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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修订中层干部管理制度、综合业绩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中层干部量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4.5各公司及营销中心人力资源部:

负责中层干部竞聘上岗资格审查、组织实施;

后备人才库管理;

中层干部日常对标考核、民主测评、年终述职评价的组织管理。

 

5、任职条件

5.1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公司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勤奋敬业和开拓创新精神。

(2)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服从公司的调遣安排。

(3)正确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上级和员工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4)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

(5)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5.2中层干部应具有以下基本任职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中层干部的年龄结构原则上老中青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能力,兼顾学历结构要求。

提任的中层副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副职提任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3)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助理,应具有三年以上司龄和两年以上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4)中层副职提任正职者,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助理提为副职,应在助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5)中层干部异地到人才缺乏地区任职原则上提职选派,任期为三年。

(6)中层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需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呈报考核、考察报告至区域公司主管人力资源副总审核,报区域公司总经理批准。

5.3专业管理部门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

5.3.1人力资源部门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

人力资源、财务、统计、工商管理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接受过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培训;

三年以上人力资源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管理工具、人事工作管理流程,熟练处理日常人事事务;

熟悉国家及地方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业绩表现、能力表现突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5.3.2行政管理部门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

行政管理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接受过管理学等相关专业理论培训;

三年以上行政管理经验;

5.3.3财务信息部门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

会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接受过财务信息方面的专业管理培训;

三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有跨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

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财务处理、统计分析及财务管理经验;

熟悉国家财务税法规范、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政策;

具有国家认证的会计证书;

5.3.4专业技术部门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

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及相关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熟悉公司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管理流程;

具有组织技术攻关和课题研究开发的能力;

5.3.5生产管理部门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

理工科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接受过生产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年以上生产管理经验;

熟悉公司的生产过程及原材料的供应渠道;

熟悉生产规程及质量标准;

5.3.6采购部门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

接受过生产作业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年以上物资采购工作经验;

熟悉物资采购招投标程序;

熟悉企业所需产品材料,具备评价分析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3.7销售一线部门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

市场营销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接受过市场营销等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年以上销售管理工作经验;

对市场营销工作有较深刻的认知,有良好的市场判断能力和开拓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5.3.8销售支持系统中层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年以上相关业务管理经验;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6、选任方法

6.1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应采取竞聘上岗形式;

6.2从后备干部人才库中选任。

6.3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采取委任、聘任等形式,

6.4根据工作需要异地工作至人才缺乏地区的人员在选任中给予优先考虑;

6.5选任中层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主要以民主测评、公司班子研究推荐等方式进行。

6.6竞聘上岗选任干部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要完善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总经理研究决定等选任干部的程序。

6.7区域公司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负责向总经理汇报推荐情况,并提交公司讨论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区域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副总根据任职条件及不同岗位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6.8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6.8.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考察组应由区域公司选派党性原则强、公道正派、熟悉干部管理工作、有一定领导经验的同志组成。

6.8.2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专项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广泛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被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工代表。

6.8.3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

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6.9公司班子会议讨论中层干部推荐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

到会成员对推荐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推荐决定。

6.10区域公司班子会议任免中层干部的程序:

6.10.1区域公司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负责介绍拟任免干部的情况。

6.10.2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6.10.3以班子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6.10.4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同其谈话。

谈话由区域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副总具体安排。

6.10.5实行任前公示制。

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中层干部的主要情况和拟任职务。

公示可采取公司内部网上公示、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

公示期限为一周。

对公示期间员工没有反映、或有反映,但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任用;

员工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无法做出结论的,人力资源主管副总应提请区域公司总经理复议决定暂缓任职;

对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重问题的,由区域公司总经理复议决定撤销拟任意见。

6.10.6区域公司人力资源部起草任免决定,经区域公司总经理批准下发。

7、选任中层干部,要积极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方法。

其程序是:

7.1制定方案。

公司班子会议研究后报区域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7.2公布岗位。

公司确定公开选聘的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向全体员工公布。

7.3报名推荐。

凡符合选聘条件的员工均可报名。

报名者需填写《中层干部岗位自荐表》,经所在部门初步审查并写出推荐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7.4资格审查。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7.5笔试、演讲答辩。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可试行笔试或竞职演讲答辩。

7.6民主测评。

演讲答辩后,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竞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7.7确定考察对象。

公司根据报名者自身条件及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8组织考察。

由人力资源主管副总牵头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7.9确定拟任人选。

公司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7.10公示。

对确定的拟任人选,在公司范围内公示。

7.11任命与聘任。

根据公示情况,报区域人力资源主管副总,区域公司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任命或聘任名单,总经理批准。

8、管理办法

8.1实行中层干部试用期制和任期制。

新提任的中层正、副职、助理均试用3个月。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

8.2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

同时,要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每年年终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8.3建立中层干部培训学习制度。

8.3.1培训制度。

结合CRB及区域公司安排选派中层干部参加培训,学习领导力、组织行为学、管理知识及法律知识等。

8.3.2岗前培训制度。

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掌握所在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

8.3.3自学制度。

中层干部要按照公司的安排和要求,认真进行自学。

人力资源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8.4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须报告主管领导,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8.5建立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凡涉及财、物的部门的中层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区域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监察部具体组织实施。

8.6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

8.6.1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工作汇报主要包括:

车间、部门的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8.6.2中层干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出现的一些重要事项。

8.7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主管副总要定期或不定期同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8.7.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主管领导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8.7.2人力资源主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

对群众反映出的中层干部在某些方面突出事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约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提出批评改正意见。

8.8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8.8.1建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

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8.8.2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要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9、中层干部考核

9.1中层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措施。

考核的目的在于激励中层干部忠于职守,务实创新,提高中层干部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交流提供依据。

9.2中层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

9.3中层干部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9.3.1日常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人力资源部依据中层干部量化绩效考核卡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专项评审等形式和渠道,实行月度考核。

9.3.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公司统一安排,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9.4中层干部考核评价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具体详见《中层干部综合业绩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9.5中层干部的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和主管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班子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班子评鉴、反馈意见、研究改进措施的程序进行。

9.6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10、交流回避

10.1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之间、部门与车间之间、区域内公司与公司之间、区域外公司之间进行。

10.2轮岗交流的主要对象是:

中层正职同一职务任职满三年需要轮岗交流的;

需通过轮岗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根据工作需要应该轮岗交流的。

10.3进入公司后备人才培养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安排到人才缺乏地区进行挂职锻炼。

具体根据各公司人才储备培养计划由公司提出申请,区域公司协调安排。

10.4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回避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0.5回避内容包括:

10.5.1任职回避。

中层干部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

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

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10.5.2工作回避。

在讨论或决定岗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干部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11、辞职降职免职

11.1辞职

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公司人力资源部,请示主管领导后报执总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否则,应给予行政处分。

11.2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业绩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11.3免职(解聘)。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经批准辞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

因事假脱离岗位达15天以上者;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到3个月者;

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公司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者;

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公司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2、纪律与监督

12.1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12,1,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过程中,严禁进行拉票等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活动。

12.1.2在考察中层干部时,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在考察中弄虚作假或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12.1.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做出的中层干部任免决定。

12.1.4不准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12.2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12.2.1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应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12.2.2审计监察部对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12.2.3员工对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区域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上级组织检举、申诉。

13、附则

13.1本办法由区域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

13.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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