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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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管理办法》及《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汽车按揭贷款是指我社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为间客式贷款,即客户在与我社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我社申请汽车贷款的运作模式。

特约经销商与我社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在该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联社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信用社(营业部);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汽车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社确认的、已与我社签订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经销商经销的汽车。

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经销商准入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持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资信良好。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最近一年内无3次(含)以上逾期且未有连续2个月以上拖欠还款记录;未发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

(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社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能够提供我社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贷款用于购买商用车的,须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明或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营运协议);

(八)抵押车辆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牌照并进行抵押登记;

(九)我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合作汽车经销商由联社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承担担保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抵押的操作流程;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机构留存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的5%;

(七)担保余额在保证额度内。

第七条经销商准入的审批。

经销商的准入经信贷人员调查后,由公司银行部门审查、审批。

总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的审查,严禁经销商超担保能力担保,对经销商的授信严格按照我社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70%,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存单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9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90%;

(二)以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借款人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四)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除指定经销商、担保公司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5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50%。

第九条自用车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对经营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30%范围内确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人员负责对汽车经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

(二)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在我社开立账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

(四)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五)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

(六)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就按揭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见后报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信用社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信用社审贷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信用社同意受理按揭项目后,就拟定的授信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

按揭额度终审获批后,由经办信用社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求:

(一)经销商须在经办信用社开立售车款专户;

(二)经销商愿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从售车款总额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贷款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

在我社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借款人,应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后,向我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借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我社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

(三)我社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必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六)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在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应提供我社指定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七)出具在汽车上牌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抵押我社);

(八)我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与调查。

调查岗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收入、资产、负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通过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收入是否稳定;

(四)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须贷款承诺);

(五)调查核实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

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名确认;

(六)调查报告必须明确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等。

第五章贷款的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的风险评价。

信用社(营业部)风险评价或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要素审查。

主要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审查;

(二)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业务准入条件,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本社的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

审核借款申请人的职业背景、收入来源、家庭资产负债情况、担保情况等。

第十七条经销商授信额度的确定。

我社的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总量控制、额度管理的原则,即对我社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必须事先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总的额度内,对单笔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单笔操作的累计余额不得超出授信额度。

额度规模根据经销商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确定。

第十八条贷款的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对是否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章协议与发放以及贷款的支付

第十九条经审查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凭首期购车款交付凭证及其它费用交付凭证等,与我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

一般应在借款人提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妥贷款相关合同的签订手续。

第二十条贷款的担保。

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我社一般除要求借款人以所购车辆做抵押担保之外,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一)车辆抵押:

借款人应与我社签定抵押合同,将贷款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提供车辆抵押担保措施。

抵押担保的期限应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借款人的配偶应签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经办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车辆的上牌和抵押手续。

(二)指定经销商担保:

借款人进行车辆抵押后,需要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可由指定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交纳一定的担保保证金,落实多方式组合担保措施;

1.经销商担保是指经销商事先与我社签定统一的合作协议,并将货币资金以担保保证金形式存入我社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专户统一开立在开户信用社,交纳保证金的额度根据车商的情况在协议中约定,保证金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扣款不足款项的垫付等;

2.经销商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具体借款人签定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单个借款人的全额借款本息、利息、罚息及我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3.经销商的担保期限根据具体担保情况制定。

(三)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

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借款金额的50%。

(四)其他连带责任保证:

我社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车辆抵押的基础上,追加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可以是与我社签约的担保公司或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必须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以其它物品作抵(质)押的,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一)设定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单须注明我社为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不短于实际贷款期限。

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我社保管。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如借款人中断投保,本社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机构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

(三)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以所购汽车发票载明金额全额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等。

第二十二条在贷款有效期内,信贷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汽车按揭贷款必须采用本社受托支付方式,信用社(营业部)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经办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经办信用社(营业部)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如符合约定条件的,则通知会计人员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我社开立的账户。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

支付审批人员同时应在贷款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四条经办信用社(营业部)在汽车按揭贷款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除将信贷档案移交信贷内勤人员装订入册保管外,还应将抵押登记凭证、保险单正本等重要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保管人员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根据贷后检查要求,贷后检查人员对经销商的经营情况、账户情况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其名下一系列购车人(担保人)的批量关联性和还款来源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假按揭”情况,同时关注借款人住址、联系方式、收入情况、还款情况、抵押物等情况,在不利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经办信贷人员则负责做好对借款人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在贷款偿还期前做好提醒和催收服务。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催收。

如贷款发生逾期,经办信用社应及时发送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超过有关规定仍不能收回的,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资产保全、诉讼催收等措施,并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及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抵质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本社经办信用社(营业部),并提供本社经办信用社(营业部)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条 经本社经办机构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经办信用社(营业部)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抵押物权利凭证、保单等退还借款人,并由借款人自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未尽事宜,由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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