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检验程序及相关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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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检验程序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涂晓明2005年11月,内容,一、保健食品检验(试验)的依据及类别二、申请保健食品检验(试验)需要提供的资料三、保健食品试验的要求四、保健食品检验(试验)的时限五、保健食品检验(试验)样品的数量六、检测中出现的问题,保健食品检验(试验)的依据及类别,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281号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3号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按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进行的以验证食用安全性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必要时可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目前规定了17个安全性毒理学试验,类别,功能学试验,对申请人送检样品按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进行的以验证保健功能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

目前规定的27个功能学试验,27种功能以外的功能需要申请者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后,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技术评审,报管理部门批准。

类别,不做人体试食试验的功能,增强免疫力功能改善睡眠功能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提高耐缺氧耐受力功能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增加骨密度功能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不做动物试验的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分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在保质期内的含量变化进行的检测。

推荐的有26个检测方法。

类别,卫生学试验,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指标和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功效和标志成分除外)进行的检测。

47个理化常规指标和8个微生物常规指标,26个营养素补充剂检测指标。

类别,稳定性试验,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指标和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功效和标志成分除外)在保质期内的含量变化进行的检测。

类别,样品试验,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前进行的安全性毒理学、功能学试验,功效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稳定性试验。

对27种以外的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

对申请人自行研制的功效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

试验报告要求,试验报告有效期为自检验机构签发之日起的2年内。

格式规范、不得涂改;数据真实准确。

检验机构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盖检验机构公章。

多页试验报告加盖齐缝章。

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送检单位、样品生产或试制单位名称、样品批号与申请表应一致。

试验报告排列顺序,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功能学试验报告(含人体试食报告)。

兴奋剂、违禁药物检测(减肥、改善生长发育、缓解体力疲劳)报告。

功效或标志性成分试验。

稳定性试验报告。

卫生学试验报告。

其他报告(原料品种鉴定、菌种毒力试验等报告)。

样品检验,按照申报的质量标准,对药监局提供的申报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注册申请后进行),复核检验,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中功效和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的检验。

(注册申请后进行),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复核检验的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确定。

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不得由承担产品试验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对保健食品试验的检测机构进行保健食品试验工作的核查。

核查内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

与试验相关记录:

样品受理、传递、管理记录,试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

必要时,抽取试验样品进行复核检验。

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保证试验、检验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试验和检验。

在规定和约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申报的功能不在27种范围内,还应对其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及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出具试验报告。

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检验报告,将被取消资质。

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或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试验工作流程,客户检验(试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功效成分,卫生学质量指标,致病菌等,益生菌菌种鉴定,急性毒性等,30天喂养,动物实验,人体实验,检验报告,客户接受报告,试验检验需要提供的资料,产品配方质量标准工艺相关资料(研发报告,功能评价、检验方法,标准品等)提供样品或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保健食品检验的要求,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范的要求人体试食试验规程的要求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的要求,对受试物的要求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要求,对受试物的要求,以单一已知化学成分为原料的受试物应提供受试物的理化性质;含有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应提供配方、代表性成分的理化性质及检测报告。

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推荐人体摄入量、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

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介质的选择:

适合于受试物、不产生毒性、不发生化学反应能保持受试物稳定性。

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的受试物处理:

可去除无功效作用和无安全问题的辅料。

袋泡茶类受试物的处理:

可用水提物进行试验,提取方法与食用方法相同。

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膨胀系数较高的受试物处理:

受试物的膨胀系影响动物给予剂量,以此选择合理的给予方式(掺入饲料)。

液体保健食品浓缩:

采用不破坏有效成分的方式,6070c减压浓缩或冷冻干燥。

含乙醇的保健食品:

超过动物最大灌胃量,可浓缩。

乙醇量用原酒基调整。

Ames和果蝇试验去除乙醇。

含有人体必需营养素等物质的保健食品:

增设剂量组,对其他成分和该物质联合毒性作用进行评价。

益生菌等微生物类保健食品:

Ames或体外试验,应将微生物灭活。

以鸡蛋等食品为载体的特殊保健食品:

喂养试验可加入饲料,按动物的营养需要调整饲料后进行。

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试验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

急性毒性试验。

第二阶段:

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第三阶段:

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试验的目的,急性毒性试验:

测定LD50,根据LD50进行毒性分级。

遗传性毒理:

遗传毒性及潜在致癌作用筛选。

30天喂养:

对只进行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对生长发育的影响,初步估计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试验的目的,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繁殖试验:

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作用和靶器官,对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发育毒性,对生长发育的影响,初步确定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试验的目的,代谢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及积蓄性,寻找可能的靶器观;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代谢产物的形成情况。

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

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和致癌的可能性,为受试物是否可用的最终依据。

以普通食品、药食同源物质和允许用作保健食品的物质以外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化学合成物,应对该原料和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

该原料原则上按以下四种情况确定试验内容。

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原则上须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

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必要时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或微生物(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2和5),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以传统工艺生产且食用方式与传统食用方式相同的保健食品,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实验。

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常规用量,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

用水提以外的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服用量为常规用量时,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

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时,需增加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用已列入营养强化剂名单的营养素的化合物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其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名单以外的物品,应提供该原料的营养学作用、在人体内代谢过程和人体安全摄入量等文献资料及按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有关要求出具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

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有关要求,原则上进行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根据有关文献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对健康无损害,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可先进行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针对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必要时应针对性的增加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

对孕妇、乳母、儿童食用的保健食品,特别注意其胚胎毒性或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和免疫毒性。

功能评价的要求,受试样品的要求试验动物的要求给受试样品剂量及时间的要求受试样品处理的要求给受试样品方式的要求合理设置对照组的要求,受试样品的要求,提供受试样品的原料组成及其物理、化学性质有关资料。

必须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

必须是已经过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食品,与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卫生学检验的样品为同一批次。

提供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营养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须提供违禁药物检测报告时,应提交与功能学评价同一批次样品的违禁药物检测报告。

试验动物的要求,根据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动物的性别、年龄依试验需要进行选择。

实验动物数量:

小鼠每组1015只、大鼠每组812只,(单一性别)。

动物应符合国家对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

受试样品剂量时间要求,3个剂量组,另设阴性对照组,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体推荐摄入量的5倍(大鼠)或10倍(小鼠),最高剂量不得超过人体推荐摄入量的30倍。

受试样品的功能剂量必须在毒理学评价确定的安全剂量范围之内。

给受试样品的时间一般为30天,达30天结果为阴性,可终止试验。

受试样品处理要求,受试样品推荐量超过实验动物的灌胃量、掺入饲料的承受量时,可减少受试样品中的非功效成分含量。

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原则上使用定型产品,三个剂量组的乙醇含量与定型产品相同。

超过实验动物的灌胃量,可浓缩,但乙醇总量不变;超过15%,可降至15%;调整乙醇含量用原产品酒基。

受试样品处理要求,液体样品浓缩尽可能选择不破坏其功效成分的方法,6070c减压浓缩。

冲泡形式饮用的受试样品,用水提物;提取方式与推荐饮用方式相同;无推荐饮用方式可用8090c,常压,3060min水10倍提取2次后浓缩至试验浓度。

给受试样品的要求,必须经口给予受试样品,首选灌胃。

如无法灌胃则加入饮水或掺入饲料中,计算受试样品的给予量。

合理设置对照组的要求,以载体和功效成分(或原料)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

评价功能时考虑的因素,人的可能摄入量:

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的和敏感的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成人体重按60Kg,儿童按20-40Kg设计试验剂量。

人体资料:

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属差异,在将动物实验结果外推到人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服用受试样品后的效应资料,若动物实验未观察到或不易观察到食品的保健作用或观察到不同效应,而有大量资料提示对人有保健作用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食试验(应视情况而定)。

评价功能时考虑的因素,在将本程序所列实验的阳性结果用于评价食品的保健作用时,应考虑结果的重复性和剂量反应关系,并由此找出其最小有作用剂量。

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原料与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可免做毒理和功能。

在产品名称后注明口味或颜色。

增补剂型的产品,申请人说明必要性和依据。

其产品的原料、功效成分、每日食用量与原产品相同、性状相似,产品的生产工艺无质的变化,不影响安全和功能可免做毒理和功能。

其检验方法、评价指标和判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规定。

人体试食试验的要求,保健食品的要求受试者的要求试验前的准备要求对试验实施者的要求,保健食品的要求,受试样品必须符合规程对受试样品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来源、组成、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的说明。

有试食试验同批次受试样品的卫生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受试样品必须经过动物试验证实,确定其具有须验证的某种特定的保健功能。

对照物可用安慰剂也可用阳性物。

保健食品的要求,在功能学有效的前提下进行。

人体试食试验受试样品必须经过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确认为安全的食品。

试验前的准备要求,拟定计划、方案,专家论证,伦理委员会批准。

试食组和对照组的有效例数不少于50人。

根据受试样品的性质,估计可能产生的反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受试者的要求,自愿原则。

必须了解试食试验的目的、内容、安排、及有关事项,消除疑虑。

有可靠的病史。

填写参加试验的知情同意书。

试食试验期限不得少于30天,必要时可延长。

对试验实施者的要求,保障受试者的健康。

三级甲等医院进行。

有详细的记录。

负责人有副高级职称。

给受试者适当的奖励或经济补偿。

基本要求,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该要求所列的各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

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基本要求,保健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名单。

检测机构根据产品配方检测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及抗氧化剂的含量。

基本要求,凡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其使用的有机溶剂要符合GB2760附录D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单要求。

基本要求,以大孔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保健食品原料,应对原料的大孔树脂残留物进行检验或复核。

在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应用了大孔树脂分离纯化工艺,应进行大孔树脂残留物检验或复核。

大孔树脂残留物二乙烯苯含量小于50ug/kg。

基本要求,保健食品应具有与产品配方和申报的保健功能相适应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申报时须检测配方中主要原料所含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

基本要求,功效成分、特征成分、营养成分及卫生学指标的检测方法应根据其产品适用的方法学范围选择国家标准、卫生部及国家药监局颁布的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方法、行业标准以及国际上权威分析方法进行测定。

(企业标准),基本要求,在没有相应的标准方法之前,其产品中所声称(具有)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的检测方法及检测所需的标准对照品及特殊试剂均由申报单位提供,并说明其产品中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分析方法的来源。

如属自主开发研究的分析方法,申报单位需向检验机构提供方法学研究的相关资料,由检验机构对其方法学进行验证,出具验证报告。

技术要求,原料要求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感官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卫生要求,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理化指标(mg/kg),注:

*1)括号内是一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微生物指标,检验时限,指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至出具报告之日的最长时限。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出具样品检验受理通知单,并注明出具报告的时间。

特殊情况下可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约定检验时限。

检验时限,申报时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50天。

产品规格及质量标准变更样品检验30天。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样品检验30天。

功能试验参考时限,按功能学分类产品的检验时限,按功能学分类产品的检验时限,按功能学分类产品的检验时限,产品检验时限的说明,二阶段安全性评价结束后,还需进一步实施评价时,按相应的安全性评价与功能学试验的时限之和计。

人体试食试验应在动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并动物功能学实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

特殊情况应与送检单位协商约定检验时限。

样品的数量,卫生学和稳定性试验,卫生学试验是近半年产品,每个检测样品需3批,每批至少6个包装,且净含量不少于250克。

供检测、复测、留存样品用。

加速稳定性试验使用近半年生产的3批产品,每批至少64个包装,且净含量不少于250克4。

供检测、复测、留存样品用。

菌种鉴定和菌种毒力试验,益生菌检验需提供冻干菌种3支。

酵母和真菌检验需提供斜面菌种或冻干菌种3支。

益生菌计数,3批,每批至少200克。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样品数量(人体推荐剂量60)300动物只数饲养天数0.5(大鼠)样品数量(人体推荐剂量60)300动物只数饲养天数0.04(小鼠),功能学动物实验,样品数量(人体推荐剂量60)50动物只数饲养天数0.5(大鼠)样品数量(人体推荐剂量60)50动物只数饲养天数0.04(小鼠),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样品数量=人体推荐剂量试食人数服用天数2,各项试验中所存在的问题,经口LD50还用对照组不写禁食时间做到了21.5g/KgBW,结论是10g/KgBW将受试物掺入饲料吃24小时,Ames试验,以油为载体的产品直接倒入平皿。

工艺是低温提取或低温冷冻干燥的产品用8磅15分钟高压灭菌。

有溶剂对照而无自发回变对照。

菌落回变数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多已超过正常值而不是二倍而出具了合格的报告。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功能学评价、卫生学检验、兴奋剂检测不是一个批次的样品。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功能学评价同时进行。

没有提供受试样品功效成份或特征性成份、营养成份的名称。

各项试验中所存在的问题,对实验动物的要求1.动物数量不按要求设置。

2.动物年龄不按实验要求选择。

3.动物年龄的选择与人体试验受试者的年龄选择不一致。

4.使用的动物不符合国家对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

各项试验中所存在的问题,对给受试样品的要求1.可以灌胃的样品不是首选灌胃。

2.样品的处理描述不清楚。

3.受试样品经处理后,受试样品的给予量计算不清楚。

各项试验中所存在的问题,合理设置对照组的要求“程序”规定以载体和功效成份(或原料)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

如;以乳为载体、以糖作载体含量很高(超过30%)时,应以这些载体做对照。

各项试验中所存在的问题,没有按“程序”要求将所列必检指标进行检验。

各项试验中所存在的问题,检验中出现的问题,1.检验批号和受理批号不一致2.标准引用有误3.标准乱用4.与配方不符5.检测方法与检验报告不符6.数据的可靠性?

7.方法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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