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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重点

《国家公务员制度》期末复习资料

第七章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第1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用考试的办法,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原则

(1)公开的原则。

所谓公开,首先是招考职位的公开;此外,公开还包括招考名额、考试科目和范围、日期、程序及考试录取结果等内容。

贯彻公开原则,不仅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各类人才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以便能够扩大选任的范围,提高录用人才的质量;而且,也能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督,保证录取过程公平。

(2)平等的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其政治信仰、种族、肤色、宗教、年龄、性别、婚姻家庭状况如何,都有权利和机会报考公务员,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力与机会。

坚持平等原则,目的是确保公民都能够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3)竞争择优的原则。

所谓竞争择优,就是根据报考人所得分数多少排列名次,鉴别优劣,择优录用。

各个国家择优的标准不同,我国将报考者的知识、能力、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等各个方面都作为择优的标准。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1)是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凡进入公务员队伍,都要经过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考试在公务员制度中的这种地位,使其在提高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是抵制用人单位“权力寻租”等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

考试录用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标准,不分对象,一视同仁,公开竞争。

这实际上是在用人工作中增加了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机制。

(3)是选拔德才兼备公务人员的重要手段。

考试录用主要有三个环节,笔试、面试、考核。

笔试侧重于考察基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面试侧重于考察言语表达能力、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其它实际工作需要的能力;考核则是对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的考察,如果招考者是在职人员,那么还要考核其工作政绩,出勤情况以及工作表现等。

第二节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一、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范围

(1)各国公务员考试录用范围的两种情况:

一种是无论是领导职位还是非领导职位,只要出现空缺,都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补缺;另一种是只有那些低级别的职位才使用考试方法,而高级职位则采用内升或其他方法进行补缺。

(2)我国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这部分公务员主要是指:

主任科员、非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再考试录用之列。

(二)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1、基本条件

(1)国籍条件:

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条件:

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如有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年龄限制。

(3)政治条件:

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品德条件:

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身体条件:

具有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素质是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基础,如果身体条件达不到履行职责的要求,就会延误工作,影响履行职责。

(6)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要求:

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规定,附加条件应当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其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2、否定性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两个前提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考试录用方式与内容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品能测验、技术考核、个别测验、身体检查等,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笔试和口试

1、笔试:

用以测验报考者个人的知识结构、分析思维能力、文字表达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两种基本形式:

一种是英、法、德采用的传统论文形式,通过论说文或记述文来解答命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选择式,以填空、选择、判断来回答问题。

2、口试:

主考人当面对报考人进行测验,考察报考者个人的思考能力、语言表达、交际能力、性格特征、机敏程度等。

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个别面谈,报考者先简单演讲后回答问题;二是分组口试,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先自我介绍后小组讨论。

(2)我国公务员考试方式和内容

1、笔试:

主要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两个科目。

(1)公共科目的考试。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按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

(2)专业科目考试。

考试内容等具体规定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2、口试(面试):

是对那些已经通过笔试的报考者进行的考试。

主要考试以下能力:

综合分析能力、组织计划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专业知识能力、举止仪表。

三、考试录用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考试之前,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公布录用公务员的报考简章,即招考公告。

内容包括:

录用公务员的机关名称,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地点、注意事项、携带的证件、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及主考机关等。

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主考机关应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证件以及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笔试合格者参加面试,只有笔试面试都合格才具备了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实质性条件。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

考察是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其他方面的综合考察。

考察的主要内容: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践、身体状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考察工作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根据考试、考察结果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在下发录用通知之前,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6、录用并试用。

通过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由招录机关进行考察和培训。

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

7、考录监督。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四、考试录用的组织

(一)国外公务员考试的组织

1、主考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部外制模式。

其特点是由主考机构自成系统,独立行使考试权,不受政党、行政首长的干预。

2、主考机构从属于行政系统的一元制模式,或称部内制模式。

其特点是主考部门隶属于各个行政部门,彼此可以紧密结合,管事权与管人权相统一,有利于避免职权矛盾,减少往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主考机构半独立的模式,或称折中制模式。

吸收了以上两种模式的长处,建立隶属于政府但独立于政府各部的主考机构,独立行使考试录用权,保证公正地按照考试成绩录用优秀人才;录用的公务员由各部门自行管理。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

1、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2、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3、省对设区的市有条件下放管理权限,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后可以组织本辖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但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对于面试程序,可以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体检工作,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三)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考试制度缺乏统一性;

二是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设置不十分科学,考试信度较低;

三是公务员考试的方法和环节不尽合理,考试效度较低。

第九章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机关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包括有关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及其权限、任免职务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一)任职

(1)含义:

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项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用的范围:

经考试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任职的;转任或者挂职锻炼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2)任职与录用比较:

任职是指授予公务员身份的人一定的职务,确定他在某一岗位上负责一定的工作,同时授予其相应的权限。

录用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式和途径将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赋予其公务员身份。

被录用者只是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并不一定担任什么职务。

从时间顺序上来说,任用可以在录用的同时进行,也可以在录用以后进行;从逻辑顺序上来说,则必然是考试录用在前,任用在后。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免职

公务员的免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和形式,免去公务员所担任的某一职务。

公务员的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

程序性免职,是指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这种免职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以便将其原任职务的职位空出,另任他人补充。

单纯性免职,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如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因健康欠佳,能力、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

(需注意的是)公务员免职不同于其行政处分中降级、撤职、开除,它是基于公务员转换职位任用、职务升降、离职学习、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退休及其他原因职务变化等自然发生的。

它也不同于行政处分中解除行政处分的规定,它不存在解除免职的问题。

因此,公务员的免职既可能表现为免去现任职务而不任命新职,也可能表现为免去所任职务之前或同时任命新的职务。

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

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密切相关。

转任、升任、降任都要通过职务任免来实现。

另一方面,任免与考核、奖惩、工资、培训紧密衔接,因为考核、奖惩、工资、培训等都是以公务员在某部门担任某职务为前提的。

(二)是优化行政机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保证

事业的发展会引起公务员任职的变化,同时由于公务员本人生理、年龄、知识和能力的老化与衰竭,也需要随时进行替换与补充。

(三)有利于广开才路,发掘人才资源,促进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后,在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基础上对公务员职务实行任免,有利于从丰富的人才资源中不拘一格地发现和任用能人,有利于克服传统人事制度的弊端,广开才路,促进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特点和任用方式

(一)特点

1、严格区分任免对象。

对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的任免作了严格区分,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2、任免对象更完整、更全面。

对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办理任免手续;在晋升、降职、录用、调任、转任、挂职锻炼、退休时都办理任免手续。

3、任免内容有新发展。

除了通常的职务任免以外,我国《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兼职、最高任职年龄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任职方式

选任制和委任制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职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或免职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或免去其担任的一定职务。

其实质是由上级领导直接决定任免人选。

在实践中,还有其他两种任用方式:

一种是提名委任制。

这是一种由法定领导人提名,经权力机关决定的公务员任职方式。

法定领导人提名的人选,必须是由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的合适人选,以保证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严格符合党的要求,这种方式多适用于挑选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另一种是考任制。

这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根据统一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程序任用公务员的形式。

这种任职方式是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发展起来的,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有利于避免用人问题上的人治现象和其他不正之风。

  无论采取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哪种方式,都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公务员职务任免权限和任免程序:

1、任免权限∶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任免权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强调要根据管理权限进行职务任免。

管理权限是指对公务员进行行政管理和政策管理的权力,对公务员的职务任免,由有关机关集体领导讨论决定,审批并作出是否任职或免职的决定。

2、任免程序:

(1)任职的程序

包括四个环节:

首先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其次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再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最后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2)免职的程序

也包括四个环节:

首先提出免职建议;其次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再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最后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此外,新规定对公务员免职还作了职务自然免除的规定,即当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撤职以上处分以及被辞退或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时,公务员的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只需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即可。

3、关于公务员兼职、任期和最高任职年限的规定

(一)关于兼职的规定

为了保障公务员集中精力从事本职工作,更好地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公务员任职原则上一人一职。

公务员可以在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至于兼任其他的虚职,是允许的,但不能兼任太多。

兼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

一是为了坚持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的原则;二是为了加强机关的廉政建设,避免官商不分,防止腐败

(二)关于任期和任届

1、任期制包括三层内涵:

(1)领导成员职务每一个任期为五年,任期内保持稳定。

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2)领导成员在同一个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3)领导成员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积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任期制实施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2、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期

我国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要是通过公平竞争,经考试考核录用的,实行常任制。

没有任期和任届。

原因:

这一类公务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在各级政府中是政策的执行者,担负着具体的行政业务工作,其职业需要稳定和连续。

3、关于最高任职年限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目的:

(1)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升机和活力。

(2)有利于实现领导干部的新老交替,打破干部职务的终身制。

4、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程序有待统一和规范,尤其是对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公务员兼职问题要进一步规范。

有些公务员,主要是一些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职太多,有些可能是因为工作需要,有些兼职就未必是工作的需要。

至于兼职报酬,更是没有有效措施加以规范,以致滋生一些腐败现象。

第十一章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交流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的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其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把这一活动与过程的有关事项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保证贯彻执行,就形成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二)特点

1、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是法定的。

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

3、公务员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职务和级别的升降。

4、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是确定的。

原因不外乎两方面:

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的愿望。

但工作需要是第一位的,照顾个人愿望是第二位的。

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

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

(一)稳定性原则

每年交流人员要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不至于因为流动比例过大而给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科学性原则

公务员交流必须量才适用、量事用人,做到既有于工作开展又最大限度发挥个人的特长,从而达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

(三)合理合法性原则

公务员交流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一定的规章制度,各级国家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空缺,使交流工作能顺利、合法地实现。

(四)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公务员有义务服从组织管理,服从组织上的交流安排。

被交流者如有不同意见,可向组织提出或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能借此讨价还价,拖延或拒不服从交流安排。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作用

(一)有利于各部门之间互通有无,做到人尽其才,达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

(二)有利于增加公务员的阅历和提高其能力

(三)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朝气

(四)有利于冲破“关系网”,防止腐败。

(五)有利于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

第二节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

1、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对象和情形

(1)范围

范围:

既包括国家机关的内部交流,也包括国家机关与其他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间进行外部交流。

内部交流是指在国家机关内跨部门、跨地区的交流以及在同一部门的不同的职位间的交流;外部交流是指将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的工作人员调进机关任职或将公务员调出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关任职。

(2)交流的对象和情形:

1、对象: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其他原因需要。

2、情形:

(1)“必须交流”的: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及检察院。

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

(2)“应当交流”的:

指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和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

(3)“有计划地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一)调任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1、调任的条件:

(1)最基本的要求:

a.被调入者必须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录用公务员的条件。

b.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符合公务员的限定性条件

(2)调入的资格条件:

a.符合拟调任职务所要求的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b.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任职资历和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c.调入中央机关、省部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d.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级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多50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2、调任的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

(3)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4)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

(6)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7)报批或者备案

(8)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有关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2)转任

定义: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可以跨地区、跨部门,或在同一部门内部不同职位之间调动。

1、转任的原因:

因工作需要

因公务员人事安排的需要

因机构、编制调整和职位余缺调剂

因公务员个人成长发展的需要

因公务员个人工作或生活困难需要照顾

2、转任的种类和条件:

(1)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2)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的转任强调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有计划地交流,是为了培养和锻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为了避免他们在某些要害部门任职过长而产生弊端。

(3)机关内部的转任是指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转任。

这种转任的特殊性在于:

一是对象的特殊性:

不是针对所有的公务员,而是指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和担任特殊工作的公务员。

二是目的的明确性:

1、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干部;2、为防止那些工作性质特殊的特别是那些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公务员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长了容易出问题。

三是强调了计划性。

根据培养干部和爱护干部的需要,所有计划性很强。

(三)挂职锻炼

1.含义及特点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挂职锻炼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

特点:

(1)不办理调动手续,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有一定的期限。

(3)属于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机制

(4)具有单向流动性

2.挂职锻炼的目的

(1)为了培养那些年轻而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培养领导骨干后备力量;

(2)帮助基层开展工作。

(3)可以密切上级机关与基层的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

3.挂职锻炼的要求

(1)公务员挂职锻炼应当以不影响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为前提。

(2)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原机关必须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公务员的检查、考察工作,安排解决好其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3)公务员到基层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要有利于该单位的工作,不要使挂职成为“额外负担”。

3、公务员交流的法律效力与申请交流

(1)交流的法律效力

公务员交流严格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组织安排进行交流的,公务员都应当服从照办,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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