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省级以上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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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省级以上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财办农〔2011〕278号),结合我省2011年省级以上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总规模,考虑粮食增产能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省财政厅、水利厅提出我省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大幅度增加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以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为重点,加快重点县建设步伐,突出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发挥重点县建设平台作用,积极推动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改革,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加强输水管网、服务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水平。
二、建设范围与建设内容
(一)建设范围
塘坝(容积小于10万m³)、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³/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³/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小型配套建筑物等。
(二)建设内容与重点
1、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为主。
2011年国家安排我省的第三批重点县建设任务中,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选择部分县(市、区),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见附件2、3)。
2、高效节水灌溉试点重点县,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平均每年新增高标准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不少于2万亩,其中,喷、微灌面积不得少于新增高效节水灌溉总面积的50%;
3、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重点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主要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改造问题,提高农田防御旱涝灾害能力。
每县每年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不少于2万亩。
4、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采取“集中资金、连片治理、整体推进”方式,集中力量开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5、各地在做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推动建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
三、投资规模与资金整合
(一)投资规模
普通重点县每县中央财政补助800万元,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中央财政补助15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中央财政补助1200万元。
省级财政补助500万元。
县级财政配套不少于300万元,项目区自筹不少于300万元。
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项目省以上财政每县补助30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和投劳折资不少于300万元。
各项目县可从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二)资金整合
各县(市、区)要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其他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随重点县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1、申报主体。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
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3)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4),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
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并将重点县申报材料及审批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
4、资金下达。
待财政部、水利部对我省上报的重点县有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下达资金后,省财政厅、水利厅向各县下达立项批复和财政补助资金。
(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
1、申报主体。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
2、申报程序。
项目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5)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6),并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初审后,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审批程序、资金下达、项目实施等环节同重点县项目。
五、几点要求
1、根据2011年中央项目指南,具有下列情况的不列入重点县,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①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②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
③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
④近三年因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2、为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对各县实行竞争立项。
根据中央立项指南要求,结合我省实际,8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申报范围为我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核心区产粮大县(名单附后);1个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和8个普通重点县,符合条件的县(市、农业区)均可申报。
3、重点县申报材料须在8月15日前报至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专项工程项目材料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7-
附件:
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核心区产粮大县名单:
砀山县、阜南县、颍泉区、颍东区、颍州区、潘集区、凤阳县、来安县、明光市、全椒县、裕安区、舒城县、和县、无为县、居巢区、贵池区、东至县、宿松县、太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