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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

 

经济法作业

 

姓名:

赵丽军

学号:

201104080126

班级:

出境一班

 

第一题: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哪些?

设立程序怎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条。

股东人数应为五十个以下(含五十)股东,其中一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自然人、企业、部分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会组织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

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

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章程应当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来共同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为: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前七项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

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法律特征

  照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

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

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特殊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文件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予以核准,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发照

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企业登记机关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做出登记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

第二题: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 行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

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一、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 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

财产安全不 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二、知情权。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 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 权在自己手中。

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 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

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

  五、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 权受到侵害。

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 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

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 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 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 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 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 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等。

  六、结社权。

消费者组织起来依法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社会监督,及 时处理侵 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 解决消费纠纷。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所谓消费知识,包括消费态度知识,使消费者科学指导自己消费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 本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消费选择。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 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尊重。

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 诽谤。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 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民事制裁。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 制裁。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题:

简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指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

目前,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司法解释等总共达840多部,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部,专项法律法规683部,相关法律法规50部,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等为基本法律,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标注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为主体,以各地政府的地方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此外,中国还积极加强与国际组织间作与交流,并于1986年加入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法律中存在以下的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数量庞大,但是由于分段立法、立法时缺少沟通和协调,条款相对分散,因而不仅在立法上存在法律空白,而且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差,甚至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其次,食品安全标准杂乱。

中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1070项)、行业标准(1164项)、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等级构成,而且是强制性标准。

在实践中,由于中国的标准体系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遍,因而存在着交叉、重复和空白的问题,而且大多是2000年以前制定的标准,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现状存在不适应性。

再次,食品安全监管多头执法,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

目前,我国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有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多个部门分段管理的方式,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

但由于部门多,职责分配交叉不清楚,管理重叠,使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矛盾和推托责任现象屡见不鲜。

最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科学。

由于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条文中。

这些法律规定多是针对整个产品制定的,并未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

食品安全责任及其抗辩事由分散在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在适用时会出现相互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的情形。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议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我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

第一,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应对现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加以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指导,尽快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第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作为《食品法典》(CAC)的成员国,我国应该顺应自身发展和国际一体化潮流,参照《食品法典》和其他发达国家先进立法模式,尽快建立起适应食品安全发展,跟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具体而言,应加强标准统一协调,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标准的关系促进食品标准的统一化,充分利用食品法典委员会所规定的标准、准则、建议,通过将食品标准整理成食品法典;建立具有高度独立性的标准机构,通过科学的监测和分析,获得适合食品安全工作的标准基础;建立检验标准应定期评估,及时修订,及时更新在评估中发现的不适当及有缺陷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完善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模式,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有利于食品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并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建议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成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在现有部门框架下,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赋予某一个专门部门,并对其他部门相关执法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从而形成一个以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

并尽可能实现由中央或至少由省级直接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垂直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当地的综合协调和管理优势,从而形成条块结合的符合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纠正机制,因而一方面要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组织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要仅仅适用警告或罚款等方式,还需要采取包括对受害方的民事赔偿以及刑法中的相关惩罚措施,加大这些组织的违法成本,甚至可以取消有关组织的生产经营的资格。

另一方面是建立问责制,修改法律相关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通过问责制度形成对各级监管者的问责压力。

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即对监管人员的监管,这样才能使有关组织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第四题:

哪些商业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的市场混淆行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不正当行为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被模仿商品须具有市场价值。

通常情况下被模仿商品需为知名商品;2.模仿者的模仿行为直接侵犯了被模仿者的商品利益:

3.模仿者完全模仿或仅作细微模仿,足以引起混淆。

总的来说,模仿者主观上处于模仿他人商品形态的行为,并造成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的后果。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构成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商标与企业名称相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2.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一般是针对知名商标和企业,对该地区的经济秩序有较大范围的波及。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五题: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依据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归纳总结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注:

1.工作年限:

指工作时间满一年法。

2.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年);

3.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法。

4.月工资: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法。

(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法。

三﹑特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法。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注:

1.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法。

医疗补足费不得低于6个月的工资

2.患重病和的绝症的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法。

商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法。

3.工作年限:

指工作时间满一年法。

4.按1年的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1年);

5.按半年补偿(6个月>工作年限)法。

6.月工资: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法。

商(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法。

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四﹑用人单位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法。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法。

计算公式:

双倍支付工资=月工资×月数×2

注:

1.月工资: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法。

(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月数: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月数法。

3.超过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按12个月给劳动者双倍支付工资法。

五﹑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以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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