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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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完整版
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第一篇:
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格式
1.首部。
注明文书名称。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案由:
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正文。
请求事项:
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事实和理由。
3.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附项。
管辖异议申请书范例
上诉状
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县。
法人代表xx,总经理。
被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淮南。
法人代表xx,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xx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xx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起诉的工程款并非仅是双方201X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应该包含了201X年8月7日签订的合同。
这从四个方面得到印证:
一是1#合同明确约定余款10%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而该工程被上诉人诉称是201X年11月19日完工,上诉人余款并未付清,现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全部下余工程款,当然包括1#合同项下的余款;二是从被诉人所举证据来看,序号1-8证据均是1#合同项下的,既然其仅起诉2#合同项下款项,那又何必牵扯进1#合同之事?
实际上,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已付的300多万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项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辞,双方并没有协议改变1#合同付款方式。
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织,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未将其明确分开。
被上诉人所谓的部分附属工程如办公楼加层等,正是1#合同项下的调整工程,理应按1#合同结算方法结算,扣除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在这种情况下,1#合同岂不是法院需要审理的范围?
四是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个重要事实,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予认定。
因此,xx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仅是2#合同项下工程款是错误的,应该包含1#合同,据此认为仅根据2#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同样是错误的。
二、不管是1#合同、还是2#合同,当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为:
约定两个不同的管辖法院供原告起诉时选择。
其中1号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管辖地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号合同第九条约定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
根据经验法则,作通常理解,两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该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xx法院所理解的是两个相同的法院,这从合同用语或中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再从字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当事人是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合同双方均是法人,从合同有关条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个法人,只能理解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均可。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xx法院非常肯定地认为,此处的法人即为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却又未说明认定理由。
上诉人认为,xx法院的理解违背常理,违背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本意,是非常牵强附会的,也是错误的。
实际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不明确的,且不是唯一的,应该包含了两个以上的法院。
三、从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争议事实来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辖法院双方约定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上诉人认为,法院管辖正确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与前提,否则,判决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影响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
恳请中院重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予以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201X年X月X日
第二篇: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基本情况)请求事项:
将χχχχ纠纷一案,你院已于χ年χ月χ日受理。
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事情经过、合同约定的管辖内容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等)……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χχ市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三篇:
管辖异议申请书样本
管辖异议申请书
原告王小毛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我提出管辖异议。
我户籍地虽在海淀区,但自201X年2月至今,我一直在娘家居住,地址为西城区4号楼502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西城区应为我的经常居住地,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大丽
201X年1月5日
第四篇:
3.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重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任职务。
申请人因公司诉公司纠纷一案,特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本案起诉状副本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规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
二、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请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理由,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以维护正常的司法程序。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公司
年月日
附:
相关证据材料一套(共计页)
第1页共1页
第五篇:
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吕明军,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西四巷9号48号楼5单元302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就吕沅姝(法定代理人王红)诉吕明军抚养费一案提出管辖异议,请求沙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中被告吕明军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西四巷9号48号楼5单元302号(见身份证)。
因此,贵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管辖法院为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与相关规定,申请人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
请予准许。
此致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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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
第三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案号:
(201X)湖民初字第4623号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陈毅勇,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35068119810610003
2,
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西路6号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X年8月16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高惠超诉申请人人格权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申请人在龙海市公安局工作,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龙海市人民西路6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的纠纷应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请予准许!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四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超启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X年1月8日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由贵院管辖,理由如下:
1、申请人未与原告陈龙刚签订过买卖合同,原告陈龙刚提交给贵院的201X年6月8日所签订的合同书中“需方单位名称”为空白,该合同并未有申请人公司印章,申请人也未授权沈振州与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龙刚签订合同,沈振州与陈龙刚所签订的合同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
因此沈振州与原告陈龙刚在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由郯城县法院解决”亦不能成立,贵院受理本案没有事实依据。
2、在本案中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与沈振州签订合同,由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为新沂世纪花园工地送页岩1
多孔砖。
新沂市世纪花园由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盐城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七建)承包了其中部分住宅楼施工工程,本案接受页岩多孔砖的应是盐城七建而非申请人,申请人未在世纪花园工地承包工程。
3、申请人与陈龙刚未有签订合同,退一步说,退一万步说!
即使贵院认为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也是口头买卖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页岩多孔砖均由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送货至新沂市世纪花园工地(运费由供方负责)。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新沂市,申请人的住所地亦在新沂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新沂市,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此致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杨亚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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