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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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论 文 提纲

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实施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三)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新形势下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认识程度不高;

(二)职工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不强;

(三)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够;

(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偏低;

(五)监督制约不到位。

三、影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因

(一)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二)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

(三)政府监控指导乏力、管理缺位;

(四)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不完善;

(五)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

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为工资协商工会提高保障;

(二)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主动行使要约权;

(三)要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建制率;

(四)要加强指导服务,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抓监督检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部署落到实处。

 

 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工资是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正确处理不同地区、行业以及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收入水平,对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建立协调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

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劳模大会上强调:

“要切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

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

“要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以工资为主要利益诉求的劳动关系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基本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由于工资分配不合理引发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对上述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职工十分关注.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责无旁贷,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实施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2011年10月起施行的《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规定,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和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推动企业经济发展。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引导企业有序竞争,引导职工关心企业发展,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有利于职工与企业主素质的提高,推动企业先进文化建设向前发展。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从制度和源头上处理好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实现职工维权和企业增效双赢的目标,进一步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根本宗旨。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在企业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上给予他们充分话语权,充分尊重他们的体面劳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形成“企业得到发展,职工权益得到保障”的工作局面,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新形势下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日臻完善的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非公企业的大量增长,要求工会维权工作尽快适应这些变化,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主体、性质、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劳动关系契约化、社会化、法制化趋势十分明显,劳动关系的矛盾越来越多,焦点在工资争议上。

因此,工会维权的重点应从公有制企业转向非公企业,形式上要侧重于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主体上要顾及企业和职工利益,实现双赢,这样才能彰显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县区和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整体发展不平衡、协商机制不健全等“瓶颈”还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企业经营者认识程度不高。

有些企业经营者片面地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提高福利待遇,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对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已签订了集体合同,再搞工资集体协商多此一举,没有必要;有些私营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狭隘地认为自己出资办企业,用工及薪酬自己说了算,不愿意协商。

(二)职工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不强。

一方面,有些职工认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上级工会的要求,即使协商也是企业董事会或老板说了算,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搞形式、走过场。

另一方面,鉴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客观事实,如果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怕企业裁员、怕下岗失业,只想着怎样保住饭碗,不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三)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够.有些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工会主席在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上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制于企业老板,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不敢理直气壮地向企业要约协商。

有些企业工会“不善谈”,企业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源不公开,工会和职工占有信息量少,自身法律素质与协商技巧又不够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商的水平和质量.

(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偏低.有些企业重“签”轻“商",简单地把工资协商看作是签订工资协议,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企业工资协商只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增幅,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也形同虚设,失去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真正意义。

有的企业迫于形势的压力,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很少按规定与工会对等协商,协商内容也是按企业老板的意愿填写,使这项工作流于形式.

(五)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机制不完善。

一是制度建设不到位,有的县区、行业只是简单地转发上级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没有针对县情和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专门的操作办法和措施。

二是推进合力不到位,有的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特别是工会积极性较高,但是个别部门配合不积极,形不成强大合力,效果不够明显。

三是监督力度不到位,目前有些县区尚未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约束不够,刚性不强。

三、影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因

调查表明,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政府部门监控指导乏力和管理缺位、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决定机制不完善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是主要原因

(一)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主要表现,一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是否还需要政府干预存在误区。

认为搞市场经济,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用不着再实行宏观调控。

二是对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者决策风险之间不恰当关联。

认为企业经营好了,功劳主要归经营者,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风险和困难则由职工共担.三是对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的理解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自主决定就是企业主说了算,职工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

(二)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

影响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规范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法律政策了解的匮乏。

调查发现,一些企业经营者,对职工参与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和一些宏观调控政策不了解,因而出现许多盲区;据调查组与职工个别访谈,相当一些职工对工资方面的法规政策不清楚,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现象表现茫然。

有些职工不知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知道本人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知道法律规定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三)政府监控指导乏力、管理缺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工资问题的研究弱化。

调查表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如何开展科学的收入分配工作,目前无论从规律的研究上,还是从具体操作环节的研究上,都存在着空白,难以指导企业按照规律办事。

二是组织体制建设弱化。

放开了微观管理,同时也在组织机构上弱化了宏观管理。

劳动主管部门工资管理职能淡化,人员减少,有的甚至撤销了劳动工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将其职能同其它部门合并,导致在管理工作实施上出现薄弱环节。

对于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由于劳动监督体制弱化和人员严重不足,也仅限于举报查纠,工作不能完全到位.三是宏观指导配套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和有力。

政府对企业工资管理的主要手段有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在我市没有建立,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由于缺乏行业具体指导性、缺少岗位工作条件、行业特点以及信息不准,以及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分配方式等原因而难以参照。

(四)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不完善。

虽然目前企业普遍实行的岗位效益工资制度总体上有它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和严格的考核体系,因此在具体落实上有一定的随意性。

另外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上,职工民主参与薄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市还没有开展.集体合同就工资问题协商的内容也仅限于一般原则性的条款,对推动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没有多大意义。

(五)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

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市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突出矛盾.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始终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在很多问题上不得不委曲求全。

如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主要取决于老板的态度;还有加班工资问题,一些职工表示,即使知道法律规定,也不敢向老板提出要求,否则就要面临下岗和被辞退的危险。

用人权和待遇权基本掌握在企业老板手中。

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为工资协商工会提供保障.《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完善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要以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增加职工收入、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各方协同、职工参与、企业配合”的工作格局,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主动行使要约权。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工会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一个法律手段。

工会组织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工资权益上必须体现出充分的主动性。

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是推进工资协商深化发展的一个创新之举和务实之策.在工作思路上,实现了由自上而下的推动,到更主要地调动和发挥劳资主体双方内在积极性的重要转变;在工作路径上,实现了由主要依靠政策文件、行政手段推进,到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推进的重要转变;在工作力度上,由依法要约到依法应约,增强了工作的刚性度和约束力.

(三)要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建制率。

要以非公有制企业我重点,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通过条块结合、“上代下”的方式,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

在对象上,要突出解决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内容上,要把工资水平、奖金分配、福利补贴等作为协商重点。

在形势上,对企业规模较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以覆盖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手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按照“先建制,后完善,再规范”的指导原则,采取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办法,努力把具备工资集体协商基本条件的企业纳入工作范围,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覆盖面.

(四)要加强指导服务,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根据不同县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筹措来源、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对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指导他们认真开展新一轮的协商,提高协商水平,建立工资协商的长效机制是关键。

要让企业认识到工资协商不能一劳永逸,而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动态的过程。

要引导企业结合实际,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工资协商,合理确定协商重点,做到每年有目标,每年有重点,不断提高协商的水平和实效。

(五)抓监督检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由市、县区联劳动关系三方联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市劳动关系三方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能评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与此同时,要坚持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即企业家个人不能参与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评选,企业不能参与县区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企业评选.市总工会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各级工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完善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其他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相互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氛围,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实施。

 

       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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