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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附件:

新疆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四章违章处理

第五章附则

附录

附表

 

第一章总则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电网事故,大力表彰安全生产先进,严肃处理因工作失职或违规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罚分明,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9〕000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农电系统)。

3.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工程建设、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未完成的单位予以处罚。

4.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奖励基金的来源如下:

5.1公司每年安排预留240万元;

5.2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据本规定上缴的罚款;

5.3公司对所属单位未完成《新疆电力公司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指标,从各单位安全考核部分中的扣款;

5.4公司所属单位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做出处罚决定。

对公司领导的处罚,由公司提出建议,国家电网公司决定;厂(处)级领导的处罚,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建议,公司决定;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决定,报公司审查备案;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7.对事故责任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可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用;一次事故涉及多项处罚条款的按最重条款处罚。

行政处分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二年、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有:

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奖金、岗位工资降级等。

对不适合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者,可以调整至其他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调整到其他岗位者其岗级应相应降低。

8.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性质,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由公司下达事故批复文件时,一并下达事故处罚通知单。

事故责任单位在接到事故处罚通知单30天内,将罚款上缴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对拖延不交的单位和个人,按罚款金额每日1%交纳滞纳金。

9.公司每年年初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与各单位签定《新疆电力公司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各单位负责制定各所属单位及部门的业绩考核办法,并与之签定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10.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受国家电网公司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企业),由公司酌情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酌情给予每人1000-2000元的奖励。

10.1公司所属供电、发电、基建企业等,年内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且成绩优异者,经评选授予综合先进企业或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并在全疆电力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

10.2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并给予表彰奖励。

每两年对公司连续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没有因管理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授予“安全生产卫士”称号。

10.3不同类型发、供电企业长周期安全生产奖励标准如下表:

供电企业

200天

500天

800天

1000天

大一

20万元

49万元

72万元

108万元

大二

16万元

34万元

51万元

74万元

中一

7万元

18万元

25万元

35万元

中二

6万元

15万元

21万元

28万元

发电企业

300天

500天

800天

1000天

大一

20万元

49万元

72万元

108万元

大二

16万元

34万元

51万元

74万元

中一

7万元

18万元

25万元

35万元

中二

6万元

15万元

21万元

28万元

10.4安全生产纪录超过1000天的,每递增200天,按1000天标准进行奖励。

统一核算单位由公司奖励,非统一核算单位执行公司奖励标准。

长周期安全生产奖主要奖励生产一线员工并拉开档次。

10.5电力调度中心和地(州)电力公司按照供电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11.施工企业表彰、奖励条件如下:

11.1承担2台100MW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11.2承担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11.3水电施工企业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1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单位由本单位(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表一和附表二)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公司审查汇总。

各单位长周期安全运行纪录达到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表三。

 

第三章处罚

13.发生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3.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3.2事故有关责任者

13.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3.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3.2.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扣发12万元薪金。

13.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12万元薪金。

13.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扣发10万元薪金。

性质特别严重的,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13.2.6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8至10万元薪金。

13.2.7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14.发生特别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4.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8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4.2事故有关责任者

14.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4.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4.2.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扣发10至12万元薪金。

14.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10至12万元薪金。

14.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5至10万元薪金。

性质特别严重的,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14.2.6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扣发4至8万元薪金。

14.2.7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15.发生重大电网事故、设备、火灾事故或较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5.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5.2事故有关责任者

15.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5.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5.2.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5至8万元薪金。

15.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5至8万元薪金。

15.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扣发2至5万元薪金。

性质特别严重的,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15.2.6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扣发1.5至4万元薪金。

15.2.7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16.发生较大电网、设备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6.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3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6.2事故有关责任者

16.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6.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16.2.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扣发2至4万元薪金。

性质特别严重的,车间级负责人引咎辞职。

16.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扣发2至4万元薪金。

16.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1至2万元薪金。

16.2.6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1至1.5万元薪金。

16.2.7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17.发生一般人身死亡2人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7.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4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和当年一切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7.2事故有关责任者

17.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7.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7.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扣发5万元薪金。

17.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扣发5万元薪金。

17.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降职处分,扣发3万元薪金。

性质特别严重的,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17.2.6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1.5至2.5万元薪金。

17.2.7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18.发生一般人身死亡1人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2人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8.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取消“一流企业”和“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取消当年综合先进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18.2事故有关责任者

18.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8.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18.2.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扣发2至4万元薪金。

性质特别严重的,车间级负责人引咎辞职。

18.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扣发2至4万元薪金。

18.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1至2万元薪金。

18.2.6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1至1.5万元薪金。

18.2.7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19.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19.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19.2事故有关责任者

19.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并扣发薪金。

19.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扣发薪金。

19.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1500至2000元薪金。

19.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扣发1000至1500元薪金。

19.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扣发800元薪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扣发600元薪金。

20.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0.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当年综合先进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停发当年长周期安全奖。

如无防误闭锁装置或防误闭锁装置不完善,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增加5万元罚款。

20.2事故有关责任者

20.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0.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扣发薪金。

20.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2000至2500元薪金;性质特别严重的,车间级负责人引咎辞职。

20.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扣发1800至2200元薪金。

20.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并处1200—1600元罚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并处800-1200元罚款。

如无防误闭锁装置或防误闭锁装置不完善,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除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外,对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1500—2000元罚款。

20.2.6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21.发生22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发输变电主设备损坏,煤矿、电铁等重要用户停电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1.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21.2事故有关责任者

21.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21.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1.2.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扣发2000元薪金。

21.2.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扣发1200至1800元薪金。

22.发生一般误操作事故、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2.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22.2事故有关责任者

22.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查看一年处分,并扣发薪金。

22.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扣发薪金。

22.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1000元薪金。

22.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于通报批评处分,扣发800元薪金。

22.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扣发600元薪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扣发400元薪金。

23.其他有人员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电网、设备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3.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23.2事故有关责任者

23.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3.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3.2.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扣发800至1200元薪金。

23.2.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600至800元薪金。

24.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4.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取消当年综合先进单位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24.2事故有关责任者

24.2.1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4.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并扣发薪金。

24.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3000-3500薪金。

24.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并扣发3000至3500元薪金。

24.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2000至3000元薪金;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1500至2000元薪金。

24.2.6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25.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5.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取消当年综合先进单位和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25.2事故有关责任者

25.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25.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扣发薪金。

25.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2500-3000薪金。

25.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扣发2500-3000薪金。

25.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2000-2500元薪金;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1600-2000元薪金。

26.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重伤一般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6.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26.2事故有关责任者

26.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发2000元薪金。

26.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1500-1800元薪金。

26.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扣发1000-1500元薪金。

26.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1000-1200元薪金。

26.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处扣发800元薪金;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扣发600元薪金。

27.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损失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7.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27.2事故有关责任者

27.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27.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3000至3500元薪金。

27.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2500至3000元薪金。

27.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2200至2600元薪金。

27.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1500至2000元薪金。

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扣发1000-1500元薪金。

28.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损失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8.1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取消当年单项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28.2事故有关责任者

28.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8.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1000-1500元薪金。

28.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800-1000元薪金。

28.2.4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600-800元薪金。

28.2.5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扣发400元薪金;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扣发300元薪金。

29.对无准驾证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29.1对事故责任单位参照相关条款加倍罚款。

29.2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参照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双倍罚款。

30.各级领导人员严禁驾驶公司系统公有车辆。

如单位(厂、局、公司)领导人员驾驶公司系统公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驾车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其他处罚视其承担责任大小参照相关条款中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执行;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并处以双倍罚款;其他各级领导违反规定者,参照执行。

31.发生公司所属单位负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的其他事故(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

31.1发生农电较大以上人身事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关条款处罚;发生农电一般人身事故,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相关条款处罚。

31.2发生有资产和管理关系的辅业、多经企业人身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31.3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火灾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相关条款处罚。

31.4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的由于供电安全引起的煤矿等重要用户人身死亡事故、群体伤害事件,依据事故(事件)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相关条款处罚。

32.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32.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定者给予开除处分。

32.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2.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33.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33.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定者给予开除留用查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33.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职处分。

33.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级领导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34.隐瞒事故是由本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本单位(厂、局、公司)的责任,但必须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如实上报。

35.凡隐瞒事故的单位一经查实,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并根据事故性质按《新疆电力公司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考核部分加倍扣罚。

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安监部主任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36.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36.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36.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7.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37.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37.2伪造或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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