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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办法四

第十一章行车通信业务施工

第51条跨局通信施工方案制定程序。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审核。

跨局通信施工方案制定程序:

施工申请铁路局电务处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铁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需其他铁路局配合施工时,施工申请铁路局电务处还须向施工配合铁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以及需要配合的施工项目、时间等内容。

受施工影响铁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会同本铁路局相关部门,对本铁路局管内施工受影响范围、时间及施工影响区段运输调整方案(或行车通信方式调整方案)等事项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功能验证方案;施工配合铁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对施工配合项目、时间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配合施工方案。

第52条跨局通信施工等级确定原则。

跨局通信施工的等级,由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

第53条跨局通信施工计划的编制。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相关内容),按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由路局电务处综合审定把关后报路局运输处,路局运输处报总公司运输局审批,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施工日计划应经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受施工影响铁路局通信部门(电务处)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分别向本铁路局调度所申请施工日计划。

第54条局管内通信施工计划的编制要求。

中断局管内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按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

第55条通信设备的检修作业。

通信(电务)段进行影响局管内铁路运输生产的通信设备检修,不中断行车通信业务时,应及时提出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规定与路局有关处室、调度所会签,由电务处审查把关。

会签完成后,由电务处起草电报,并将报文连同《铁路运输通信设备检修停机审批表》送交运输处审核后发布。

通信设备(车站传输设备、车站通信电源设备)检修作业例会,凡涉及调度使用的通信设备检修时,由调度所组织召开,其他均由电务(通信)段组织召开。

第56条跨局通信施工登销记。

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受施工影响铁路局应同时在本铁路局进行施工登销记。

具体施工登销记地点在例会中确定。

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铁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铁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57条邻近营业线施工分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

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施工单位按上述原则进行初步确定,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由路局施工办确定施工类别。

5.邻近高速铁路B类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项目,由施工单位向路局主管处室提报专项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处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施工方案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报施工办审批下发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第58条邻近营业线施工编制程序。

1.施工单位上报的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应初步判定类别,并报铁路局主管部门预审,核定该项目类别,属于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2.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路局施工办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施工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于每月13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施工方案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于每月18日前,将本专业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报路局施工办,由路局施工办汇总后作为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附件下发,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1。

第59条邻近营业线临时施工计划。

1.对于临时产生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负责提前向铁路局主管部门提报施工计划及施工所属类别。

其中属于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本办法临时施工相关规定执行。

2.临时增加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前5日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施工方案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报路局施工办,路局施工办提前3日以电报形式下发。

第60条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1.邻近营业线各类施工均须签订安全协议。

属于A类及B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及C类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或设备监控单位)签订,路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安全协议内容应符合规定,明确发生事故责任划分。

2.A类及B类纳入局施工计划的施工,必须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防护,B类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及C类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设驻站防护员和现场防护员。

B类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驻站防护员在邻站列车开出前,必须通知现场停止作业并确保机械材料未侵入限界;C类施工驻站防护员在邻站列车开出前,必须与现场防护员联系,确认现场防护措施有效。

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不间断联系。

3.施工单位要建立进场施工签认单制度。

施工单位每日在施工前须提交施工现场作业签认单(格式见附件14),并与相关单位配合、监控人员现场签认后方可施工。

4.各有关单位要细化本单位邻近营业线施工监控措施,按规定对邻近营业线施工派员监控,每月对管内所有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掌握邻近营业线所有局内、外单位承担的施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安全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进行处理,严重者直至停工整顿。

5.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每日对所管理的邻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巡视检查一遍;每周对所有施工项目检查一遍,每周检查情况报建设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安全问题,有权进行处理,严重者直至停工整顿。

6.监理单位要指派业务精、责任心强、能够胜任该项施工的技术人员担任施工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规定,明确每项施工中每道工序的监理要求和标准,并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7.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的施工组织措施、施工类别进行施工,严禁利用C类计划实施A、B类施工项目,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61条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

1.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检查和监督工作由路局施工安全监督队伍负责。

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建立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工作制度,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和局建设处也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应根据施工管辖范围,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路局各处室、各运输站段、各级干部、职工均有对邻近营业线施工检查监督的责任。

2.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监督队伍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由铁路安全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维修组织实施

第62条高速铁路维修作业。

1.高速铁路维修作业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设备管理部门在制定维修作业计划涉及其他部门时要主动联系其他设备管理部门,减少或避免维修作业时相互干扰。

2.高速铁路维修作业需开行路用(含工程,下同)列车时,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纳入维修计划。

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明确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停车地点、作业地点、作业防护地点及转线计划,明确路用列车司机和随车的施工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GSM—R电话号码)。

维修计划下达后,设备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路用列车开行方案。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应征得调度所同意。

3.高速铁路固定设备上线检查、检测、维修等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

其它在路基坡脚、路堑坡上、桥涵底部等不进入封闭栅栏的作业,按路局相关规定执行。

4.高速铁路维修天窗结束后开行动车组列车前,应开行确认列车,确认列车开行纳入列车运行图。

5.受动车组夜间集中出入库及整备作业影响,动车所内不影响站内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可在昼间安排。

第63条普速铁路维修作业。

1.普速铁路维修作业,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同时影响上下行线路使用不得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30分钟时,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等时长套用,不再单独安排维修天窗。

2.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

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

(1)工务部门:

使用探伤小车、轨检小车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上线检查、检测作业;预卸路料的加固;线路标志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弃物。

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线路限速或允许速度小于等于60km/h的区段,允许使用撬棍、洋镐、小型液压起拨道器、螺栓扳手等小型工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接零件、撤垫板作业及人工补充石碴,但严禁利用旅客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

(2)信号部门:

光电缆径路检查、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的作业。

(3)通信部门:

在道床坡脚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通信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业务办理和保护试验等作业。

(4)供电部门:

接触网步行巡视、静态测量、测温等设备检查作业;接触网打冰,处理鸟窝、异物;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的标志安装及整修、基础整修、接地装置整修、支柱基坑开挖等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作业。

(5)车辆部门:

设备巡视、检查、油润、紧固和清除异物的作业。

(6)货运部门:

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巡视、检查和外部清扫、油润,清除影响正常工作的异物作业。

(7)房建部门:

在站台安全线以内进行日常设备巡视,客车栓巡检、非电气化区段的站台限界测量。

上述作业必须制定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车间一级审核,并报段批准,具体审批程序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制定。

上线作业时必须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64条变更天窗起止时间的规定。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

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第65条动车所内维修作业。

动车所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动车组出入库的前提下,由动车所衔接的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安排。

第66条维修与施工天窗的共用。

维修作业单位在编制维修作业计划时,要结合《月度施工计划》,充分利用既有施工天窗,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为保证作业安全,在天窗时间内,维修作业与施工作业在同一区域进行(影响范围相同或有交叉)时,维修作业单位须与施工主体单位签订“天窗共用签认单”(格式见附件15)。

维修作业单位向车务站段提报计划时,要在《周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表》的“影响范围”栏中注明“与XX单位XX施工共用天窗”,并附有“天窗共用签认单”。

对附有“天窗共用签认单”的维修作业,车务站段(高速铁路为主管业务处)要认真审核,并优先纳入维修作业计划中。

对共用天窗的维修作业,作业单位须参加施工例会。

在作业过程中,维修作业单位须服从施工主体单位的指挥,施工主体单位应为维修作业提供方便。

共用天窗施工,施工时间超过维修天窗时间时,在不影响施工天窗作业和列车运行情况下,列车调度员根据维修作业单位请求,可适当延长维修天窗时间。

多个单位在同一地段共用天窗时间进行维修作业且有工程车参加时,各维修作业单位间须签订“天窗共用签认单”。

第67条维修计划的核实。

次日维修作业计划必须由分管副段长审批。

维修天窗作业前日,作业负责人须与有关车站核实次日维修天窗计划,做到准确无误。

第68条工程路料(长轨)车的运行及装卸。

1.不超过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电化区段需接触网停电时除外),不纳入天窗修计划。

区间装卸路料,不需履行会签手续,施工单位可直接向主管处室提报装卸车计划,主管处室于前一天9:

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由调度所施工调度室负责安排。

但站内装卸路料,须与卸车站履行会签手续方可办理。

2.利用轨道车装卸路料作业,按轨道车运行计划提报。

在“运行要求”中标注运行附加时分,调度所负责按轨道车运行计划组织安排。

3.长轨列车开行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沟帮子、苏家屯站(焊轨基地)向局管内各站加开施工用长轨列车时,应按规定随更换长轨施工项目,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2)由工务处于开行前1日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长轨列车往返运行计划及其运行条件(长轨列车辆数、换长、总重,限速条件,带道司机区段、列检作业要求等)。

(3)调度所对往返运行时刻、机车整备、补机作业及带道司机在日(班)计划中给予安排。

租用机车时,由出租机车所属机务段负责提前与相关电务段联系,确认机车出车前按规定安装好相关技术数据。

长轨列车经由列检所(作业场)时,及时安排列检作业,并禁止经驼峰及平面溜放作业。

第69条不办理接发列车行车设备的维修。

1.高速铁路车站(高普速共用车站普速场除外)不办理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维修作业,均按本办法第41条办理。

2.普速铁路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

车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原则上每次不少于40分钟。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

第70条电力电源转换时的处理。

电力施工两路电源(含发电机)需提前转换,不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时,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供电段提前1天书面(或用录音电话)通知车务站段(技术科)、电务段调度及相关单位,接到通知的单位应提前配合做好电源转换工作,将使用电源转至不停电电源。

供电段在停电前应与有关单位确认电源转换正确后,方可实施。

两路电源同时停电时,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由主管处确认纳入施工或维修天窗。

电力供电部门临时施工不影响使用中的主供电源,无需进行电源转换时,各供电段在停电前1天书面(或用录音电话)通知各相关单位。

第十四章施工例会组织

第71条召开施工例会的要求。

营业线施工必须在施工前召开施工例会。

参加施工例会人员参会前必须了解施工现场和施工准备情况,对安全风险进行研判,提报的例会资料必须详实准确。

各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内施工例会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保证施工例会质量。

例会按照施工等级规定如下:

1.Ⅰ级施工例会由施工办负责召集,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主持,分管运输副局长不能到会时,由分管工电、建设副局长,总工程师主持。

特殊情况下,由局领导委派的人员主持。

2.Ⅱ级施工例会由施工办负责召集,路局施工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3.Ⅲ级施工例会区分重要程度按下列规定召开:

(1)繁忙干线及干线连接正线咽喉区施工(不含道岔大修)、区间转线施工,根据工作量和影响程度,按Ⅱ级或Ⅰ级施工管理,由路局委派的人员主持。

(2)影响站内信号、联锁、闭塞设备正常使用需采用非正常办法接发列车的施工,非干线连接正线咽喉区施工、区间转线施工,道岔大修施工、站内穿跨越施工、信联闭设备施工、较大的站场改造施工,局管集中修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职主持。

(3)其他Ⅲ级施工,可由车务段(直属站)技术科(安全科)副科长及以上人员主持,特殊情况可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职指派的胜任人员主持。

各级施工例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及录音,原始记录(录音)由施工主管人员负责保管,保存期为施工结束后1个月。

4.施工例会后,相关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还应召开施工准备会,进一步落实工序组织、人员分工等准备工作和例会要求。

5.对站场(电气化)改造、增设新线、电气集中转线、线路(桥隧)大修、道岔大修、信号联锁设备大中修、换梁(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等对运输影响较大,由车务段(直属站)例会的施工,相关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分室)须派员参加例会,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审查、把关,确保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第72条Ⅲ级施工例会责任区域的划分。

1.区间施工影响一端站时,由受影响端车站或车务段负责。

2.区间施工不影响车站或两端站全部影响时。

(1)车务段管内由车务段负责。

(2)直属站与车务段相邻区间由直属站负责。

(3)车务段与车务段以及直属站间相邻区间:

双线之一线由列车运行方向后方站所属车务段或直属站负责,单线区间由上行方向后方站的车务段或直属站负责,同时影响双线或多线时,由距施工地点较近的车站所属车务段或直属站负责,三线双方向区间按单线掌握。

3.与外局分界区间的施工,施工单位为本局的,由本局分界站所属车务段或直属站负责召开施工例会;施工单位为外局的,本局相关配合单位要参加邻局组织的施工会议。

第73条同类施工的例会要求。

线路大中修、桥隧大中修、机械化维修、小机群捣固、道岔捣固、钢轨打磨、成段更换轨枕、回收旧钢轨(轨枕)、平改立、更换信号机构、更换绝缘部件等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车务段(直属站)管内进行同一性质的施工,可于该项目开工前召开一次例会。

如跨车务段(直属站)或跨月施工时,施工前或次月应再次召开例会。

第十五章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74条集中修的意义及目的。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

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

第75条集中修的天窗运用。

集中修的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

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

在完成集中修的地段,路局相关处应适当调整维修天窗和作业次数。

第76条集中修计划的编制。

集中修的年度轮廓计划由路局运输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编制并按时上报总公司运输局,按总公司运输局文电要求组织实施。

集中修具体施工计划由路局运输处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月、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

施工计划报总公司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77条集中修的管理。

为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成立集中修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

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78条集中修的安全监督。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

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分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总公司管集中修,路局安全监察室应组建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和区域安全包保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79条集中修的人力、物力准备。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总公司相关部门协调各铁路局确定,路局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路局应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80条集中修的考核。

为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集中修协调小组应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六章施工登(销)记

第81条高速铁路登记。

在调度所登记的施工、维修作业,驻调度所防护员于开始前60分钟,在调度所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格式见附件16)内登记,列车调度员签认。

在车站登记的施工、维修作业,驻站防护员于开始前60分钟,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负责签认。

第82条普速铁路登记。

各施工、维修单位要在天窗开始前,由施工负责人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防护员,以下同)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登记时,施工单位和配合单位所需登记的内容应按顺序分别登记在一起,确认无误后分别签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交车站值班员;多家施工单位(多项施工或维修作业)共用同一天窗时,各施工(维修)单位应在同一车站分别登记签名后,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人交车站值班员。

车站值班员根据施工单位请求,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

列车调度员在施工开始前向有关车站和单位(车站转)提前20分钟发布准予施工的调度命令。

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命令,有配合单位的施工,在末格给予一次签认;利用同一天窗的多项施工(维修),每项施工(维修)分别给予签认。

第83条施工(维修)销记。

施工单位(含配合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办理销记手续。

销记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防护员)组织施工及配合单位分别进行销记签名;多家施工(维修)单位共用同一天窗时,由施工主体单位在同一车站组织各施工(维修)、配合单位销记签名。

全部销记后,经设备管理单位(施工与设备管理单位相同时除外)确认签名,再统一交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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