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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实务

第一章综述

第一节统计的基本任务与方法

  一、统计的基本任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这里所说的统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主要包括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统计,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和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

  对统计的基本任务具体说明:

(一)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1.统计调查,是根据统计设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分类标准和调查方法,有组织地向调查对象搜集原始资料的过程,它的任务是取得原始资料,然后对这些原始资料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加工,形成规范的统计数据。

2.统计分析,是运用统计方法,通过对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系统整理和研究,从数量方面来说明社会现象的变化,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预测未来发展。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中两个紧密衔接的两个环节。

(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1.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所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统计信息的总称。

它是统计调查工作的成果,包括原始调查资料和经过整理分析的综合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四类:

①以统计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

包括调查表、综合表、图表及文字说明

②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研究材料

③以电讯、磁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表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

④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

包括《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各种统计年鉴,以统计资料为依据撰写的各种文章等。

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

2.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利用统计部门所掌握的丰富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深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实施意见和对策建议。

(三)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运行状态,并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

统计监督的内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即依据一整套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状态的统计信息。

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和密切联系的。

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是保证咨询和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

咨询和监督职能是在信息职能基础上的拓展和深化,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统计的整体效能。

二、统计的基本方法

  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对现实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全面定期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等为补充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一)普查

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详细地了解某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调查。

  其主要用来收集某些不能够或不适宜用定期的全面调查报表收集的信息资料,以搞清重要的国情、国力,从而为国家制定长期规划、发展目标、重大决策提供全面、系统、详细的信息和资料,同时也为搞好经常性调查和开展抽样性调查奠定基础。

特点:

与其他调查相比,普查所取得的资料更全面、更系统。

但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长,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组织工作较为繁重。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大型普查有三项:

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

1.经济普查

普查时间:

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尾数逢3、8年份实施。

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

普查对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方法: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普查内容:

按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2.农业普查

普查时间: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6年份实施。

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

普查对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①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②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③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④村民委员会

⑤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范围: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

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内容:

农业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业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3.人口普查

普查时间:

人口普查每10进行一次,在尾数逢0的年份实施。

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普查方法: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普查对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内容: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二)抽样调查

1.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从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中,抽选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并据以对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作出估计和推断的一种调查方法。

(虽然是非全面调查,但是它的目的是取得反映总体情况的信息资料,也可起到全面调查的作用)

2.抽样调查类型。

根据抽选样本的方法,抽样调查可以分为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两类。

概率抽样是按照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原理从调查研究的总体中,根据随机原则来抽选样本,并从数量上对总体的某些特征作出估计推断,对推断出可能出现的误差可以从概率意义上加以控制。

在我国,习惯上将概率抽样称为抽样调查。

3.抽样调查方法。

抽样调查方法多种多样,有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分层抽样、整群抽样、多阶段抽样、双重抽样、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简称为PPS等)

简单随机抽样是其他各种抽样方法的基础,因为它在理论上最容易处理,而且当总体单位数N不太大时,实施起来并不困难。

但在N相当大时,简单随机抽样就不是很容易办到的。

一是获得包含全部N个单位的抽样框比较难,二是用这种抽样得到的样本单位较为分散,调查不易实施。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直接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并不多。

●按照样本抽选时每个单位是否允许被重复抽中,简单随机抽样可分为重复抽样和不重复抽样两种。

在抽样调查中,特别是社会经济的抽样调查中,简单随机抽样一般是指不重复抽样。

●抽样调查在我国统计工作中运用十分广泛:

在农业统计方面,粮食产量、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之后,又陆续开展了农村劳动力、畜产品产量、棉花产量、耕地面积、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等抽样调查;

在城市住户和价格统计方面,继城市住户抽样调查、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抽样调查之后,先后建立了居民消费价格、工业品出厂与原材料购进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价格等抽样调查制度;

在工业统计方面,从1998年开始推行规模以下的非国有企业抽样调查方法;

在贸易统计方面,从1998年开始推行限额以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法。

(三)其他非全面调查

1.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

重点调查主要适用于那些反映主要情况或基本趋势的调查。

理解点:

(1)重点调查的重点单位,通常是指在调查总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能够代表总体的情况、特征和主要发展变化趋势的那些样本单位。

这些单位可能数目不多、但有代表性。

(2)选取重点单位遵循的两个原则:

一是要根据调查任务的要求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而确定选取的重点单位及数量。

一般来讲,要求重点单位应尽可能少,而其标志值在总体中所占的比重应尽可能大,以保证有足够的代表性;二是要注意选取那些管理比较健全、业务力量较强、统计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

(3)重点调查的主要特点:

投入少、调查速度快、所反映的主要情况或基本趋势比较准确。

重点调查通常用于不定期的一次性调查,但有时也用于经常性的连续调查。

2.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也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从众多的调查研究对象中,有意识地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进行深入、周密、系统地调查研究。

理解点:

(1)典型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了解与有关数字相关的生动具体情况,而不在于取得社会经济现象的总体数值。

(2)典型调查的优点:

调查范围小、调查单位少、灵活机动、具体深入、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等。

(3)典型调查的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选择真正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比较困难,而且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可能会导致调查结论有一定倾向性,且典型调查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不宜用以推算全面数字。

(4)典型调查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的典型调查,即对个别典型单位的调查研究。

这种典型调查中,只需要总体中选出少数几个典型单位,通过对几个典型单位的调查研究,用以说明事物的一般情况或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二种是具有统计特征的划类选点典型调查,即将调查总体划分为若干个类,再从每类中选择若干个典型进行调查,以说明各类的情况。

第二节统计调查制度及其管理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其审批

根据组织统计调查的机构不同,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有:

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投入产出统计,资金流量统计,国际收支统计,国民经济账户统计,资产负债统计,基本单位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业统计,建筑业统计,运输邮电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口与就业统计,城乡住户统计,物价统计,城市基本情况统计,科技统计,进出口统计,景气统计等。

国家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调查的项目为本部门或本行业管辖的单位。

根据本条的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系统内”,主要包括:

(1)国务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的主管部门专业对口的,如交通、邮电、民政、公安等,则其省及省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属于国务院业务主管管辖系统内

(2)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不完全对口的,则其省级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可按其不同的性质,分属于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辖系统内;

(3)粮食、供销、邮电等在乡镇驻有专门管理机构(如粮管所、供销社、邮电所等)的,均属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辖系统内。

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则均属“系统外”。

省及省以下各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系统内”、“系统外”的划分,可参照这一做法。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这类调查的范围,基本上为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位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法定标识

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角需标明法定标识。

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在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对违反管理规定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

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同时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设计

统计调查设计是根据统计用户的具体要求、调查对象的特点,以及开展调查所具备的条件,对统计调查各方面和各环节进行通盘考虑和整体安排。

其结果表现为:

包括统计指标、调查方法和调查表式等内容的调查方案。

对设计者的要求:

需要由较高的统计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必须在充分理解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等统计用户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经济科学、社会科学理论,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按照统计调查的科学规律进行设计。

第一节统计设计应注意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统计设计环节主要对统计指标、标准、统计方法、调查单位库、报表制度、工作流程和生产系统的设计。

包括设计指标体系,建立元数据标准、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编制审核规则、制定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

一、确定统计需要

确定统计需要是统计生产的第一个阶段。

包括咨询和了解统计用户的需求,根据当前统计资源情况确定满足用户需求的统计产品,与用户商议和确认产出目标,准备业务文件,申请报批。

统计数据用户包括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国内公众和国外用户。

不同的用户对统计需求存在一定差异。

二、确定统计调查的内容

统计调查内容要充分反映各类用户需求。

三、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方法:

指有关收集、处理、分析和解释统计数据的方法,方法得当与否不仅关系统计工作的效率,而且关系到统计结果的准确性。

四、定期对调查项目进行审查

不能反映用户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能通过应用行政记录数据获取的调查内容,应从调查内容中剔除,节约调查力量。

第二节统计分类标准

一、统计基本单位的划分

统计分类就是根据事物的内在特点,按照一定标志将重复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统计分类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分类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一般是以国家标准或者统计部门标准形式发布的。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在统计工作中贯彻统计分类标准化,是整个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统计分类标准化:

是指统计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一系列统计分类标准,并在统计工作中贯彻实施这些统计分类标准,以适应信息采集、处理及管理的规范化和自动化要求,实现统计的功能和统计的最佳效果;

统计分类标准化应当包括制定标准、发布标准、实施标准与管理标准等环节或过程;

统计分类标准化的作用:

(1)建立规范统计秩序,取得良好统计效益;

(2)为统计指标分组提供依据;(3)为实现统计信息化提供保障;(4)是统计数据可比性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

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统计单位是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也是经济管理的基本单位;

统计单位是指我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

我国的统计单位按其作用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三种: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设立的其他法人;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备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产业活动单位:

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存在一种隶属关系,即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有单产业法人单位与多产业法人单位之分。

对于大多数法人单位来说,他们位于一个活动场所,并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这类法人单位本身就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即单产业法人单位。

另一些法人单位,他们或位于一个以上的活动场所,或从事一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并能够提供各自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收支资料。

对这种单位原则上要将他们分解成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这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

认定一个产业活动单位,除了依据行政登记资料,可以参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料(如卫生、教育、娱乐业等),还可以根据单位是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或业务活动是否相对独立进行(对社会提供劳务或服务),能否掌握收入、销售、工资和现金出纳台账来进行判断。

不论哪种方法,能否掌握业务核算资料很重要,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并制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的。

它规定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规则,其目的是使全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以适应对各类单位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需要。

●单位代码是一个无关标识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本身没有任何含义,不反映单位的行业类别、隶属关系等任何标识。

这项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在银行、税务、财政、公安、统计等部门已经应用。

单位代码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机构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并颁发由技术监督部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执行两项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

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主要适用于按行政区划处理、检索和交换信息。

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行政区域的三位代码;

●为更详细地反映象征一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围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

第一段(6位,表示县及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

第二段(3位,表示街道、镇、乡)

第三段(3位,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格式:

□□□□□□——□□□——□□□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县以下区划代码则由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编码规则编制。

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供各专业统计直接使用。

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依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类别进行的标准分类;

●联合国推荐的行业分类划分的基本单位类型主要有五类:

(1)机构单位,相当于我国的法人单位;

(2)基层单位,相当于我国的产业活动单位;

(3)活动类型单位

(4)地方单位

(5)同质生产单位

按照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划分原则,行业分类最理想的基本单位是产业活动单位。

但由于统计条件和会计核算基础的差异,我国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

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行业分类标准是一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重要国家统计分类标准,国家统计局各项统计中普遍使用了这项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分20个门类、96个大类、432个中类、1094个小类,并对每一个类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

为了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国家统计局还编印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20个门类类别是: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将上述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合并,就是我国习惯上所称的工业。

在具体划分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时,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

主要活动是指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

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按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确定主要活动。

具体方法是: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按照销售收入判断;

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工程结算收入判断;

交通运输活动按照营运业务收入判断;

批发零售活动按照商品销售收入判断;

其他活动按照经营(营业)收入判断。

五、《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在2011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基础上制定的。

该规定划分的三次产业的范围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第三产业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六、《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

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进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100城镇

110城区

111主城区

112城乡结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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