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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500万

2.全体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可以出资:

货币,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4.不得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登记的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两年缴足,投资公司五年-缴足前不得募集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主持,15日前通知,代表股份总数过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不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3-13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设监事会的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而职工代表不少于1/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不少于5人且职工代表不低于1/3;保荐人内核小组为8-15人;

发起人资格:

-自然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与营利性质相适合

-外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1)认缴出资额已缴足2)已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章程修改将更或废除某类股东权利:

1.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2/3

2.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1/2

董事不得从事的行为:

1.禁止的行为:

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款私存,收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行为:

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3.需经股东大会同意的行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与公司交易

必经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

1.任何担保if担保合计达到或超过净资产的50%

2.任何担保if担保合计达到或超过总资产的30%(及购买,出售,特别决议)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

4.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5.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股权激励计划(特别决议)

独董资格:

1.持股1%以上股东/或前10名股东+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2.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的兄弟姐妹)

3.在5%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4.往前看一年有上述情形

5.为上市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陷井:

1.持股1%以上股东/或前10名股东的主要社会关系可以是独董

2.在5%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的主要社会关系可以是独董

--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为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须有一名会计专业人事;

--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后,独立董事可行使的特别职权:

1.认可金额>300万或>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然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

6.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董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金额>300万或>净资产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5.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

独董意见:

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原因

关联方包括:

1.控股股东

2.其他股东

3.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4.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凡是股东皆为关联方,扩展到对重要股东有影响力之人

5.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股或参股的企业

6.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

7.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受共同控制者,及往下看的合/联营企业,可能转移利润

8.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9.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关键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A1.受A控制的法人

A2.在A任职的董监高

A3.同受国资委控制,但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数兼职的法人

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C.关联自然人

C1.受C控制的法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C2.由C担任董/高的法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C.关联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前述1和2的直系/主要社会关系

未来十二个月,过去十二个月

关联董事: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

交易对方为法人

交易对方为董事本人

董事为交易对方董监高的家庭关系

交易对方受董事控制

董事为交易对方的控制人的董监高的家庭关系

董事在交易对方/对方的控制人/对方控制的法人任职

董事在交易对方/对方的控制人/对方控制的法人任职

董事为交易对方家庭关系

董事为交易对方控制人的家庭关系

核心:

1、直接交易方2、兼任任何职务3、对方控制系的控制人,董监高的家庭关系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10.2.6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10.2.3条、10.2.4条和10.2.5条标准的,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的规定。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0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原企业净资产折股为国有股

2)。

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如该“部分资产”高于原企业净资产50%(含),或主营部分全部/大部进入股份公司国有股

低于50%国有法人股

3)国有法人单位拥有的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

新设立股份公司时的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投资国有股

2)国有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直接投资国有法人股

国有资产折股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允许不完全折股,但:

1)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65%

2)股票发行溢价掊率(发行价格/面值1)>=1/折股比率

3)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

5)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委批准,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下属独资企业范围内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必须独资范围内)

资产评估核准:

逐级上报初审,同意后;评估基准日的8个月内,向国资委申请核准;20个工作日

资产评估备案:

评估基准日的9个月内,向国资委/或其出资企业申请备案;20个工作日手续

资产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

部分业务资格补遗:

保荐人资格消极条件

国债承销团基本资格

凭证式国债承销成员不超过40家

1.保荐代表人少于5名

1.境内金融机构

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不超过60家

2.治理结构/风险控制

2.3年无重大违法

记账式国债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3.24个月被证监会除名

3.风险监控指标OK

记账式国债承销资格审批:

36个月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4.国债业务专职部门/风控制度

实施:

财政部/人行/证监会

1.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5.信息化程度

征求意见:

银监会/保监会

2.虚假/误导广告宣传,诱购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

凭证式国债承销资格审批:

3.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0.基本资格满足

实施:

财政部/人行

12个月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1.注册资本>=3亿或总资产>=100亿,存款类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

银监会

1.提前泄漏发行信息

2.营业网点40个以上

 

2.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记账式国债乙类成员资格

3.承销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0.基本资格满足

不得保荐的情况:

4.实操方案与报送方案不一致

1.注册资本>=3亿或总资产>=100亿,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保荐人+其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

5.违规撰写/发布投研报告

2.注册资本>=8亿的非存款类机构

2.发行人持有保荐人股份超过7%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超过5000万元,应由承销团承销;

记账式国债甲类成员资格

3.保荐代表人/保荐人的董监高拥有发行人权益

承销金额3亿以上/承销团成员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

0.乙类成员资格

4.保荐人/其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或融资

1.上年记账式国债业TOP25

资本结构理论:

1.净收入理论

假设:

1)企业债券/股票融资成本与融资结构无关,不随债券/股票发行量变化而变化;2)债务融资的税前成本比股票融资成本低

结论:

当企业以100%的债券融资时,企业市场价值会达到最大

2.净经营收入理论

假设:

1)债务成本/融资总成本与财务杠杆无关2)债务融资增大,股权成本上升(风险补偿)3)股权成本上升可通过增加负债抵销

结论:

融资总成本不会随着融资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3.折中论

1)提高财务杠杆超过一定限度后,股权成本提高的部分足以抵销盈利增加部分2)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先降后升,存在一个最优结构

4.MM定理

假设:

1)经营风险可用EBIT衡量;2)投资者对企业未来收益及风险相同;3)完全资本市场,没有交易成本;4)债务成本为无风险利率;5)预期EBIT不变,增长率为零

结论:

在无税的情况下,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和综合资本成本无关

1)不考虑公司税时,用一个风险合适的K,将EBIT资本化,即为企业价值;则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

2)便宜的负债带来的利益会被股权成本的上升而抵销;公司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

5.MM理论的公司税模型

结论:

负债会因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

1)负债公司的价值=相同风险无负债公司价值+节税利益;-->公司目标为价值最大化时,最佳资本结构是100%负债

2)风险报酬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允许公司更大的负债规模

6.米勒模型:

考虑公司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1)如果忽略所有税率,来到MM无公司税模型

2)如果忽略个人所得税,来到MM公司税模型

3)如果股票收益和债券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相等,来到MM公司税模型

4)如果公司节税利益被个人所得税抵销,来到MM无公司税模型

7.破产成本模型:

当财务拮据发生时,即使企业最终不破产,也会产生大量的额外费用或机会成本,这便是财务拮据成本。

8.代理成本模型:

1)股东-经理层的股权代理成本;2)债权人-股东的债券代理成本

结论:

随着股权-债务比率的变动,公司选取的目标资本结构应比较负债带来的收益增加与两种代理成本的抵销作用,从而使公司价值最大化。

上市辅导

辅导机构:

保荐资格或其他认定机构

辅导人员:

3名固定人员小组;至少1人项目负责人经验;同1人不得同时辅导4家以上;

辅导对象:

董事/独董,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应就接受辅导准备上市事宜在当地两种主要报纸上连续公告两次以上;

重新辅导的情形:

1.辅导结束至保荐期间实际控制人变更;

2.辅导结束至保荐期间主营业务变更;

3.辅导结束至保荐期间1/3以上董监高人员变更

4.辅导结束后3年未IPO

IPO规定: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备于:

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住所,其他承销机构住所;(没有证监会)

--招股说明书由董事会表决通过(不是股东大会)

--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国资委核准或中央企业备案;不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

报告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提交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律师意见:

肯定性意见;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及对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影响。

结论性意见包括:

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保荐人向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完成当年及其后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公布后一个月回访;回访报告报证监会,证监局,股东会5工作日前公告。

--承销商备案材料:

证监会受理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为认可。

--披露:

发行人/保荐人/副主承销的前5位股东,及7%以上股东,其他关联关系。

--证监会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预披露。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3届;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解聘;

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保荐人有以下情况的回避:

1)本人或亲属任职董监高;

2)本人或亲属持发行人股票;

3)本人及单位近2年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4)本人或亲属任董监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保荐人竞争;

5)本人与申请方接触;

--暂缓表决需书面,5票(7),原则上由原委员重新审;而会后事项不一定用原委员;非公开发行证券,委员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保荐人干扰发审委工作,冷淡3个月;

--会后重大事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不再重审:

1)无保留意见

2)主承销商的专项说明+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无重大违法违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重大变化;没有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没有变更;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盈利预测趋势基本相符;法律政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独立性没有变化;主要财产/股权未受限;

4)主承销商/会计师/律师未受罚示更换;

5)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

6)没有大股东侵占

--如果最近一年净利润低于(上年净利润/或盈测)

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公司承诺;由发行部决定是否新提交发审委讨论;

--更换保荐人原则上重新过会;更换中介机构视情况;

--专项复核由证监会委托;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间隔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提供审计服务;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

(一)首次发行新股的条件

1、3年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3)最近3年稳定: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2、注册资本:

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3、独立:

(1)资产完整

(2)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业务独立

4、高层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违规担保: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资金占用:

发行人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7、持续盈利能力:

(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8、财务管理规范: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9、财务指标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0、披露:

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1、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2、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1、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相关链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没收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三)证券的承销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单选题)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点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基本条件(10条)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解释】首发股票只要存在违规担保即构成法定障碍,但增发只要求“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担保。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首发股票】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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