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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

入世与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流,综合国力的竞争将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对政府公共服务提出了新挑战,也对政府的管理效能和效率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因此,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和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已成为中国入世后必须解决的关键课题。

一、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于1993年10月,其基本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该条例共有18章88条,对公务员从进入国家机关到退休的各个管理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公务员的“进口”上,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公务员,保证进人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具有良好素质。

在管理上,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录用、任免、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通过实施考核制度,检查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问公务员的奖惩、职务升降结合起来,鼓励公务员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条例》还对公务员的义务、权利、纪律、回避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

在管理中,还通过建立严格有序的培训、交流制度,使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得到提高。

特别是通过逐步建立与公务员地位和所付劳动相适应的新的工资制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到政府机关工作,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在“出口”上,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过对部分职务建立聘任制,实行年龄梯次结构以及辞职辞退、退休等制度,为公务员队伍疏通、扩大了“出口”渠道,有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增强机关的生机与活力。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它的基本精神是:

(1)始终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

(2)实行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以对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4)总结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5)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

11年来,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使国家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明显增强;优化了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了队伍素质;弘扬了正气,促进了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树立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问时,它的推行促进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推动了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的进程;改变了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用人模式,促进了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使公开、公平、公正选人用人日益深入人心,为民主政治建设注入了生机,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鉴于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在入世的背景下,切实抓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公务员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整体性开发利用人才资源的关键内容。

要想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关键是要建设一个规范、合理、科学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入世后政府面临的挑战

入世,对政府的挑战最为严峻。

而且这种挑战是全面和深层次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切实解决好“三位”问题。

所谓“三位”,即越位、缺位和错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过四次较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成绩十分明显。

但是,迄今为止,改革仍不彻底,现行的政府机构仍然带有过渡性质。

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解决越位问题,主要是指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事业以及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简政放权,管少、管好、管活。

解决缺位问题,主要是指要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环境营造等方面的职能。

解决错位问题,主要是指实现三个转变:

变微观经济参与者为市场秩序维护者;变国有资产经营者为国有资产管理者;变社会资源分配者为市场规则制定者。

(二)必须尽快实现六大转变。

第一,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包罗万象,事必躬亲,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

市场经济呼唤“小政府、大社会’。

要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具体要做到六个有、办好六件事、实现三个化。

六个有是:

有进有退,有增有减,有所为有所不为。

六件事是:

制定运行规则;营造发展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培育中介组织;实施宏观调控;搞好市场监管。

三个化是:

强化宏观调控;弱化微观管理;转化社会职能。

第二,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权力很大,主要是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领导,而承担的责任却明显不足。

今后,各级政府都要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努力为公众服务,切实向公众负责,不断强化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等,并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

第三,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化国家,这是党中央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

体现在政府部门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今后,各级政府部门见是可以法定化的事情都应当逐步做到法定化。

具体包括9个法定化:

机构编制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定化;行政审批法定化;行政收费法定化;行政处罚法定化;政府招标采购法定化;政府投资行为法定化;政府执法责任法定化;政府内部管理法定化。

第四,由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承担着大量的管理事务,基本都属于“指挥型”和“干预型”的政府。

人世后,要求政府的职能要迅速由管理转向服务,建设“指导型”和“服务型”的政府。

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转变‘官’念,强化服务意识,在各项政务活动中,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服务基层、方便百姓,真正成为市场的培育者。

规则的制定者和争议的裁决者。

第五,由神秘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

以往的政府,无论是政策法规,还是行为方式,透明度都明显不够,神秘化和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

按照WTO透明度原则,各级政府必须迅速由神秘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该公开的事情必须全部公开。

具体要做到5个公开:

重大决策公开;法规政策公开;行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第六,由低效政府向高效政府转变。

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是我国传统政府模式的通病。

精简—反弹—再精简—再反弹,历次机构改革都始终没有走出这一怪圈。

而且政府管理没有评价体系,不讲投入产出,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

应当提倡用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并建立健全政府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三)必须认真抓好六项改革。

第一,完善行政法规体系。

以往出台的行政法规大多是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其中有的与WTO规则明显不一致。

入世后,需要对原有法规进行全面清理,该废则废,该改则改,该立则立,做到废、改、立结合,构建一个透明的、统一的、公正的、可预见的法律体系。

第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审批。

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减少到最低限度。

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陆踱改革的力度,要把部分事项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登记制”或“备案制”。

第三,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过去的行政审批不仅事项大多,而且操作不规范,随意性很大。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明确行政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是WTO规则对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四,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每一个世贸成员国家,凡是准备实施的政策法规都必须事先公布于众,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做到决策、过程、结果三公开。

广泛接受各种监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是转变政府行为方式的重要途径。

第五,严格实行依法行政。

要保证WTO规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在行政决定、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活动中,都必须以法为据、依法进行。

第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列宁同志讲过,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要走向腐败。

18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曾讲过,一切拥有权力的人最容易滥用职权。

政府部门要通过建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检查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以上三方面的挑战,说到底是对政府组织形式—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挑战。

三、入世后各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趋势

WTO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生存的代名词。

对于各国政府而言,入世就意味着本国经济的彻底市场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

随着世贸体系的确立与发展,世界各国政府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生存环境,无不对自己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系做出了一系列更新。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各国先后开始了以“新公共管理”重塑政府行政的改革。

“新公共管理”的理论之库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管理主义”。

这两种理论都是为了适应以世贸体系为主流的现代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推崇市场力量和市场作用,主张政府管理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模式与管理行为,从操作层面上引进市场机制,完善公共管理模式与管理行为。

概言之是:

在管理的思路上引入市场机制以改进竞争;在管理的原则上坚持产出和绩效取向;在管理的方式上引进私营部门的管理模式(如成本核算、控制技术等)。

总之,政府公共管理市场化成为当今公共行政改革的共同趋势。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是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扬弃,标志着政府变迁的一个新时代的开始,由此对公务员制度提出了新的价值要求。

一百多年前,当公务员制度在西方国家创立之时,公务员制度作为现代化人事管理模式而被人们公认,其制度化的三大标志:

中立性原则、连续性和功绩制,被视为体现西方国家分权制衡宪政的创新性设计和公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

然而,入世后政府行政环境的变换,对政府效率和公务员制度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

传统公务员制度的价值理念和体制结构显然难以适应:

第一,保障政府日常运作的连续性而采取的长期雇佣制,已不再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则和政府面向市场的现实,终身任用所产生的非灵活性和惰性已经使体制功能失调。

第二,体现功绩制价值的职位分类及资格要求、集权化的评估体制等已日益僵化。

表现为:

僵化的资格标准和录用规则、集权化的评估及其程序使用人部门难以及时录用合格的优秀人才;烦琐的工作分类制度鼓励狭窄的技术专业化,进而导致工作的“部门化”,削弱了利用综合性人才的能力;复杂的保护体制使得管理者难以及时辞退不合格的公务员,阻碍了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

第三,公务员制度核心价值的具体实现形式——集中化、标准化的过度规制,形成了“规则变得比结果更重要”的服从性文化,并产生了非预期的负面后果:

降低了政府绩效,提高了运作成本,压抑了公务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四,体现绝对政治中立原则的公务员封闭性体制结构,制约了公务员直接参与决策,妨碍了政府从外部尤其是企业引进管理人才。

在入世后,尽管各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具体层面各有侧重,但改革的基本走向大体一致,主要都集中在对公务员的体制结构、运作机制(包括运作方式和管理方法)和精神特质方面的改革。

其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引进新公共管理的价值理念转变公务员文化,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新公共管理强调明确的绩效标准和绩效评估,以结果而不是程序的正确性来评估管理水平;对消费者的需求保持一定的敏感度,强调公共服务的针对性而不是普遍性;强调公共管理者的动力结构,对集权化的官僚机构予以分解;强调通过合同出租及“半市场”或“代理市场”在公共领域引入竞争,把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和购买方分隔开来等。

(二)抛弃传统公务员管理方式,实行以结果为本的管理模式。

要实现以结果为本的管理,必须完成两个转变:

一是要实现规则为本到结果为本的转变;二是要实现从过程控制到结果控制的转变。

以结果为本的管理模式有三个共同要素:

其一为具体政策或项目制定总框架(目标、指导原则等);其二有一套明确而具体的产出和结果要求(绩效基线、项目目标等);其三要给予各种各样的政府实体(如地方政府)以很大的权威,只要达到基本条件,就可以在政策和项目总框架之下自行设计公共物品供给体制。

这就构成了一个以结果为本的政府运作体系,事实上这是许多绩效最佳的私人公司所采取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

他的实质是将人力资源管理的权力在制度总框架的约束下,下放给政府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

这个制度总框架仍然建立在现行公务员体制基础的核心价值之上:

包括连续性、功绩制及机会平等、中立及公平待遇、对公众的责任心,同时又满足了现代政府需要的新原则:

灵活性、质量及为消费者的服务意识、低成本高绩效等。

他既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传统优势,又避免了现行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弱点。

(三)实行公务员管理分权化改革。

分权化改革是当代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他既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在组织体制上的分权,又涉及到部门内部公务员管理的权力分散化。

公务员管理的分权以绩效为基础。

在这一前提下,管理权威不是靠某种特权或规矩来保障自己能使用权力,而是靠令人信服的规划和组织。

当然,管理权力的下放需有一定条件,即接受权力者必须提出战略计划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的赞同,该计划有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和严格的产出以及结果评估措施。

同时,管理权力将定期受到评审,只有达到基线绩效指标者才能继续拥有权力。

随着公务员管理分权的逐步实施,以上下级隶属关系为特征的传统结构逐渐转变为以契约关系为特征的新结构。

上述公务员改革的基本思路中,“以结果为本”和注重绩效是“重塑”之后的公务员制度的两块基石。

以这两块基石为基础,西方公务员制度围绕着提高效率、控制成本、改进服务、把市场规则和企业管理经验引入政府部门的管理等方面展开。

其主要表现为:

公务员管理的市场化、注重绩效和能力主义、放松规制、下放权力、扩大自主。

改革的结果使公务员制度的结构、运作和精神特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传统模式的某些重要特征。

诸如:

录用方式的变化,打破了原先占主导地位的共同价值观念。

公务员制度某些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已经被动摇:

强制性裁员和合同化侵犯了职务永久性原则;以谈判确定工资以及由工作结果确立奖励的方法代替了原来只要级别一样则待遇平等的做法;任命私营组织的管理者已动摇了原有的排外传统;对结果的关注取代了对规则和程序的服从。

公务员的精神特质也得到部分改变:

提供公共服务时的普遍和统一原则已让位于选择性和针对性;崇尚市场机制,以效率、成本意识和消费者权利为基础的管理主义已成功地渗透进公务员的基本价值理念中。

这一切为西方各国提供了世贸体系下的新型公务员制度模式,并为信息革命与“数字化生存”的新时代提供了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

四、入世后我国现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面临的挑战

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1年的努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使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基本实现了由适应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历史性跨越。

但是必须看到,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还只是迈出了初步的步伐,制度的健全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有待于巩固、完善和提高,特别是加入WTO后,随着我国政府行政环境的变迁,公务员制度必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对公务员管理理念的挑战。

要构建科学的政府行为方式,树立新的管理理念,就必须把主体中心主义转化为客体中心主义,把权力中心主义转化为服务中心主义,把个体利益中心主义转化为公共利益中心主义。

这对受传统文化和行为习惯浸润已久的公务员管理理念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在现实中,往往“公共服务中服务提供者居于主导地位”,而作为主人的公民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公仆”成了一种理念价值的虚构,被现存关系所扭曲,其结果是不负责任和官僚主义盛行;权力过于集中,上层发号施令,下级依令而行,行政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有效性,取决于支持这种行为的权力的大小。

其结果必然是权力拜物教盛行;缺乏成本——收益观念,往往通过机构调整和人员裁减方式去追求政府效率,始终无法摆脱低效率的怪圈。

(二)对公务员制度改革方向的挑战。

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必须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状态做出符合实际的科学判断,以作为确定改革方向和设计改革方案坐标。

从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现实状况看,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其总法理应具有基本的法律地位,而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仅是一部过渡性的行政规章;公务员法应该构建一个严密完整的法律体系,而目前与公务员总法相配套的有关单项规范,如纪律、调任、回避、管理与监督等单项法规尚待出台。

针对规范相对缺乏、权责关系不明的问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是基本的法制建设,强化程序约束和其他规制约束,形成一个行为规范的政府和行为规范的公务员队伍。

当然,在我们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应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包括接受过度规制化和过分注重具体规则实施的教训,着重注意制度运行的结果和内在动因,始终把提高行政效率作为制度创新的目标。

在公务员管理中强化市场原则,引入交易成本观念,控制公务员队伍的规模;在运作方式上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内部市场;突出绩效观念和效率评估,并把绩效评估延伸到对人的能力评估,使能力主义成为改革的价值取向。

(三)对公务员制度运行机制的挑战。

公务员制度的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各种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与世贸规则有诸多不相适应之处。

在录用制度上,终身任用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非灵活性和惰性造成了体制功能失调;具体保障措施和操作程序等缺乏统一严格的法律规范导致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大打折扣;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尚未做到法治化和制度化,而且范围仅仅局限于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中层职位,竞争机制并未有效运行于公务员管理全过程。

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制度所实现的更新数量还极为有限,不得不采取大规模人员分流等非制度化且代价沉重的方法。

工资制度不能充分体现激励功能,也难以适应入世后的人才竞争要求,统一的工资管理体制和工资标准缺乏灵活性,使行政系统难以吸纳急需而市场竞争激烈、价位高的特殊专业人才;职位决定工资、公式化的工资增长规则难以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考核制度上,缺乏客观量化的考核标准、科学的考核方法和专业化的考核人员,难以对公务员的能力和实绩作出准确的评价,考核结果还不能做到既起激励作用,又能有力地约束低效率的行为。

(四)对公务员队伍绩效和素质的挑战。

绩效化被新公共管理视为中心目标,能力主义成为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入世后,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对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员必须熟悉和通晓国际经济法律准则,必须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规范行政行为。

但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素质与高素质专业化的标准,与入世对公务员的能力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是在知识素质和结构上,适应时代发展所需要的市场经济、法律、公共管理、外语、计算机和科技知识等比较欠缺,知识结构不合理。

二是在能力素质和结构上,远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知识与能力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知识素质和结构上存在的严重不足,导致了决策、组织、依法行政和创新等核心能力不强。

仅以依法行政能力为例,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主要标志,依法行政能力是公务员能够有效地依法约束本人及其下属行政行为和运用法治手段提高行政效能的本领。

应该说,具备依法行政能力至关重要,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行政违法、行政不当、不善于运用法治手段等现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事件时有发生。

据调查,从学历结构上,全国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仅有3.6万,只占总数的0.7%;具有本科学历的公务员为75.9万人,也只占14%;具有大专学历的公务员为226.6万人,占42%;中专及中专以下的公务员为234万人,占43.3%。

从知识结构看,公务员队伍中即使受到高等教育的也多是单一的专业教育,而全然不懂行政管理知识,特别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知识,如经济管理、世界贸易、金融、外语、财税更为缺乏。

所以,提高公务员素质,优化公务员结构是必须着力解决的紧迫任务。

五、入世后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创新

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对于入世以后的中国有着特殊的意义。

世贸的一整套规制和原则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他决定了各国政府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

“入世”必然在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及时改革不适应世贸规则的管理制度和行为方式,建立符合世贸体制的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而政府的管理行为及其运行机制是与国家公务员制度息息相关的。

因为,一国的公务员体制决定着公务员的内容、特点、品质、行动方向和效力。

因此,我们必须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以适应“入世”后对行政管理的要求。

为此,公务员制度深化改革的方向应该是:

一手抓制度完善,在用人环境、用人机制、监督体系上有所创新;一手抓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围绕着这一目标,建立新的公务员体制模式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理念问题,即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的角色理念;二是方式问题,即以何种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三是机制问题,即如何激励和管理公务员。

基于这三重考虑,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创新必须汲取西方国家在世贸体制下市场化管理的改革举措,问时也应立足于公务员制度刚刚建立,尚处于巩固和完善阶段的实际。

因此,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必须考虑把中国的国情与新公共管理的要求有机结合,把公务员制度的实际状况与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有机结合,把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有机结合。

(一)理念的创新:

从“权力导向型”转向“市场导向型”。

世贸是建立在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化取向是其建制的基础。

“消费者导向”正是市场化取向在管理理念上的显现,这一理念的提出是“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的结果,他体现了一种新的价值认同:

即政府作为“公仆”向“公民”提供服务的理念,转向市场契约下的供需理念。

在“顾客主权”观念的指导下,世贸体系中的各国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改革中都纷纷效仿英国的“公民宪章运动”,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类似的服务承诺制度,将其视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相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消费者导向”的新理念为公务员管理创新提供了价值取向,使国家公务员有可能由虚构的“社会公仆”成为现实的“社会公仆”。

因为不管公务员是否真正认同“社会公仆”的理念,都必须按“顾客主权”的规制行政;而“顾客主权”规制的实现,也就真正完成了公职人员作为“杜会公仆”的角色定位。

从1996年开始,我国在一些公共服务部门(主要是一些窗口服务部门)开始推行类似于英国“公民宪章”运动的“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开辟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杜绝官僚主义的新途径,成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也为我国入世后管理理念的更新奠定了相应的基础。

然而也应看到,“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形式上而缺乏实际效果。

因此,必须以“消费者导向”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度。

首先,我国的“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必须与国家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统一在一起,“服务质量承诺”应以“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为最高宗旨,才能产生持之以恒的动力。

其次,“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应像英国“公民宪章”运动那样确立明确统一的服务标准,使之有章可循。

再次,应将其纳入我国整个行政改革的框架之中,使之成为我国行政改革的有机内容之一。

最后,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保证服务对象直接参与监督,使作为公民的消费者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

总之,结合我国行政改革的进程,全面、持续而有效地推进“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完成管理理念的转换,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应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强政策透明度。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增强政府政策透明度,是世贸基于缔约方必须遵守的“透明度原则”而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

近几年,我国政府机关在政务公开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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