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EHS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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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EHS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在公司的正常操作,符合公司关于安全、卫生及环保的要求,并保证公司财产及员工安全、公司的良好环境和正常生产次序,特建立此规范
2定义
2.1任何基建、电器、装机、消防、供(排)水、空压、管道、刷漆、环氧等的施工。
2.2可能触及安全监控系统(如会产生热、烟及火花)之作业。
2.3厂区内非日常清洁(如消毒、清洗外墙)等作业。
2.4制程/制造/设备的承揽业务,包括:
A.装机/移机作业;B.设备维修/保养等可能会触动安全监控系统的作业。
2.5Facility工程施工。
2.6需由承包商在Xxxx基美上海工厂公司厂区实施的其他作业和服务。
3操作流程
3.1承包商:
所有在基美安亭工厂厂区进行的服务项目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执行者。
3.1.1长期承包商:
指在XXXX工作时间持续一周(含)以上的承包商,或虽然不在XXXX持续工作,但与XXXX签订长期(半年以上)合同,或承接建设项目的人工/日比例大于或等于50日的承包商。
3.1.2短期承包商:
指临时在XXXX工作的承包商,或工作时间在一周以内的承包商。
3.2项目经理:
负责XXXX项目的人,他们可以是FACILITY、PE、ME、PRODUCTION等职能部门的经理
3.2.1施工前对承包商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告知本公司之相关规定。
3.2.2审查、办理及监督承包商之特殊作业。
3.2.3定期召集承包商召开会议。
3.2.4对承包商进行稽核、督导等动作。
3.2.5对违反公司规定的承包商依公司规定及严重程度做出相关纠正及惩罚动作,如提出改善、限期整改、勒令停工、驱逐出厂、罚款、承包商除名等。
3.2.6XXXX公司对承包商所作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提示、告知、检查、监督不免除承包商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和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
3.2.7参与长期承包商的资格评审(先期评估及年审等)。
3.2.8负责在承包商入厂前告知承包商公司的相关规定,施工所需的工具,防护用品等。
3.2.9对承包商带入公司的工具和PPE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工具和PPE禁止带入。
3.2.10在施工前告知承包商有关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安全卫生规定及应采取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施工前与承包商确定施工区域、行走路线等。
3.2.11指派现场协调人员在承包商工作场所进行监督及协调工作。
3.2.12做好承包商的安全卫生工作。
3.2.13发起长期承包商的资格年审活动(先期评估及年审等)。
3.2.14检查及办理施工商正常的进厂操作手续。
3.2.15检查施工人员是否配备匹配的防护用品。
3.2.16施工现场的巡视。
3.2.17禁止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承包商或施工人员进厂。
3.2.18阻止任何可能会危及安全或环境的施工产生。
3.2.19对性质恶劣的承包商驱逐出厂或扭送公安机关,如滋事、无理取闹、斗殴、醺酒、不在指定区域抽烟、随地大小便、偷窃、抢劫等。
3.2.20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本公司相关安全、环保卫生法律法规和承诺。
3.2.21安排现场安全员,负责承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执行自我检查。
3.2.22施工前需了解该区域之特性,可能存在之不安全因素。
3.2.23所用之器械及工具均需确保安全、可靠。
3.2.24施工人员需佩戴匹配防护用品。
3.2.25在本公司内施工必须一律佩戴安全帽,统一工作服。
3.2.26施工人员需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
3.2.27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如焊工、电工等,并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送至人力资源部部门。
3.2.28施工人员需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定进行作业。
3.2.29不得与本公司之员工发生冲突。
3.2.30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均为承包商的雇员,并且承包商承诺为其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必需的保险并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分包商同上)。
3.3长期承包商的预评估
3.3.1项目经理负责承包商所有的工作要素,包括EHS和保安方面的要求。
项目经理把《Xxxx承包商先期资格评估表-EHS》分发给项目潜在的承包商,长期承包商在项目在开始前,项目经理必须首先完成长期承包商的的预评估并通过,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在得到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才能将该承包商加入到〈批准的承包商清单〉中。
3.3.2承包商的工地监督
3.3.2.1承包商在得到批准后进入XXXX的公司,负责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要指定专人对承包商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现违背XXXX的要求、标准和程序的,要立即制止。
人力资源部人员将对承包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来确认该承包商是否完全遵守XXXX的要求。
对违反XXXX要求的行为将根据XXXX的规定进行处罚,详见6.7罚则。
3.3.2.2XXXX将根据承包商现场工地的作业情况进行打分,其结果将影响承包商的评估/年审及继续合作合作的可能性。
3.3.3长期承包商的年审AnnualPerformancereviewforLong-Termcontractor
3.3.3.1在〈批准的承包商清单〉内的长期承包商每年须接受一次年度审核,其中包括EHS审查。
将根据该长期承包商在前一年度中的表现和现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符合XXXXEHS要求的审查。
审查结果将决定该承包商是否保留在承包商的名单中,或者责成其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继续保留在承包商名单中。
EHS审核表格参见《承包商年度EHS审核评估表》。
3.3.3.2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或在施工前,必须签定《承包商E.H.S承诺书》,并附在承包合同后。
《承包商E.H.S承诺书》的签署由公司采购部门确认。
(如合同是由工程发包单位签署的,则由发包单位确认)。
3.3.4在上述第2项‘范围’内的任何作业在开始之前,必须填写《施工申请单》。
3.3.5《施工申请单》由工程发包单位如实填写,并需得到核定的批准人批准后方才生效。
3.3.6批准后的《施工申请单》需至少提前半天送保安处,以便保安做好准备。
3.3.7《施工申请单》的申请作业时间最长为1周。
如工程时间过长(超过1周),则需从新提前申请。
3.3.8如果所进行的作业中有可能涉及到高危险作业的状况,那么在作业之前,工程发包单位还必须填写相关的高危险作业申请单,并得到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具体操作见5.6高危险作业的申请。
3.3.9在确定承包商时/后,工程发包单位应告知承包商公司相关的规定,包括出入厂区规定、工具的规定、防护用品的规定等。
3.3.10所有长期承包商在第一次进入公司进行作业之前,都必须接受公司包括安全在内的相关培训。
3.3.11人力资源部根据工程发包单位的申请及施工申请单的内容,协同相关部门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培训;公司规定讲解;施工区域不安全性因素;需注意事项等。
3.3.12作业人员进入公司进行作业时,由保安进行登记,并每人发放承包商证件卡(黄色)。
具体操作见《工厂出入管理政策》。
3.3.13依公司规定,所有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睛。
为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着想,所有进入车间的外来作业人员也必须佩戴防护眼睛。
由保安对作业人员进行解释并发放,并要求其在车间内必须佩戴。
具体操作见《安全防护眼镜配戴制度》。
下面2种情况可以例外:
3.3.13.1作业人员已经佩戴近视眼镜或太阳镜;
3.3.13.2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可不佩戴眼睛;
3.3.14对不遵守上述规定之作业人员,将被要求改正或进行更严厉之处罚。
3.3.15作业(管理)人员领取证件卡及防护眼睛后须加以妥善保管,如遗失或损坏证件卡或防护眼睛,则必须立即告诉保安人员,并依公司规定进行赔偿。
3.3.16对于长期(一个月以上)在本公司进行作业或施工之人员,需办理长期施工证件卡,具体要求如下:
3.3.16.1承包商如实填写“承包商管理/施工人员名册表”;
3.3.16.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3.16.31寸照片2张;
3.3.17将上述资料交至保安处,由保安审查无误后向人力资源部部门提出申请制作长期施工证件卡。
3.3.18长期施工证件卡为卡上本人所专用,本人持长期卡入厂。
本卡不得借用,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名单或照片。
3.3.18.1长期施工,以一个月为限,承包商必须在本公司安排至少一名现场安全员,专门监督及配合公司的安全施工工作。
现场安全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及赋予一定的行政权利。
分承包商亦同。
3.3.18.2现场安全员需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保安人员保持联络;需常驻施工现场,不可擅离。
现场安全员需执行下列工作项目:
·规划督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配合本公司的安全政策实施;
·检查施工设备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检查防护用品是否齐全;是否有效;
·寻找不安全隐患并排除;
·现场安全卫生工作的日常检查及记录;
·施工人员的安全卫生教育;
·其它相关的施工安全卫生事项。
3.3.19承包商或分承包商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则。
不得雇用下列人员从事本公司下列工作:
--不得雇用未满十六周岁人员从事本公司工程;
--不得雇用女工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及重体力劳动作业;
--不得雇用妊娠中或产后未满一年之女工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及高架、重体力劳动等作业;
--不得雇用有酗酒、吸毒或患有不适合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疾病之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不得雇用无劳动部门颁发特种作业资格证及技能不足之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3.20施工中需操作下列之特种设备时,承包商须提供设备有效证件及操作人员证照,交付人力资源部审查,并影印留存。
--操作固定式(或移动式)起重机及人字臂起重杆从事吊装作业。
--操作锅炉、压力容器、高压气体、电梯等特种设备。
--操作堆高机或叉车。
--使用吊篮从事清洗、维修施工等作业。
--操作其他特种设备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的作业。
--对自备的各种危险品管理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作场所内所使用之挥发性溶剂应随时加盖锁紧。
--所使用之容器须为不易碎材质。
--若使用的溶剂逸散的气体有味道或易燃易爆,则施工单位必须在事先告诉工程发包单位及人力资源部注意做好相关辅助措施。
--使用中的各种钢瓶必须固定,避免倾倒,远离热源,或局部受热。
--钢瓶摆放时应直立放置,严禁横躺。
--使用氧气瓶及乙炔瓶作切割时,3者之间必须保持至少5米距离。
--须遵守其他安全施工操作规定。
·除XXXX规定的指定吸烟区外,厂区内其余地方禁止吸烟。
·厂区内禁止喝含酒精成分之饮料;
·无论在何处施工,施工区域都应隔离,以屏障或斑马带圈起或清楚的标明为施工区域,限制人员随意进出。
·厂区内禁止喝含酒精成分之饮料;除特定吸烟区外,厂区内其余地方不得吸烟。
·施工区域之电气或管线开关,须由本公司Facility人员操作,承包商不得任意操作。
·如施工需使用本公司之压缩空气,须经过Facility同意。
·作业场所内之杂物及危险物片应经常清除,以免妨碍工作及伤害人员。
·工作场所不得存放与施工无关之物品,不用之设备、物料应尽快带出。
·作业工具若需暂存,需按规定存放于规划的工具暂存区内,暂存区内必须保持工具整齐和环境清洁。
暂存区不可紧靠机台。
·施工单位车辆没有阻火器严禁接近易燃易爆化学品区域。
·施工单位不得破坏或使用本公司的任何公用设施及消防设施(火灾事故除外)。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经过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或Facility部门人员同意。
·施工单位人员只可以在规定施工区域作业;如需进入公司其他场所,必须经过本公司相关人员许可和陪同;如进行厂区改建、扩建时,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原有已投产区域。
·进入工地车辆必须减速慢行,速度控制在5km/hr之内。
厂区内严禁按喇叭。
·承包商携带物品出厂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经理级签字认可,否则不予出厂。
·搭设的脚手架需坚固可靠,符合标准。
脚手架底端需安装塑料轮子。
·在易发生危险位置或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
·在本公司施工期间,如发生紧急事件(如火灾、工伤、事故、斗殴等),不论事件大小,都必须立即报告本公司,并做出处理及预防措施。
·进入本公司的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衣着整洁。
严禁穿短裤、拖鞋、背心等不雅观服饰进厂。
·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域的清洁卫生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影响本公司的清洁;需及时清扫施工场地;每日人员离开时要将废物料清理。
·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作业时,必须考虑到施工对生产的影响,施工方案必须获得生产现场主管同意后,方能施工。
·高处作业的下方必须用警示带隔离,严禁人员通过。
物品严禁随意从高处抛下。
·在有地坪的地方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地坪,更不得将油漆等污染物质污染地坪。
·施工人员不得在除了规定区域以外的本公司厂区内其他区域就餐。
·施工人员进入本公司进行施工,一定要带好安全帽、识别卡等,否则门卫有权禁止其进入。
·施工人员不得做出与其身份或岗位不相符合的言语或行为。
否则,门卫有权将其请出公司。
并依规定做出处罚。
·施工人员须遵照公司之规定从施工走道进出。
除非非正常施工,否则禁止从大厅及安全门等走道出入。
·非指定工作区域不得擅自进入。
3.3.21承包商(分承包商)承揽本公司工程业务,必须提供必要之劳动防护用品以供作业人员使用,以避免或降低作业人员受伤之风险。
作业人员视作业环境佩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头部防护类:
安全帽--凡因工作或业务需要进出公司厂区必须佩戴安安全帽。
·眼部防护类:
防护眼镜--进入公司车间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可向前台索取。
有眼镜者可不用佩戴。
·防坠类:
安全带--凡有登高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
·手部防护类:
手套--进行搬运、具有腐蚀性化学药品及设备处理,或可能接触带电设备之人员需佩戴适当之防护手套。
·足部防护类:
安全鞋--进行重物的装卸作业及处理有害物作业时需穿戴安全鞋。
·呼吸防护类:
防毒面具--在有害粉尘、酸雾、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下作业时应佩戴适当呼吸类防护用品。
·身体防护类:
防护服--进行有酸、碱、有毒化学物品或设备处理作业时需穿戴适当防护服。
3.3.22在本公司进行以下特殊而高危险性作业时,必须事先向人力资源部部门提出作业申请,取得许可证或执照后方可进行作业。
具体要求参见相应的操作程序书。
·动火。
参见《动火申请程序书》,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高空作业。
参见《高空作业申请程序书》,填写<高空作业许可证>。
·密闭空间作业。
参见《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申请程序书》,填写<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受限制区域作业。
填写〈受限制区域作业许可证〉。
3.3.23施工中违反本公司之上述或其他相关规定,将被予以口头警告、勒令整改、扣款甚至停工等处分,情形严重者将永远禁止其在本公司之承揽权。
因为承包商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停工),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3.3.24各项违规分类及扣款金额见附件二。
3.3.25扣款细节填写于“违规扣款单”中。
扣款由财务部门从工程款或薪资中扣除。
3.3.26承包商对处罚有任何异议,可于一周内整理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公司相关部门提出,若经查证确非其所为,经该部门主管签核后,可取消其处罚。
3.4工厂出入管理政策。
3.5安全防护眼镜配戴制度。
3.6动火申请程序书。
3.7高空作业申请程序书。
3.8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申请程序书。
3.9受限制区域作业申请表。
4.1承包商E.H.S承诺书
4.2承包商管理/施工人员名册表
4.3违规扣款单
4.4XXXX承包商先期资格评估表–EHS
4.5承包商年度EHS审核评估表
4.6施工申请表
4.7高危险作业许可证(包括:
高空作业许可证、密闭空间进入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受限制区域作业许可证)
编号
违规事由
罚金(RMB)
1-1
施工现场未安排现场安全员;或现场安全员未在现场监督。
300
1-2
无特种设备资格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者。
500
1-3
使用之特种或危险性设备及机械未质检局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证书
500
1-4
不遵守现场环境清洁管理规定。
100-1000
1-5
承包商负责人或现场安全员借故不参加本公司定期召开之“安全施工会议”。
200
1-6
无符合必要之安全卫生及防护设备及措施,或其已不能正常使用却仍在使用。
(如安全带、安全帽、开口防护、脚手架、照明、钢瓶、灭火器等)
100-500
1-7
使用不符合防护标准之机械设备。
(如电焊机外壳未接地;电线破损;氧气乙炔瓶漏气、压力表破损等)
200-1000
1-8
施工人员入厂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如施工人员未满16岁,或女工从事高架等危险性、有害性工作。
300
1-9
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警告标示,或安全防护措施
200
1-10
冒用识别证/合格证
100
1-11
未执行协议要求或规定
200
2-1
未按时填报各种安全卫生表单者
100
2-2
申请未经过批准就进行施工的
200
2-3
未填写特种作业申请,或未获批准酒进行特种作业的
300
2-4
未向人力资源部或Facility部门申请并核准,就进行消防系统中断作业。
1,000
3-1
未经过Facility同意,自行转动任意管路阀门开关或电气开关
500-1,000
3-2
任意拆除、挪用或隔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警告标志
500
3-3
未先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就径自入厂施工的
200
3-4
承包商或现场工作人员拒绝本公司相关人员检查;
200-500
3-5
对本公司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或殴打本公司人员
500-2000
3-6
未经允许擅自操作本公司机器设备
200-1000
3-7
擅自挪用本公司物品当作垫脚或作其他用途的
100-500
3-8
掀起高层地板未依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300
3-9
脚踏管路/托网工作或在其上行走的
100-300
3-10
高架作业未加防护致使人员有坠落之风险
100-300
3-11
可能伤人的孔洞未设置安全隔离、警示的
200
3-12
吊车作业时,无负责任或现场安全员在场指挥协调
300
3-13
吊车吊运钢瓶未使用固定支架而直接用钢索吊升
500
3-14
吊车作业时,作业人员利用吊车吊索或钩头作直接上下之用
500
3-15
电焊、气焊及切割施工时线路未妥善整理
300
3-15
电焊、气焊及切割施工时线路未妥善整理
300
3-16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时现场未做好完整的防护措施的
300-1000
3-17
私自搭接电源、水源、电源
500-1000
3-18
当天收工后未将电气设备(如电焊机等)关闭
500
3-19
未经申请用电/不按规定接电/使用破损电缆、电线等
500-1000
3-20
施工物品暂存区未作隔离及标示的;
200
3-21
作业材料、设备未依规定整理工整或标示
200
3-22
作业材料超出许可放置区域或超出放置时间
200
3-23
施工器材及机械挡住消防设备或逃生路线的
300
3-24
工作场所凌乱未清理或地上污垢未清除
100-1000
3-25
废弃物未依规定清除
100-1000
3-26
任意堆放易燃性垃圾/有机溶剂
500-1000
3-27
不当作业或行为造成空气/土壤/水体等污染
200-1000
3-28
施工废水未经许可任意排放至水沟或厂区内
200-1000
3-29
未经有关部门主管许可在厂区内点火或燃烧任何物品
500-2000
3-30
作业时未设置通风设备或未确实使用通风系统导致现场空气污浊
200-1000
3-31
施工时作业人员未依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眼镜、安全带等)
100
3-32
损坏公司原有设施,由业主雇工修复
200-1000
原价赔偿
3-33
有相关缺失或危险,经通知改善但仍未作改善的
500-1000
编号
违规事由
罚金(RMB)
4-1
下班收工后未将危险气体钢瓶关闭(如乙炔瓶)
500-2000
4-2
高压钢瓶未集中保管;或直立未固定;或认其横置滚动。
300-1000
4-3
使用高危险或有毒化学品但未告知本公司相关人员
300-1000
4-4
危险及有害化学品容器未作正确标示
200-500
4-5
气体钢瓶运送:
未使用推车或未固定或直接在地上滚动
300-1000
4-6
使用氧气或乙炔进行切割时,未加装逆止阀及“火焰捕捉器”的
200-1000
4-7
高压钢瓶漏气未及时进行检修/压力表损坏
200-1000
4-8
在严禁动火区、尤其施工时、以及在其它危险区域动火或吸烟
1000-2000
4-9
未经允许而使用管制危险性化学品
200-1000
编号
违规事由
罚金(RMB)
5-1
擅自从紧急逃生门(安全门)或其余被管制门进出。
未遵守規定擅自經由安全門或被管制之門或不經警衛室大門進出
200
5-2
施工人员擅自从公司大厅进出
100
5-3
进入厂区未依规定佩戴识别证
100
5-4
将管制门以以物品挡住使门无法正常开关
100
5-5
施工中擅自开启无尘室外门
200-500
5-6
未依规定通过「空气吹尘室」或施工材料未经缓冲区清洁传送而径直进入
300-1000
5-7
违反无尘衣穿着规定
100
5-8
施工场所及施工材料未铺设无尘布
200-500
5-9
未依无尘室作业品质规定,造成粉尘、熏烟等污染无尘室环境
500-2000
5-10
违反其他无尘室规定
100-1000
5-11
未依無塵室施工品質規定,造成粉塵、熏烟等污染環境者
10,000
6-1
作业场所喝酒,或醉酒工作
500-1000
6-2
未在指定吸烟区吸烟
100-2000
6-3
烟蒂随意丢弃
100
6-4
随地大小便
200
6-5
违规停车
100
编号
违规事由
罚金(RMB)
7-1
工作场所有发生事故之风险,未及时停止作业并告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后发生事故,造成作业人员受伤的
200-1000
7-2
作业场所发生职业伤害,未通报本公司发包单位或人力资源部。
200-1000
7-3
因作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公司员工受伤或财产损失
200-1000
a)处罚以一例一罚为处理原则;
b)接受处罚的同时,承包商必须在24小时内纠正违规;
c)承包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处罚或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纠正违规行为的,以及拒绝按合同约定赔偿本公司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责令
停止施工或作业。
停工后3日内承包商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及纠正违规行为的,在不影响其他合同权利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