(无牌)载着谢某从杨柳井往八宝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西洋坡顶大转弯处时与对面邓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该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头相撞,造成任某、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原告任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谢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任某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药费人民币20633.91元。

任某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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