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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Word文件下载.doc

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外部信用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

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等[1]。

这些足以说明现今商业银行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那么如何改善其不足,使其发挥最佳作用呢?

2010年9月,“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现状

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和实施,其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作用也逐步体现出来。

究竟有怎样的影响,我国学者已经做了相关的研究,综合起来可以得到以下三方面:

1、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短期内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另一类是长期角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认为短期内单从资本充足率来看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的有:

蒋媛(2011)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探究[2];

向彦臻(2012)基于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中单从资本充足率角度出发的研究[3];

贺育飞(2011)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角度进行的分析[4];

认为从长期来看,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是不容忽视的有:

冯乾等(2012)通过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重新测算之后得出的结论[5];

刘凤娟等(2011)从长远看我国银行单一的资本结构将难以满足银行的资本需求方面的研究[6]。

2、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的研究一般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分别是需要建立近似于实时的日间流动性管理模式,需要大力优化长期融资的结构性流动性管理,需要对资产和负债产品进行精确定价以实现流动性管理的精细化。

如卢智明(2012)基于巴塞尔协议对流动性风险变革的核心思想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提出新的看法[7];

陈波等(2011)将监管的重心由表面的监管要求转向防范到期转换上期限不匹配所带来的脆弱性的进一步要求[8];

卢义红(2012)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两个新监管指标的目的出发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9]。

3、在杠杆率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资本缓冲的较高要求以及影响银行规模扩张的因素两方面。

如潘沁等(2011)在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下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研究[10];

尹继志等(2011)基于将杠杆率和动态损失拨备引入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所带来的影响分析[11]。

(二)存在问题

不难发现,国内学者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后续的研究做了较好的铺垫。

但是仍然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如下问题:

1、对资本充足率的研究多从短期角度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长期角度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2、对杠杆率的研究还比较少。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中是首次引入了全球一致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因此对这一方面的相关研究还比较少。

因此,在本次研究中,将在基本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长远来看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以及杠杆率的调整对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究竟如何这几个方面。

二、研究背景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2010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资本留存资本,提升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与信货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

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未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加强流动性管理

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4、引入杠杆率

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的地位。

5、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提高“再资产风险化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3]。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

与西方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研究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且早期的文献多为介绍性质,很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此领域,但是总体上,从相关的文献研究中可以看出,国内对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经济资本配置模型的研究距国际一般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

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发展

从1995年7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开始;

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办法》中重新修订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1998年在我国财政部的国债补充下,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了8%;

2002年1月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指出,银行应计提不低于年末各项信贷资产余额1%的一般准备金,并且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2004年中国银监会通过了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代表的四项文件法规,这是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做出了规定。

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仍在不断深入,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通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将从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从内容上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正在往全面化和深入化方向发展。

2、资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体系正在逐步确立和完善,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如我国的资本金管理是以政策引导为主体,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被动的、功利性的管理,在管理理念中缺乏全面并前瞻性的资本管理意识[12];

国内商业银行在资本的职能定位与供给机制方面,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距离和差别。

虽然近年来,银行对资本充足率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但其基本推力不是风险防范和维护公众信心,而是来自于股份制改革上市融资在资本充足率的最低门槛要求。

从而,使得资本充足率尚未成为银行资产扩张内在的约束条件,这也充分反映了国内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职能的错位。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基于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研究不足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结合“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其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可以从核心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监管以及杠杆率和动态损失拨备三个方面展开。

(一)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提升了对银行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根据规定,截至2015年1月,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另外,商业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基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

如未能按规定时间达到要求,银行派息、回购股票以及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

1、短期之内不会造成太大压力

根据其调整的内容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进行对比,可见在短期之内适当提高资本充足率对我国银行不会造成太大的压力。

因为我国银行业一直十分注重保持“资本充足率”的稳定,与西方国家银行的同一指标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

除了个别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没有达标以外,大部分都已经达到所规定的下限,有的甚至超出较多,说明在一定程度上,相对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使得这一方面所受的影响是比较小的。

2、长期来看可能会浮现深层次的问题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都存在着资本结构单一、核心资本占比过高、附属资本构成不合理的问题。

“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主要得益于国内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8%。

但从长远看,随着商业银行资本不断消耗,届时只通过股票融资将很难满足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

我国必须提早防范,及时改善商业银行的资本融资渠道现状,并积极合理地改善银行的资本结构。

(二)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最重要的变革便是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充足监管同样重要的位置,强调流动性风险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在全球银行业引入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

具体来说,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两个量化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并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四个监测工具,分别是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检测工具。

1、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巴塞尔协议Ⅲ所提出得新指标的目的在于实现两个指标之间的互补作用。

首先,通过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监管可以使得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的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

其次,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保证银行融资渠道稳定、持久,以此增强银行应对长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指标的实施将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

2、导致银行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要求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同时也强调了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性。

与国外不同,我国的定期存款不存在“提前支取的罚金”,因此监管当局将定期存款都视作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

获取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较大。

因此,流动性管理理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银行对负债稳定性的重视,克服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从而可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三)对杠杆率的影响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引人了全球一致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

杠杆率被定义为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

同时,杠杆率指标所要求的银行风险暴露不经风险调整。

具体来说杠杆率的最低标准为3%。

对于参与资本市场业务(特别是表外和衍生产品交易)较多的银行来说,这一标准是较为审慎的。

从资本金要求和杠杆率的要求来看,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资本缓冲的要求上,即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目前,国内上市银行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尚存在差距。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表外业务规模较大的银行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股本规模较小的中小银行的扩张也会受到重大影响。

总体来看,短期内中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会受到抑制,利差收入占比较高的中国商业银行盈利增长将会放缓,但这会进一步促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的综合经营模式转变,因此,从长期看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稳定性,并积极促进其经营方式的转变。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研究,结合其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1、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

在上文的分析中可得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着资本结构单一、核心资本比重过高、附属资本构成不合理的问题。

从长远看,这些不合理的问题都会慢慢浮现出来。

因此应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改善结构过于单一的现状;

并且适当降低核心资本的比重,逐步使附属资本的构成合理化。

例如从附属资本的角度来看,拿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资本,即债务型资本来说,目前就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债券市场,这不仅有助于改善金融市场的现状,更有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合理地改善银行的资本结构。

2、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转变并且适当发展表外业务

从长远来看,“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和杠杆率的影响,将促使我国商业银行加快转变经营方式。

不仅会促使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而且我国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也会受到抑制。

因此建议未来银行应在发展基础业务的同时,适当发展表外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如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相关资产咨询服务等,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提供了一次机遇,我国应紧紧抓住。

3、在应用“巴塞尔协议Ⅲ”时应结合我国实情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生搬硬套,而要充分认识到“巴塞尔协议”中与我国实情不相符的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例如说在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时,应注意同我国现行指标的统筹使用,我国现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主要有存贷比、流动比率、备付金比率等,其中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与新推出的“流动性覆盖率”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

因此在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使用,避免造成重复和浪费。

由于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使人们重新审视高度交叉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认识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度增加,会直接提高金融风险爆发和蔓延的概率。

这促使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其从核心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杠杆率等多方面对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银行体系的监管标准。

如此严格的监管环境势必会对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不管怎样,在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思路上,遵循这监管的国际大趋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的规划和目标,转变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式:

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积极探索新的银行经营方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等等。

这不仅能够让我国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形势,而且能对自身的资本管理起到警醒和激励的作用,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宁喆敏.巴塞尔协议Ⅲ的变革及其影响分析[J].湘潭大学学报.2012(5)

[2]蒋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探究[J].财税金融.2011(12)

[3]向彦臻.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院报.2011(6)

[4]贺育飞.巴塞尔协Ⅲ的基本框架及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观察.2011(7)

[5]冯乾,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J].金融论坛.2012

(2)

[6]刘凤娟,万令.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及其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J].财经视线.2011(6)

[7]卢智明.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影响及启示[J].金融观察.2012

(1)

[8]陈波,杨开泰.巴塞尔协议Ⅲ对全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革命性影响:

变化与思路[J].金融改革.2011(10)

[9]卢义红.巴塞尔协议Ⅲ下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实施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2

(2)

[10]潘沁,余珊萍.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分析[J].金融监管.2011

(2)

[11]尹继志,李俊强.《巴塞尔协议Ⅲ》:

银行业监管重点的变化与影响[J].投资研究.2011

(2)

[12]陈晓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现状与问题探究[J].统计与管理.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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