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政策 号省发改委关于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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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改政策 号省发改委关于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第五条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核准条件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一)项目投资中非公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邀请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六)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五)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或者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的,其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

(六)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七)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

(八)在建工程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九)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十)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工程设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申请不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申请不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等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招标事项的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

因申请安排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须依照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事项进行复审或者复核的,招标事项复审或者复核程序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或者审批程序执行。

招标事项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转报核准申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就招标事项核准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报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和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

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抢险救灾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七条因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二)原《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

(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

(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事项,按以下委内工作程序办理:

(一)业务处室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政策法规处会稿;

(二)业务处室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政策法规处会稿;

(三)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或者对已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调整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业务处室会稿。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其内部工作流程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对于核准的招标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核准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格式附后)。

对于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的招标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出具《招标事项复核决定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期限执行。

项目单位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或者申请对已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项目审批部门承诺的核准期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其承诺期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招标事项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单位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和申报表格式

2、招标事项核准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格式

主题词:

经济建设招标投标办法通知

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厅、

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

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审计厅,省国家保密局、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1月20日印发

附件1:

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和申报表格式

关于申请核准×

×

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函)

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现将×

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贵委(局),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二、……

附:

相关材料目录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不报送本请示(函),项目单位只需在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中一并对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作出说明,并附上《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投资中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是否含有或拟申请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如有,标明金额)

单项合同

估算金额(万元)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

不采用

招标形式

公开

邀请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重要

设备

材料

其他

情况说明: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所列投资保持一致。

2.采购细项应当详细列明,其中拟不招标的部分和表中未尽事宜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并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

3.施工主要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

附件2:

招标事项核准批复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格式

关于核准×

项目招标事项的批复(函)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准×

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函)》及×

转报的审查意见收悉。

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经研究,核准×

项目的招标事项,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年?

月?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不另行出具本批复,在项目批复文件中一并核准招标事项,并在项目批复正文中增加一条关于招标事项核准的表述:

“本批复(函)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报本委(局)重新核准”。

《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作为项目批复的附件。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名称:

招标范围

备注

全部

部分

重要设备

主要材料

核准决定说明:

(核准机关盖章)

年?

?

月?

?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在一家政府指定媒体(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福建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但是,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以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福建招标与采购网。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中标结果等有关事项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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