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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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模版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财字[2007]6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坏账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所属各级单位。

第二章事前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在工程项目投标前,对客户的财务及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落实工程是否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或企业计划,了解工程资金落实情况,确定是国家投资还是地方财政投资抑或企业自筹资金,以及资金的到位程度,并据此决定是否承担该工程;对需要垫资的项目必须充分调查了解建设方的资信情况,评估在建项目的效益和风险,对投资不落实,资金有严重缺口的项目不得承接。

第四条工程项目投标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经济法规,在合同签定时,对于合同条款必须考虑周全,明确验工计价的时间、方式以及工程款不能按时结算的违约责任,做到合同条款完备,含义明确,防止发生合同纠纷和工程款的拖欠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条各单位在按照承包合同完成工程进度的同时,要及时结算工程进度款。

对于因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而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需要收集书面证据,其损失要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由于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应在甲方出具有效签证后方可施工;工程部分完工后,应抓紧办理完工结算工作。

在完工工程交付之前应做好工程决算书,并递交给建设单位审批,确保建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工程结算书并支付工程结算款。

若建设单位有意拖延或无理拒付,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或行使留置权,不予交付完工工程。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地设立应收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各个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

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债权记录并动态更新,形成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债权档案,防止企业债权流失,并随时向企业决策层提供工程项目的债权信息。

第八条债权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会议纪要;工程概预算、投标书;工程进度表;工程进度完成确认单;竣工验收书;竣工结算书;收款收据复印件,包括发票、银行进账单等;对账单;甲供材料结算书;与甲方签定的还款计划;与业主核对确认无误的应收工程欠款书面文件;催款信函等。

第九条为防止拖欠时间超过法定有效时限,各单位应定期同业主进行核对应收工程欠款,并取得双方确认无误的书面文件,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并及时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导致应收账款余额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条为避免债权项目因人员调动等原因造成无人负责、无人管理的情况。

项目经理、主办会计调离时必须将本工程项目应收工程款,同业主或甲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同业主或甲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与继任者;并且调离后仍有协助收取工程款的义务。

第十一条每年年终,各单位必须全面清查由本部门管理的各项应收账款,与债务人核对余额并取得书面证据,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编制应收款项清查表。

余额经核对不相符,应及时与债务人核对账簿记录,找出原因并据以调整,直至相符为止,如仍找不出原因,或无法核对,应报请单位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在清查应收账款时,相对应的应付账款应当一并清查。

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应当从应收账款中抵扣,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数额。

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超过诉讼时效(在超过2年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偿还)的逾期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报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作恰当的处理。

第四章清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设立应收账款清收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到领导、机构、人员、资金、措施五到位。

第十四条各单位清收机构应把应收账款的清收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个人,或由若干人组成的工作小组。

对应收账款的每次催收行为,责任部门和人员应保留债务人签收或盖章、签字确认的催收行为书面凭据。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已到期或已逾期的应收账款,应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账款,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客户履行合同及生产经营的情况将应收账款划分为:

能按照合同及时支付的应收账款;因临时性资金紧张而不能及时支付的应收账款;经营极度困难且扭转无望,无法支付的应收账款;恶意拖欠的应收账款等几大类。

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每年年末应对客户进行重新评级,重新确定应收账款类别。

第十七条催收账款的程序为:

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

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遇以下几种情况可不起诉:

诉讼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客户抵押品折现可冲销债务;客户的债款额不大,起诉可能使企业运行受到损害;起诉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有限。

第十八条当应收账款受到拖欠或拒付时,应区分以下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1、对于恶意欠款、信用品质很差的客户应当从信用清单中除名,不得承接该客户的新项目,并加紧催收欠款,必要时向法院提请诉讼。

2、对于客户处于财务困境的,企业可通过一定的程序与债务人达成以下债务重组方案,减少坏账损失:

①接受欠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

②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

③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

④如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

对减少偿还总额的债务重组方案应报上级单位审批,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对减少债务500万元及以上的债务重组方案还必须报股份公司批准。

3、对于信用良好的客户,由于资金暂时周转不灵不能按时付款的,应耐心等待。

4、对于超过信用期较长的客户,在去电发函基础上,再派人与之沟通,协商一致,争取早日收回欠款。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追索逾期应收账款过程中,按照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可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在本单位的当期费用列支,不得挂账。

第二十条对在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突出或成效显著的责任部门或个人,各单位可拟定奖励的标准和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对造成应收账款逾期的责任人员,可在本单位内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对造成应收账款沦为坏账的责任人员,可酌情要求赔偿部分损失,或给予其他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及时、不积极催收到期或逾期的应收款项,可予以警告、警示,或给予其他处分。

第五章坏账核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账款,在取得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据、履行规定的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应及时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

坏账损失处理后,应依据税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坏账损失应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账款,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本方败诉的,或者本方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在取得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后,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账款,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剩余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抵偿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在取得灾害、事故发生及造成损失的书面证据后,作为坏账损失;

(六)股份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应收账款,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经上级单位批准,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各应收账款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本单位审计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损失,应委托该案的代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单位财务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并提交本单位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账款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或者划转本单位设立的专门机构继续追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无限期、不间断追索。

各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凭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和本单位领导的书面批准,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在应收账款的发生或管理当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由下列人员承担经济责任或其他责任:

(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应收账款管理混乱的,单位领导应承担责任;

(二)擅自核销资本的,单位领导应承担责任;

(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财物的,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应承担责任;

(四)随意核销应收账款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的,履行本办法核销手续的部门或人员应承担责任;

(五)在资产重组中,放弃或逃避应收账款追讨责任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单位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六)在生产经营中,因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应承担责任;

(七)在生产经营中,因责任人或经办人的过失或放任导致坏账损失的,责任人或经办人应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对造成坏账有放任、误导或加剧等行为,也应承担责任。

(八)在应收账款催收中,因责任人没有保存有关催收的资料或作好记录,致使已沦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没有取得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据而无法核销,单位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编制账龄分析表,利用比率、比较、趋势、结构等分析方法,进行账龄分析,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区分工程进度欠款、工程质保金和长期拖欠的工程款,全面掌握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以便准时催收应收账款,同时将单个工程项目的拖欠率与企业整体拖欠率相比较,确定风险项目与非风险项目。

对风险项目应分析出现风险的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有针对性制订收款政策、折扣或监控措施,并及时向单位决策层提出收账建议。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欠款金额较大或信用品质差的客户应进行追踪分析,重点关注其经营情况、偿付能力,及时了解客户现金的持有量与调剂程度能否满足兑现的需要。

应将挂账金额大、挂账时间长、经营状况差的客户的欠款作为考察的重点,以防患于未然。

必要时可采取一些措施,如要求这些客户提供担保等来保证应收账款的回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进行应收账款的收现率分析,确定有效收现的账款应占全部应收账款的百分比,作为企业控制应收账款收现水平的基本依据。

应收账款收现保证率=(当期预计现金需要额-当期预计其他稳定可靠的现金来源额)×100%/当期应收账款总计余额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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