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细则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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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细则最新

全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细则(最新)

根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综〔X〕178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以下称“一窗受理”)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及职责

(一)实施主体

各审批职能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是“一窗受理”的实施主体。

(二)部门职责

1、组织对入驻区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综合受理;将综合受理事项的业务受理权委托给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行使,并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在岗指导。

2、组织本部门内设审批机构在区行政服务大厅实施集中审批(审查),协调本部门其他科(室)做好与审批(审查)相关工作,选派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公务人员为专业性强以及对审查有特殊需求的业务及咨询窗口提供咨询等服务;业务量少的非常驻部门,原则上应组织审批机构人员每周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办公一次以上,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供实时审批(审查)和咨询服务。

3、充分向本部门窗口负责人(一般为内设审批机构负责人)授权,原则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力:

(1)对即办件(按规定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直接行使审批权,由窗口直接受理、审核、发证(结果文书);

(2)对承诺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办结的事项)直接行使审批权;(3)对上报件(需要报经上一级机关审批或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事项)赋予提出初审意见权;(4)对联办件(需要经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赋予协调处置权,即协调本部门相关科(室)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5)对确需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等环节的事项,协调相关人员按要求完成;(6)赋予收费事项的执行权。

4、负责制订事项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单范本、办事指南、审查细则、业务手册的编制工作,并在发生变化后即时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加盖本部门公章)予以更新。

5、负责编制、提供和更新业务咨询知识库,根据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办事攻略、办事指引、办事导览等服务,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解决综合受理有关疑难问题或相关投诉。

6、负责对区行政服务中心转来的受理材料按时限、按程序完成审批(审查)、作出决定,制作结果文书或证照(件),并将审批结果文书或证照(件)及时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出件窗口予以送达。

7、负责采用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审批(审查)业务或推动本部门业务审批系统与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对接,如确实无法对接,需将必要的受理、审批(审查)、办结等环节信息和基础数据信息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并将审批证照(结果文书)或证照信息上传到网上审批系统。

8、负责组织本部门专业服务大厅(分中心)开展综合受理工作。

将受理、审批(审查)、办结出件信息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并及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报送业务办理情况,接受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分中心服务质量的监管。

9、按照相关规定具体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以及流程优化等工作。

(三)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职责

1、负责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的具体落实工作,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

2、负责根据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业务咨询知识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组织部门为专业性强、对审查有特殊需求的业务提供咨询等服务。

3、负责组织区行政服务大厅的导办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导办服务。

4、负责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工作。

设置注册登记类、经营管理类、社会民生类、投资建设类等4个主题类别的综合受理窗口,根据部门提供的事项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进行核查,对服务对象身份类证明及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进行核验,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相关文书。

根据业务种类及与部门商议结果,负责对部分业务快递寄送材料进行签收、分发等处理。

5、负责将受理的审批(审查)业务移交部门并跟踪后续审批(审查)等相关工作。

6、负责区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出件工作。

核对部门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与电子证照信息是否一致,对快递寄送件进行签收、寄发、登记等处理。

7、负责在网上审批系统录入必要的受理、审批(审查)、监管和出件信息。

二、实施原则

(一)集成服务:

将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纳入区行政服务大厅或经批准保留的专业服务大厅(分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实现统一的集成服务。

(二)统一入口:

大厅服务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网上办事(含网上办事大厅、X政务APP、微信公众号等移动渠道)统一入口。

(三)统一平台:

建立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集成网上申报、排队预约、现场排队叫号、服务评价、事项受理、审批(审查)结果和审批证照信息,以业务流促使信息流通畅,实现全市跨部门、跨层级审批信息共享、材料共享、结果共享。

(四)统一标准:

实行受理标准化,完善简化受理要素和样表,精简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各事项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

严格按照受理标准收件,实施受理审批监管相分离,建立健全统一的集成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事项从受理到决定全流程运转,打造规范、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新模式,促进标准化、法治化、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三、操作规程

(一)网上预约与预审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预约管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和预约系统对外提供网上预约服务。

服务对象在市网上办事大厅填报基本信息,选择申请办理事项、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以回执、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预约结果、预约号等信息。

对于服务对象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的预审申请,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告知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和预审结果需通过系统自动对接到网上审批系统。

如网上预审已通过,服务对象可凭身份类证明并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办理递件。

对全流程网上审批的事项,服务对象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电子版后,提出受理申请,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告知服务对象,并在承诺时限内开展审批(审查)和决定工作。

如部门采用自有网上审批系统开展业务的,须将服务对象在线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材料以接口方式传至网上审批系统;若无法对接,则由部门自行录入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

(二)取号与导办

服务对象根据部门、业务种类及事项办理阶段取号。

排队号分为受理号、咨询号、取件号等三类,此三类在业务办理中可相互转换。

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提供预约取号、取号咨询、填表辅导、办事引导等相应导办及配套服务。

(三)咨询

业务受理咨询主要由窗口受理人员负责。

窗口受理人员以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业务咨询知识库为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服务,部门应予配合和支持。

当服务对象领取“咨询号”后,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通知部门,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即时到达指定咨询窗口提供咨询和材料的前期辅导服务。

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达到受理标准的,部门可在系统录入咨询结果并出具“受理号”(“咨询号”转“受理号”),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应窗口办理。

专业性强、对审查有特殊需求的业务,由部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属于非常驻部门非驻场时间办理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即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提供实时审批(审查)咨询服务。

(四)受理

1、承诺件业务流程

(1)收件与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以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为依据,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预审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核验服务对象或委托人身份及资质证件,根据需要扫描(拍照)原件并核对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符合受理标准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综合受理窗口应当场予以接受,并在网上审批系统录入必要的信息,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承诺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由综合受理窗口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经部门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承诺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时限少于3个工作日的,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制作《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转交综合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转交的,自出具《受理承诺单》之日起即为受理。

补正内容超出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范围的,部门应向综合受理窗口及服务对象作出说明并对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进行修改完善。

综合受理窗口在收到部门转交到的《补正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领取,也可在网上办事大厅自动生成并由服务对象自行下载打印。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综合受理窗口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若服务对象通过网上申请,并选择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

由综合受理窗进行纸质材料的签收,并在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登记。

专业性强、对审查有特殊需求的业务,经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另设部门专窗,由各部门受理,信息需上传或共享至网上审批系统,业务上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监管。

对于收费、技术审查、公共事业服务、中介服务等配套服务,可另设专窗,但应遵循本细则的基本原则,规范和公开服务内容、流程和时限,并逐步推进与关联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联合办理、信息共享。

(2)材料交接

综合受理窗口应将纸质材料及时转交部门。

上午的收件材料于下午14:

00前转交部门,下午的收件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

30前转交部门,并在《材料接收凭证》上签收;电子材料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实时传送,所有材料清单经部门核对后通过网上审批系统签收。

需要多个部门前后置审批(审查)的,综合受理窗口将材料按事项分类分发给相关部门,纸质材料由综合受理窗口递交给牵头部门,再由牵头部门负责递交给相关部门,电子材料通过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共享。

需要多个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审查),则按有关规定分类并同时分发。

属于非常驻部门的事项,综合受理窗口应每半天整理材料、分部门入库保管。

上午收到的材料应于下午14:

00前入库,下午收到的材料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

30前入库。

综合受理窗口通知非常驻部门前来领取材料或通过公文交换方式交接材料,并在《材料交接表》签收;电子材料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实时存档签收或传送到各部门自检业务审批系统并签收。

2、即办件业务流程

在充分授权及信息系统对接的前提下,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的,即办件原则上由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发放证件。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或不适宜委托以及信息系统未对接的即办件,由部门指派工作人员负责本事项受理、审批和发证的全部或部分环节,办理信息须全部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审查)结果及电子证照按规定上传至电子证照库。

(五)审批(审查)与决定

对综合受理窗口转来的受理材料,部门应在规定时限与流程内按审查细则完成审批(审查)、作出决定;需要多个部门前后置审批(审查)的,各部门应分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多个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审查)的,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

对于全流程网上办理的事项,部门接到电子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与流程内按审查细则完成审批(审查)、作出决定。

所有方式的审批(审查)、决定等各阶段办理信息须全部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审查)结果及电子证照按规定上传至电子证照库。

(六)(六)出件

1、证照(件)交接。

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件)及《办理结果交接表》转交综合出件窗口。

综合出件窗口核对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件)所载信息与相应电子证照信息,无误后存档,在《办理结果交接表》和网上审批系统上签收,经核对发现信息有有误的,不予接收。

能当场更正的,部门应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部门应即时(一般为1个工作日内)将更正后的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件)及《办理结果交接表》转交综合出件窗口。

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服务对象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出件时需向服务对象收取材料的,部门应在《办理结果交接表》上列明收取材料的名称和要求,需要综合出件窗口核验材料的,部门可授权给窗口核验(包括查询系统等)。

2、发放证件。

综合出件人员在网上审批系统签收后向服务对象发送领件通知。

服务对象通过综合出件窗口自取的,出件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件),并要求服务对象在《办理结果签收表》上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出件窗口通过“EMS”寄件送达,并留存服务对象签收的寄件单据;

通过自助柜取件的,综合出件窗口告知服务对象持身份证(含市民卡)和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取件柜自行领取。

若需要部门自行寄出的,部门则须将办理结果信息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并将电子证照信息传送至电子证照库后方可寄出。

3、归档。

综合出件窗口在送达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交接表》送达部门,将送达情况在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登记。

(七)联办件事项办理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制定优化联办件事项办事指南。

涉及前后置审批(审查)的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审查),需要多个部门开展联合审批(审查)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

审批(审查)结果信息录入网上审批系统。

联合办理遵循自愿申请和集成服务原则,线上线下统一受理,统一出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

(八)上报件事项办理

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与流程内按审查细则要求完成上报件中本部门负责阶段的办理。

区本级受理的上报件,原则上由该部门将其上级部门作出的审批(审查)结果信息录入网上审批系统。

(九)特殊事项办理

涉密事项或其他特殊事项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集成服务过渡期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综合受理窗口前,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由部门负责窗口咨询工作;综合受理由综合受理窗口根据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进行收件和审查并出具《受理承诺单》,部门须在窗口进行指导。

四、保障机制

(一)服务满意度评价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按规定组织服务对象对部门和区行政服务中心按前述职责提供的相应环节服务进行评价。

部门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可按业务关联程度进行互评。

(二)事项信息动态调整

部门应保证办事指南、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审查细则、业务咨询知识库编制等信息内容的合法、完整、准确、及时、有效,并依法减少和规范申请材料,在申请受理阶段不得设置无法定依据的要求;有法定依据、属于特殊情况需要服务对象额外提交的申请材料,也应明确办理条件及要求。

事项发生变化时,部门应及时更新事项的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和咨询知识库,并及时对外公告,将更新结果告知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三)前后台业务协调

建立窗口日常争议解决机制及受理业务规范定期协调机制。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部门定期整理汇总窗口业务办理情况,对综合受理日常工作进行沟通研究,对受理业务有关事项受理标准及材料样本和受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组织部门针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断完善受理业务标准,推进审批标准化,促进前后台业务协调和一体化运作。

(四)信息共享互认

部门按照统一网上申办、统一受理审批的原则,根据统一系统接口、数据格式、数据交换等标准规范,向网上审批系统实时录入或传送网上申报、预审、审批(审查)过程、结果等数据,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更新数据。

部门使用自建业务审批系统的需通过接口方式实现自建业务审批系统与网上审批系统的实时信息共享,或在固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完成共享。

实行审批结果电子化,部门完成证照(件)或批文制作后,须将证照(件)或批文传输到电子证照库,按电子证照使用有关规定供相关部门使用。

(五)通报考核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事项进驻率及受理、审批(审查)、出件的办理数量、提前办结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度及事项办理准确率和衔接程度等每月进行通报。

区审改办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法制办等部门按年度对各部门的制度落实、事项进驻率、事项更新情况、事项标准化、业务咨询情况、知识库建立维护情况、业务办理流程和效率、群众满意度、服务创新和便民措施落实等内容进行统一的绩效考评。

考评结果应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联席会议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审改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法制办等单位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指导、协同、督办、考核各部门集成服务工作,审定在综合受理、审批(审查)、出件过程中的投诉认定。

(七)责任追究

区效能办依照相关规定,对落实工作不力,影响改革工作进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各专业服务大厅(分中心)、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遵照本细则开展集成服务工作。

在条件成熟时,鼓励进驻区行政服务大厅的非区属部门,参照本细则逐步开展集成服务工作。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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