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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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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提示:

大纲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少量修改,有以下四点:

1.2006年9月6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管理办法,这个对商业银行的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等相关问题作了一些详细的规定。

2.2006年7月4日,关于《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的出台,对于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资格作了相关的规定。

3.2006年6月11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出台,强调以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4.删除了"海外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资格"。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概述

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投资银行业的定义:

(1)狭义的就是指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

(2)广义的包括公司融资、兼并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4个阶段)

1.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

1927年的《麦克法顿法》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

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严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存储户存款,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开展承销或投资活动。

2.从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分业经营。

3.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的业务发展

脱媒,就是资金的投资和融通已经不通过商业银行(金融中介)来中转了,而是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的投融资。

4.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

(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

发行决定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主导型的,即核准型;一类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型。

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

1998年之前,我国采取比较计划性的发行,计划性体现在股票发行的规模、股票发行的区域,股票发行的一些行业是有严格的指标限制的。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所谓上市保荐制,就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保荐制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

1.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

2.2000年2月份,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

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3.2006年5月20日,深、沪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股份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方式中,有限量发行认购证方式、无限量认购申请表摇号中签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和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行,这些方式都存在发行环节多、认购成本高、社会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点。

随着电子交易技术的发展,这类方式逐步被淘汰。

上网竞价方式和上网定价方式属于网上发行,这类方式主要的缺点是:

吸收居民储蓄资金作用不如网下发行明显,大部分申购资金都是证券市场存量资金和机构资金。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05年1月1日,试行IPO询价制度,标志着我国IPO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国债

1994年5月,针对国债卖空的现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卖空行为的通知》,要求国债的交易和托管都必须使用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以全额实物券作为保证,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券分类保管、分账管理,并确保账券一致。

2.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计划派购或市场化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发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9月6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3.企业债券

4.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6.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7.熊猫债券

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便也由此诞生。

四、《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意义和影响

P11修订内容先了解一下,后面各章节会详细论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包括股票(含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及上市保荐资格。

保荐制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主承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的,均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主承销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交易与投资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双保"要求)

(一)保荐人--证券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荐人:

*1.保荐代表人的数量少于2人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代表人

需通过所任职的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1.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职业证书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

(2)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3)要有所在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5)最近36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证券会从名单中除名或者受到惩罚

2.保荐代表人有下列行为的,证券会将予以除名P12(7项),了解一下。

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业务资格

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

公司向沪、深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推荐。

上市保荐人的条件,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三、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发行、交易市场)

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

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2006年7月4日审议通过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

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办法再次审批。

例: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

C

(一)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P14

1.承销团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4)具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5)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其他内容,了解一下)

2.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3.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4.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二)申请与审批

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例: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不涉及到()部门。

A.财政部    B.中国人民银行

C.保监会    D.银监会

答案:

C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

四、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P14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

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1年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强化风险责任制;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0条具体要求

第四,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

第六,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

二、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新增《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是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

强调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

1.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2.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3.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例:

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计算风险准备。

A.10%   B.5%   C.2%   D.1%

答案:

B

(五)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P19—20)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承销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等应当至少妥善保存7年。

二、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同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审核制度。

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特点:

(P20)

1.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从而增强了主承销商的责任

2.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来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3.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4.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

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

(一)建立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必须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负责保荐工作。

(二)明确保荐期限

《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两个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

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例:

某公司的会计审核是每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该公司于1月31日IPO,那么它的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限为几个月?

答案:

35个月

(三)确立保荐责任

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

(四)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所谓冷淡对待是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四、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一)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1.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

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会鼓励证券公司将年度报告对外公开披露。

例:

证券公司应该向哪些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A.中国证监会

B.沪深证券交易所

C.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D.中国证券业协会

答案:

ABCD

2.董事会报告

(1)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的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4)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的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3.财务报表的附注

(1)代发行证券。

(2)证券发行人收入。

4.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

1.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

2.业务的检查

(4)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承销团中副主承销商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按规定收取包销佣金和代销佣金。

(7)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是否充分披露。

(10)作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进行了核查,是否出现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12)在承销业务中,是否有向发行人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的行为。

(16)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金额有多少,是否超过净资产的80%,是否有跟踪,是否存在兑付风险。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实行准则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例题】判断正误: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答案]错误。

(解析:

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2人—200人为发起人,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设立程序(8项,P27)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票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发起人出资方式。

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

一次缴纳、分期缴纳。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

第一步,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

第二步,发起人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股款缴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设立登记并公告。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发放股票。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

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发起人所占股本的比例要求: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股本不受限制;

(2)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它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4)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判断,以下不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工会

C.国家拨款的大学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答案]BC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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