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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谁犯法

阴阳合同谁犯法

  篇一:

“阴阳合同”风险大触犯法律将受罚

  “阴阳合同”风险大触犯法律将受罚

  在二手房市场上,“阴阳合同”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媒体多次爆料,相关主管部门也实行了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阴阳合同”还是屡禁不止,引起法律纠纷也已见怪不怪,诉讼过程不仅劳心劳力伤神伤财,而且未必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为了不让购房者再因为当前的蝇头小利引发长久的不必要麻烦,我们采访了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赵光律师,让他为我们解答关于“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问:

从法律上如何界定“阴阳合同”?

  答: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合同的备案价格与真实的成交价格不一致,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一份专门用来备案登记,是“阳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真实价格,是“阴合同”。

问:

签订“阴阳合同”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答:

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税收或者骗取贷款。

从表面上看,阴阳合同确实能让卖方或买房获得一些“实惠”,但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甚至很有可能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一种法律上明令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贷款银行可申请此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贷款方赔偿相应损失。

  再次,签订“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还存在着其他法律风险。

对卖房者而言,如果私下签订的另一份合同“阴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不详细,卖房者也有可能被买方钻了空子,只按照“阳合同”的价格支付购房款。

如果在过户前缴纳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却只赔付在房管部门备案的“阳合同”中标示的价格,买方将会遭受大额损失。

在此,律师提醒房屋交易双方不要为了少交税费铤而走险,日后难免会有更大的麻烦。

  问:

因签订“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在官司中以哪份合同为有效合同?

  答:

对“阴阳合同”的处理原则,一般可分两种情况:

  1、根据规定需要备案的合同,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

  约定的,而阴合同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

  2、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同时,需作补充说明的是,关于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理由是二者均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处理纠纷,并应对买卖双方实行民事制裁。

  第二种观点认为,“阳合同”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主要条款之一的价格条款违法进而导致“阳合同”整体无效,而“阴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阴合同”有效,“阳合同”除价格条款内容部分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应为有效。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当综合考量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刚才我们说到的《合同法》第52条所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当理解为订立合同本身的行为,而不是指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客观上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这一合同虽然客观上存在”串通“的情况,但合同内容本身不存在“恶意串通”,目的仍在于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记载,也为双方所实际履行。

此时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至于合同的一方主体没有履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将该合同如实登记并依法缴纳税金的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问:

目前是否有关于“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答:

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我们也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买卖中,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会产生交易风险,因此“阴阳合同”签定存在极大的风险。

税务部门与房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对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恶意偷、逃税费的行为制定严格的制约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二手房交易价格的不实申报行为。

  问:

签订“阴阳合同”被查出后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买方、卖方和中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答: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实后,可根据《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轻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而中介也有着不可推缷的的法律责任。

  首先,只要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且两份合

  同差价悬殊,就能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的签订,有了法律上所说的证据证明。

  其次,只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的签订,虽然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但是法院有权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问:

我们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哪些证件为法律有效证件?

  答:

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经过公证后的委托书都属于法律有效证件。

  问:

在购买二手房时应请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

我们在买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

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对于房产权证可以凭身份证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

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业费用及公用事业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户口问题

  有些二手房中会有历史户口问题,可能存在一户两本户口本,更有甚者,还会有上上家的户口存在,没有迁移走。

建议购买二手房的买主,聘请律师向公安户籍部门查询买卖的二手房户籍信息。

  对于户口问题法院不能受理迁移户口,但是如果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后上家将所有现存户口迁移,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则对于违约金索赔法院可以受理。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

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

当下二手房签的呼声愈演愈烈,相信阴阳合同已无太久的存在空间。

  编后:

  “阴阳合同”或许能为二手房交易双方省下一些税费,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阴阳”合同纠纷发生后,处理结果未必尽如人意,一旦被查实,还将依法被处罚。

只有买卖双方自觉遵守游戏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二:

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

  龙源期刊

  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

  刘敏刘金露

  :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6期

  摘要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一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在房屋买卖领域,尚无法律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阴阳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时,通常认定“阳合同”为无效合同。

关键词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效力认定

  作者简介:

刘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XX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金露,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06-057-02

  一、案情介绍

  原告:

龚某

  被告:

上海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以下简称八分公司)

  被告:

上海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第三人:

张某某、倪某某

  第三人张某某委托第三人倪某某出卖其所有的位于崇明县长征农场南坝新村的产权房屋(系争房屋),倪某某遂委托被告八分公司挂牌出卖。

之后被告八分公司通知倪某某,原告有购买该房的意向,倪某某便立即带原告去看该出卖房屋,并言明该房屋价格为人民币720XX元。

原告看完房屋后表示愿意购买,并出具购买承诺书。

一周后,原告与被告八分公司签订该房屋的《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的甲方署名为第三人倪某某和八分公司职员石某,在协议书尾部落款处甲方位置盖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印章。

协议约定被告将该房屋转让给原告,房款为720XX元。

原告于是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720XX元。

两天后,原告与第三人张某某在崇明县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按交易中心的要求,又填写了一份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和被告八分公司双方为少交税款而将购房款写为55000元。

该房屋已办妥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诉称:

原告和房屋产权人张某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均为空白,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八分公司不是该买卖房屋的产权人,无权对该房屋进行转让;且当初说是场区的房屋,但实际该房屋并非在场区,而是在南坝,被告八分公司存在欺

  篇三:

阴阳合同纠纷

  阴阳合同纠纷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9.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四:

阴阳合同的效力及责任

  阴阳合同的效力及责任

  :

  导读:

本文详细讲述了阴阳合同的解释,阴阳合同的效力、法律限制、法律责任以及法院对阴阳合同的态度,中介在阴阳合同中所负的责任。

  阴阳合同概述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

“阳合同”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的合同。

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的合同。

  阴阳合同广义通俗的解释即阳合同为合法备案登记的合同,阴合同则为不合法未备案登记的合同。

阴阳合同的概念已延伸到各大领域,主要有招标投标、建筑工程和房屋买卖。

  阴阳合同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阴阳合同的法律限制

  对于一笔交易,法律从两方面来调整,一方面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鼓励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实意思交易。

最终以真实合同为依据,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形成了两条对立的规范: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拷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

  法院对阴阳合同的态度

  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机关、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审判也相对比较宽松,除非差价太大,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阴阳合同的中介责任

  首先,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研究

  曲柏杰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在房地产等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加强,与此同时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润,承包单位为了承接工程,“阴阳施工合同”便应运而生。

本文从阴阳合同的成因出发,探究不同阴阳合同的效力及其对建筑市场价值导向的影响。

  关键词:

建筑工程合同阴阳合同招投标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阴阳合同的成因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类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因基本建设工程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的意义,故工程建设对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的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建设质量、建设周期、工程价款等可变因素较多,为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

  所谓阴阳合同(也叫“黑白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实现交易目的同时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别或者履行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的两份合同。

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往往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说明登记、备案的合同仅用于登记、备案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而另一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并实际履行。

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所以“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一种交易现象。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两种黑白合同:

  是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一是非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

前者是指发包人与承包单位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是对第一份的修改,是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

后者的概念与前者相比只是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的字样。

  从根本上讲,阴阳合同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产生的,一方面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

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业主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竞争秩序还很混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十分突出。

因此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加大了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力度,许多地方人民政府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实施强制招投标制度外,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工程价款在规定限额以上实行强制招标。

在这种态势下,对发包人而言,一方面须按政府规定对发包工程招标;另一方面,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还有许多施工企业愿意在“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与其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阴合同”。

这就是“阴阳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类别

  

(一)根据阴阳合同形成的时间划分

  从建设工程是否需要招投标而言,对于黑白合同的成因可以分为必须进行招投标而订立的,以及不以招投标为必备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从合同订立的时间上来看,有的黑合同签订在先,有的白合同签订在先。

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要求对工程取费、付款条件、垫资等做出书面承诺;有的已选定了施工者,并签订了包括工程取费、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

  施工。

当设定了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之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在上述行为之下,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有实质差异,于是就形成了一“阴”一“阳”合同,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属虚假招、投标。

  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绝大部分的黑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但有的黑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

根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

  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如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但有时施工者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在合同谈判中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

于是双方在签订合法的白合同之后,又另行签订黑合同。

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如降低原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3.“黑白合同”同时签订

  即双方就招标、投标文件签订一份合同用于备案,而又私下签订一份与备案合同的实质内容有差异的合同用作实际履行,这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

  (三)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划分

  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阴阳合同可划分为依法属于必须经过招投标的阴阳合同和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阴阳合同。

  三、不同类别阴阳合同的效力

  对于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目前我国最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

  第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院解释”第21条主要是依据该条的规定而订立。

  在目前的情况下,在审理中针对该类案件中不同情况,主要是根据招投标法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与否的工程项目的二类情况来认定:

  其一,对于根据招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案件的认定。

  如果建设方与施工方在招投标手续方面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应当认定备案合同有效,按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等问题。

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就相同工程内容另行签订的未备案的合同一般则不应予以认定。

  但如有下列情况,则应当另当别论。

如当事人为逃避资质问题,而将同一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发包给同一施工人的,此时,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性。

或者当事人为了应付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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