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退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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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退回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利益,规范退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西药房、住院患者的退药。
三、原则上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四、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院发出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应包装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特殊条件保存药品可证实其保存符合要求;药品在有效期内。
五、下列情况可以退换
1、经证实确属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予以退换。
2、经证实确属因用药引起的不良反应的。
3、经证实确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4、经证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换:
(1)因医师责任心不强没有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自费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2)因医师跨科开药,不了解药品情况(例如禁忌症等)错开的。
(3)违反公费医疗等相关规定,开贵重药、自费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4)违反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等,患者要求退药的。
(5)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6)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师批准,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的。
(7)住院患者转院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8)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9)经医生会诊确认患者已治愈的,其剩余药品为本院开出并保存完好的。
六、下列情况概不退换
1、发出药品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患者的。
2、口服毒、麻、精神药品(患者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退回药品不符合第4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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