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Z01运营事业总部员工奖惩实施细则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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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Z01运营事业总部员工奖惩实施细则20

运营事业总部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GDY/QW-GL-RZ-01

1前言

为使本标准更好地适应运营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奖惩机制,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劳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奖惩力度、促进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实现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目的,根据运营总部实际,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该细则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以精神奖励和思想教育为主,体现“以人为本、快乐成长”的人力资源理念。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凌欢、刘宝林、罗启钊、梅光耀、刘晓峰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2版、第0次修订。

本标准于2014年2月14日发布。

本标准自2014年2月15日起实施。

原第1版、第0次修订版本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员工行政奖惩的标准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对总部下属各二级单位及全体员工行政奖惩的管理。

3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惩处暂行办法》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

《总公司诫勉暂行办法》

GDY/QW-GL-PW-03运营事业总部票务稽查管理办法

GDY/QW-GL-RZ-07.01运营事业总部劳动纪律、考勤及假期待遇及加班加点管理规定

GDY/QW-GL-RZ-03.02运营事业总部生产岗位调整聘用管理办法

GDY/QW-GL-RZ-08运营事业总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4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1奖励。

奖励是指对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科研技改、安全生产、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行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一种措施。

奖励分为:

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晋级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4.2惩处。

惩处是指对员工违纪、违规、工作失职或与公司文化相悖的行为给予的一种处理措施。

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行政诫勉、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4.2.1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指对员工一般的违纪、违规或与公司文化相悖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希望员工本人及时改正并教育其他员工引以为戒的一种行政处理。

4.2.2行政诫勉。

行政诫勉是指对在思想作风或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行政处分的员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书面警诫,令其限期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理。

诫勉的期限为6个月或12个月,员工在受行政诫勉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或晋升职务(职级)。

4.2.3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对违纪、违规、工作失职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员工进行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员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或晋升职务(职级)。

4.2.4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对违纪、违规、严重违章、工作失职情节及后果严重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公司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罚。

5基本原则

5.1奖惩有据的原则:

奖惩的依据是公司、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操作规范等。

5.2奖惩及时的原则:

为及时鼓励员工的突出事迹,树立员工行为标杆并纠偏员工的不良行为,充分发挥奖惩机制应有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5.3奖惩公开的原则:

为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6奖励

6.1奖励种类

奖励种类:

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晋级,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6.1.1有下列表现,视其功绩与影响的大小,给予通报表扬:

a)在事故抢修或抢险工作中,反应迅速,积极主动,能及时处理关键故障的。

b)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及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经济效益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c)抓获犯罪嫌疑人员,受到公安机关表扬或及时制止犯罪嫌疑人员盗窃地铁设备、设施或截获犯罪嫌疑人员盗窃的地铁物资,为地铁挽回经济损失的;

d)在服务场所拾获现金、证件、物品等财物,能及时交还,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或在工作场所拾金不昧的;

e)在总部开展的专项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较有成效的;

f)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应予奖励的。

6.1.2员工有下列表现,视其功绩、影响、经济效益的大小,可给予记功、记大功并视情况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

a)对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或上报,对破坏正常的运营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及时制止或上报,济贫救弱,见义勇为,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经调查核实无误的;

b)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及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经济效益20000元以上的;

c)推进国产化项目有重大经济效益的;

d)服务工作表现突出,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帮助,并能为广大员工起示范作用,受到主流媒体表扬,对公司品牌形象提升作出一定贡献的;

e)其他方面有特殊成绩应予奖励的。

6.1.3员工有下列表现,视其功绩,影响,经济效益的大小,可给予通令嘉奖并视情况奖励2000元,或可给予晋级:

a)在维护正常的运营生产、工作秩序,社会治安中,对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公司、总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或上报,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b)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的;

c)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巧妙的服务技巧应对特殊乘客,成功化解公司公关危机的服务事件,高度体现服务意识、服务敏感性,且对公司品牌形象提升作出重大贡献的;

d)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应予奖励的。

6.1.4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根据总公司、运营总部有关评先要求进行。

6.2对安全生产奖励的特别规定

6.2.1奖励原则

6.2.1.1总部对在发现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6.2.1.2总部设安全奖励专项资金,设立“单项安全奖”项目,奖励员工在安全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

6.2.2单项安全奖:

对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方面有突出贡献、防止事故有功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a)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出现重大行车事故及人员伤亡的情况或在处理突发事件表现突出,使公司、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功及以上奖励,并视情况奖励2000元至4000元;

b)及时发现较大安全隐患,防止出现较大行车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或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并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功并视情况奖励1000元至2000元;

c)及时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及时报告、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况奖励500元至1000元;

d)及时发现系统设备功能隐患,直接影响行车安全或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告、处理、防止事故/事件发生,为公司挽回或堵塞潜在损失,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况奖励200元至500元;

e)其他经总部安全委员会审定的,对地铁运营安全有贡献的,由安全委员会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6.3 在工作过程中,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避免重大社会公众事件发生,可予以重奖,重奖金额可视情况为原标准的2-5倍。

6.4 奖励权限和实施

6.4.1奖励权限

6.4.1.1通报表扬由员工所在分部及以上组织负责实施,经分部及以上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后,由该组织的领导签发后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其中分部通报表扬:

由员工的直接上级将处理建议报分部,由分部核准事实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分部支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在分部范围内通报;部门通报表扬:

员工所在分部将处理建议报部门,由部门核准事实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经部门支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在部门范围内通报)。

对总部职能部门员工,给予通报表扬的,由各职能部门申报,经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6.4.1.2对授予记功、记大功的,由各二级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报本单位党政领导联席会讨论决定,由本单位领导签发后发文,总部人力资源部按季度收集此类案例在总部范围内通报。

其中,对总部职能部门员工,给予记功及以上奖励的,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对于部门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给予记功及以上奖励的,各二级单位须报运营总部审核后再实施。

6.4.1.3对授予通令嘉奖、晋级的,由各单位报运营总部人力资源部,经安全质量部(涉及安全、综治)审核、运营总部工会会签,运营总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并发文,在总部范围内通报。

6.4.2涉及跨中心/部门/分部的奖励由上一级管控组织――总部/中心/部门参照上述流程负责实施。

6.4.3对于通令嘉奖及晋级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总部工会负责对申报的奖励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必要时可提请总部财务部、安全质量部、企业管理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出具评估报告、核实贡献金额、会签意见,并根据本细则拟定员工奖励建议,报领导审批。

6.4.4对总部、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记功及以上奖励的,须报请任免机关批准后施行。

6.4.5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员工奖励台账并按月上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总部人力资源部须对员工奖励的情况,每季度进行评估,加强监督与指导。

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案例研讨。

7惩处

7.1惩处种类

惩处种类:

通报批评、行政诫勉(诫勉半年、诫勉一年)、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7.2惩处标准

7.2.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a)不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1个月内迟到、早退达3次,或1个月内旷工1次或1天的;

b)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c)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及指挥,贻误工作的;或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d)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或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e)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文明服务,损害公司形象,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f)违反规定、操作规程、流程、程序或不依规章制度秉公办事,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g)弄虚作假,有欺骗他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h)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压制不同意见,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i)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j)参与、支持非法活动或组织,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k)违反岗位工作标准或行为规范,情节及后果轻微,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l)其它违纪违规行为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7.2.2员工出现下列行为,给予行政诫勉(诫勉半年、诫勉一年):

7.2.2.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诫勉半年:

7.2.2.1.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a)因不遵守劳动纪律受到通报批评后1个月内,再次出现迟到、早退或旷工行为的;

b)无故不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或参加学习和会议3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迟到、早退、及有影响他人的现象;

c)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擅自调班,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

d)上班时间存在睡觉(打瞌睡)、干私活、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提前吃饭、收听收音机、听音乐的情况的;

e)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低的;

f)公司内部业务考试过程中,舞弊、作弊的;

g)当班期间,不执行岗位职责或工作标准的规定(未受到投诉),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h)工作中出现差错,不接受批评教育,不配合调查的。

7.2.2.1.2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浪费原材料、能源等:

a)违反规章制度,给安全行车、安全工作和设备操作带来安全隐患的;

b)进行设备维修或操作时吸烟或在非吸烟点吸烟,随意丢烟头的;

c)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

d)不按规定巡回检查,不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和处理事故的;

e)不按规定使用、维护、保养、清洁、摆放设备和工器具的;

f)不按规定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的、原始台帐记录及在工作记录的、台帐上乱写乱画或撕毁工作记录、台账的,发现不正常现象不及时上报情况的等;

g)不落实文明生产(办公)区域分工责任制,未按规定进行环境、设备、物品清洁的。

7.2.2.1.3引起员工有责投诉,情节轻微的;

7.2.2.1.4其他违反《总公司诫勉暂行办法》、总部劳动纪律、作业、安全纪律及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7.2.2.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诫勉一年:

7.2.2.2.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的:

a)消极怠工、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生产(工作)指标、任务及不按规定交接班等的;

b)闹不团结,互相拆台、态度恶劣、打击报复、诬告、虚报、伪报的;

c)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隐瞒工作中的错误的;

d)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尚未造成损失的;

e)无特殊原因超出核定的原材料消耗,造成原材料浪费的;

f)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给安全行车、安全工作和设备操作带来严重隐患的;

g)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检查考核,辱骂或威胁同事或上级的。

7.2.2.2.2员工服务态度差,与乘客争吵或损害乘客利益,与同事无理取闹、吵架、打架的。

a)当班时间内,看见乘客有合理需求时,不提供相应的服务的;

b)因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工作质量等受到乘客投诉的;

c)挑拨离间、造谣生事、恶语伤人、起哄闹事、假公济私、搞歪门邪道的。

7.2.2.2.3因玩忽职守、督导不力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差错或损失,情节较轻的;

7.2.2.2.4对影响运营安全生产的关键、重要信息及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晚报、迟报,未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7.2.2.2.5其他诫勉半年中的违纪行为或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经提醒督导后,仍未改正的。

7.2.3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2.3.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a)12个月内受到2次通报批评或行政诫勉,再次违纪违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诫勉的;

b)因不遵守劳动纪律受到行政诫勉后1个月内,再次出现迟到、早退或旷工行为的;

c)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生产任务的;

d)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e)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1000元以下2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的;或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差,或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情节及后果较重的;

f)违反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国家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200元以上的;

g)参与非法聚集活动的;

h)伪造或篡改工作/考勤记录的;

i)对影响运营安全生产的关键、重要信息及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未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j)对影响运营安全生产的关键、重要信息及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晚报、迟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k)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经营管理、票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者,情节较严重,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

l)其它违纪违规行为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

7.2.3.2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a)因不遵守劳动纪律受到警告处分后1个月内,再次出现迟到、早退或旷工行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b)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c)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d)违反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国家资产,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e)组织和参加非法聚集活动,经长时间反复教育仍不悔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f)服务态度恶劣,与乘客争吵,影响公司声誉,情节较严重的;

g)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质量差,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纰漏或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直接责任者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h)对影响运营安全生产的关键、重要信息及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i)对影响运营安全生产的关键、重要信息及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晚报、迟报的,造成安全事件/事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j)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规定任用不符合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的员工,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k)管理人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l)在招聘考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泄露考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资料等行为的;

m)利用互联网、微博、信件、电话、传单、手机短信、信访等方式,诽谤、造谣、伪造或在外散播与事实有偏差,损害公司或他人名誉言论的;

n)出现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制定或者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程序违法等其他严重决策失误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o)出现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和工作部署;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审计建议;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致使本单位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类似事故、事件、案件等工作失职、失误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p)出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类似事故、事件、案件;对群众实名举报的违法违纪线索不及时按规定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纵容包庇或者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涉及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迟报、谎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等管理监督不力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q)出现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应当依法履行的党政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干预、限制、阻碍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等滥用职权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r)出现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s)其它违纪违规行为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7.2.4解除劳动合同

7.2.4.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运营总部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a)因渎职过失,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危害运营安全后果,经司法机关查处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b)对破坏、盗窃地铁设备、设施,造成损失,或故意行为可能导致列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c)对影响运营安全生产的关键、重要信息及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造成安全事件/事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d)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的;

e)12个月内受到2次行政处分,再次违纪违规应当给予惩处的;

f)因劳动纪律受到记大过处分后1个月内,再次出现迟到、早退或旷工行为的;

g)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组织、煽动怠工,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组织,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及指挥,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h)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i)利用职务之便或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挪用或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产者(不论数额大小视为同类性质);

j)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违反廉政规定情节严重,或违反政策法令或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公司资产,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k)故意泄漏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或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谋取私利,或散布谣言致使公司蒙受损失、造成负面影响的;

l)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文明服务,损害公司形象,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m)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尚未达到刑事处罚,但给本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n)虚报应聘资料或弄虚作假,欺骗他人、单位的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o)利用职权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p)盗窃、诈骗、赌博、嫖娼、卖淫、吸毒、打架、斗殴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不够刑事处罚的;

q)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员工,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岗位需要安排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r)利用互联网、微博、信件、电话、传单、手机短信、信访等方式,诽谤、造谣、伪造或在外散播与事实严重不符、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名誉言论的;

s)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事故隐患或安全事件/事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t)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7.2.4.2员工有上述各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根据破坏情况追究其赔偿责任。

7.3对安全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7.3.1处罚原则

7.3.1.1安全处罚实行以责论罚的原则。

7.3.1.2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同时进行,且根据事故/事件等级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绩效奖进行考核。

7.3.1.3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和处罚按照《运营事业总部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定》(GDY/QW-GL-AQ-03)的程序办理。

7.3.2事故责任人处分和处罚

7.3.2.1根据《运营事业总部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定》(GDY/QW-GL-AQ-03),按照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分为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事故、责任险性事件、责任一般事件、责任事件苗头。

对因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a)发生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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