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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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样式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样式)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学生):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

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湖南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

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1月20日。

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10个工作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乙方代理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及其下属机构。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当甲方在校期间违反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据不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手续时,自丙方向甲方发出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自付利息。

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甲方违约造成的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代理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偿还日期为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

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10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如甲方拟采用上述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允许提前还款,但须一次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利随本清。

允许甲方在固定的日期提前还款,每季度第二月的20日(即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为提前还款日。

甲方应在提前还款日的15个工作日前向丙方提出申请,并按照丙方的通知在就近的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

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三)如甲方所偿还乙方的款项少于按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债务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

(1)支付依法或按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

(2)支付应付罚息、复利;(3)支付利息;(4)支付应付本金。

第七条委托代扣

甲方在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为: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即授权乙方代理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合同变更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如以下情况发生,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后方可转学;

(二)当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毕业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三)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乙方丁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离校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离校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八)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

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丙方承诺

(一)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二)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a.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b.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c.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d.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湖南省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湘教发[2007]39号)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特别提示

甲方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录入的资料包括:

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贷款信息。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

乙方:

签章(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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