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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统一技术措施

4.2地下室防火23

6.2特殊要求31

7.10加气砼砌块墙37

12厨房62

20.2梁、板、柱截面尺寸估算85

1总则

1.1本措施是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点提示和补充,并结合本院在深圳地区多年的设计实践经验,对建筑设计中的共同性问题而编制的统一技术措施。

1.2本措施适用于深圳市范围的一般民用及工业建筑,外地工程可参照执行,但应符合当地条件及当地规定。

1.3本措施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有矛盾时,应按标准高、要求严的措施执行。

1.4设计中如需突破规范或本措施时,应说明原因,同时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采取可靠措施。

所管工程应经所主任建筑师批准,院管工程应经院总建筑师批准,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其批准文件,应按程序文件要求填写报批,并存入技术档案。

2

总平面

2.1退红线要求

2.1.1建筑物退红线应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定。

如无具体规定时,可按表2.1.1退红线。

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规定表2.1.1

朝向

建筑类别

应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高层建筑

0.3H

12

多层建筑

0.45H

9

低层建筑

0.6H

4

西

高层建筑

0.25H

10

多层建筑

0.4H

7

低层建筑

0.5H

3

地下室

0.7H地下室

5

注:

H为建筑高度,H地下室为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高度。

2.1.2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室、基础、围墙、地下管线(连接城市管线的除外),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2.2建筑间距与防火间距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表2.2a和表2.2b规定。

建筑间距表表2.2(a)

建筑类别

适用条件

最小间距

备注

 

正向

新区

0.9~1.0H

旧区

0.8H

点式

0.8H

面宽≤25m

五层以下

1.0H

侧向

6m

垂直

布置

南北向垂直

≥0.8倍南侧建筑高度

当山墙宽度大于12m时,应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东西向垂直

≥0.7倍较高建筑高度

高层住宅

高层与多层

高层

面宽

≥25m

南向为高层

24m

东西向为高层

18m

高层

面宽

﹤25m

南向为高层

18m

东西向为高层

按防火间距

非居住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

1.2倍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学校

1.0倍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教室间距≥25m

医院病房楼

1.0倍南向遮挡建筑高度

其他

建筑

两栋同类建筑之间

0.8倍住宅间距

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侧

按住宅间距

与住宅山墙

按防火间距

注:

此表源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仅适用于深圳市。

建筑防火间距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表2.2(b)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m)

备注

 

民用建筑之间

6

3.4项物≤2t

1.2.5.6项物≤5t

数座≤6层住宅成组布置,占地≤2500m2,组内建筑间距4m。

厂房之间库房之间

甲类

厂房12,库房20

储量小12m

乙、丙、丁类

10

相邻的两座多层建筑(民用、厂、库),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库应≥4m;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开设防火门窗、卷帘、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库应≥6m,丙、丁、戊类应≥4m,多层民用建筑应≥3.5m。

戊类

8

厂房库房

民用建筑

甲类

一般民建

厂房25,库房30

重要公建

厂房、库房50

乙类

一般民建

厂房、库房25

重要公建

厂房50,库房30

丙、丁类

民建、公建

厂房、库房10

戊类

民建、公建

厂房6,库房10

多层库房与甲类厂房

12

 

高层与高层

1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或当较高一面的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4m。

高层与裙房

9

裙房与裙房

6

高层与多层

9

裙房与多屋

6

厂房

高与高、高与多、高与甲库

13

甲类

23

乙、丙、丁类

13

戊类

11

高层库房与甲类厂房

15

高层厂房与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及堆场

13

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及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主楼35~40

裙房25~35

2.3竖向设计

2.3.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当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2.3.2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无障碍坡道。

2.3.3基地面积不大,且地形平坦者可只定出建筑物四角及内部道路交叉点的标高。

地形起伏复杂且面积又大的场地应使填挖土方量尽量少,并接近平衡,建筑物四角标高应随场地标高确定。

2.3.4山地建筑,必须考虑防洪排洪;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建筑,场地标高应高于洪水位波浪线0.5m,否则必须采取防洪措施。

2.3.5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3.6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4交通道路

2.4.1车道、人行道的宽度及坡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车道、人行道的宽度及坡度表表2.4.1

道路类别

宽度(m)

坡度

纵坡

横坡

单车道

4

0.3%~8%

 

1.5%~2.5%

双车道

7

消防车道

4(登高面处6)

登高面1%,其余7%

自行车道

3~4

0.3%~8%

人行道

车站、商业区、大型公建

4.5

0.3%~8%

住宅区

1.5~3.5

乡村

1.5

工业区

2.5~3.5

残疾人坡道

1.20

1/12(8.3%)

2.4.2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表2.4.2

道路与建、构筑物关系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多层3,高层5

3

2

有出入口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多层2,高层4

2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其余均指路面边线;有人行道者指人行道边线。

2.4.3基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表2.4.3的要求。

建设用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要求表2.4.3

位置考虑因素

最小距离(m)

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算)

70

距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

5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

10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

20

2.4.4回车场的类型和尺寸可参照表2.4.4a和表2.4.4b的做法。

(表中的下限值适用于小汽车,上限值适用于大汽车)。

位置

规定

消防车回车场尺寸(m)表2.4.4(a)

深圳市规定

国家规范规定

高层建筑

18x18

15x15或18x18

多层建筑

15x15

12x12

 

回车场类型及尺寸表表2.4.4(b)

类别

规模尺寸(m)

 

L型

 

 

T型

 

 

O型

 

 

2.4.5各类车辆的设计参数(长、宽、高、转弯半径、换算系数、车位面积及尺寸、柱网尺寸

及净高等)可参照表2.4.5a和表2.4.5b执行。

各类车辆尺寸及最小转弯半径表2.4.5(a)

车辆类型

长(m)

宽(m)

高(m)

车辆换算系数

转弯半径(m)

机动车

微型汽车

3.2

1.6

1.4~1.6

0.7

5.5

小轿车

4.5

1.65

1.4~1.6

1

5.5

中型汽车

4.8~6.0

1.8~2.5

1.5~1.8

2

10.5

大型汽车

12.0

2.5

2.5~4.0

2.5

12

铰接车

18.0

2.5

4.0

3.5

13

自行车

1.93

0.60

1.15

摩托车

1.6~2.05

0.7~0.74

1.0~1.3

二轮0.5、三轮0.7

消防车

7~11.2

2.4~2.8

2.6~3.7

12

与城市干道交接处可9m

注:

设计汽车库时车位所取尺寸参数如下:

小轿车库:

5.0x1.8x1.5~2.1(长x宽x高,其中2.1为面包车高)

大轿车库:

12.0x2.5x2.5~4.0(长x宽x高)

项目

车型

车位尺寸、车位面积、柱网尺寸及净高表2.4.5(b)

小轿车

中型客车

停车位尺寸(m)

2.4x5.0

2.5x6.5

每车位面积(m2)

30~40

40~55

两柱间停车数

1

2

3

1

2

3(1中+2小)

柱间最小净距(m)

2.4

4.7

7.0

3.1

6.4

9.3

车库净高(m)

2.3

2.8

注:

当为停车场时,每车位面积:

小型汽车为25m2/辆;自行车为1.2m2/辆;中型轿车为35m2/辆;自行车库每车位面积则为1.8m2/辆。

2.4.6深圳市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见表2.4.6。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表2.4.6

序号

类别

单位

机动车

1

高中档旅馆(宾馆、招待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7

2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6

3

饭店、酒家、茶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11~1.18

4

市机关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5~3.0

5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9~1.2

6

普通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6

7

商业大楼、商业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6~0.58

8

购物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9~0.58

9

肉菜、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9

10

大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

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5~3.0

11

小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

馆<4000座

车位/100座

1.0~1.5

12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2.0~3.5

13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3.0~3.5

14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座

0.8~1.0

15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1.0

16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6.0~15.0

17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2.0~5.0

18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0.3

19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2~3.0

20

旅客口岸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2~3.0

21

车辆口岸

车位/100标准车

15.0~18.0

22

中学、技术学校

车位/100学生

0.5~0.8

23

小学

车位/100学生

0.4~0.6

24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15~0.20

25

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6

26

工业厂房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0.6

27

仓储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6

2.4.7消防车道

2.4.7.1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

a)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

b)一座占地面积超过1500m2的甲类库房。

2.4.7.2宜设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

(1)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2)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c)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

d)一座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

e)一座占地面积超过1500m2的乙、丙类库房。

当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2.4.7.3其它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不论多层或高层)沿街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建筑物(不论多层或高层)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4)利用街区道路作环形消防车道时,两条消防车道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

2.4.7.4消防车道的设计要求与规定

(1)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

回车场的尺寸:

多层建筑15mx15m,高层建筑18mx18m。

(2)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符合消防车道与建筑物距离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物的距离S:

登高面处10m≥S≥5m,其余处S≥3m。

(4)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R:

R≥12m,但与城市道路丁字或十字路口交接处R≥9m。

(5)消防车道的宽度:

多层建筑3.5m,高层建筑4m,登高面处6m。

(6)消防车道上空净高: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上空净高≥4m,净宽≥4m。

(7)消防车道的坡度:

登高面处i≤1%,其余处i≤7%。

2.4.8消防登高面

2.4.8.1登高面的面宽

a)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直接落地,或仅布置高度小于5m、进深小于4m的裙房。

b)登高面的面宽宜连续计算,确有困难可累加计算,但累加计算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c)当建筑物凹入部分的进深不超过4m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登高面的面宽。

d)当建筑物的凹槽宽度不大于2.5m时,该凹槽三边长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4.8.2在登高面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出入口。

2.4.8.3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绿化带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铺设硬地,并能承受消防车30t的

重量。

2.4.8.4登高面范围内不应布置停车位、建筑小品、树木等妨碍消防车扑救的设施。

2.5覆盖率、容积率、绿地率

覆盖率、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指标。

如无具体指标规定时,可按下列条款规定的指标进行设计。

2.5.1住宅小区与组团的覆盖率、容积率可按表2.5.1控制。

住宅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2.5.1

住宅类型

覆盖率(%)

容积率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别墅

<12

<16

<0.3

<0.4

低层住宅

<35

<40

<0.8

<1.0

多层住宅

<25

<32

<1.5

<1.8

高层住宅

≤22

≤3.5

多、高层混合

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5.2工业区、仓储区的覆盖率、容积率宜符合表2.5.2的规定。

工业区、仓储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2.5.2

工业区、仓储区类型

覆盖率(%)

容积率

一类工业区

45

1.2~1.6

二类工业区

40

1.2~1.6

三类工业区

40

0.8

高新技术园区

20

单层仓库区

45

多层仓库区

35

1.5

2.5.3住宅区绿地率及公共绿地规划指标。

见表2.5.3a和表2.5.3b。

住宅区绿地率规划指标表2.5.3(a)

住宅区分类

新区

旧区

I类小区

II类小区

III类小区

绿地率(%)

≥30

≥25

≥45

≥30

≥25

注:

I类小区: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

II类小区: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小区。

III类小区: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住宅与工业、商业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居住小区。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指标表2.5.3(b)

用地分类

组团

小区(含组团)

住宅区(含小区与组团)

旧城改造

公共绿地(m2/人)

≥0.5

≥1.0

≥1.5

≥50%新区指标

2.5.4单位附属绿地率。

见表2.5.4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表2.5.4

用地名称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工厂用地

一类工业区

≥20%

二类工业区

≥25%

三类工业区

≥30%

高新技术园区

≥40%

公共设施用地

医院、疗养院

≥40%

学校、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宾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30%

交通枢纽、商业、金融

≥20%

市政用地

≥30%

仓储用地

≥20%

注:

一类工业是指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电子、工艺品工业);二类工业是指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食品、医药制造等工业);三类工业是指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冶金、化学等工业)。

2.5.5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2.5.5.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院落式组团绿地(封闭型与开敞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图2.5.5.1(a)、(b)、(c)的规定。

2.5.5.2道路绿地面积的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图2.5.5.1住宅区绿地面积计算范围示意图

2.6不计入“规定建筑容积率“的面积范围(核增面积)

2.6.1在建筑物内开辟的城市公共通道(车行道宽≥5m,净高≥4.5m;人行通道净宽≥3.5m,净高≥3.6m)。

2.6.2底层或楼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净高≥6m,进深≥8m,面积≥150m2)、绿化休闲(净高≥3.6m,进深≥4m,绿化面积≥1/4)。

2.6.3临街骑楼(净高≥3.6m,进深≥3.5m,外柱边离道路边≥0.45m)。

2.6.4避难层。

2.6.5高出地面1.5m的半地下室。

2.6.6人防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

2.7建筑物离高压架空线路走廊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电压(KV)

高压走廊宽度A(m)

安全距离B(m)

示意图

500

60

20

220

45

15

110

30

10

3、环境控制

3.1声环境控制

3.1.1围护结构(隔墙和楼板)空气声隔声标准。

见表3.1.1。

围护结构(隔墙和楼板)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表3.1.1

建筑类型

部位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住宅

分户墙与楼板

≥50

≥45

≥40

学校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楼板

≥50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和楼板

≥4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和楼板

≥40

 

医院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50

≥45

听力测听室的围护结构

≥50

≥50

≥50

旅馆

客房与客房之间的隔墙

≥50

≥45

≥40

≥40

客房与走廊之间的隔墙(含门)

≥40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含窗)

≥40

≥35

≥25

≥20

3.1.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见表3.1.2。

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标准(dB)表3.1.2

建筑类型

部位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住宅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75

学校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75

医院

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

≥7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65

≥75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65

≥65

旅馆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75

客房与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55

≥65

≥65

3.1.3各种墙体空气声隔声性能举例。

见表3.1.3。

各种墙体空气声隔声性能表表3.1.3

序号

构造做法(mm)

构造示意图

隔声量(dB)

1

实心砖墙,厚120,双面抹灰

47.5

2

实心砖墙,厚240,双面抹灰

54.5/52.4

3

实心砖墙,厚370,双面抹灰

56.5

4

实心砖墙,厚490,双面抹灰

59.5

续表3.1.3

序号

构造做法(mm)

构造示意图

隔声量(dB)

5

粘土实心砖墙,双层(240,240)中空100填岩棉

69.5

6

实心砖墙,双层(120,120)中空80

54.0

7

实心砖墙,双层(120,240)中空80

61.0

8

实心砖墙厚490,中空80,加气混凝土墙厚100

69.0

9

空心砖墙厚75,双面抹灰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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