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详解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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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详解修改版

第一篇:

广西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详解

广西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推动全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导向,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构建内容全面、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结果客观的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要体现高中新课程理念,引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引发学生提升自我、完善自我的愿望,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全面性原则。

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既关注全体发展又关注个体差异,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实现评价内容的全面化。

(三)发展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

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关注学生成长、发展和变化的过程,适当收录能准确描述学生成长过程和发展水平的典型实证材料,客观反映个性差异和个性特长。

有效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使评价过程成为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的过程。

(四)民主性原则。

加强学生之间、教师和家长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开展有效的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价,及时反馈,增进理解与沟通,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五)多样化原则。

把日常评价、成长记录与学科模块测试结合起来,把纸笔测试与情景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表现、行为观察、实验操作等结合起来,把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实现评价方式多样化。

(六)操作性原则。

评估过程应简便、直观、易操作。

评价指标能引导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能被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和社会各界所理解和接受。

实现评价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

(七)客观性原则。

建立健全评价管理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评价方法,确保对学生的评价全面、客观、具体、实事求是,增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效性。

三、内容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对学生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两方面的综合评价。

(一)学科学习目标。

学科学习目标是指各学科《课程标准》提出的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学段学生应达到的目标。

各学科的修习情况按《广西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记录在《广西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

(二)基础性发展目标。

1.评价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普通高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评价维度,各维度主要表现如下:

(1)道德品质: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

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

有学习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

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5)运动与健康:

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

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2.评价结果的表述。

根据综合素质的不同内容和表现特点,对评价结果采用不同的等级呈现方式: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能力评价结果设定为“合格”(记为H)和“尚需努力”(记为S)两个等级;学习态度与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评价结果设定为“优秀”(记为A)、“良好”(记为B)、“合格”(记为C)和“不合格”(记为D)四个等级。

对不合格等级的评价要慎重。

3.评价等级界定。

(1)道德品质。

H级:

基本符合附件1道德品质基本要求者,评定为H级。

对道德品质优秀的学生,其突出事迹要给予写实性记载。

S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尚待努力。

①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②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2)公民素养。

H级:

凡公民素养基本达到附件1要求者,评定为H级。

对公民素养优秀的学生,其突出表现要给予写实性记载。

S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尚需努力。

①参与非法团伙组织;②参与打架斗殴、骗取或抢劫他人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等恶劣行为。

(3)学习态度与能力。

C级:

获得学分总量达到《广西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144学分,参加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

B级:

达到C级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为B级:

(1)参加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2/3以上科目成绩良好;

(2)研究性学习成绩良好,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展评活动获得奖励的。

A级:

达到B级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级:

(1)参加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2/3以上科目成绩优秀;

(2)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参加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评比并获奖的;(3)参加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自治区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获得地级市三等奖以上者。

D级:

未获得《广西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学分的。

(4)交流与合作能力。

H级:

凡交流与合作能力基本达到附件1要求者,评定为H级。

对交流与合作能力较强的学生,其突出表现要给予记载。

S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尚需努力。

①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②经常与他人发生无谓冲突,或有意挑起事端。

(5)运动与健康。

C级:

坚持每天锻炼1小时,体育与健康课程修习至少获得11学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格(含)以上者,评定为C级。

B级:

坚持每天锻炼1小时,体育与健康课程修习至少获得11学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格(含)以上,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B级:

高中阶段,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单项前五名队员;在县(市)级规定的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前五名的主力队员、单项前八名队员。

A级:

坚持每天锻炼1小时,体育与健康课程修习至少获得11学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格(含)以上,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A级。

高中阶段,在地级市中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单项前六名的队员;在自治区级规定的中学生、青少年体育比赛中,获得集体前八名的主力队员、单项前八名的队员;国家三级以上运动员。

D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D级。

未达到C级要求;提供获奖等级证明或免试体育弄虚作假。

因残疾而丧失运动能力或因伤病经批准免修、免试体育的学生,评价结果用“免予评价”表示(记为M),并纳入高考考生信息。

申请免修、免试体育的学生,需持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书要求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经学校同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要公示免修、免试学生名单。

6.审美与表现。

C级:

音乐、美术课程修习至少达到6学分者,评定为C级。

B级:

音乐、美术课程修习至少达到6学分,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B级。

高中阶段,在学校主办的音乐、美术等比赛(包括集体项目)获三等奖以上;在县(市、区)教育局主办的音乐、美术等比赛(包括集体项目)三等奖以上;在学校认可的班级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

A级:

音乐、美术课程修习至少获得6学分,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A级。

高中阶段,参加地级市以上主办的音乐、美术等比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参加自治区教育厅主办的音乐、美术等比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三等奖(含)以上;在国家教育部主办的音乐、美术等比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奖的;有艺术特长并得到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的。

D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D级。

未达到C级要求;提供获奖等级证明弄虚作假。

四、方法程序

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末对学生进行一次综合素质评价。

基础性发展目标,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等多主体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定。

毕业前,依据三学年六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由学校组织教师评价小组对毕业生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评价结果由学校统一逐级上报。

(一)评定方法。

学生自评:

学生按照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的六项内容,在班级展示成长记录中最有代表性的材料,提供自评等级的依据,使用自评表逐项进行等级评定。

同学互评:

使用互评表,全班所有学生对班上的每位同学,按照六项内容逐项进行等级评定,由学校予以汇总。

教师评价:

班主任牵头召集教师评价小组成员,使用教师评价表,各成员按照六项内容逐项为每个学生进行等级评定。

教师评价小组成员应参加学生自我评价活动,考察学生的成长记录,主动了解受评学生的情况。

对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判定为D(待发展)时应慎重把握,判定为A(优秀)时要严格对照评价标准。

(二)评价结果的告知公示。

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各评价内容得A等第的学生要在校园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三)评价结果的呈现。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模块(专题)修习学分、维度等级和写实性评语。

维度等级分别呈现六个维度的等级,写实性评语应采用激励性语言,由班主任老师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同时要有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意见,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信心。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结果记入《广西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

学生毕业前,应整合高中阶段各学期的评价结果,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由校长签字认可,并形成电子表格。

五、结果运用

(一)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也是高校招生选拔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是高校招生考生档案材料之一。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订我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指导各地实施评价。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咨询、投诉、复议等事宜。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要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班级要成立教师评价小组。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结果认定和上报。

校长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责任人。

班级教师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及班级教师评价小组的成员数原则上为5人。

(二)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

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教师应指导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

成长记录袋应收集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典型行为与事件,最佳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获奖情况,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

学生成长记录袋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之一,也是高校自主招生了解学生学习生活过程的重要资料。

(三)全区统一编制《广西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评价手册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载体和呈现方式,同时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成长记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和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

评价手册格式详见附件2。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是对学生一学期学科模块学习和综合素质表现情况的全面反映,含一学期间学分获得情况、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第和写实性评语等内容;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是对学生三年表现情况评价的汇总,含三年在校期间学分获得情况、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第和写实性评语等内容。

(四)发挥形成性评价在促进学生发展中的作用。

教师要通过平时的观察,及时评价学生在发展中存在的优势和不足,为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指导。

要引导学生收集个体发展中有代表性的资料,在互评的过程中学会评价和分析,学会交流、合作与分享。

(五)积极探索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方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全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

七、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大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申诉复议制度、监督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

(一)公示制度。

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案、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定结果的使用,均要提前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评定结果为优秀的学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诚信机制。

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对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违反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培训制度。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申诉复议制度。

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监督评估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督查与评估,并及时改进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对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综合素质评价相应等第。

第二篇: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在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应力求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规范,关注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

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发展性原则。

二、内容与要求

(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1.道德品质。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

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

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

能与他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支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5.运动与健康。

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

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二)评价等第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视为合格。

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评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休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表现”栏中。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凡基本符合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得D;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且有详细、明确证据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

凡得A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

例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

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

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

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其他

三、组织实施

(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二)全省学生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表式附后)。

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并在六个学期表的基础上形成高中三年的总表。

评价表进入江苏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学校每学期通过全省统一的教务管理软件进行信息输入和输出。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

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总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三)学校依据本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生综合素质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包括明确的评价标准、清晰的评价程序以及相关责任人内容。

(四)学校在组织实施综合评价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学生自评、同伴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学校评价等方式进行评定。

通过评价激励学生成长。

(五)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表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各评价内容得A等第的学生在校园内公示15日以上。

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四、结果应用

(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总表)作为高校招生考生信息之一。

中学应根据招生部门的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电子表格。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普通高中学生道德品德和公民素养达不到“合格”,不能填报高校志愿。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普通高中学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以上三项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录取。

(四)学生如参加高校自主招生和面试,中学须提供学生成长记录袋。

(五)中学向高校提供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包含学生成长记录袋。

五、保障制度

(一)校长诚信承诺制度。

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所在区域校长签订诚信承诺责任状。

校长必须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上签字。

(二)评价项目抽测制度。

省教育厅不定期组织对学生的理化生实验操作能力和音乐、美术、舞蹈、体育等项目A等第的学生进行抽测。

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评价程序操作的,一律取消其相应的等第,并将抽测学生和学校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三)非诚信学校公示制度。

对在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存在非诚信现象的学校,省教育厅采取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责任追究制度。

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对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被高校录取资格;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建议取消该生学籍。

第三篇: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学生成长发展事实对学生学业修习状况、核心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系统评价,是培育学生政治觉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学生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积极主动地发展;有利于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改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指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坚持客观性,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三、评价内容

(一)思想品德。

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重点是学生日常操行、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

(二)学业水平。

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重点是国家课程(必修和选修)的修习情况、学业水平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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