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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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LT

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取得相应证明者,无需专门组织鉴定,均视同巳通过鉴定。

-、巳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巳经按合同鉴定验收合格,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视同鉴定形式与科技成果各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采用何种形式,应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本着精简节约原则确定。

组织管理

第七条院和分院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院和分院所属单位的成果鉴定工作,根据基层单位的申请、审批和组织(或委托、指定有关单位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

研究所(厂、校)的成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向院、分院、有关省(部委)提出申请组织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八条国家和院科研计划重点项目的成果,由完成单位向院或分院申请组织鉴定,或按视同鉴定方式处理。

横向科研任务取得的成果,完成单位向任务下达、委托单位或部门(地方)申请组织鉴定,或自行组织鉴定,或按视同鉴定方式处理。

自选课题取得的成果一般由完成单位组织鉴定或按视同鉴定方式处理,个别重大的成果,经完成单位审核,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鉴定。

计划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完成单位应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计划申报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应按各省、部委的异体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与合作单位协商后提出鉴定申请,并做好鉴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协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由某一单位单独完成并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或牵头单位)同意后,也可单独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在鉴定前存在争议时,应在其争议解决后再行申请和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经一定形式评价、鉴定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采用视同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由院、分院或有关部门(地方)的成果管理机构签发视同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及视同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二)。

第十三条申请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院有关业务局会同计划局审核,由院或业务局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由有关业务局组织,鉴定证书盖院章或局章。

第十四条申请视同鉴定的成果应

做到:

一、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

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明:

(一)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或社会效益证明;

(二)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验收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财务部门提供)或社会效益证明;

(三)专利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财务部门提供)或社会效盐证明。

三、报送院或分院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有关省市科委,经批准后生效。

申报和鉴定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科学技术要求;二、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科学理论成果应在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公开发表一年以后,社会反映良好,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具备应用推广条件;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十六条申请鉴定的成果,其完成单位应至少在鉴定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和文件:

项目计划任务书、委托文件或合同书;主要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鉴定大纲(要求鉴定的内容及鉴定的方法和手段);有关国内外科技现状资料;实施单位的应用证明;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组织鉴定单位在接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尽快就是否同意鉴定及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及其他有关事项(如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人员等)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应包括:

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测试数据的仪器和投备,应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成果学术价值与国外同学科比较,其创新点、学术意义及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应用理论研究成果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可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科学理论成果采取通信方式评议时,应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第十九条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应包括:

鉴定所需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测试数据的仪器设备,应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的可靠性;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软科学成果的鉴定包括:

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应用情况和效果;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鉴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召开鉴定会进行鉴定的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织鉴定委员会,并指定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负责成果鉴定的评议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熟悉情况、严谨公正,有代表性的同行专家(一般7?

5人)组成,委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被鉴定成果的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二人,并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被鉴定成果的完成者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鉴定委员会有要求完成者进行答辩或重复试验的权力。

如果由于成果完成者方面的原因,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的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主任委员对鉴定结论负主要技术责任,全体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并对被鉴定成果和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鉴定意见必须在鉴定会上形成,由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后不得更改。

被鉴定成果的完成人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

第二十五条鉴定委员会委员的不同意见,在鉴定结论中应有所反映,否则,持不同意见的委员有权不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被鉴定成果不足之处,在鉴定结论中应予以指出。

第二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证书(草案)进行认真审核,给于批准。

如发现有重大缺陷,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应驳回鉴定证书(草案),必要时,可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附则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竖决反对形式主义,严禁各种不正之风,对违者一经查出,追究组织鉴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可根据具体情况付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院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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