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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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县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各级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政府投入为主导,受益群众按政策规定投工投劳和利用市场机制增加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的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切实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关于做好支农资金整合的有关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

各项目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

同时,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县,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及渠道配套,提高灌排能力;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差异,适当向苏北地区倾斜。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

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小型灌排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区渠系配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涵闸(流量小于1m3/s)等。

  省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和建设内容,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政策及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第十条 省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支出。

  各项目县可从省以上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项目管理费开支要从严控制,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

  第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

“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商品粮产量、人均粮食产量;“绩效因素”包括市县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省级根据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项目县的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二条 省以上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的补助比例分别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60%、70%,对宿迁不超过80%。

  第十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重点县申报主体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以及专项资金规模,结合本省实际及时制定和发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要求、建设范围与内容、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 重点县通过竞争立项确定。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市县财政局、水利局根据省发布的立项指南自下而上进行申报,由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审公示后确定。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下达省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控制指标,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据此编制年度项目建设方案。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市县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联合(区由市汇总后)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联合(区由市汇总后)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市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

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

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

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

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下达省以上补助资金。

项目县财政局、水利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所在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各省辖市要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

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

省对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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