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认识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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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认识与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认识与思考

贺鸿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采用核定征收办法仍是其一种征收方式,并且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比例呈上升趋势,该办法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践证明,执行此项税收政策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下面略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对核定征收管理方式的认识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现在一些税务人员及纳税人认为:

一是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可以自由选择,选定后,一年不变;二是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年终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不需要年终汇算清缴。

本人认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手段较为落后,人为地为企业避税开辟了空间,能定性为企业,首先应该健全账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应该实行查账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即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实践证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一)、政策制定层面存在的问题  

1.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

企业主动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发展方向,而核定征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确定收入或费用,就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为纳税人避税留有空间。

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估算性质,事先认定企业当年度不符合查账征收企业,确定定率或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会产生差异;如果估算偏差较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3.按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全国统一制定一个标准,且上下浮动范围太大从而造成随意性大),不具有权威性,纳税人难以认同。

  4、缺乏法律支持,可操作性差。

一是未规定核定征收的调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了6种核定情形的适用条件仅仅是“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纳税人符合6种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就可以进行核定,完全没有调查程序的要求。

《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只规定了核定方法,没有规定核定程序。

二是未有企业账务健全的鉴定标准与机构。

致使税企就账务是否健全产生争议。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1.如何鉴定账务核算健全

《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

设置了财务账薄,并不能说明财务核算健全了,故而账务健全应条理化,便于操作和确任化。

 

2.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

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

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3、以收入总额作为计税收入不尽科学

  对实行按照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

对于能够准确确定收入总额而无法确定成本费用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失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办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收入总额的认定不好掌握。

 

  4、“一刀切”及“一核了之”现象普遍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往往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进行核定,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基本上是“一核了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缺少调查和了解,在下一年度的核定工作中又是按上年的核定标准操作,而不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影响了税收核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5、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些企业,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按收入核定,只记收入帐,按成本费用核定,只记成本费用帐,其它业务就直接放弃记账,完全违背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规定和《会计法》。

6、在应税所得率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运用数学等式依法计算出来,而应税所得率是测算出来的,由于受不同地域、环境、规模、经营方式的影响,测算结果不符合企业实际盈利水平,不能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企业所得税中性原理。

7、核定征收依据不足,很难实际准确测算出应缴纳的税额。

在核定征收过程中,虽然也规定了核定税额时应参照的标准,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在核定实际中,由于受纳税人经营能力、社会环境等因素很难准确核定纳税人实际应交纳的税额。

 (三)、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仍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之一,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1、明确“财务核算健全”鉴定机构和标准

正确理解财务核算健全内涵,不仅要建立健全账务账薄,还要看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2、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

  针对目前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的情况,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细化行业门类,方便实际操作。

3、加强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

流转税税起征点调整后,发票作为监控营业收入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供应发票,对其发票的领购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将实际经营情况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并根据掌控的情况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

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掌握其收入

加强发票检查确保成本列支的合法性,将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取得发票不合规定的纳税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从严处理。

4、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一是要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在全市或者全县范围内根据查账征收企业的数据,统一建立所得税分行业预警指标(应税所得率),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定率或定额要比照或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从高核定,防止少数行业和企业主动选择核定征收管理,规避正常税收管理;二是要建立必要的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应选取一定比例的核定征收企业,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等方面全面跟踪,及时调整(调高或调低)核定标准或(责令)改为查账征收。

三、对今后一段时期核定征收工作的思考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税收法定等原则相悖,但现阶段它还有保留的必要。

(一)、现阶段必须正确处理好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

一是逐步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明文规定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依法建账是纳税人义务,依法监督企业建账是税务机关权力,任何人不得随便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对不依法建账建制的纳税人,除限期改正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是逐步缩小核定征收的范围,减少核定征收的户数。

在法律上对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标准提高,缩小核定征收的范围。

只要认定纳税人有建帐能力的,都应该督促其建立正规完善的建帐建册制度,实行查帐征收。

应该逐渐改变部分纳税人懒于建帐的依赖思想,大力推行建帐建制的工作。

在以前的核定征收中,由于定税往往偏低,纳税人愿意核定征收。

所以可以采取适当提高核定的税额,从高定税的方法,从而避免一部分纳税人觉得定额纳税对自己更有利的侥幸心理,让其愿意按实征收。

三是对核定征收户不应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二)做好税企法律责任鉴定 

   1、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年度实际利润率达到或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20%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书面报告。

 

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企业应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原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将按规定制发新的税务文书通知企业。

 

   3、企业违反核定办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核定征收纳税人后续管理。

1、加强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实行案例教学。

加强内部培训,及时进行新政策的学习与培训,推行案例教学,提升税务人员自身素质与技能。

强化外部培训,尤其是企业法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培训,推行分行业的案例教学,提升纳税人自身素质和理解与运用能力。

2、设置和登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核定征收企业的户数、名称、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及税额等基本情况,并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对核定征收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反映。

3、跟踪管理。

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强化税基管理,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或纳税人应及时主动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即重新核定,防止税款流失。

4、强化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提供的信息,对预警指标和疑点信息进行进一步梳理和全面分析,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疑点,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每年汇算清缴后先由企业自查,对前期预缴申报不足或申报不实(包括核定征收)的企业实行自查,对企业自查补税应视为纳税评估,管理员对企业自查表的数据进行分析审核,审核无误后再由纳税人到办税大厅进行补税录入,对企业自查不实纳入重点评估行列。

5、加大检查。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将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特别对应取得而不依法取得发票的纳税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从严处理,对关联企业必要时实行反避税措施,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增加其避税的风险,全面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四)科学核定应税所得率

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应多渠道进行测算,以市、县确定所得率,使应税所得率贴近企业实际盈利水平。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由征收单位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3、合理制定和调整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选择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挑选一些与企业的经营收入关系较为密切的指标,作为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的依据。

如:

对于生产加工业,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时应该考虑下列指标:

产品销售区域仅局限于本地区或跨地区乃至跨省、所属区域同行业相对较为集中还是较为分散、主要设备规格及数量、拥有交通工具数量及种类、经营年限、有无广告及广告覆盖范围、信誉程度、发票使用情况等等。

核定商业企业应税所得率时应该考虑下列指标:

经营地段、商誉、拥有交通工具数量及种类、经营方式属专卖或批发或零售、经营年限、有无广告及广告覆盖范围、商誉、发票使用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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