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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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汇总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概述

1.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

1.01规则之适用性

本规则适用于工程进行前工程量清单之编制,亦适用于工程进行中工程变更、签证核算及完成后之结算。

1.02计量单位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计算单位须一致采用:

(1)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公斤(kg)

(2)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立方米(m3)

(3)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平方米(m2)

(4)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米(m)

(5)以套为单位之项目-套(Set)

(6)以件为单位之项目-数量(No.)

(7)综合计量之项目-项目(Item)

每次量度须计至最接近的10mm(即5mm或以上当作10mm,5mm以下不计算)。

在项目叙述中说明构件尺寸时,本条不适用。

1.03清单用单位

工程量计算至最接近之整数单位。

小于半个整数单位者将不理会,大于或等于半个整数单位都当作一个整数单位。

如按本条导致某个项目被完全删除,此项目将当作有一个整数单位之工程量。

在计算更改工程或重新计算清单时,工程量单位为立方米(m3)、平方米(m2)、延长米(m)之项目,增减需计算至最接近0.1m3、0.1m2、0.1m,为公斤(kg)之项目,则计算到取接近1m及1kg。

1.04计算净量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之计算须为完成后之净量。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05最小量之扣除

有关最小空位之扣除,是指与边界线不相连之空位。

由部分边界线向外伸展而成之空位,不论大小,必须扣除。

1.06弧度工程

弧度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惟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2.单价说明

2.01投价依据

投标图纸、国家与地方现行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说明等应一并参阅并据此投价。

2.02所有项目单价应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1)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例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搬运、吊升、放下)。

(3)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及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或物品。

(4)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测试及样本。

(6)筹办费、管理费(不含开办费中所包含之管理人员团队费用)、利润、税金、临时设施费、安全监护费。

(7)为工程的施工与安装绘制所需的详细施工图。

(8)以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9)为施工所必需的与其它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等的联络与协调费用。

(10)一切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11)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12)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应该实施的做法。

2.03单价说明适用于全部工程量清单

单价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不论其所属那一类工程。

3.专用术语

3.01“项”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投价,造价即视为已包括在承包清单之其它单价中。

3.02材料供应价之调整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中出现“料值”字样,其定义为:

发包人指定材料的估算供应价,此供应价包括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投标人须自行加上卸货、保管、材料损耗、安装、安装所需之辅助材料如水泥、砂浆、临时措施、施工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其他相同性质项目之收费。

一切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之料值须理解为此等材料在未经裁切前之料值,及包括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投标人须自行加上卸货、保管、材料因裁切或安装等之一切损耗、安装、安装时所需之一切辅助材料、设备、附件及配件等。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中出现“工料值”字样,其定义为:

该项目由发包人推荐的承包人执行的估算单价,投标人须自行加上提供临时措施、设施(包括搭设该项目施工所必须的脚手架、工作台、临时支撑等)、协调服务费(按“协调服务费”所述内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其他相同性质项目之收费。

合同料值、工料值单价将按工程量清单内说明之料值、工料值与发包人指定的材料或经核定的承包人自购材料之料值、工料值之差额调整,并依据建造完成后之净工程数量以计算合价。

3.03“暂定数量”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除指明是“暂定数量”外,所有由承包人自算之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

只有“暂定数量”及根据合同条件认可之工程变更才会依照合同条款重新计量。

当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标以“暂定数量”字样,该项目在竣工时应要重新量度,而重新量度出来的数量将会以承包人在此项上所投之单价予以调整。

3.04修复

“修复”一词包括在损坏地方加以修补至与周围同样工程有一样表面、颜色、纹理等所需之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油漆、着色、及/或在新工程刷清漆至与周围现存工程相称,令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完全满意。

3.05如所述

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有关之工程规范及单价说明所要求之材料及施工质量标准。

3.06如前所述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字样是简化了工程量清单中曾经出现之相同项目说明。

3.07认可

“批准”、“认可”、“指示”等词语是指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机构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发出之批准或指示。

对承包人所提议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发包人有权考虑接纳。

承包人不能使用没有被发包人认可的替用物料及工艺方法。

上述之认可,不一定表示会有额外的经济补偿,除非此等费用在认可前已获批准。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之认可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上的责任。

3.08重叠量

除非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将不包括任何重叠量。

材料如钢丝、配筋、柔性垫料及类似材料须有要求程度之重叠,投价须已包括此等重叠量。

3.09公制/英制尺寸

若没有所述物件之公制尺寸供应,投标人须在投价中包括以最接近高一级之英制尺寸物件代替所述公制尺寸物件。

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土石方工程

1.土石方工程的性质

(1)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视察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

(2)承包人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全部承担此百份比的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

2.一般规定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及回填土工程均以立方米计算。

(2)土石方体积应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或须回填的净空间体积)计算。

承包人必须在投价中考虑并包括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的因素及回填压实后土方的体积的收缩因素。

(3)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

(4)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

(5)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

(6)除在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构筑挡土墙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支撑及斜撑,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

3.挖沟槽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沟槽均以立方米计算。

(2)管道、电缆、路缘石、排水沟等之沟槽以中心线按延长米计算,并注明沟槽的平均宽度与深度范围。

项目须已包括回填土,支撑、降排水及清理余泥等。

4.基坑挖土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任何放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算,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5.填土方和渣土外运

(1)用以填起地坪标高和形成堤坡或台地的填土方应以立方米计量。

如须分层填方辗压,则应加予说明,并注明分层的厚度。

同时亦应说明填土的来源和辗压方法。

(2)除另有说明外,原土回填应已包括夯实和辗压。

(3)回填土所涉及的各项测试费用除特殊说明外应包含于回填土单价内,也可作为一个工作项目单独列项计算。

(4)除另有说明外,工程现场的渣土外运应已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滑槽、倾卸区或弃土区。

余土外运以立方米计算。

6.挡土板与支撑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挡土板和支撑项目应已包括在各项挖土方项目内,同时还已包括承包人用任何被认为需要的方法维护和保持开挖基坑侧面的责任。

7.清除地表水

一般以工作项目计取费用,应包括用水泵,挖排水沟或其它任何有效的方法保持现场在整个施工期内没有积水及不受雨水等的影响。

如有可能的话须注明已知的地表水位。

8.垫层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的垫层(包括砂垫层、碎石垫层、素混凝土垫层)均以平方米计算,并注明其平均厚度以及所用的材料与辗压方法。

(2)大粒径垫层(如碎石垫层)的表面填塞料已包括在项目内。

9.安全

承包人须对所有土石方工程之安全负责,所有铺板、支撑及斜撑等需经发包人认可。

若签约后发包人对此提供图纸阐明要求,承包人须服从且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10.单价包含内容

10.01所有挖土石方及随后运走余土之单价须包括:

(1)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面上挖土、漂石及岩石,使用空气压缩机械、冲击机具或其它所需的机械与器具;

(2)人工开挖土石方;

(3)按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石方;

(4)挖出土之体积膨胀影响;

(5)挖出残留树根等及清除地下障碍物;

(6)修平和夯实开挖基坑底面;

(7)修整开挖土基坑两侧面;

(8)必须的超挖如放坡,提供工作空间等;

(9)任何土质情况,包括可能的石方、冻土的爆破开挖及淤泥、流砂的挖掘措施等;

(10)以任何所需的方法运走所挖出的土石方;

(11)所有挡土板、支撑或斜撑(包括构筑挡土墙时所需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的支拆;

(12)从挖土石方地点到最后放置挖土石方地点之间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13)挖土石方过程中对现有排水管、电缆等临时支撑工作,并修复由施工引起的各种损坏费用;

(14)挖土石方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来填补修平岩石表面至准确标高;

(15)保护工程免受恶劣天气侵害,修复任何沉降,滑坡或剥落;

10.02管道、电缆等沟槽的挖掘土石方之单价须包括所需的回填土,压实、运走余土,及包括清理修平场地上余泥;

10.03构筑挡土墙时必须的任何额外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

10.04土方及碎砖砾石填充及回填之单价须包括:

(1)压实后所产生的回填材料体积缩小因素;

(2)回填到最后位置前的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3)规定的修平、洒水、分层回填及充分压实;

(4)边沿处及斜坡上的临时挡板,踏步台阶处所需的人工压实;板下、墙后及类似位置上的特殊处理。

(5)回填土压实强度检查等费用。

10.05基础四周回填或填方作业中选择合适挖出土方回填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

(1)从施工场地运走不适用之回填方及以由承包人提供其它经认可的回填材料来代替。

(2)因施工场地情况所需或限制,或顺应建造次序,从施工场地运走及运回回填土方或代以由承包人提供来源经认可之回填材料。

10.06从施工场地运走挖出的土石方及垃圾之单价须包括运送到由承包人提供的合法倾卸场地间所需支付之一切费用。

若承包人被迫改变倾卸场地而要求赔偿额外支出,是不会被考虑的。

10.07经公共道路运走挖出土石方或运来回填材料或碎砖之单价须包括遵守在公共道路运输及装卸材料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材料在运送过程中遗留在公共道路上:

(1)所有货车之厢板及尾板必须紧密、牢固;

(2)泥土或碎石装在货车上不能超过厢板高度。

石块须小心及安全地堆放在车上,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及掉到路上;

(3)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和倾卸场地提供及雇用所需工人负责保持货车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或倾卸场地前车轮及底部清洁,及在倾御后,清扫货车上遗留材料。

按要求,这些工人亦须清洁通往施工场地之道路。

10.08"土石方工程"项目之单价会用于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深度及位置改变与更改工程及额外增加的工程。

 

桩基工程

1.一般规定

(1)除特殊说明外,桩基工程一般以延长米计算,计量时以有效桩长为准,即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之间的长度。

(2)打斜桩工程应另立项目计算。

(3)将桩头截/接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注明桩横截面尺寸。

该项费用包括截下桩头及瓦砾的外运、外露钢筋的清理、调直等处理工作及接桩所需的钢筋、砼等。

(4)对桩承载力进行的测试工作单独立项计算。

该项费用包括所需测试桩的制作与施工,临时桩头和所有锚固件、工作台、填料、压重、动/静载测试仪器等的提供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

(5)桩基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施工机械基础施工费用及为机械进出场而须对现场场地进行的场地平整、铺砌炉渣、硬化等工作费用均应包含于桩基工程单价。

2.钢板桩

(1)钢板桩的提供与打入均以平方米计算,并以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

(2)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已包括钢板桩的供应、装卸、运输、保养、整修以及打桩过程中初期的挖沟、支撑、安装导向接木以及任何垂直长板桩所需的焊接工作。

(3)角桩、转角板桩以及其它特殊板桩应各以米计算,并在使用此等板桩的钢板桩工程的供应项目和打桩项目中作额外费用计算。

(4)钢板桩的切开和烧穿应以米计算。

(5)在钢板桩上为管道和类似项目切开或烧穿作洞,应以个计算。

(6)在随后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中,应将对钢板桩的支撑,支柱按一个工作项目计算。

如此等支撑有特殊要求,可分项另行仔细计算。

3.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1)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供应与打入均以米计算(包括桩尖长度),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获准在现场预制的桩亦应予以说明。

(2)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

桩的制作、运输、打桩、送桩、接桩、试验、管桩的填充材料、防护材料、现场清理及现场水平运桩等类似项目。

(3)桩的设计截面不同应分别立项计算。

4.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包括螺旋钻孔桩)

(1)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的制作以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桩的设计截面不同应分别立项计算。

(2)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

成孔、固壁、钢筋(供应、制作、运输及安装)、混凝土(制作、运输、灌注、振捣、养护)、泥浆池及沟槽砌筑和拆除、泥浆制作及运输、现场清理及运输等费用。

(3)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预埋混凝土桩尖、用钢管打桩孔、拔钢管等类似工作费用。

(4)若有需扩大的桩基应以个数计算,并作为计算混凝土桩长度以外的额外费用。

(5)采用人工挖孔的钢筋混凝土灌注桩项目费用还需进一步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及渣土外运,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护壁模板制作安拆,护壁钢筋制作安放,护壁混凝土的拌制与振捣,桩孔内的通风﹑照明﹑安全措施等类似项目,所有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如灌浆等。

此外,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

5.钢桩

(1)钢桩的供应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各钢桩的横截面尺寸和重量、厚度、质地、断面模量或制造商的目录参考以及数量。

(2)钢桩的装卸、运输、铺砌均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和数量。

(3)打桩应以米计算(由铺砌时的地面接触点计量至打桩后的最低点),并注明钢桩的尺寸和数量。

打桩用的支撑和支柱、所需的打桩帽以及任何用作延伸钢桩的连接和接驳均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4)地面以下的桩垫应以米计算,作为打桩工程的额外费用,并注明数量。

 

结构工程

1.混凝土部分

1.01一般规定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

(2)混凝土之成份及配合比(或强度要求)应予说明。

(3)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工程应分别计算。

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

另外,混凝土若需经机械方式压实,用特别方法或速度灌筑,亦应分别计算。

(4)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

(5)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等均应单独计算。

(6)混凝土板、墙应按不同厚度分别列项计算。

(7)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

(8)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3平方米的孔洞及钢筋、预埋铁件的体积均不予扣除。

1.02墙、柱的计算

(1)有梁板下的现浇柱的高度从基础顶面(或楼板顶面)至上一层楼板顶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无梁楼板下的现浇柱的高度以基础顶面(或楼板顶面)至柱帽底面之间的高度计算,柱帽体积应综合在板的体积内。

(3)现浇墙的高度从基础顶面(或楼板顶面)至上一层楼板顶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4)预制柱的高度按设计长度计算。

(5)依附在柱上的牛腿或类似结构件应并入柱体积内计算。

(6)依附在地下室墙体或剪力墙上的柱,并入墙内计算。

(7)墙垛及突出墙面部分的砼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1.03梁、板(含屋面板)的计算

(1)梁与柱交接,梁长算至柱面(即柱间净长),次梁与主梁或柱交接时,次梁算至主梁或柱侧面。

梁与剪力/筒心墙交接,梁长算至剪力/筒心墙侧面,梁端头处的垫块不另计算。

(2)有梁板板与墙、柱及梁交接,板算至墙、柱及梁侧面;无梁板与墙、柱交接,板算至墙侧面,柱帽并入板体积内计算。

(3)预制梁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

1.04楼梯的计算

楼梯应单独按立方米计算,并已包括楼梯段、楼梯梁、休息平台、伸入墙内的混凝土体积(剪力/筒心墙则算至侧面)及第一级踏步下的基础。

楼梯栏杆/栏板另外按延长米计算。

1.05栅栏立柱等细小柱基

栅栏主体和类似项目的细小柱基的混凝土应以个计算,并注明其尺寸。

1.06混凝土底板

(1)混凝土底板应已包括分仓浇筑和分仓接缝之间所需的模板。

伸缩缝应根据下文规定计算。

(2)在墙、间壁墙及类似项目和沟渠下的加厚混凝土底层应作为底层额外加工和以长度计算,并注明其宽度和厚度。

额外挖方、渣土运输、碎石垫层和模板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1.07沟渠

在混凝土底板上做沟渠应以延长米计算,并注明其形状、宽度和平均深度。

模板、转角、收口和接缝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1.08基础、柱基、地梁等

以下项目应另行计算:

(1)基础,包括非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2)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3)地梁、系梁和类似项目。

(4)基础下的垫层。

1.09所有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之单价须包括:

(1)制作、取样及试验,包括试配及提交试块;

(2)运送、升降、浇筑、养护及保护;

(3)浇筑处设置施工缝;

(4)除另有说明外在交错连接面间铺设水平或带坡度模板,交错边缘上临时模板,粉刷表面至水平或特定的坡度、波浪状、起拱状,直至可做饰面;

(5)做成所有凹槽(除在清水饰面混凝土做成装饰工艺外),管子槽、榫眼、螺栓、连接筋和类似项目用水泥灌缝,面积不超过0.3m2的留孔,以及修复工作和任何类似性质的零星项目;

(6)钢筋周围之压实;

(7)用振捣器捣实。

(8)不同强度的混凝土的撵接。

(9)所有图纸或工程规范规定的各种添加剂,包括微膨胀剂、缓凝剂等。

1.10在墙、间壁、沟渠等下面之加厚凝土垫层,单价须包括任何额外挖方、余土外运、碎石垫层、做沟槽或人工压层和模板等。

2.钢筋部分

2.01一般规定

(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钢筋数量计重须以公斤计算。

(2)不同级别与强度的钢筋须分别列项计算。

(3)如需对钢筋作任何规范要求以外的测试,则需详细说明,并另立项目计算。

(4)钢筋项目中的重量是按图示的净长度加上规定的锚固、弯钩长度来换算的,承包人应将公差重量,所有搭接(也包括长度大于8米时所需的搭接)和成型时的损耗量考虑在项目单价内。

2.02附属架立件

绑扎钢筋用的铁丝,预制混凝土垫块或专用垫铁,铁马凳,以及普通定位铁条等附属架立件均应在前述项目中将此费用包括在项目单价内。

2.03预埋件

在混凝土构件上应包括所需设置预埋件或锚固件,除非特别注明另设项计算。

2.04钢筋总重量是按下列各直径的每米重量计算所得出的:

直径kg/m

6mm0.222

8mm0.395

10mm0.616

12mm0.888

14mm1.209

16mm1.579

18mm2.004

20mm2.466

22mm2.985

25mm3.854

28mm4.835

32mm6.313

40mm9.864

50mm15.413

2.05任何因上述每米重量标准与运到施工场地钢筋实际重量有误差而要求的索赔,将不被考虑。

2.06钢筋单价须包括:

(1)切断至所需长度、弯曲(包括曲柄及弯钩末端)、吊起、固定、支撑就位及以金属线扎牢、冷挤压机械连接及闪光对焊接头、预留插筋、防锈及保护等。

(2)退火绑扎铁线。

(3)预制混凝土或认可之现成隔离块或托座及一般隔离棒和特别分隔件(如桩台、筏基或相当厚混凝土构件的顶层钢筋如需要架立筋支撑时,架立筋的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单价内)。

(4)钢材轧制时产生的公差重量。

(5)钢筋的搭接量(包括长度大于8米时所需的搭接)。

(6)钢筋在开槽孔处的弯曲。

(7)提交钢筋样品作试验证明费用。

(8)规定范围内的钢筋检查费用。

3.模板部分

3.01一般规定

(1)模板应以与混凝土实际接触的表面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以平方米计量。

小型构件模板应以个计算,脱模油、脱模液或熟石灰面层应已包括在模板项目内。

(2)光面模板和保留不拆的模板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3)如模板需用墙板、加压纤维板、夹板或纸张补里时,则应予说明,并另行计算。

(4)如衬里的墙板、加压纤维板、石棉板、软木板和类似项目属永久性质及保护不拆时,该此等补里应另行计算。

说明内应包括在混凝土上的任何安装工作。

(5)不超过0.3平方米的孔洞不予扣除。

3.02人工、支撑等

斜削边缘、槽口、转角搭接和错缝的预留、挂绦、管子槽嵌缝、凹槽、斜削边缘和类似项目斜削角、支撑、螺栓、木楔、脱模、拆除和移去,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3.03分类

除另有说明外,模板一般按下面分类方法进行计量:

(1)按混凝土的分类(如梁、柱、板、墙等)来分项计算。

(2)柱、梁模板应分矩形柱、梁及异形柱、梁模板分别列项计算。

(3)平板、斜板、拱板之模板应分别列项计算。

(4)对于曲率半径小于5米的曲面模板另行立项计算。

(5)楼梯模板可将踏步竖向模板与堵头模板一并计算。

3.04模板之单价须包括设计、架设、定位时预留梁及楼板等所需的所有起拱、斜边、槽口、转角处之重叠,板条、管子槽之嵌条,凹槽(在清水模板上形成之装饰除外)、壁龛、凹凸榫、削边、滴水槽等、斜角、支撑、栓接、楔固、拆除支架及在与混凝土接触面涂上认可之脱模剂。

3.05模板之单价还须包括为需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要求而需要准备的多套模板数量。

4.预制混凝土部分

4.01一般规定

(1)预制混凝土工程应予说明,并包括表面终饰(提供其尺寸和说明)和嵌放,钢筋应予说明并已包括在项目内,所有模板均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所有长度超过2.00米的构件应另行计算,并注明数量。

(2)如果采用标准预制构件,应尽可能注明其型号与标准图号。

如已对标准构件作了局部变更,则须详细说明并以额外费用另立项计算。

另外,如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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