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移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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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移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水泥有限公司

移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制:

核:

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1.目的与范围

1.1本规定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各类交通安全法规及集团移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工厂在移动设备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分析近年来公司内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和严重事件教训的基础上制定而成。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方、第三方的移动设备和相关人员。

1.3本规定所指移动设备包括:

小车、班车、铲车、叉车、推土机、吊车、工具车、运矿车、厂内倒运车辆、矿山移动设备、租用车辆、员工驾驶用于工作用途的车辆、长期外租的合同方车辆、运输商车辆等。

1.4本规定所指驾驶人员包括:

公司专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公司或私人车辆的人员、外租车辆驾驶员、新招聘或调动岗位的驾驶人员、合同方驾驶人员、运输商驾驶人员等。

2.职责和要求

2.1驾驶员职责

2.2.1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各类交通安全法规,遵照交通标识的指示及交通标识。

2.2.2按照驾驶证标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考核资质证,严禁无证驾驶。

2.2.3行驶全程系好安全带。

2.2.4对出差任务进行风险分析,取得许可,长途出差前需进行安全检查。

2.2.5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仔细检查车况和安全设施,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2.2.6行车前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确认乘客系好安全带后,方可启动车辆。

2.2.7发现车辆有安全问题,或感觉身体非常疲劳不适时,须停止驾驶并上报。

2.2.8驾驶厂内工程车,驾驶室及货厢内严禁载人。

驾驶室内只有在许可情况下,方可临时乘坐实习人员、考试人员或维修测试人员。

2.2.9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

2.2.10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培训学习。

2.2.11发生事故,及时汇报和配合事故调查。

2.2坐乘人员职责

2.2.1乘车前请自觉排队依次上车,上车后行车全程自觉系好安全带并提醒他(她)人。

2.2.2工作或出差期间,如有公司车辆和经授权的专职驾驶员同行,应首选乘坐公司车辆。

2.2.3合理安排行程和时间。

不要求驾驶员赶路超速或给驾驶员制造超速行驶压力。

2.2.4督促提醒驾驶人员安全平稳驾驶,预防驾驶人员的长途疲劳驾驶。

2.2.5不从事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和活动。

2.2.6不要求驾驶员在禁止停车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停车。

2.2.7监督驾驶员存在疲劳驾驶、超速驾驶、急刹车频次、酒后驾车等不安全现象并上报

2.3管理人员职责

2.3.1确保本规定的实施和不定期抽查车辆现状情况

2.3.2确保驾乘人员得到适宜的培训、学习和相应的资质考评。

2.3.3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疲劳驾驶等。

2.3.4建立健全用车制度和车辆维护保养细则。

严格车辆的例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车辆隐患,确保车况完好。

2.3.5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

2.3.6制定车辆更新计划,保障车辆长期处于完好状态。

2.3.7制定厂内道路优化方案,合理安排物料倒运等工作。

2.3.8制定厂区道路优化方案并定期回顾道路方案

2.3.9招聘驾驶员条件要满足三年的良好的驾驶记录证明和5年以上的相关驾驶经验。

3.规定

3.1车辆安全配备,以下配置是车辆的最低安全配备。

3.1.1安全带:

前后所有座位均要求装配,小车和班车载人数以完好安全带数量为准。

班车第一排和最后一排中间的位置必须配备三点式安全带;物流车辆主驾驶必须装配三点式安全带;

3.1.2灭火器:

灭火器应放在指定位置并固定;

3.1.3临时或故障停车标志;

3.1.4反光背心;

3.1.5急救包:

包内急救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纱布/绷带、止血带、塑料夹板、消毒酒精、医用棉签/棉花、胶布、创可贴等;

3.1.6除小客车外,需配置轮胎楔垫(三角木);

3.1.7对于小车和班车,要求配置倒车雷达/倒车后视摄像装置;

3.1.8对于工程车辆,配备倒车蜂鸣器和行车警示灯;

3.1.9出车前的检查表(日周月检查表定期存档);

3.1.10车辆工具箱配备

3.1.11附表1

附表1

基本安全配置

轿车

客车

货车

工程车

安全带

三角警示牌或警示锥

轮胎楔垫

行车记录仪

倒车雷达

倒车蜂鸣器

行车频闪灯

反光背心

灭火器

应急包

说明:

工程车是指厂内矿车、装载机、叉车、洒水车、物料倒运车等

4.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

4.1移动设备管理部门每月应对车辆安全配备3.1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整体抽查并形成记录;

4.2部门每月应对安装GPS的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并形成记录;

4.3安全部每月组织一次由维修保全部、矿山部、HR、生产部等组成的移动设备检查小组对全厂移动设备安全配置进行检查并形成报告;

4.4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由维修保全部、矿山部、HR、生产部等组成的移动设备检查小组对全厂移动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形成报告;

4.5安全部每年对移动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审计;

4.6所有检查发现问题列入安全整改追踪行动计划中。

4.7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制度。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4.8移动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使用。

必须明确标识并采用“上锁挂牌”方式,以确保其他人员能够立刻知道这辆汽车已经停止使用。

4.9制定车辆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

每天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

4.10车辆(小客车除外)在停放、检查维修过程中,轮胎两边要加轮胎楔垫。

4.11长途出差前应对照“长途行车出车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轮胎、警报系统、车灯、车载灭火器、安全带、反光镜、喇叭、刹车系统、液压系统、电瓶线路等,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表上。

4.12依照车辆制造厂家的说明,定期由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强制维保。

4.13部门要制定适宜的车辆更新计划,并将计划纳入工厂管理循环。

5.移动设备档案管理

5.1移动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所属设备建立设备档案,原则是“一人一车一档”;

设备档案需制式、规范,能清楚反映以下几方面内容:

驾驶员基础信息、驾驶员培训、违章等;

设备基础信息、维修保养记录、当前状态等;

设备事故相关资料。

6.驾驶员入职(岗前)培训

6.1新入职驾驶员或不从事驾驶工作6个月以上后又从事驾驶工作者,必须至少经过以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此作为上岗的基本条件之一。

6.1.1安全政策、车辆驾驶管理规定、PPE标准和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等的培训。

6.1.2车辆安全检查常识、急救、灭火器使用等安全技能培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防御性驾驶培训。

6.2工程车辆驾驶员,须在上述培训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培训内容:

6.2.1现场物料和堆场分布状况,工厂内部物料流程和厂内道路行车要求。

6.2.2涉及特种作业,如起重作业等,须进行特种作业规定的特定培训。

工作现场危险分析培训。

7.驾驶员资质考评

7.1移动设备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质:

7.1.1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的驾驶良好记录

7.1.2经过“驾驶员入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7.1.3通过由工厂或区域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实际操作考试。

7.1.4工程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7.1.5对驾驶员进行资质考评,考评合格者,签发准驾证,方可上岗。

7.1.6办理工厂准驾证必须填写厂内驾驶申请表(附件一),经安全部审核合格后发放准驾证方可驾驶厂内移动设备,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凡超过一年未及时更换的按照违章行为处理。

8.驾驶员管理

8.1厂内驾驶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建立所有具有驾驶证和已被授权许可人员登记表,包括驾驶员身体情况、行车纪录、培训情况、资质证明和内部考核材料等内容。

8.2在工作区域,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应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包括:

安全帽、安全眼镜、反光背心和安全鞋。

8.3驾驶全过程系好安全带。

工程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须关好车门。

8.4驾驶过程中禁止接打手持电话。

如果必须,须在保持安全和道路交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停车拨打或接听电话。

8.5如驾驶员因酒精、药品、毒品或药物治疗造成驾驶能力减弱,须及时汇报,暂时停驾。

8.6驾驶公司任何车辆必须得到工厂安全部授权,方可驾驶。

8.7行政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对所属部门的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防御性驾驶培训,建立驾驶行为监督制度,以有效督促驾驶员驾驶移动设备的行为规范。

9.驾驶非公车辆从事公司业务的管理

9.1需要使用非公车辆或者非公司车辆从事公司业务,必须到安全部办理非公车辆驾驶申请或由行政相关人员予以确认,经相关部同意后方可备案。

9.2未经办理该申请或行政未确认,在厂外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将不能被认定为与公司相关的责任,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9.3该许可有效期不超过24h,超过许可有效期需要经过总经理批准。

10.工厂准入

10.1所有车辆进入门岗前必须出示“厂内通行证”,没有厂内通行证的车辆必须到门岗处进行登记,保卫人员发放“厂内临时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10.2办理“厂内通行证”个人可以携个人有效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安全部进行办理登记,安全人员收集以上信息并登记后经安全经理同意后方可发放。

10.3矿山参观人员,须得到许可,并须换乘公司车辆,由熟悉矿山道路的公司驾驶人员驾驶。

10.4严禁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进入厂内生产区和矿山。

10.5合同方或第三方车辆进入矿山,必须经过培训和工作危险分析,取得许可后方可进入,并在指定道路上行车。

10.6进入门岗后的车辆未经许可严禁开到生产现场。

11.厂内道路及优化

11.1制定道路优化方案,优化厂内物料的堆放位置和倒运线路,合理安排和控制厂内车流量,明确告知工厂行车路线和允许的活动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厂内各部位和大门保安间保持随时畅通联系。

11.2考虑设计单行路线,减少倒车。

11.3厂内道路主路上设置人行道、硬隔离等,做到人、车分流。

对于人、车交叉道口,应设减速装置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盲区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修建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11.4严格车速控制。

厂房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处,须设立隔离栏、减速带等减速设施和警示标识,避免人员和公路车辆直接接触,厂内限速25km/h。

11.5一般情况下,运输道路的最大安全坡度不大于10%。

短距离运输道路的最大安全坡度不大于15%。

对于所有超过15%的运输道路,必须评估设立紧急避险车道。

11.6未经许可,厂内道路上禁止停车(包括矿山道路),车辆需停在停车场或指定位置上。

11.7原则上大型工程车和下坡车辆享有道路优先权,特别是装载有货物的重车,其它车辆和行人应主动避让。

12.矿山道路

12.1矿山道路外侧临边,须堆设有效的防撞墩。

砌筑成的防撞墩(砼墩、挡土墙)高度应为1.5米或为最大车轮的半径;由土石堆积成的防撞墩,高度应为最大车轮的直径。

防撞墩基础要牢固。

12.2矿山道路单行路段的车道宽度应为最宽车辆宽度的2.5倍,双行路段的车道宽度应为最宽车辆宽度的3.5倍,弯曲和转弯路段应为4倍,在下坡、拐弯等危险部位设紧急避险车道,并明确标识。

12.3矿山开采顶面临边部位,进行有效的防护或标识。

12.4矿山道路养护人员作业时要特别注意来往的车辆,穿戴好PPE,尤其是反光服、安全帽等,避免在车辆高峰期上路进行养护作业。

12.5及时清理采场及道路落石、灰土等,定时洒水降尘。

12.6矿山道路正常同向行驶的两车要保持车距50米以上。

13.安全标识

13.1在道路必要的位置设置安全标识。

如限速限高标志、广角镜、反光条或反光油漆、限制区域、停车等交通标志。

13.2应保证厂区道路、矿山道路和堆场充足的照明。

13.3道路标识设置须符合集团标识管理标准。

14.相关人员要求

14.1合同方和运输商车辆仅能够在规定的区域内行车,其车上的搭乘人员,不得进入工厂生产区。

14.2进入厂区的货运车辆、工程车辆等严格执行“一人一车”制度,法律法规及工厂其他规定中允许的情况除外

14.3人员不要从车辆后方靠近车辆,在靠近车辆前,需与驾驶员充分沟通。

14.4路人应对车辆保持警觉,避开车辆倒车区域。

14.5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和乘坐车辆。

14.6驾驶员助手不得进入工厂生产和包装发运区域,门岗设有司机休息室,为司机及助手提供休息和等待方便。

15.带车出差

15.1做出出差决定前,应评估出差的必要性,分析是否可以用电话、E-MAIL和电话会议等形式替代出差。

15.2出差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得到许可,应充分考虑具体行程、乘坐人员、道路状况、天气因素等。

15.3对出差计划进行优化,合理安排时间,减少夜间驾驶,尽量避开司机容易疲劳的时间段(如凌晨两点到六点,下午两点到四点等)。

15.4对于出差单面距离超过200KM的路程必须得到厂长的批准

16.预防疲劳驾驶

定义:

驾驶时间–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时间。

通勤–包括驾驶以及驾驶间歇、装载和卸载、以及其它被许可的工作。

不包括离开车辆之后的日常休息。

工作时间–从开始工作到结束工作的时间,包括装载和卸载以及其它任何与车辆有关或无关的作业。

休息期–在特定的一天结束工作后到第二天(或下一次)开始工作前的休息时间。

只要在驾驶室内配备了合适的床,且车身稳定,在里面的休息也可属于休息时间。

16.1驾驶员出车前应得到充分休息,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司机工作,严防驾驶员疲劳驾驶。

当驾驶员感觉非常疲劳时,有权停止开车。

16.2驾驶时间表:

要求

最长的驾驶时间与最短的休息时间

最长驾驶4个小时之后一定要最少休息30分钟。

建议每驾驶2个小时之后休息15分钟。

任意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14个小时(即工作14个小时后不允许再驾驶了)

(工作时间包括业务相关的路途时间).

24小时以内的最长驾驶时间

10小时(不包括通勤驾驶时间)

11小时(包括通勤驾驶时间)

任意连续7天或14天内的最长工作时间

14天内120小时

7天内80小时

每连续7天内的不上班时间

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每次倒班间(如果参与倒班)最短休息时间

11小时(每周最多有三天的休息时间可为9小时)

17.工程车安全

17.1工程车辆驾驶室内不要摆放工具和杂品。

避免紧急情况下意外伤人。

17.2自卸汽车卸货后,车箱未放下,禁止起步行车(在保持地面及后车厢没有物料的时候可以短距离前后移动)。

17.3货车、自卸车卸货时,车辆周围10米内禁止无关人员走动停留。

自卸车卸货作业时,卸货人员不得站立在车辆驾驶室顶部。

车辆货箱举升后人员不得把头部伸到后挡板内部看物料。

17.4装卸货物作业时,不允许操作移动车辆,装卸车后,未经同意,不能启动车辆。

17.5只有白天才允许移动设备在输电线附近进行工作,工作前,驾驶员需对周围的输电线进行检查确认,操作时移动设备需与输电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为3至7米。

17.6上下大型车辆(如矿车等),要面对车门,保持“三点接触”。

距电杆两侧7米位置设“注意头顶上方电线”的标志

18.吊车安全

18.1使用吊车前必须检查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机具;

18.2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8.3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8.4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严禁超负荷运行;

18.5起重吊装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范围和设施,严禁人员进入,严禁人员在吊装下方逗留;

18.6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19.散袋装水泥发运

19.1水泥部规划水泥发运区域,设定车辆等待区域、进出厂线路。

19.2严格现场管理,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水泥发运区域,必要时安排保卫人员协助管理。

19.3水泥装车车辆到位停稳后,在装车前,司机应将车辆钥匙交于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挂牌上锁程序。

19.4在水泥装车之前必须使用三角木、路锥对车辆进行能量隔离和警示

发货人员在水泥装完之后必须在离开车辆后方可将钥匙归还给驾驶员,不得在未下车的时候就提前归还

19.6根据车辆的高度随时调整作业平台的防护范围。

20.矿车装载

20.1矿山开挖面高度不能超出装车设备伸展后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1米。

20.2矿车装车时,司机应一直停在驾驶室内。

20.3装车作业时,铲斗严禁从车辆驾驶室上方经过。

20.4运矿车司机与装车设备司机要有清楚明确的沟通,明确指令。

倒车、停车、装车、给信号、启动等各环节都应非常明确。

矿山装车区域做好道路优化,明确车辆路线,明确停车、等待等区域,运矿车等待期间,司机严禁下车。

21.路程管理

21.1安全部负责制订工厂内道路循环,并在各主要门岗张贴人车分离循环图;

21.2厂内移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各自设备的路程风险分析并根据差距分析进行整改

21.3路程风险分析至少应包括计划线路、休息点、道路风险图、危险点提示、综合安全提示(天气、能见度、车速等)等几方面内容;

21.4路程风险分析应区分固定线路和临时线路

21.5固定线路路程风险分析,定期进行回顾、每年应进行全面更新;

21.6临时线路路程风险分析,应在任务指派的同时由部门管理人员与驾驶员共同完成后确认;

21.7设备对口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对安装有GPS的移动设备的抽查数据进行回顾和分析;

21.8人员运输超过一定距离(单程超过300公里)应乘坐大巴、火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21.9对于7座以上的客车,要有程序让乘客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反馈;

21.10长途、夜间驾驶作业(离开重庆地区或单程大于200公里)必须按照《作业许可管理程序》签发许可。

22.高处作业

22.1对在移动设备上进行的高处作业,须依据高处作业标准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工作许可。

22.2凡是车辆的检修、清洗和保养、物料的取样、袋装水泥、熟料或原材料的车辆盖苫布等登高作业,须搭建永久的作业平台或生命线。

水泥罐车的装车、封盖和罐体清扫,必须在搭建好的作业平台上进行,禁止使用罐车爬梯进行上下作业。

23.信息交流

23.1对车辆发布指令必须直接、唯一、清楚,尤其是在环境嘈杂的条件下。

23.2原材料车、矿车、水泥车等大型车倒车时,须由专人指挥,倒车区域、线路要明确,车辆倒车警报要完好可用。

24.合同方、供应商和租用车辆的选择和评价

建立合格供应商、合同方名录,对供应商和合同方做到专车、专人评价。

确保:

合同方和供应商车辆得到适宜的评价。

合同方驾驶人员得到适宜的培训,并在安全部办理驾驶许可证。

合同方和供应商公司安全业绩作为选择和评价的输入。

对于长期租赁或外包的车辆,等同于工厂的移动设备进行管理。

厂内长期合同方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健康安全体检,确认体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作业。

对于临时性租赁的车辆,须对出租公司或车主进行预评估,租用车辆的安全设施配备需符合本规定。

25.故障车牵引

当工厂或运输商车辆在路上或工厂内因故障无法启动时,必须对故障车辆进行现场维修或由具备相应能力并经批准的车辆实施牵引。

实施牵引作业前必须完成现场分析。

主要内容是故障车辆是否会或可能会对其他人员或车辆造成风险;问题车辆是否会妨碍正常的生产运行;如果不及时移出,故障车辆是否会被进一步损坏;是否可以在不造成其它风险的情况下对故障车辆进行原地临时修理等。

如确需牵引,应进行牵引作业风险分析。

故障车辆只允许被牵引到最近的安全地点。

此地点可以对故障车辆进行维修。

牵引作业不准使用金属链,必须使用合格的且被定期检查的牵引绳索和固定牵引挂钩(金属硬件或织物带)。

牵引装置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应大于被牵引车辆车重的50%,牵引时应考虑路面环境的影响。

故障车牵引时须由专人在车下指挥。

26.紧急情况

根据可能出现的不同紧急情况,制定紧急处置措施

 

27.其它要求

禁止车辆超载。

车辆超载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车辆超载在厂内和厂外都是禁止的。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停车场上的车辆应有序停放,车头朝外(直接出车的方向)。

白天在环境复杂地点,如噪音大、光线不好等场所,车辆应一直开大灯行驶。

各级管理者要以身作则地执行本规定,在任何时候都不应给驾驶员施加压力或迫使其违反驾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28.奖惩制度

28.1奖励

工厂每年设立安全驾驶奖,对驾驶车辆、特种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的岗位,年度内没有发生违章,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历次移动设备安全检查未被评为差的,给予奖励。

奖励名单依据厂内驾驶授权名单及安全部对驾驶员年度安全业绩考核为准

28.2处罚

依据《安全奖惩制度》对违反以上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取消安全驾驶奖。

29.附则

7.1本规程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7.2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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