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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研究报告

关于构建我省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

研究报告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石,是和谐社会的晴雨表。

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的细胞,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对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应引起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的广泛关注。

本文主要分析当前我省企业劳动关系现状、存在问题,探究根源并澄清一些模糊认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期望在这方面的研究中起到“引玉”作用。

(一)

目前,我省企业劳动关系总体是比较稳定的,主要表现在初步建立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省范围没出现大的影响全局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个别企业的矛盾一般能较快地在局部范围解决。

同时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劳动关系矛盾局部有时还很尖锐,在有些企业表面的稳定掩盖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成为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此要求我们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作深入地了解和剖析。

一、我省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特点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化。

这种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单一劳动关系向多元劳动关系变化,劳动关系的调节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变化,劳动关系由固态向动态变化,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由直接向间接变化。

从我省实际状况看,企业劳动关系变化呈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经济转型期的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更复杂更突出。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工业基地,传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比重大,特别是国防工业、纺织工业、煤炭工业和机械加工工业相对集中。

1978年我省公有制经济生产总值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93.9%。

经过20多年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全省公有制经济比重有所下降,但在2003年仍占60.7%。

在对传统的公有制经济改造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突显出来,特别涉及职工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险的缴纳和续接问题、身份转换的经济补偿问题等矛盾很突出。

咸阳华润公司、陕西钢厂、陕西精密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职工罢工、上街堵路就是这方面矛盾的集中反映。

二是处于发展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由1978年的6%左右增加到2003年的39.3%,就业人口达到157.9万人。

总体讲,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步晚,企业资金规模和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大多数企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和加工行业,技术含量低,劳动生产率低;多数企业管理不规范,家族管理现象普遍;许多企业处在初创期,处在原始积累阶段,资本逐利欲望强烈,职工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比较多。

虽然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表现没有国有改制企业那么多那么突出,但是许多矛盾被掩盖起来和潜伏了下来。

其主要原因是劳动者对企业的期望值不高,对侵犯自身权益行为表现了极大的容忍。

再深层的原因是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大量的失业和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对城镇在业人员形成巨大压力,职工不敢抗争,但这方面的矛盾并没有消除,并且在不断积累。

三是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初步建立,但作用不明显。

据抽样调查推算,截止2004年底,我省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率占职工总人数的75%;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占建立工会组织企业数的90%,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占35%;全省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占全省企业数的40%。

总的情况是,我省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初步建立但不够完善,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组建工会的比率低,已建立的组织和制度的企业有的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有的流于形式,许多劳动关系矛盾不能及时化解,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我省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省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最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再就业问题。

我省“十五”期间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岗位不足15万个,而我省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8万人,加上尚未安置的下岗职工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十分严重,就业压力很大。

近年来,我省加快了国有企业改制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下岗职工人数进一步增加。

截止2004年底,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约20万人。

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再就业难度很大。

政府决定2005年实现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但由于多数企业困难重重,职工抵触情绪大而进展缓慢。

2、职工工资问题。

一是普通工人工资低。

200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461元,人均月工资955元,扣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高工资,普通工人月工资大约600元。

据省总工会2003年对2,531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问卷调查,月工资600元以下的职工1,385人,占54.6%,人均月工资大约450元,远远低于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860元。

二是普通工人工资增长慢。

2000年以来,全省职工工资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而普通工人的工资增长幅度不大。

根据省工会2005年对西安、咸阳100户企业职工收入的调查,41%的职工2002年以来没涨过工资,26%的企业普通工人的工资水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一些企业增加劳动强度而不增加工资。

有的企业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工人不加班加点无法完成任务。

四是拖欠工资问题严重。

截止2005年3月底,全省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共拖欠92.67万名职工11.8亿元工资,其中2004年新增拖欠6,445.53万元。

有的企业特别是有的私营企业恶意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逼得工人爬电杆、跳楼讨要工钱。

旬阳县一农民工,2003年挣了4,000元,春节回家讨不到工钱,没钱办年货,没钱给孩子交学费,上吊自杀,乡党们气得说要杀老板报仇。

3、社会保险问题。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基本社会保险。

据省总工会2003年对126个非公有制企业调查,企业参保情况较差。

五种保险全参加的仅2个企业,占1.5%;五种保险全没有参加的60个企业,占47.6%。

参保对象中,主要是企业主的亲属、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部分技术骨干,普通工人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很少参保。

一些破产、改制企业由于拖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职工到退休年龄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4、安全生产问题。

为降低生产成本,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减少安全投入,让工人在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工作,甚至强迫工人冒着生命危险工作。

特别是煤矿企业问题很突出。

据2005年1~8月份统计,全省煤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80起,同比上升12.68%;死亡136人,同比上升33.33%;其中乡镇煤矿死亡人数占76%。

我省出现的因瓦斯爆炸造成160多人死亡的惨案和隐瞒煤矿死亡人数的恶性事件,是永远难忘的血淋淋的教训!

总之,当前我省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很多,矛盾很多。

有些矛盾在企业内部得到了化解;有些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正日益积累,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有些矛盾日益暴露甚至形成尖锐对抗。

一年来我省几个企业的罢工事件和最近发生的西安市新华书店一员工持刀杀死经理的事件,就是很多劳动关系矛盾的突出反映。

对于这方面的矛盾,我们要进行认真剖析,探寻产生矛盾的根源并寻找解决矛盾的途径。

(二)

当前企业劳动关系出现的问题,主要的和大量的是资本侵害劳动,是企业忽视和侵占职工合法权益。

出现这种倾向的根本原因是劳资力量不平衡,地位不对等。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生产力水平不高,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

特别是处于西部的我省工业化程度不高,许多企业处在资本原始积累的初创期,资本的相对稀缺决定了资方的强势地位。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方掌握管理权,是主动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处于被动地位。

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就业竞争给资本压低劳动力价格提供了条件,使劳动者更加处于弱势地位。

强资本、弱劳动,是不受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必然。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受干预的市场经济的运行趋势,必然导致资本积累和贫困积累的两极分化,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和对抗。

这样的经济运行方式,已被资本主义抛弃,更不能被社会主义沿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重视资本,更要重视劳动,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资本和劳动都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方面并没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办,出现重资本而轻劳动倾向,导致劳动关系问题增多,矛盾加大。

这方面的具体原因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

人们的行为受人们思想的支配,人们的思想又受制于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首先建立在企业相关利益人对各自利益的认同上。

为什么在普遍贫穷的年代人们之间的关系和谐而社会富裕起来矛盾反而增多,其根本原因在于建立在利益差距扩大基础上的相关人员,对共同利益和各自利益认同上出现差异,这种认识差异在企业主、职工和政府工作人员中都有不同反映。

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能。

问题是有的投资者扩张资本的欲望太强烈而全局观念、社会责任观念、法治观念又太淡薄,只顾投资获益而不顾劳动者权益,甚至不顾工人死活。

有的企业主公开讲“我出钱我办厂,照章纳税,其它事别人管不着”。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有的企业主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加班加点,提高定额,压低工资,减少福利,全由个人说了算。

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这方面的状况要好一些,但一些企业也有忽视甚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矛盾,集中表现在改制企业职工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认识上存在差距。

职工认为,国有资产的积累有职工的劳动贡献,因此有权参与资产处置;而管理部门有人认为这项权利在国资管理部门,因而不理会职工意见,由此往往引发许多矛盾。

而职工的思想比较复杂。

从省总工会对职工的问卷看,多数职工认为当前分配不合理,认为自己工资偏低,近一半职工认为自己权益受过侵害。

在对职工关于“您的权益受侵害时找谁”的问卷中,回答多少的顺序依次是:

乡党亲友、上级领导、法律部门、工会、不知道。

从实际调查情况看,以下几种思想应引起重视。

一是一半以上的职工不依靠工会维权,不知道依法维权。

二是多数职工认为乡党朋友靠得住,遇到问题往往找关系或自己想办法解决。

三是一部分职工不知可否,在权益受侵害时表现出无奈和麻木的情绪。

在劳动关系出现矛盾时,不同思想观念的职工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是忍耐或躲避,这个单位干不下去另找单位。

第二种是爬电杆、跳楼威胁,或打砸抢,甚至杀人报复,用极端方式或非法方式对待。

第三种搞自发串联,建立自发组织,用罢工、静坐等方式进行对抗。

职工中的这些思想和这些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都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认识中,有人把改善劳动关系与发展经济、吸引外资、扩大就业对立起来,认为在经济发展初期,劳动关系出现一些问题很正常,经济发展了,有了钱才能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因此在有些地方、有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对大量的不断积累并日益尖锐的劳动关系问题不重视,对职工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或置之不理,在职工“闹”的情况下,才解决一些问题。

这样在职工中形成了“不闹不解决(问题)、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

二、法规不完善和执法不严

法律法规是规范劳资双方行为、实现劳资关系和谐的根本保障。

在这方面,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有关法规还不完善。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有关法规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规范。

在现有的法规中,对企业涉及劳动关系的一些重要问题规范不具体,如企业裁员问题,企业内部分配问题,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问题等。

二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

据2004年省人大执法检查反映,我国的劳动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也是落实情况最差的一部法律。

比如有的企业拒不执行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有的企业长期不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长期拖欠克扣压低工人工资而无人问津。

对这些严重违犯劳动法的行为,有的企业管理者不以为然,不认为违法;有的地方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非但不责问,还把有的企业老板和企业经营者推选为劳模、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企业有法不依的原因固然与企业老板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执法不严,没有做到违法必究。

事实上这些年来对企业违犯劳动法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民不告、官不究”;对个别“民告”的违法行为,多数是劝导纠正,很少责罚,以至不少“劝导”最后并没有结果。

比如对拖欠甚至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只讨回工资而不追究责任;对拒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关方面只是苦口婆心地给老板做思想工作而没有处罚举措。

这样的违法成本太低,所以有人就敢违法,甚至认为不违法才是傻瓜,在有些地方形成了普遍违法。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

劳动关系的矛盾,除了诉诸法律解决外,大量矛盾需要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来解决,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从调查情况看,有些制度初步建立但作用不明显,有些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

比如劳动关系三方(政府行政劳动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协商机制,省市和部分县(区、市)已建立起来,街道、社区、开发区普遍没建立;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存在企业方缺位现象,多数企业家协会挂靠在政府部门,缺乏代表性;有的建立起来后没有形成规范运作的制度,流于形式。

比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形式主义严重,有的企业的集体合同既不征求职工意见,又不经职代会通过,职工不知道。

劳动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契约制度,但目前全省仍然有大约30%的职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已签订的一些合同只规定职工的义务而没有规定企业义务,甚至连工人月工资多少都不写。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往往不能发挥调解作用,而仲裁、诉讼环节多、周期长、费用高,职工望而生畏,往往采用上访或非法手段解决问题。

四、工会维权组织力量弱

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均衡,要有一个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强大工会组织。

而调查表明,当前企业工会组织整体力量还比较弱,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表现一是工会组织覆盖率不高。

截止2004年底,全省城镇从业人数504万人,其中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共有职工345万人,工会会员331万人,覆盖率只有65.6%;全省非公有制企业8万户,建立工会的2.94万户,只占36.7%。

在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意见连正常的反映渠道都没有,其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一些企业工会不能发挥维权作用。

主要是有的工会干部心存疑虑,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打击报复。

事实上,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待遇甚至去留升迁都由企业决定,工会的实际地位与行政不平等,难以代表职工与行政平等协商,难以履行维权职责。

三是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不力。

上级工会有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职责,但由于种种原因,基层工会干部因维权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受打击报复时,上级工会有时无能为力。

这个问题不解决,工会维权能力就难以增强,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真正地建立起来。

(三)

以上情况表明,当前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企业经营管理者、政府工作人员、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之间还存在着一些认识差异,特别是在以下四个关系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着某些偏差,需要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作理性的分析和思考。

一、加快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

有人讲,当前加快经济发展是大事,如果强调提高职工利益,就会影响企业效益,影响经济发展。

这是一种把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以及社会协调发展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一种片面的发展观。

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发展与人的需要的发展必须协调并进;如果只讲经济发展速度而不提高劳动者的消费需求,最终要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家为了尽快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而实行敲骨吸髓的血汗制度,使工人阶级处于相对和绝对贫困状态,引发一次又一次经济危机,使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甚至使国民生产倒退几十年。

二战以后,资产阶级意识到血汗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采取提高劳工福利等一系列缓和劳资矛盾的措施,使经济保持了更快更平稳的发展。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资文化生活需要。

同时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

前段时期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消费不足,其根源在于我们只重视了发展速度而没有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出现了贫富悬殊现象。

作为个别资本,可能为追逐利润不择手段。

但作为政府,要始终把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放在并重的位置上,要坚持按各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利润的分配原则,不允许逐利资本侵食劳动收益。

二、保持企业稳定与正视劳动关系矛盾问题

调查中,在谈到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时,企业主和政府工作人员最担忧的是企业的稳定,为保持稳定甚至回避矛盾、抹煞矛盾,并认为这样的稳定就是劳动关系的和谐。

其实稳定不等于和谐,和谐也不等于没有矛盾。

矛盾是客观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矛盾是经常发生和不断变化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是不断协调和解决劳资利益矛盾的矛盾运动过程。

这就要求我们正视矛盾,找出矛盾的平衡点,把着力点放在构建依法调处矛盾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关系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而不能用强制的方法来处理,特别要慎用警力。

当前我省劳动关系矛盾有从单个的劳动纠纷向群体诉求发展的趋势,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职工群体事件有上升趋势。

为此要求我们要畅通职工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加强企业利益协调机制建设,积极地、及时地受理职工的诉求,把稳定表象后面潜伏着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企业自主经营与政府干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市场经济,企业用工自主、分配自主,政府收税就行了,没必要干预企业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被赋予完全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政府不能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但这不是说企业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政府对企业什么都不能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政府追求社会和谐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活动的监督者,承担着劳动关系的协调员和裁判员的角色。

显然,对企业劳动关系问题不在于政府要不要管,而关键是怎样管。

完善相关法规和监督法规执行应该是政府干预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方法。

在相应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前也可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对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重视解决,实际上是对遵规守法企业利益的侵害,事实上也就破坏了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政府工作人员如果对一些企业的侵权行为不作为,不仅是失职,而且是对执政为民宗旨的偏离。

四、企业追求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问题

在调查中,企业主和经营者谈得最多的是如何提高效益,很少提及企业的社会责任。

毫无疑问,企业要首先把效益搞上去。

同时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企业办社会,而是指企业为股东追求利润外,应考虑相关利益人特别是员工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不只是对企业的道义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如果一个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千方百计压低劳动力成本,其它企业竞相效仿,最终必将造成全社会供需失衡,引起经济大波动和社会不稳定,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社会责任运动。

我国加入WTO以后,欧美国家把我国作为推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点,向我国强制推行以劳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提出如果企业达不到这一标准就取消订单,停止贸易。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四)

从历史趋向看,劳资关系在经历了尖锐对立之后逐渐走向和谐,其根本原因是双方利益既有差异又相互依存。

在经济不断发展、法制不断完善、人们的社会观念更加理性的当代,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不仅必要,而且成为可能。

理想的和谐劳动关系,应该是劳资双方共谋发展的双赢关系,是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是矛盾协调的依存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劳资两利的原则,保持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采用协商解决矛盾的方式,把工作的着重点放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当前要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劳动关系最突出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这些有赖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有赖于政府和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

一、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在这方面,除了作为基础性的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外,最重要的是建立有关方面的共同决定机制。

在宏观层面,应着重建立各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完善三方协商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各级企业家组织,明确不依附于政府的企业方代表的身份,保证其真正代表企业一方的利益。

在完善省市三方协商制度的同时,着重建立健全县(区市)和街道、社区、开发区以及行业三方协商制度,协商解决区域或行业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

在基层企业,无一例外地都要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拒不建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集体合同签订前必须履行真正的平等协商程序,并重点搞好工资集体协商。

合同签订后要保证履约,每年必须将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仅靠企业自我调节和依靠道义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必须发挥政府的强力作用。

这也是对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

为此建议政府,第一,要完善以《劳动法》为主体的劳动法律体系。

当前亟需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障法等法规或条例,并参照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制定我国的劳工标准。

要改变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多、周期长现状,实行“或仲裁或审判”制度,方便职工打官司。

同时要做好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工作,扶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

第二,制定有关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把有关法规落到实处。

当前最重要的一是要制定就业指导政策,控制企业裁员,扩大就业渠道,控制失业率。

二是制定和及时调整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对压低、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制定详细的处罚条款,保证职工的劳动所得。

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特别是对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要采取强制措施强力推行,逐步做到全覆盖。

第三,加大政府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令行禁止。

政府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劳动执法检查,采用公布“血汗工厂”等形式,对严重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进行曝光。

设立劳动关系问题举报热线电话,方便职工举报劳动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的问题,对应受理而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要追究其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违犯劳动法规者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者要重罚重责,加大违法成本,以震慑违法者。

适应工作需要,政府在职能转换和机构调整中,应大力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的力量,配强配足劳动监察干部。

三、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为强化工会的这一职能作用,要求工会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在宏观上加强立法参与和政策参与,向人大提交立法议案,建立县以上地方政府与工会召开的联席会议制度,参加政府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参加三方协商会议,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配合行政有关部门,搞好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收集反映职工对企业违犯劳动法规的意见,参与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

三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行使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发挥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是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做到“哪里有职工,那里就必须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收到工组织中来。

五是上级工会要大胆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或遭到打击报复时,上级工会要站出来为他们说话,保障他们不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降低职位、调换工作、减少薪酬。

六是上级工会要承担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责,包括与有关方面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调解所属单位劳动争议等。

七是积极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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