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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教育的奖励与惩罚

谈谈教育的奖励与惩罚

  谈谈教育的奖励与惩罚

  教育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教育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奖励与惩罚是教育者常用的两种控制被教育者行为的方法。

此方法不但使教育者能控制学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能对学生的心理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形成关于个人的行为和结果的关系的信念,进一步形成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负责的模式。

  奖惩法是以教育者为主导的广泛存在于不同领域的教育方法,它属于外加的激励作用。

当受教育者对于努力学习工作和自我管理约束,没有自发的内在的动机时,教育者通常采用的便是利用表扬、奖励或批评、训斥。

但是奖励如果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一般的教育手段,就应该是一门教育的艺术。

教育者在实施这个方法时要注意奖励的艺术性,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1、奖励的指向不仅是成功的结果,而且是获得成就的过程,即过程中表现的动机、态度、学习方式、意志力等。

2、奖励的频率和程度恰当。

频率指当奖则奖。

不能无原则地乱用奖励,使之成为一种效应逐渐降低的手段。

程度指奖励的级别应与成就的高低相当,过高或过低的奖励都会降低奖励的功效。

3、注意奖励的灵活运用。

应注意奖励的时效性、针对性,实施奖励的最佳时间应在正确行为发生后不久,才能加深记忆,增强效力。

在奖励对象上,一些胆小没有信心的学生特别需要鼓励,而一些自尊稳定,有骄躁表现的学生,过多的奖励反而对他们有害。

所以奖励既要有统一和公平的性质,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此外奖励的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从点头赞许到口头表扬,到用特定形式(奖状、奖品、奖金等)进行的奖励都应当恰当和灵活运用。

4、无论何种形式的奖励,本质上都应是精神上的鼓励。

作为鼓励的外在象征可以是奖品和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要慎用物质奖励以外,就是要努力引导学生将奖励的象征意义而不是象征形式看成是第一位的。

5、奖励应尽可能地面向全体学生,以形成集体舆论,获得学生群体的支持,也收到教育全体学生的功效。

6、奖励的标准要适中。

奖励条件高了不容易做到,就会失去争取的信心,奖励也就没有意义;奖励条件太容易,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兴趣也就不高了,奖励的功效也不能持久。

针对不同的对象,必要时可分层、分级实施,让每个人都有获胜的机会。

  奖励也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过分的和不合时宜的奖励会使目的或目标发生转移到当前的奖励上,而把学习目标放在次要地位,产生“有奖才做”,影响将来的“价值观”。

一个集体中,有奖励便有竞争。

竞争的结果,只是少数人获胜,获胜的自然感到一时的兴奋,而特别努力勤学,可失败的不免灰心丧气。

再者,来自内心的喜悦产生的学习动力才是真正的。

当然不能把奖励作为唯一的手段滥加使用。

  惩罚作为一种消极的或者是一种负强化的方式,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手段,在教育活动中使人们产生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

一方面体罚等惩罚方式被广泛否定和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基本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都认识到了惩罚所具有的教育性。

例如在中国古代教育中,“当头棒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强调。

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正确地指出: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

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当然,教育方法是一系列教育手段、教育方式的组合形成。

同时教育方法也是丰富多彩的,教师从事具体教育活动时不可能只采用某一种教育方法。

总而言之,奖励和惩罚方法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因地制宜,不断摸索,灵活运用,都可以成为很好的教育方法。

  

  谈谈教育的奖励与惩罚

  教育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教育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奖励与惩罚是教育者常用的两种控制被教育者行为的方法。

此方法不但使教育者能控制学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能对学生的心理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形成关于个人的行为和结果的关系的信念,进一步形成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负责的模式。

  奖惩法是以教育者为主导的广泛存在于不同领域的教育方法,它属于外加的激励作用。

当受教育者对于努力学习工作和自我管理约束,没有自发的内在的动机时,教育者通常采用的便是利用表扬、奖励或批评、训斥。

但是奖励如果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一般的教育手段,就应该是一门教育的艺术。

教育者在实施这个方法时要注意奖励的艺术性,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1、奖励的指向不仅是成功的结果,而且是获得成就的过程,即过程中表现的动机、态度、学习方式、意志力等。

2、奖励的频率和程度恰当。

频率指当奖则奖。

不能无原则地乱用奖励,使之成为一种效应逐渐降低的手段。

程度指奖励的级别应与成就的高低相当,过高或过低的奖励都会降低奖励的功效。

3、注意奖励的灵活运用。

应注意奖励的时效性、针对性,实施奖励的最佳时间应在正确行为发生后不久,才能加深记忆,增强效力。

在奖励对象上,一些胆小没有信心的学生特别需要鼓励,而一些自尊稳定,有骄躁表现的学生,过多的奖励反而对他们有害。

所以奖励既要有统一和公平的性质,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此外奖励的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从点头赞许到口头表扬,到用特定形式(奖状、奖品、奖金等)进行的奖励都应当恰当和灵活运用。

4、无论何种形式的奖励,本质上都应是精神上的鼓励。

作为鼓励的外在象征可以是奖品和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要慎用物质奖励以外,就是要努力引导学生将奖励的象征意义而不是象征形式看成是第一位的。

5、奖励应尽可能地面向全体学生,以形成集体舆论,获得学生群体的支持,也收到教育全体学生的功效。

6、奖励的标准要适中。

奖励条件高了不容易做到,就会失去争取的信心,奖励也就没有意义;奖励条件太容易,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兴趣也就不高了,奖励的功效也不能持久。

针对不同的对象,必要时可分层、分级实施,让每个人都有获胜的机会。

  奖励也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过分的和不合时宜的奖励会使目的或目标发生转移到当前的奖励上,而把学习目标放在次要地位,产生“有奖才做”,影响将来的“价值观”。

一个集体中,有奖励便有竞争。

竞争的结果,只是少数人获胜,获胜的自然感到一时的兴奋,而特别努力勤学,可失败的不免灰心丧气。

再者,来自内心的喜悦产生的学习动力才是真正的。

当然不能把奖励作为唯一的手段滥加使用。

  惩罚作为一种消极的或者是一种负强化的方式,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手段,在教育活动中使人们产生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

一方面体罚等惩罚方式被广泛否定和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基本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都认识到了惩罚所具有的教育性。

例如在中国古代教育中,“当头棒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强调。

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正确地指出: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

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当然,教育方法是一系列教育手段、教育方式的组合形成。

同时教育方法也是丰富多彩的,教师从事具体教育活动时不可能只采用某一种教育方法。

总而言之,奖励和惩罚方法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因地制宜,不断摸索,灵活运用,都可以成为很好的教育方法。

  

  谈谈教育的奖励与惩罚

  教育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教育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奖励与惩罚是教育者常用的两种控制被教育者行为的方法。

此方法不但使教育者能控制学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能对学生的心理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形成关于个人的行为和结果的关系的信念,进一步形成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负责的模式。

  奖惩法是以教育者为主导的广泛存在于不同领域的教育方法,它属于外加的激励作用。

当受教育者对于努力学习工作和自我管理约束,没有自发的内在的动机时,教育者通常采用的便是利用表扬、奖励或批评、训斥。

但是奖励如果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一般的教育手段,就应该是一门教育的艺术。

教育者在实施这个方法时要注意奖励的艺术性,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1、奖励的指向不仅是成功的结果,而且是获得成就的过程,即过程中表现的动机、态度、学习方式、意志力等。

2、奖励的频率和程度恰当。

频率指当奖则奖。

不能无原则地乱用奖励,使之成为一种效应逐渐降低的手段。

程度指奖励的级别应与成就的高低相当,过高或过低的奖励都会降低奖励的功效。

3、注意奖励的灵活运用。

应注意奖励的时效性、针对性,实施奖励的最佳时间应在正确行为发生后不久,才能加深记忆,增强效力。

在奖励对象上,一些胆小没有信心的学生特别需要鼓励,而一些自尊稳定,有骄躁表现的学生,过多的奖励反而对他们有害。

所以奖励既要有统一和公平的性质,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此外奖励的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从点头赞许到口头表扬,到用特定形式(奖状、奖品、奖金等)进行的奖励都应当恰当和灵活运用。

4、无论何种形式的奖励,本质上都应是精神上的鼓励。

作为鼓励的外在象征可以是奖品和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要慎用物质奖励以外,就是要努力引导学生将奖励的象征意义而不是象征形式看成是第一位的。

5、奖励应尽可能地面向全体学生,以形成集体舆论,获得学生群体的支持,也收到教育全体学生的功效。

6、奖励的标准要适中。

奖励条件高了不容易做到,就会失去争取的信心,奖励也就没有意义;奖励条件太容易,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兴趣也就不高了,奖励的功效也不能持久。

针对不同的对象,必要时可分层、分级实施,让每个人都有获胜的机会。

  奖励也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过分的和不合时宜的奖励会使目的或目标发生转移到当前的奖励上,而把学习目标放在次要地位,产生“有奖才做”,影响将来的“价值观”。

一个集体中,有奖励便有竞争。

竞争的结果,只是少数人获胜,获胜的自然感到一时的兴奋,而特别努力勤学,可失败的不免灰心丧气。

再者,来自内心的喜悦产生的学习动力才是真正的。

当然不能把奖励作为唯一的手段滥加使用。

  惩罚作为一种消极的或者是一种负强化的方式,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手段,在教育活动中使人们产生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

一方面体罚等惩罚方式被广泛否定和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基本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都认识到了惩罚所具有的教育性。

例如在中国古代教育中,“当头棒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强调。

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正确地指出: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

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当然,教育方法是一系列教育手段、教育方式的组合形成。

同时教育方法也是丰富多彩的,教师从事具体教育活动时不可能只采用某一种教育方法。

总而言之,奖励和惩罚方法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因地制宜,不断摸索,灵活运用,都可以成为很好的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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