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

上传人:A**** 文档编号:15413822 上传时间:2023-07-04 格式:PPTX 页数:272 大小:546.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6页
第6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7页
第7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8页
第8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9页
第9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72页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72页
亲,该文档总共27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27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本章重点罪名,第一节概述,概念构成要件种类,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商品生产、销售、海关、公司、企业、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多为一般主体,少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三、种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节本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主观方面故意,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犯罪对象伪劣产品,指除了建筑性产品以外的一切假冒产品和劣质产品假冒产品指假冒其他产品的产地、生产厂家、种类等内容的产品劣质产品指质量低劣,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为合格产品的行为,(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主观上是否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需达人民币5万元;生产后尚未销售,产品价值需达人民币15万元,否则为一般违法行为,2、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

若行为人生产并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达5万元以上,则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罚若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且均构成犯罪的,则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并罚,3、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刑法已单独定罪,实施上述行为未达到犯罪条件,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本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又构成本罪的,从一重罪处罚,(四)刑事处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生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对象专指人用假药,不包括兽用药和其他动植物用药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假药,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变质不能药用的被污染不能药用的,(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能构成本罪生产、销售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且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侵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后者侵犯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药品;后者则包括所有产品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是危险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后者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四)刑事处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放纵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方面,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才可构成本罪,有毒、有害物质,有毒的物质,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有害的物质,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实践中,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多种多样,如用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在鸭蛋中加入苏丹红,在麻油中掺入柴油等等,(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掺入的是否是有毒、有害物质。

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亦不构成本罪。

如将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2、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

如果掺入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该食品原料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

3、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

后者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主体不同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4、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本罪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后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行为人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入食品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入食品中,且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应认定为本罪。

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四、走私武器、弹药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

包括:

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的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的,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三)司法认定,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对象不完全相同作为本罪对象的枪支、弹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后者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本罪论处,(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情节特别严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

对象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普通货物、物品种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走私行为,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数额较大的国家禁止进口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数额较大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1、罪与非罪,本罪属结果犯,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

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未补缴应缴税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2、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四)刑事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受贿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2、与受贿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主体不同本罪是公司、企业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行贿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行为人出于谋取正当利益,或出于亲属、朋友间的单方面赠与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否则,属于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2、与行贿罪的界限,主体不同本罪是经营者,后者是一般主体,其范围更广泛行贿对象不同本罪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后者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客体不同本罪是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四)刑事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一般的工作过失渎职行为,可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2、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体不同本罪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不同本罪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后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者表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九、伪造货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印刷、复制、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1、罪与非罪,本罪属数额犯,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达2000元或币量未达3000张(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一罪与数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自己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并运输或者出售不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十、持有、使用假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三)司法认定,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区分“使用”与“出售”之间的差别。

使用伪造的货币必须以对方不知是伪造的货币为条件,并且是根据伪造的货币本身的价值使用,因而具有诈骗的因素。

对方知道是伪造的货币,以低于票面的价值卖给对方,则是“出售”。

伪造的货币是买卖的对象,交易中是以低于票面的价值出售。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

(一)概念,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客观方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