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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制度

目  录

1、食品准入制度

2、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3、食品安全监管索证索票制度

4、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5、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6、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7、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8、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9、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10、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食品准入制度

一、工商部门在日常巡查和食品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食品以及省、市工商部门通报查处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查扣封存、停止销售、没收物品等强制措施防止其扩大,同时在全区流通领域内对该食品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措施,要求24小时内将不合格食品清退出流通领域。

二、以下14种食品禁止上市销售。

1.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健康有害的食品;

4.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5.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7.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8.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9.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10.超过保质期限的;

11.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有关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2.含有违禁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4.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三、对没有定型包装,索证、索票确有困难的水产品、蛋、蔬菜、粮食等同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可由市场开办方、经营者与经过认证的生产基地或经过考察具备合格条件的生产者,签订购销协议并完善进货手续后再进入

市场销售,也可由经营者主动送交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后进行销售。

四、发现变质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进行撤柜处理。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经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进行查验。

对变质、过期、失效和存在质量缺陷的食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食品要及时撤柜、召回或更换。

禁止经营者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期等行为。

五、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及《商品信誉卡》,《商品信誉卡》应详细注明经营者名称、商品名称、购买价格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

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

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

食品安全监管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和进货发票据。

二、列入索证索范围的重点食品,包括:

儿童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畜、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酒、饮料等。

三、食品经营者与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畜牧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

五、食品经营者应对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详细记录食品的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

八、食品经营者要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九、区工商局对全区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各工商所帮助和监督本辖区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十、对因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出现违法问题的食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录台帐的商品范围:

米、面、油、酱油、醋、乳及乳制品、保健品、腌制品、调味品、酒、饮料、豆制品、罐头、果冻、粉丝、干水产品、糖果、奶及奶制品等食品。

二、要求:

1、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写食品进销台帐登记薄,其内容包括:

食品名称、时间、数量、价格、批号、规格、地点等。

2、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检验食品质量,按规定要求索取能够证明食品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等。

3、经营者填写食品进销台帐登记薄时,其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三、监管要求:

1、食品进销台帐登记工作应纳入重点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进行查验。

台账应有市场监管人员核实后签名。

2、对流通领域食品监管工作中不积极配合的经营户,工商部门将视情节予以警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承诺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台帐保存不少于两年;

二、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三、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四、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五、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六、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以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城、超市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二、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

合法、有效。

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四、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严防销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

五、市场开办者要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六、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负责退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七、市场开办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确定专人,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八、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一、查验食品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取缔无照经营,监督其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对上市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三、督查食品经营者进销货台账记载是否及时,索证索票是否全面,信誉卡填写是否规范。

四、对食品市场巡查实行谁分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五、坚持食品市场巡查工作有安排,有记载,有汇报。

六、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调解交易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分析、整合申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从而引导健康消费,特制订本制度。

一、通过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和申诉举报等方面的情况,把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食品、不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食品以及假冒劣质食品信息通过媒体公布,警示消费。

二、公示或信息应有正、反两方面的。

不安全、不合格的食品则可向消费者予以警示;安全食品、合格食品,则可引导消费。

三、食品安全的信息公示,可采用网络、电视台、报刊

公示,可在固定橱窗予以公示,也可在经营食品的超市商场、市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处予以公示。

四、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信息要认真对待,定期公示,以稳定社会、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规范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不安全食品退市,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经营者针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封存、扣留、没收、销毁等措施而中止流通或退出市场的行为。

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账制度、质量自检制度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经常对其在售与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四、经营者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安全的食品,应当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销毁等适当的措施,有效预防或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不良影响。

五、对于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

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未履行召回义务的,辖区工商所应当责令并监督经营者在限期内召回。

六、经营者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并在1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机关反馈情况并报告辖区工商所。

七、与退市的不安全食品属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该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方可继续销售;未能提交的,应当抽样送检或要求生产商提交新的质量检测报告,恢复销售前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八、工商所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适当、有效的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九、经营者销售不安全食品依法应予处罚的,如票证及经营台账完整,主动报告并配合辖区工商所将不安全食品及时退市的,工商所应当将其作为从轻量罚情节;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能够及时退赔、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十、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所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主动停止销售,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或者在被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隐匿销毁凭证台账资料的,工商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档案。

十一、工商所要对辖区内经营者不安全食品退市的全过程(包括销毁)进行监督,做好检查记录。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分类监管的范围主要是流通环节的各类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及食品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食品店等。

三、工商部门根据企业(个体经营户)历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

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C类为失信企业,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

四、加强对食品企业(个体经营户)的日常巡查,丰富和完善对食品企业的巡查内容,做到“六查六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

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A类食品企业(个体经营户)实施以下监管及服务措施:

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B类食品企业(个体经营户)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

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C类食品企业(个体经营户)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

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由辖区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日常巡查频率为每二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经二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五)视其违法性质及情节,有重点地将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D类食品企业及个体经营户(不含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D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措施:

(一)案后回查。

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由辖区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企业实行经常性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经三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五)涉及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视其违法性质及情节,有重点地将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列入D类,对其进行锁定,未经整改并经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注册登记部门不予接受其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资信文书。

九、基层工商所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企业经济户口分级分类管理、段长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划分所监管的区域,实行段长负责的网格化监管制度,由辖区工商干部按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巡查和监管,确保每个责任区都落实到相应的巡查干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基层工商所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类别,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

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和巡查人员,并应在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十一、区局对工商所的分类监管给予督导并对各工商所的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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