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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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案例分析.docx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

【篇一: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

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1、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

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

岳某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某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某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

岳某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

(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

(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2、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中的合同有没有成立?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没有价格、质量、数量等具体明确的内容,仅是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咨询,且明确表示要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这显然不符合要约的成立条件,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要约尚未成立,即双方并没有建立合同义务关系。

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农场单方擅自发货的行为,只能自负后果责任,果品公司没有责任。

3、张某夫妻带着儿子张强到中华照相馆周岁纪念相。

摄影师夏某见张强的照片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

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

后来,夏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夏某给他一张。

印刷厂以800元价格从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成挂历。

张某在买挂历的过程中,发现儿子的大头相也在其中,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夏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夏某要求追加洪某为被告。

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

问:

(1)本案中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法院应怎样判决。

首先侵犯的是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张某是儿子的监护人,有权利监护儿子的肖像权。

赔偿损失的话法院会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调解不能够完成的前提下,法院对其进行判决,赔偿款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赔偿,法律规定:

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4、石某,男,35岁。

石某经常虐待妻子。

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

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

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

我就要看着她死。

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延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

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由是:

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

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

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

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5、王某,16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

而王某提出她是靠临时工而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

①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

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

我国民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便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王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买卖行为成立时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王某的父母以其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6、甲乙二人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为妥善解决纷争,双方各聘请了一位律师,并进行了艰难的协商、谈判,但终因分歧太大,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甲遂诉至法院,该案将于一周后开庭审理。

甲聘请的是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双方已于一个月前签订了合同,甲还当场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

请问,

(1)甲与张律师(或某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代理关系吗?

为什么?

(2)如果是,它是属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还是指定代理?

为什么?

答:

(1)甲与张律师(或某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代理关系。

因为,根据民法关于代理的界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在这一代理关系中,甲是被代理人,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代理人,张律师在该代理关系中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全部由甲承担。

(2)它是属于委托代理。

因为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根据甲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活动的。

张律师将以甲的名义进行谈判,协商,诉讼等活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诉讼活动中维护甲折合法权益,而协商谈判的结果或法院的裁决结果则由甲承担。

这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律师的代理权来自甲的单方授权行为,是否聘请律师,聘请哪位律师都取决于甲方意志7、甲的相机发生了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为此,甲将相机专程送到了该品牌的特约维修店去修理.经查验,相机的某一零部件有些毁损,需要调换,新零件的市场价格是200元,加上修理人工费,共计300元,甲当即支付了全部费用,双方约定两天后取相机。

两天后,甲再次来到维修店,相机已经修好,由于甲是摄影器材爱好者,所以甲提出原来相机中坏损了的零件也要一并取走,但这一要求遭到维修店的拒绝。

维修店表示,所有换下来的零件全部由厂商收回,这个晶牌的相机一贯如此。

甲表示,这样的惯例闻所未闻,坚决不同意。

经查,厂家和维修店都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这一做法,另外,旧零件的价值也没有在甲支付的款项中抵扣。

请问;

(1)维修店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为什么?

(2)119零件的归属应如何确定?

答:

(1)维修店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旧零件的归属权不属于维修店。

财产权利的转移通常通过两种途径,有偿交易或者无偿赠与。

甲与维修店之间既无交易的事实,也无赠与的意愿。

所以,维修店单方制定的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旧零件的权利归属于甲。

因为作为原来相机的组成部分,这一零件的所有权就是属于甲的,这一事实并未发生改变。

甲全额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后,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旧零件的所有权,所以,旧零件的归属没有发生改变,仍然属于甲。

甲有权要求维修店返还旧零件。

8、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有800元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

由于工作,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元买一辆轻便摩托车。

此事遭到甲的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了下来。

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

由于甲今年17周岁,其父母找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

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根据?

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

为什么?

答:

甲的父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几个月后甲患精神分裂症,但买卖当时并没有发病,双方买卖符合《民法通则》的三个实质要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说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9、某日,丁某骑自行车回家。

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的身体左侧。

丁某失去平衡从自行车上摔下,井将李某压在身下。

李某当即不省人事,丁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但李某因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发时,丁某15周岁。

请问:

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

答:

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主观状态都是故意犯罪。

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故不应负刑事责任。

10、张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张某判处的刑罚不当,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

请问:

二审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

为什么?

答:

判处盗窃罪2年的应维持,抢劫应改判7年。

总和刑期应到7年以下9年以下量刑。

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11、6岁男孩小明十分顽皮。

2004年3月,小明把母亲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换了一块巧克力。

其母亲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

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

请问,如何判断小明的行为,小明母亲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答: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小明年仅6岁,偷偷将母亲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

作为一个6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和美味的巧克力之间的比重,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该买卖活动。

因此,小明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他的母亲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手表。

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12、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然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入喷雾器一个,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不降温。

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发现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现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

2.谁对生猪中毒负责?

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

为什么?

答:

⒈肉食公司可以拒收生猪。

⒉某运输公司应对生猪中毒负责。

因为是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运输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而最后导致生猪中毒,作为受委托的一方,应该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任。

⒊张某、杨某没有过错。

由于酷热天气的迫害,他们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这是负责任的表现。

最后生猪中毒对张某、杨某来说是属于无过错责任和意外事故。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灾害事故。

张某、杨某购入喷雾器是经过清洗的,但不用负责,是无过错责任。

另外,某农资公司直接造成了生猪中毒,也应当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13、李某到邮局给某绳厂发电报,电报内容如下:

请草绳厂发一批草绳到湖南衡阳。

但由于邮电局的错误,将衡阳误写为洛阳。

结果这批草绳被发往了河南洛阳,草绳厂和李某因此蒙受了十几万元的损失。

李某因此向邮局索赔,邮局答应赔偿,但只肯赔偿发报费用,理由是电报单的背面写明了如果因邮局的错误造成了客户的损失,邮局只赔偿发报费用。

李某不同意,结果诉至法院。

1.李某诉至法院应采用什么诉讼程序2.我国合同法对此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本案李某诉至法院应采用民事诉讼程序。

2、我国合国法中对这种电报单的背面说明属于格式合同。

而格式合同我国是这种规定的:

⑴要求采用格式合同订立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⑵强行规定决定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两项义务提示和说明义务。

⑶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

⑷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

3、本案应该由邮局负责赔偿所有损失,而不仅仅是发报费用。

因为这些损失完全是由于邮局的重大过失而造成的,邮局不能不负责。

14、因甲公司生产的真空食品袋不合格,造成乙公司生产的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

该批发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出售的,已售出630小袋,有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有商场提出退贷或者赔偿要求,估计要求退贷或者要求赔偿的人数还会增加。

请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

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没有法律责任。

因为这些食品的变质不属于商家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但是商场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为购买者退货,保留追偿权。

2.乙公司应该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

因为这些食品是乙公司生产的食品,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当负责赔偿。

但本案中乙公司也可以保留对甲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某甲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规劝,某甲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

甲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中的何种形态?

答:

甲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既遂。

因为甲的偷彩电行为已经全部完成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至于甲偷偷地把彩电放回原处,刑法上规定只作量刑上的考虑,而不能作为定刑性上的考虑。

4.纪某在14刚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元。

14刚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站,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

纪某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为什么?

答:

纪某的行为:

①纪某14岁之前盗窃的财物共7000元不构成犯罪,不够刑事责任年龄。

②纪某生日那天所有的行为包括抢劫和故意伤害也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还不满14周岁。

③生日后的第二天,纪某窃盗吉普车同样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

④纪某开车将别人撞倒,二死一伤,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此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

⑤纪某开车导致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该承担民事倍偿责任,并责令其监护人对纪某严加管权。

【篇二: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荷花号案.。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

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

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

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

2.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

为什么?

答:

(1)国家是平等的,独立拥有主权,不受他国干涉,现代国际法在刑事上决对豁免,然而在民事上个国态度不一,另外这里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是国家豁免,主体一定要代表国

(2)美国人自己的说法是“依据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审判的湖广铁路债券案需要具有追溯力,但该法是否具有追溯力而适用于65年以前的案件,国会的意图不明确”。

现在这个案子中国没义务。

答、我政府当时以主权国家司法豁免为由要求美国政府干预,人家说司法独立,行政不能干预司法。

我政府就以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司法审判为由,不答辩,不出庭。

人家缺席审判,并扬言强制执行我在美国因原无外交关系被长期冻结现正要解冻的资产,我政府才让司法部派人去特别出庭。

当时报道没说美国政府配合了,也没说请了美国律师。

我方除说主权国家司法豁免外,还说是恶债。

好像说恶债的证据有二:

一是李鸿章还是张之洞向皇上和太后的奏折,说广东有孙逸仙的革命党造反,四川民众也在蠢蠢欲动,如不赶紧修铁路,一旦出事,派兵来不及,此乃恶意举债。

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继承镇压革命的恶债。

二是美国国会15的辩论记录,有的议员反对向清国放债,有的赞成放债,赞成派对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国修湖广铁路,美国货才能更多更快的运到清国腹地,那里的矿产才能运出来,这是以侵略、掠夺为目的是恶意放债。

被侵略、掠夺国家政府不能偿还这个债。

人家法院既要顾及自己国家的宏观利益,不宜过分得罪中国,又要给政府面子,还要给债权人和法院自己留脸面,于是说借钱修铁路是商业活动,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说是恶意行为,但过诉讼时效啦,裁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

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

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

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

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

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

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北海大陆架案。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

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5.。

英伊石油公司案: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

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16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

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答: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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