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COSCO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中文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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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COSCO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中文副本

中远COSCO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中文)

1.DEFINITIONS定义

“承运人”(CARRIER)是指“中远集运”,即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货方”(MERCHANT)包括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或被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

“船舶”按有关上下文情况,包括本提单第6栏所列船舶或其替代船舶,以及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于全部运程中的海运阶段所使用的任何支线船或驳船。

“分立契约人”(SUB-CONTRACTOR)包括(除承运人以外的)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装卸工人,码头、仓库、集装箱储运站经营人及拼箱经营人,公路及铁路运输经营人,及承运人雇佣的用以进行运输的任何独立订约人,以及其小分立契约人(SUB-SUB-CONTRACTOR)。

分立契约人一词应包括直接及间接分立契约人及其各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

“货物”(GOODS)是指自货方收到的全部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并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装箱。

“件”是指由货方或其代表装载并铅封的每一集装箱,而不是在集装箱中所装的货物件数,如果此项件数未在本提单正面列明,或者是用“据称内装”或类似词句列明。

“装运单位”(SHIPPINGUNIT)是指未以包件运输的任何一个具体单位的货物,包括机械、车辆及船只,但散装货物除外。

“集装箱”(CONTAINER)包括任何集装箱,如开顶集装箱、拖车、可运油罐、框架箱、平板箱、货盘,以及为运输货物而使用的任何其他设备或设施。

2.CARRIER\'STARIFF承运人的运价本

承运人所使用的运价本中的条款以及有关费收的其他要求等项,已被载入本提单。

请特别注意运价本中所载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费堆存期、集装箱及车辆滞留期等。

使用的运价本的有关条款,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索取。

如本提单与所用运价本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提单为准。

3.SUB-CONTRACTING,INDEMNITYANDCERTAINDEFENSES,EXEMPTIONSANDLIMITATIONS分立契约、赔偿以及抗辩、免除事项及责任限制

(1)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条件将运输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同任何分立契约人订立分立契约,并(或)以任何其他船舶或运输工具代替本船。

货方保证,不向承运人以外的由其履行或承办运输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就货物或货物运输一事而提起向其或其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船舶加诸或意欲加诸任何责任的索赔或任何法律诉讼,不论此项责任是否由于此种人的疏忽而引起。

如果,即使如此,此项索赔或法律诉讼仍被提起,则货方保证就由此引起的后果包括法律费用,全部赔偿承运人。

在不防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第

(1)款所述每一个人或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都应享有本提单所载适用于承运人的在涉及合同或侵权事件中的每一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犹如此种条款已为其利益而明文规定,而且在订立本提单时,就上述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而言,承运人不仅代表其本身,而且也是作为上述的人或船舶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4.CARRIER\'SRESPONSIBILITY承运人的责任

(1)港到港运输如果填注本提单正面第6、7、8栏,而不填注第4、5、9栏,本提单便是港到港契约。

承运人应自其在装货港收到货物之时起即作为承运人而对货物负责,直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与货方或按当地法律或规章要求交与有关当局之时为止,二者之中以先发生者为准。

(2)联合运输如果填注本提单正面的第4、第5及(或)第9栏,而且该栏中所述地点或港口乃是除第7栏及第8栏所列者以外的地点或港口,并已就联合运输支付运费,本提单便是联合运输提单。

承运人负责安排或组织落实联合运输中的前一程运输以及(或)续程运输。

所有由于联合运输而引起的索赔必须在交付货物之日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之后九个月内向承运人提出,否则承运人便应被解除其关于货物的任何责任。

如果承运人已就因联合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向货方支付任何款项,承运人便应自然而然地以代位关系而取得或被赋予货方针对所有其他人包括前一程承运人或续程承运人或分立契约人就此项灭失或损害而享有的权利。

本款所载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承运人针对前一程承运人或续程承运人或分立契约人就赔偿或其他事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5.NOTICEOFCLAIMANDTIMEBAR索赔通知及时效

(1)除非已在卸货港或交货地点于交货之日以前或交货之日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出关于灭失或损害的书面通知,或在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在交货之日以后15个连续日之内提出上述书面通知,此项交付便应是承运人及(或)续程承运人按本提单所述状况及条件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2)除在交付货物或应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之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及分立契约人便应被解除一切责任。

6.LOSSORDAMAGE灭失或损害

(1)本提单的条款应在所有时间都对承运人就其因运输货物而产生的责任加以管辖,不仅在运输期间,而且在运输之前及运输之后,都是如此。

本提单所载或其他关于免除责任、抗辩及责任限制等项,都应在就灭失、损害或延误事件而向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适用,而且不论该项诉讼是基于合同纠纷或侵权行为而提起,即使此项灭失、损害或延误乃是由于不适航、疏忽或根本违约而产生亦然。

除本提单中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亦不论其产生原因为何,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随之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或利润损失,概不承担责任。

(2)承运人不保证,货物在某一特定日期或时间,也不保证为满足某一特定市场,或为某一特定用途而自接货或装运地点起运,准时运抵卸货地点、目的地或转运到某一特定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上。

船期表上或广告上的离港及抵港时间只是预计时间,如果承运人认为必要,为慎重或便利起见,可将该时间提前或拖后。

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如何发生,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随之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3)如果能对联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害所属阶段加以判明,承运人的责任便应适用该阶段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

如果在联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害的阶段无法判明,则货方与承运人商定,应将此项灭失或损害视为发生在承运人的船上。

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应适用第5条

(2)款及第7条中的规定。

7.LIMITATIONOFLIABILITY

(1)除第7

(2)款另有规定外,本提单应受第26

(1)款中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管辖。

从而,无论是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约人及(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超出该法规定的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限度的任何数额,概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已由货方将货物的性质及价值于装运前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第10栏),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的价值加付运费。

(2)如有关运输包括驶往、来自或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某一港口或地点的运输,本提单便应受其第26

(2)款中所述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USCOGSA)及其修订条款的约束。

无论是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约人及(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超出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中规定的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限度的任何数额,都不负责,除非货方已在装运前将货物性质及价值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本提单(第10栏),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价值加付运费。

(3)如已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外的法律强制适用于本提单,承运人的责任便不得超出该法规定的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除非该货物的性质及价值已由货方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第10栏),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价值加付运费。

(4)就本条款而言,申报价值应为计算承运人责任的基础,但此项申报价值就承运人而言并非终结性的,而且此项申报价值不得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实际价值。

所有部分灭失或损害均应以此项申报价值为基础按比例进行调整。

本条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并对从价货作了相应规定。

第一款规定除驶往、来自或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某一港口或地点的运输外,承运人、其受雇人、代理人、分立契约人及(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是依照我国海商法56条规定的赔偿限额承担责任的,对此的例外是货方已将货物的性质及价值于装运前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第12栏),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的价值加付运费。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提单上标明的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666.67特别提款权,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2个特别提款权,两种计算方法以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有关运输包括驶往、来自或经过美利坚合众国某一港口或地点的运输的情况时,本提单项下的运输合同便应受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USCOGSA1936)及其修订条款的约束。

提单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提单在涉及美国的运输时不违反美国的法律强行法的规定,以避免被美国当地法院认定为无效。

这样的条款又称“地区条款”(LOCALCLAUSE),在所有经营美国航线的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中要么规定提单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要么加入“LOCALCLAUSE”以保证提单的效力为美国法院所认可。

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所采用的责任体系与国际通行的海牙规则基本相同,其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每单位500美元,这样的赔偿标准是低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的,所以对此适用不同的法院地法会导致适用不同赔偿限额标准。

目前美国正准备通过新的海商法,减少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提高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标准,一旦该法通过本提单条款也会作相应修改。

本条第三款说明当提单项下的运输涉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的第三国,而该国法律强制适用于本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本提单中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便不得超出该国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除非该货物的性质及价值已由货方加以申报并已载入提单(第10栏),而且货方已就此项申报价值加付运费,即货物是以从价运输的方式在提单上记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在发生货损时承运人必须按照约定来赔偿货方。

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对前面三款的补充,强调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是以货方申报的货物价值为依据的,并且进一步规定货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试图以远高于货物实际价值的金额向承运人申报以牟取不当利益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有时货方的申报价值会与其贸易、海关等文件有着相当的差异,对此就应全面综合考虑、调查以核实货物的真实价值而不能完全依赖货方的申报。

这样的条款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防止利益方为了获取高额赔偿故意损坏货物。

8.FIRE

承运人对在任何时间,不论是在货物装船前或是卸船后由于火灾而使货物遭受的灭失或损害,除系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所造成者外,概不负责。

本条款规定了货物因火灾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按照海商法第51条列举的承运人免责事项中是包括火灾的,这也是与国际通行的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接轨的,但我国海商法中集装箱运输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已从越过船舷为界延伸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整个区间,而海牙-维斯比规则又仅适用于货物装船后至卸船前,除非运输合同中对适用的范围进行延伸,所以本条规定了在货物装前卸后承运人的掌管期间内,承运人对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是免责的。

当然,这是基于承运人本人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的,也就是说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除非索赔人能够证明承运人本人对火灾的产生存有实际过失,否则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承运人本人是将承运人的雇佣人、代理人等都排除在外的。

9.CARRIER\'SCONTAINERS承运人集装箱

(1)以件货形式所收到的货物应由承运人装入集装箱;承运人有权将不论是否为承运人装箱的任何集装箱装于舱面或舱内。

所有这些货物均应分摊共同海损。

本提单中的条款包括第26款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均应适用于舱面所装集装箱。

(2)如果承运人的集装箱及设备被货方用于前程运输或续程运输,或在货方营业处所开箱,则货方应在运价本规定的时间内并/或按承运人要求,将空箱归还至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应将空箱内部洗刷清洁、不留异味。

如有集装箱未在上述时间内归还,货方应就未还空箱而引起的延误、滞期、损失或费用承担责任。

(3)货方应就承运人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在货方或代表货方的任何人看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灭失或损害负责。

货方还应就在此期间发生的对他人的财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或伤亡事故负责,而且货方应就上述期间因任何或所有索赔案件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赔付承运人,并使承运人免于负责。

本条款主要规定了拼箱货(非整箱货)、舱面货(甲板货)情况下集装箱的使用规定以及货方应对承运人的集装箱承担的责任。

第一款实际上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拼箱货应当是由承运人来进行装箱的,这实际上意味着承运人不接受由货方装箱的拼箱货的订舱,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从公平原则考虑,承运人完全有理由拒绝这种订舱。

第二、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中,货物是装入集装箱内的,而集装箱是否积载在舱面之上对于集装箱内货物的影响远小于传统运输方式,除非承运人在接受货物订舱时明确承诺将集装箱积载于舱内,否则承运人就有权自行决定集装箱是积载于舱内或舱面,而且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有的集装箱船舶是没有舱面和舱内的区分的,这就更加无法区分舱面货和舱内货了。

第三、强调了本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及其他条款对船舶上所承载的所有货物都应是适用的,而不受货物是装载在舱面上还是舱内的影响,同时还特别指出了任何货物无论积载于舱内或舱面均应参加共同海损的分摊。

另外本款还强调中国海商法和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适用于积载在舱面上的集装箱货物。

第二款规定货方使用承运人提供的空箱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应在运价本规定时间内并(或)按承运人要求,将空箱及时归还至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应将空箱内部洗刷清洁、不留残余物或异味以免对后来装箱的其他货物造成影响。

如货方未能将承运人的集装箱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至承运人或其代理指定的还箱地点,货方必须支付承运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规定,如果承托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一般根据承运人的费率本的规定而确定。

如果货方未履行清理空箱的义务,承运人则有权利对由此造成的后来装箱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向货方进行追偿。

第三款规定了当承运人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处于货方控制和掌管期间时,货方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在看管期间货方一方面要对箱体等财产发生的损害向承运人负责,另一方面还应承担对第三方可能产生的责任。

10.MERCHANT-STUFFEDCONTAINER货方装箱的集装箱

(1)如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所装,承运人便不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而且货方应就承运人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负责,如果此项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系由以下原因造成:

(a)集装箱的装载或填装的方式,或者

(b)货物不适于以集装箱运输,或者

(c)集装箱的不适当性或条件欠佳,而如集装箱系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提供,则此项不适当性及欠佳条件在装箱之时或之前经货方检验便应明显易见。

(2)如果由货方提供的集装箱在承运人交付时铅封完好,此项交付便应构成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责任已完全并充分履行,因而承运人对交付货物时查出的任何灭失或短少概不负责。

(3)货方应在装箱之前对集装箱进行检验,而对集装箱的使用乃是对其适用性及无有瑕疵的初步证据。

因为在整箱货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通常无法检查箱内货物以及箱内积载的状况,完全依赖于货方的申报,所以货方必须对此负责。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一方面规定了货方对明显易见的箱体缺陷有提出异议的义务,倘若货方未履行该义务,则承运人对货物的任何灭失和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则督促货方注意集装箱箱内货物的装载方式,在装箱时要充分了解货物的性质和对装载的要求,不要将集装箱当作保险箱,可以随意装载。

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指出在交货时集装箱铅封完好是承运人已完好地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的充分证据,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对在交付货物时的任何货物短少或灭失不负责任。

因为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是由货方提供的已施封的集装箱,铅封完好自然意味着箱内货物未曾被动及。

当然在铅封完好的情况下,如果货方能够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表明货物的灭失和损害是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铅封有损也不当然表明承运人要承担责任,索赔人还必须提出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责任。

第三款强调了托运人在使用装箱前对箱体的状况有检查义务,这是与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相对应的,依据禁止翻供原则除非货方就箱况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有相应记录,否则货方使用承运人提供的空箱的行为就是对集装箱箱况良好(适用性及无有瑕疵)的初步证据。

11.MERCHANT\'SDESCRIPTION货方的描述

(1)货方对其所装或货方代表所装的已铅封集装箱中的货物的描述,对承运人不具有约束力,而且货方在本提单正面所申报的情况,是由货方全然为其本身包括但不限于其货运代理使用的目的而提供的资料。

货方认识到,承运人未对铅封集装箱的内装货物、重量或尺码进行核对,因而承运人不提供关于已铅封集装箱、货车、条板箱或货箱的情况,亦不提供其重量或尺码,且不提供其内装货物的价值、数量、品质、货名、条件、唛头或号码。

承运人关于上述描述或具体资料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有信用证及(或)进口许可证及(或)销售合同、发票及(或)订单号码以及承运人不是其当事一方的任何合同的详细资料在提单正面载明,这种资料的出现乃是全然应货方要求为货方的方便而列出。

货方同意,上述资料不得视为对价值的申报,因而对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责任绝不发生影响。

货方承认,除根据本提单第7款外,货物的价值不为承运人所知。

本条是对提单正面关于货物状况的记载事项效力的说明。

第一款强调在整箱货运输中由货方(包括货运代理)装箱情况下承运人不受提单正面记载的货方申报的货物状况的约束。

这种规定是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在当今大规模的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在船舶靠港的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成千上百个集装箱的装卸作业,承运人虽然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有开箱检查货物的权利,但由于时间、成本和港口设备状况等种种条件的限制,承运人根本无法对由货方装箱的集装箱进行逐一检查,也就无从核实货方申报货物的真实情况。

同时这种规定也是符合公平的法律基本原理的,货物的装箱完全是由货方控制的,而由于贸易、海关手续方面的需要又必须在提单正面记载货物包括数量、品质、货名、唛头等的具体内容,如果这种记载对承运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这就意味着承运人对自己没有查实过的货物进行确认,这对承运人来说是殊为不平的。

具体来讲如果没有这一条,承运人就十分可能成为海运欺诈的对象,比如申报货名是机械设备,而实际上是废铜烂铁,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他对于在目的港善意的收货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承运人被卷入类似的海运欺诈的案例已经有相当数量了。

货方如果要证明由货方装箱的货物的情况,他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证明材料来举证,比如双方认可的装前检验、商检报告等等。

第二款是针对货方在贸易中特殊需要而制定的,有些买卖合同,信用证等贸易文件需要在提单中显示某些贸易资料,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中列出相关内容,但正如本款规定的,此类内容仅仅是为货方的方便,与本提单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是无关的,对承运人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另外为与本提单条款第七条关于货物申报价值的规定相对应的,再次强调除了承运人收取货方申报货物价值的附加费(ValueDeclarationCharge)并认可货方在提单正面记载的货物申报价值外,承运人对货物价值是不知晓的。

12.MERCHANT\'SRESPONSIBILITY货方责任

(1)本提单第1款定义中作为货方列举的各方,应就其根据本提单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之认真履行而对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2)货方向承运人保证,在本提单正面填列的关于货物的资料,在收到本提单时已经核对,而且此项资料以及由货方或货方代表提供的任何资料均属恰当并正确。

货方还保证,货物乃是合法货物而非禁运品。

(3)货方应就因违反本提单第12

(2)款或承运人对之不负责任的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原因而引起或造成的一切责任、费用、灭失、损害、罚款、处罚、开支或其他属于钱财性质的制裁,给予承运人以赔偿。

(4)货方应遵守所有海关、港口及其他当局的规章或要求,并应承担并支付由于未能遵守此项规定或要求或由于不合法、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货物唛头、编号或地址而发生或遭受的所有捐、税、罚款、输入税、费用或损失(包括退运货物的全部退运运费,或续运货物之自提单所载卸货港或交货地点运往改正后的卸港或改正后的交货地点的全额运费),并应就此而给予承运人赔偿。

本条规定了货方托运货物时应承担的义务。

货方在安排运输合同的同时往往还符合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港口等多方当局的要求,本条明确规定这些完全是货方自身的义务。

同时还规定,包括收货人和发货人在内的各有关货方都必须承担向承运人提供合法货物及正确货物信息的义务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承运人有权向任一货方提起追偿之诉,该货方应先行赔偿承运人。

本条规定对集装箱运输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通常看不到实际货物而只是装好货物的集装箱,他对货物的了解完全取决于货方的描述,因此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承运人因此特别规定所有货物信息由货方提供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责任。

为了强调此种规定的重要性,承运人在正面条款中再次作出声明,例如“不知条款”规定货物所有情况由货方提供,承运人没有合理的途径进行检查。

此外,因为打印条款效力高于印刷条款效力,因此承运人还要求其代理在缮制提单时打印上“shipper’sload,countandseal”即“托运人装箱、计数和签封”而提高这种不知条款的效力。

13.FREIGHTANDCHARGES运费及费用

(1)所有运费都应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即视为已经全额、最终并已无条件地赚得,并应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支付,且不予退还。

(2)所有运费及费用均应在交付货物前支付,而不得作任何冲抵、反索赔、扣减或延缓执行。

(3)货方须注意所用运价本中或另行议定的关于用以支付运费的货币、兑换率、贬值率以及关于运费的其他临时性的规定。

(4)如果由货方或货方代表向承运人提供的货方在提单或任何文件或证件中对货物的描述被证明在任何方面不准确、不正确或引起误解,货方应就承运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5)向货运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任何除了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人支付的运费及费用,不得被认为系向承运人支付,而应是在货方独自承担风险之下支付。

(6)本提单第1条定义中作为货方列举的各方,应就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摊款及费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在催收积欠承运人的费用中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而连带负责,否则应被视为货方在支付运费及费用中违约。

本条规定了货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和费用的义务,这包涵以下几层含义:

1.按照普通法(COMMENLAW)的原则,运费应当是在货物交付时支付的,但船货双方可以明示约定而改变这种规定,本条作为船货双方的约定正是起到了这种作用。

本条规定货方有提前支付运费(PAYMENTINADVANCE)的义务,也就是说运费在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已经全额无无条件赚得,货方应按约定提前支付运费,而且这种义务是没有附带条件的。

2.运费不得扣减,就本提单项下货物运输的运费不受货方与承运人在其他方面发生的债务的影响,这一点与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海上运输特殊的风险,支付运费作为货方最主要的义务应当被强化,这也就是国际上通行的“运费不可动摇”原则。

如果货方不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货物的权利。

3.运费只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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