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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法教程
第一章讲“知识产权法总论”
知识产权这个名词源于西方国家,我国是从80年代才接触到了这个名词,90年代这个词铺天盖地而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组织以后,这个词成了一个时髦词汇。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一、财产权的分类:
财产权
有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股权等
工业产权权著作权
专利权著作权的邻接权
商标权
反不正当竞争权
保护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布图等条例
由上图可以看出,基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有专利权、著作权和保护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布图等法律、法规,基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权利有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
二、什么是知识产权?
从上表可以看出:
知识产权——顾名思义即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权。
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它是一种对利用脑力劳动创造出的成果的所有权。
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
三、知识产权所包括的主要权利有:
(1)著作权——保护论文、专著、文学、艺术如绘画、音乐作词作曲、小说和自然科学论文论著等作品的权利。
(2)著作权的邻近权——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像和广播的权利。
(3)专利权——保护一切领域内人民所做的发明创造权利。
智力成果的完成人要推广、要实施就必须要有载体生产、制作,而一旦公开又容易被他人擅自使用,一方面要求发明创造充分公开,以便于更好的推广应用,因此需要有知识产权法以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
如申请国家专利、进行商标登记等来获得法律确认,著作权是著作一经完成自动被法律保护,不需申请登记。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第一,知识产权所有人具有独占性,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的话为侵权。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也是相对的,国家为了促进科技进步、社会繁荣,一些知识产权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强制许可如像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科学技术就是强制许可他人使用你的发明,国家合理使用。
目前人民正受到非典的威胁,如果在座的哪一位创造了一种预防药品,为了垄断市场,厂家买断你的技术,就是你只能卖给他一家,不许转让给其他厂家,国家会强制许可他人有偿使用你的技术,这是肯定的。
第二,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的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
这就涉及到了优先申请知识产权的问题,谁先申请,谁先占有市场,法律就保护谁。
知识产权法具有排他性、一山不容二虎,只保护一个对象。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期限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这就表明,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永久的,而要受到法定的有效期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与有形财产是不一样的。
有形财产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只要有形财产没有灭失,其财产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主要是由于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发明创造更新也快,像我们都知道的电器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更新的非常快,电视由黑白—到有色;由分立元件—到集成电路;由晶体管—到数字电路,有目共睹。
所以说法律永远保护的都是最先进的。
了解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对于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和处理侵权纠纷都是必要的。
一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限期满,该智力成果就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地自由使用,不构成侵权。
不同的智力成果,其法律保护时间的长短是不一样的。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在哪个国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那个国家必须给予法律保护,其它国家无义务保护(但是有公约的国家除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又一区别。
因为一般的讲,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是没有地域性限制的。
公民将他的有形财产从一个国家带到另一个国家,那些财产仍旧属于自己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
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认可或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到其他国家就不被法律保护。
谁要想在国外取得法律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认可和授权既在该国申请法律的保护。
所以我国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最多,尤其是专利申请量占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大头。
第一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强;第二是国外一些技术先进,怕到了中国被仿制;第三是外国人跑马圈地,占领技术领域。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与中国人申请专利数目的比例是4.6:
1,正像我国一名学者所说的:
在技术领域上经常会看到一个水美草肥的大草原,策马扬鞭到跟前一看已被外国人的栅栏围住。
所以说作为脑力劳动者必须懂得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我们的发明创造,如果我们不尽快地去占领技术领域,那就被外国人占领了,我们每搞一项发明都有侵权的可能。
如LG公司在天津市申请专利量占天津市的70%。
八、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中国在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曾颁布过《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过一些条例,但是法律是不完备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步入了正规渠道,近几年我国已经制定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03.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04.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01.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06.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12.01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施行等
加入了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等。
九、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按照国际惯例,既设立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又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
(列表)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1,专利行政管理机关:
就是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它是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的协调机构,同时又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实施专利法的执法机关,它负责受理全国的专利申请。
各省市也分别设立了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专利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处理专利纠纷等工作,但它不能受理专利申请。
2,商标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商标局负责受理商标的申请,它负责对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核准注册,办理商标的续展注册、变更注册和办理商标的转让等业务。
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商标使用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授权案件查处的业务。
3,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
就是国家的版权局,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版权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对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监督,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本地区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的调研和监督,查处侵犯著作权行为和处理著作权纠纷等工作。
(2)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组织
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组织主要是指人民法院。
在我国,专利权人对于侵权行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所有权人对于侵权行为,既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人对于侵权行为,既可以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地市法院大多数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厅。
知识产权审判厅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例,这就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
十、中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
(1)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审查员之间的桥梁,它负责代申请人撰写专利文件和专利受理期间的各种事宜。
(2)商标代理机构
可以帮助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
(3)版权代理机构
主要工作是协调作者与出版者等之间的关系。
(4)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它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管理机制,主要工作是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向利用其作品的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机制。
(5)专利文献服务机构
科技信息部门,为人们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服务。
小结
1.这章主要讲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
2.知识产权的特性有哪些?
法律确认性、专有独占性、地域保护性和时间性。
3.学习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
第二章著作权法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利益以及支配该作品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总称。
二、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因此著作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质和特征。
但是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包括: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产权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授权;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的保护期较短;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比较重,而工业产权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
例如独立完成相同作品的人依法享有著作权,而在多人完成相同发明的时候,只有最先申请的人能够获得专利权。
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5个:
1、“两权一体”性:
指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置于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之中。
2、无形性
3、支配性:
作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利用和处置。
4、分享性:
`指著作权的同一项权利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如作品的出版权可在同一时间内,经作者同意由甲、乙、丙等主体分别享有。
5、期限性。
第二节中国著作权的产生
我国从宋代就开始以印刷特许的方式保护原始版权。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1915年北洋政府、1928年国民党政府均颁布了《著作权法》。
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年到1990年我国才正式颁发了《著作权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滞后的)这段时间我国均采用“决议”、“规定”和“条例”来解决,没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
(我国的法中之法是宪法—母法,宪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宪法是纲领性法律,线条很粗,我国依据宪法制定的相关法律—子法少、不细,所以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欧洲国家如美国等法律制定的很细,像新加坡国家随地吐痰罚多少款都列入了法律条文,所以有章可循,杜绝了一些营私舞弊现象)。
我国决议、条例中经常有“视情况而定”这样的字眼,这些都是不严谨的。
1992年我国被批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第三节著作权客体(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一、作品的概念——作品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由此可见,一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A)必须为智力成果,如大自然的一些风貌、音响,虽然很美,具有很高的欣赏价值,但是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为它不含有人们创造的成分。
a)要有独创性:
所谓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个性。
首先作品要求是独立完成的,不能照搬他人的作品。
创造性是要求作品要有作者的观点和思想。
作品的创造性与专利法的创造性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它不以新颖性为前提,是说同一题目的作品,谁都可以写。
其次,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的或类似的作品,只要有创造性就可受到保护。
如虚构的科幻读物的独创机会就大,而地图作品、词典等的独创机会就小。
作品的独创性是与作品的长短没有关系的,一首短诗、一幅漫画、一条广告都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b)必须可复制:
作品只有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才能再现、传播,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只是大脑中的思想不受保护。
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了下列作品):
1、文字作品:
指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指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表演艺术作品:
指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这点和我们后面将要讲到的专利保护有区别,一些建筑物如立交桥不能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但是立交桥的富有美感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5.摄影作品
6.影视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等。
7.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保护范围包容了:
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类的各类著作,其表现方式有文字的、音乐的、舞蹈的、绘画雕刻的、摄影摄像的、口头的、图形模型的等各种作品。
因为这些东西在目前科技发达的时代,复制技术已使得侵权行为更加便利、快捷,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一些东西直接就可以网上下载,过去有人写论文还需剪子、糨糊剪接拼凑,现在有计算机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些相关资料,直接通过计算机修改、打印出来,就是一篇论文。
所以说别人抄袭你的文章;或你抄袭别人的文章现在都很容易,这就需要有法律的保护,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节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并非一切作品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作品不予保护。
它们是: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一些政府文件;
2.时事新闻;
3.数据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些作品不予保护,是为了便于进入公有领域,有利于它们在社会上广泛传播。
另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的保护。
就是说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像一些迷信的、邪教的作品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第四节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我国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它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即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具有下列权利: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2.署名权——在作品上是否署真名还是假名;但不能署著名的公众人物如毛泽东等
3.修改权——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性——保护作品不受他人歪曲、篡改;
5.复制权
6.发行权
7.出租权——电影作品或计算机软件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8.展览权——有权公开你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
9.表演权——有公开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
11.广播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13.摄制权
14.改编权
15.翻译权
16.汇编权
17.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者有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等权利,并获报酬的权利。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种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也就是说这些权利应由作者永久享有,不受时间限制。
这点不受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的限制。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但是对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组织单位的意志进行创造,并有法人或组织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属于法人或组织单位。
第五节著作权的获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获得
关于著作权的获得,各国立法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主要分为四种。
1.自动获得制度:
自动获得制度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作为著作权的取得的时间界限,也就是说,只有作品完成后,作者才能取得和行使著作权,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如图书、绘画、雕塑等形式,在国外一些国家口述作品不在保护之内。
我国保护口述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就是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注册登记制度与自动保护制度相比,各有利弊。
自动保护制度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实行自动保护制度既省时又省力。
但是这一制度的缺点是确定创作完成时间和进行版权诉讼有难度。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完成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进行限定。
在我国是实行自动取得制度也可自愿实施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和自愿登记两种并存制度。
3.以物质形式将作品固定,才能取得著作权:
只有将作品以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取得著作权。
4.以加注版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只要在作品载体上印有规定的标记,便可享有版权。
也就是说,作品必须出版才能有标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著作权的期限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作者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分别加以规定的。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的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1.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
对于合作的作品,保护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
2.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50年。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属于法人或组织。
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第六节如何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目前我国学术风气浮躁,剽窃之风盛行(都是评职称、长工资给闹的)。
俗话说:
天下文章一大抄。
就看你会抄不会抄了,抄好了是合理使用,抄不好就有剽窃的嫌疑。
如东南大学校长顾冠群院士就卷入了这次风波,他的两名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被国外揭露涉嫌抄袭他人的文章,他的学生发表的文章均挂有顾院士的大名,给顾院士找了不少的麻烦。
没办法现在的机制逼的知识分子就得作假,学校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必须发表多少篇论文、博士毕业必须发表多少篇论文;晋升职称要发表论文、算工作量要论文、涨工资要论文。
可是没有项目怎能写出论文,所以就抄了。
著作权法是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法律。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行使其法定的专有权,否则构成侵权。
然而,法律也规定,著作权人在享有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社会、人类承担一定的义务。
享受一定权利的时候同时也要承担必要的义务,给你权利就是要你尽义务不然就不会给你权
利。
下面的12种情况为他人合理使用作者的作品: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的文章;(所以报纸内容经常雷同,聪明得人订一份报纸即可)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除非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等之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收藏部门如图书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的需要复制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陈列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等;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依照上述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付报酬、不用通知作者说你使用了他的作品,不为侵权。
第七节合理使用与剽窃的区分
前面我们讲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第一条“为个人学习、科学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我们关系密切,在撰写论文时我们常常会碰到“合理使用”与“剽窃”界限的问题。
合理使用是合法的,而剽窃则是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剽窃者的处分是: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前一段时间教育部对我校进行教学评估,发现有本科生的毕业论文雷同,毕业论文肯定是要重写;师同一人的两个硕士生研究生毕业论文一样,重写是肯定的,估计老师也要受处分,但这些没有涉及到道歉和赔偿的问题,因为没有损害到第三者的利益。
但是如果你公开发表文章,文章中有雷同就为侵权,弄不好会名誉扫地。
如去年长春激光所一名年轻的研究员发表的论文被一位中科院研究员告上法庭,原告控告被告有剽窃行为,报纸上闹的沸沸扬扬,如果成立的话,这名年轻的研究员的学术前途就完了。
自古以来文人重视名声,所以正确区分剽窃和合理使用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一、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都允许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使用他人已发表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里所指的“适当使用”包括两种情况:
1.参考他人作品,经过消化之后,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这里所述的参考他人作品,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作者博览群书,经过消化和吸收后创造出自己的作品,这种情况被参考的作品本人也分不清哪是他的,哪是你的,你就没必要注明参考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
这种情况是最完美的。
另一种情况是作者在参考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发表的论文中别人看的出来,被参考者也能一眼看的出来,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在自己的论文中的最后参考文献上注明所参考的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
2.在自己的论文中摘取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用于说明某一问题的。
如为介绍和评价某一问题不为剽窃行为。
正确合理地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法行为,因为各种作品都是在继承前人的成就和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允许我们在适当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这是作者对公共利益、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二、剽窃
剽窃也是一种抄袭行为。
主要是以下情况我们要避免:
1.大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这里是指:
原封不动的或略微改动的整章、整节、整段地采用他人具有创造性的作品,原作与抄袭之作在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
只是改了改名字、单位。
2.部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这个概念有时难以确认,主要是:
(1)过量使用他人作品,是剽窃行为。
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应当适当,但究竟引用数量是多少才算适当,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界限。
我国文化部曾在1985年做了个规定,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1/10。
在国外有些国家规定了合理引用的数量,例如美国规定了引用他人的作品不得超过10%。
(2)凡是把他人作品的精华部分作为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的,是剽窃行为。
就是说把他人的主要观点、主要论据、主要情节等精华部分搬到自己的作品当中来了,即便是所引用的数量小于1/10,同样属于剽窃的范围。
(3)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为剽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在写论文时,可以到图书馆、网上查找信息并引用作者的观点,但是要有个度,不要满篇都是别人的观点,自己一点新的见解也没有。
也不要照搬,要变成你自己的话来说。
最关键的一点是:
不管你是否照搬一定不要忘记在参考文献中写出你引用的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
你写了这些对作者来说是高抬了他,因为一篇文章被引用的次数越多,说明他的使用价值越高,如果报奖的话,一篇文章引用次数多得奖率也提高,所以作者一般不会追究。
一篇文章的价值就在于它的引用情况。
著作权法中还有邻接权、作者与图书出版者权利与义务,我在这里就不讲了,这些与我们关系不大。
第八节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在前几年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各国一直试图通过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硬件附带保护软件。
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后,人们又发现运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是有困难的。
首先专利法只保护根据自然规律、逻辑规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不保护自然规律和逻辑规则本身,而计算机软件总离不开一些算法和公式,算法和公式是不被专利法保护的,所以在没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前,计算机软件均是作为技术保密加以保护的。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与作品著作权取得一样,遵循的是自动获得原则。
《计算机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