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章 车辆和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和电车道车辆除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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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章车辆和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和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仅可在钢轨上运行的铁道及电车道车辆。

二、本章所称“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

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不论其是否还具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

用于安装在税号87.01的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或作业工具,即使和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报验,不论其是否已安装在车(机)上,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税号。

三、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应归入税号87.02至87.04,而不归入税号87.06。

四、税号87.12包括所有儿童两轮车,其他儿童脚踏车归入税号95.01。

 

总注释

 

除第十六类所列的某些移动式机器以外,本章包括下列各种车辆(参见税号87.01、87.05及87.16的注释):

一、牵引车、拖拉机(税号87.01)。

二、机动客车(税号87.02或87.03)、货车(税号87.04)或特种机动车(税号87.05)。

三、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适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税号87.09)。

四、机动的装甲战斗车(税号87.10)。

五、摩托车及边车;脚踏车及残疾人用车,不论是否机动(税号87.11至87.13)。

六、婴孩车(税号87.15)。

七、挂车、半挂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不论是人力推拉、用畜力拖拉,还是用车辆牵引(税号87.16)。

本章还包括在陆上行驶或兼可在陆上及某些水域(沼泽地带等)行驶的气垫车辆(参见第十七类注释五)。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参见归类总规则二

(一)〕,例如:

(一)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机动车辆。

(二)尚未装有发动机或内部配件的机动车辆。

(三)尚未装有座垫及轮胎的自行车。

除第十七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七类总注释),本章也包括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车辆的零件及附件。

 

必须注意,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作为本章的机动车辆归类。

但经特殊制造也可作为道路车辆使用的飞机,仍应作为航空器归类(税号88.02)。

本章不包括:

(一)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剖面车辆样品及其零件(税号90.23)。

(二)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及儿童脚踏车(税号95.01)。

(三)冬季运动设备,例如,长雪撬、平底雪撬及类似品(税号95.06)。

(四)装在旋转木马上的车辆及其他作为游乐场娱乐设备用的车辆(税号95.08)。

 

87.01牵引车、拖拉机(税号87.09的牵引车除外):

10—手扶拖拉机

20—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3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

90—其他

 

本税号所称的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轮式或履带式车辆。

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它们可配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也可装有作业工具,以进行辅助性工作。

本税号不包括经特殊设计、制造和加固,使其成为起重、挖掘、平整土地等机器的组成部件的推进底座,尽管这些推进底座在机器工作时起牵引或推动作用。

本税号包括各种类型的牵引车、拖拉机(例如,农业及林业用的拖拉机、道路牵引车、建筑工程作业用的重型牵引车、绞车牵引车等,但税号87.09所列的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除外),不论其使用何种方式驱动(内燃机、电动机等)。

本税号也包括既可在铁路上使用,又可在道路上使用的牵引车,但不包括专用于铁路上的牵引车。

本税号的牵引车、拖拉机可设有驾驶员座位或驾驶室,但没有车厢。

它们可装有工具箱、农具升降装置、拖带挂车或半挂车的挂钩装置(例如,用于三轮牵引车及类似牵引车)以及驱动脱粒机、圆锯等机器的动力输出装置。

牵引车、拖拉机的底盘可安装在车轮、履带或车轮和履带的组合体上。

装在车轮和履带的组合体上的牵引车或拖拉机底盘只有前轴装有车轮。

本税号也包括手扶拖拉机。

这是一种小型农用拖拉机,装有单驱动轴,由一个或两个车轮支承。

象普通拖拉机一样,它们使用通用的动力输出装置驱动各种可替换的农具。

它们一般不设座位,由两个把手操纵行驶。

但有些手扶拖拉机后部装有单轮或双轮车架,上面设有一个驾驶员座位。

类似的手扶拖拉机也可用于工业方面。

本税号包括装有绞车的拖拉机(例如,用以拖出陷入泥沼的车辆、拔起和拖走树木、远距离牵引农具等)。

本税号还包括高架式(高跨式)拖拉机,适用于葡萄园及植树造林等。

 

本税号也不包括装有起重机、起重滑车、绞车等的机动抢修工程车(税号87.05)。

 

装有其他工作机器的牵引车、拖拉机

必须注意,装在拖拉机上作为可互换工具的农业机械(犁、耙、锄等),即使在报验时已经装在拖拉机上,仍应归入其相应税号,而拖拉机本身则应归入本税号。

当牵引车主要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或重物,并象农用拖拉机一样装有一些简单装置用以操纵工具(升降等)时,牵引车及其加工工具也应分别归类。

在这种情况下,可互换的加工工具即使是和牵引车同时报验,不论其是否已装在牵引车上,均应归入其相应的税号,而牵引车及其操纵装置则应归入本税号。

至于拖带半挂车的铰接式机动卡车、拖带半挂车的牵引车以及象拖带半挂车一样拖带第八十四章所列工作机器的重型牵引车,其牵引部分应归入本税号,而半挂车或工作机器则应归入其相应的税号。

另一方面,本税号不包括税号84.25、84.26、84.29、84.30及84.32所列机器的推进底座。

在这些机器中,推进底座、操纵机构、工具及其操作装置组成一整套机械设备。

例如,装载机、推土机、机动犁等。

一般来说,作为搬运、挖掘等机器组成部分的推进底座,可以根据其特别的结构特征(例如,形状、底盘、移动装置等)和本税号的牵引车、拖拉机区别开来。

对于牵引车式的推进底座,归类时还要重点考虑其整套设备的构造及专门用以执行各种功能(牵引及推动功能除外)的设备的技术特征。

例如,不归入本税号的推进底座往往配有坚实部件(例如,支座、支承板、梁、旋转起重机台等),构成底盘机架的一部分或固定(一般通过焊接)在底盘机架上,用以支承工具操纵装置。

此外,这些推进底座还装有下列几种关键部件:

内装液压系统,用以操纵工具的大功率设备;特种变速箱,例如,倒挡的最高速度不低于前进挡的最高速度的变速箱;液压离合器及转矩变换器;平衡锤;用以增加底座稳定性的加长履带;后置发动机的特制框架等。

 

子目注释:

子目号8701.10

参见税号87.01注释的第六段及第七段。

子目号8701.30

本子目也包括同时配有车轮和履带的牵引车、拖拉机。

 

87.02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10—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车辆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可乘载10人及以上(包括驾驶员)的客运机动车辆。

本税号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由架空电线供电)及飞轮蓄能大客车。

飞轮蓄能大客车是根据高速飞轮可积蓄动能,并用以驱动发电机向电动机供电的原理操作的。

本税号还包括只需要更换车轮及锁上方向盘而无需更换发动机即可改成单节轨道车的机动客车。

 

87.03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税号87.02的货品除外),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10—雪地行走专用车;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

21——气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

22——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

23——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

24——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其他车辆:

31——气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32——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33——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各种载人的机动车辆(包括水陆两用机动车辆),但税号87.02所列的机动车辆除外。

本税号的车辆可装有各种发动机(活塞式内燃机、电动机、汽轮机等)。

本税号也包括结构比较简单的轻型三轮车。

例如:

──装有摩托车发动机及车轮等的三轮车。

根据其机械结构,它们已具有普通汽车的特征,即装有汽车驾驶系统或倒挡及差速器;

──装在T形底盘上的三轮车。

这种三轮车底盘的两个后轮是由各自的电池电动机分别驱动的。

它们通常用单一的中心控制杆操纵,驾驶员用以使车辆起动、加速、制动、停止或倒退,也可通过对主动轮施加差速力矩或摆动前轮使车辆左转或右转。

本税号的车辆可以是轮式或履带式的。

本税号还包括:

一、汽车(例如,小轿车、出租汽车、运动车及赛车)。

二、特种运输车辆,例如,救护车、囚车及灵车等。

三、旅宿汽车(野营汽车等),这是一种专门配有起居设施(例如,卧室、厨

房、卫生间等)的载客车。

四、雪地行走专用车(例如,雪地越野汽车)。

五、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

本税号所称的“旅行小客车”,是指最大载客量为9人(包括驾驶员),车内无需作结构上的变动即兼可载运客货的车辆。

游乐园专用的车辆,例如“碰碰车”,应归入税号95.08。

 

87.04货运机动车辆:

10—非公路用自卸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其他货车:

21—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22——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20吨

23——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货车:

31——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32——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90—其他

 

本税号主要包括:

普通卡车及货车(平板式、油布篷式、封闭箱式等);各种送货汽车、搬家具车;配有自动卸货装置的货车(自动卸货车等);液罐车(不论是否配有泵);保温或冷藏货车;装运酸坛、丁烷罐等用的多层卡车;配有装卸踏板的低车架重型卡车,供装运液罐、起重或挖掘机器、变压器等用;经专门设计适用于运输新拌混凝土的货车,但不包括税号87.05所列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垃圾收集车,不论是否配有装载、压紧、倾倒等装置。

本税号还包括:

一、自卸车,这种车结构坚固,配有倾卸式或开底式车身,适于运输挖掘料及其他材料。

它配有固定式或铰接式底盘,一般装有越野车轮,可在软土地面上作业。

本组包括重型及轻型自卸车。

轻型自卸车有时设有双向座位(即有两个方向相反的座位或两个方向盘),以便驾驶员可面向车身驾驶车辆进行卸货。

二、梭式矿车,这种车适用于矿山把煤或矿物从采煤机或采矿机运到输送带上。

这是一种下置式重型车辆,装有轮胎及活塞式内燃机或电动机,可利用输送带自动卸货,输送带就是车的底板。

三、自动装货车,装有绞车、提升机等装置,但主要用于运输。

四、公路铁路两用货车,这种车经特殊装备,兼可在公路或铁路上行驶。

它的公路用车轮可靠在铁路轨道上,车的前部及后部都装有转向架式装置,用千斤顶将该装置举起后,这种车即可在公路上行驶。

配有发动机及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在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用于搬运长形货物或集装箱的跨运车(税号84.26)。

(二)矿用装载搬运机(税号84.29)。

(三)运输货物用的摩托车、踏板摩托车、机动脚踏车(税号87.11)。

 

子目注释:

子目号8704.10

自卸车一般可根据其以下特征和其他货物运输车辆(特别是自动卸货车)加以区别:

1、自卸车的车身是用高强度钢板制造的,其前部伸出,遮住驾驶室顶部,起到保护驾驶室的作用。

车身底板的全部或一部分朝后部向上倾斜;

2、有些自卸车的驾驶室仅为半宽式;

3、没有轴悬架;

4、制动能力强;

5、工作速度及工作区域很有限;

6、特种沼泽地行驶轮胎;

7、因其结构坚固,车辆自重和其有效载重量之比不超过1:

1.6;

8、车身可由车辆本身所排废气加热,以防止所载材料粘附或冻结。

但必须注意,某些翻斗车的构造特殊,专门用于矿区或隧道作业,例如,开底式翻斗车。

这些翻斗车具有上述某些特征,但没有驾驶室,车身也没有起保护作用的前凸部分。

子目号8704.21、8704.22、8704.23、8704.31及8704.32

车辆总重量是指由生产厂家规定作为车辆最大设计载重量能力的车辆使用重量。

该重量为车辆自重、最大设计载荷、驾驶员及装满燃油的油箱重量的总和。

 

87.05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例如,抢修车、起重车、救火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清洁车、喷洒车、流动工场车及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但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车辆除外:

10—起重车

20—钻探车

30—救火车

40—混凝土搅拌车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经特制或改装,配有各种装置,使其具有某些非运输性功能的机动车辆,也即本税号所列车辆主要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

本税号包括:

一、机动拖修车,由货车底盘(不论是否装有底板)和非旋转起重机、支架、滑轮、绞车等提升装置配置而成,用于提升及拖带发生事故的车辆。

二、带泵机动车,装有通常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驱动的泵(例如,救火车)。

三、装有云梯或升降平台的车辆,供维修架空电缆、路灯等用;装有可调悬臂及平台的车辆(摄影机移动车),供拍摄电影或电视用。

四、清洁街道、明沟,机场跑道等用的车辆(例如,清扫车、洒水车,洒水清扫车、粪罐车)。

五、配有内装式设备的犁雪车及吹雪车,即经特制专供扫雪用的车辆,这种车一般装有涡轮机及旋转叶片等,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或另设的发动机驱动。

可互换的扫雪或吹雪装置,不论报验时是否装在车上,均不归入本税号(税号84.30)。

六、各种喷洒车,不论是否配有加热设备,供摊铺沥青或砂砾用,或供农业等用。

七、起重车,这种车不适用于运货,由一个驾驶室及一个旋转起重机固定装在一个机动车底盘上所组成。

但配有自动装料装置的货车除外(税号87.04)。

八、移动式钻机(即装有钻探装置、绞车及其他设备供钻井等用的车辆)。

九、配有堆装机械装置的车辆(即这种车配有可沿垂直支柱移动的平台,该平台一般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驱动)。

但本税号不包括装有绞车、升降装置等的自动装货机动车,这种车的结构主要用于运货(税号87.04)。

十、混凝土搅拌车,由一个驾驶室及一个机动车底盘组成,混凝土搅拌机固定装在底盘上。

这种车兼可用于搅拌及运输混凝土。

十一、流动发电机组,由一台发电机装在一辆载重汽车上所组成,发电机由车辆本身的发动机或专门的发动机驱动。

十二、流动放射线检查车(例如,装有检查室、暗室及整套的放射设备)。

十三、流动诊疗车(医疗及牙科用),设有手术室,并配有麻醉设备及其他外

科器具。

十四、探照灯车,车上装有一部探照灯,由汽车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供电。

十五、户外广播车。

十六、电报、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收发车;雷达车。

十七、赛马赌金计算车,装有计算机器,用以自动计算赛马场上的赢面。

十八、流动实验室(例如,用于检验农用机械的操作性能)。

十九、测试车,装有记录仪器,可测定其牵引车的牵引力。

二十、装备齐全的烘面包车(装有揉面器、烘箱等);野外厨房车。

二十一、工场搬运车,装有各种机器及工具、焊接器具等。

二十二、流动银行车、流动图书馆车、展览货品用的流动展览车。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机动压路机(税号84.29)。

(二)农用滚压机(税号84.32)。

(三)装有辅助发动机的小型流动步行操纵器具(例如,公园、花园等场所用的清洁机及在道路上划线用的器具)(税号84.79)。

(四)旅宿汽车(税号87.03)。

 

装有工作机器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

必须注意,凡带有起重或搬运机器、土地平整、挖掘或钻探机器等的车辆,至少必须配备下列机械装置,在实质上构成了一台基本完整的机动车底盘或货车,才能归入本税号:

推进发动机、变速箱及换挡操纵装置、转向及制动装置。

另一方面,装在轮式或履带式底盘上的自推进式机器(例如,起重机、挖掘机),如果上述一种或多种推进或中心部件装在作业机器的驾驶室内,则不论整台机器是否可以依靠自身的动力在道路上行驶,仍应归入税号84.26、84.29或84.30等。

同样,本税号不包括带有轮子的自推进式机器,它的底盘和作业机器经特制相互构成不可分割的成套机械设备(例如,自推进式平路机)。

在这种情况下,作业机器不是简单地装在一个机动车底盘上,而是完全和机动车底盘组成一个整体。

机动车底盘尽管可装配有上述汽车的关键部件,但只能作为机器部件使用。

但必须注意,配有内装式设备的机动犁雪车或吹雪车一律归入本税号。

 

子目注释:

子目号8705.10

参见税号87.05注释的第七项。

 

87.06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辆底盘,税号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本税号包括装有发动机,传动机构、转向机构及驱动桥(不论是否装有车轮),税号87.01至87.05所列机动车辆用的底盘车架或底盘车身整体式车架。

换言之,归入本税号的货品为不带车身的机动车辆。

但本税号的机动车底盘可装有发动机罩、挡风玻璃、叶子板、脚踏板及仪表板(不论是否装有仪表)。

机动车底盘不论是否装有轮胎、化油器、蓄电池或其他电气装置,仍应归入本税号。

但完整的或基本完整的牵引车、拖拉机或其他车辆不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装有发动机及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不论其驾驶室是否完整(例如,未装有座位的)(税号87.02至87.04)(参见本章注释四)。

(二)未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底盘,不论是否装有各种机械零件(税号87.08)。

 

87.07机动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税号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10—税号87.03所列车辆用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税号87.01至87.05所列机动车辆用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本税号不仅包括预备装在机动车底盘上的车身,也包括无底盘车辆的车身(这种车的发动机及驱动桥由车身本身支承)。

本税号还包括组合式车身,其底盘的某些部件也装在车身内。

本税号包括各种类型车辆的车身,其范围很广(例如,客车车身、货车车身及特殊用途车辆的车身)。

它们一般用钢、轻型合金、木材或塑料制成。

这些车身可以配备齐全(例如,装有仪表板、行李箱、座位、坐垫、地席、行李架及电气装置等各种配件及附件)。

不完整的车身也归入本税号,例如,未装配挡风玻璃或车门等零件的车身或内部装饰及油漆作业尚未完成的车身。

驾驶室(例如,货车、牵引车及拖拉机用的)也归入本税号。

 

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税号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10—缓冲器(保险杠)及其零件

—车身(包括驾驶室)的其他零件、附件:

21——座椅安全带

29——其他

—制动器、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31——装在蹄片上的制动摩擦片

39——其他

40—变速箱

50—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不论是否装有其他传动部件

60—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70—车轮及其零件、附件

80—悬挂减震器

—其他零件、附件:

91——散热器(水箱)

92——消声器及排气管

93——离合器及其零件

94——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99——其他

 

本税号包括税号87.01至87.05所列机动车辆的零件及附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税号的零件及附件包括:

(一)已组装的汽车底盘车架(不论是否装有车轮,但未装有发动机)及其零件(例如,大梁、支架、横梁;悬挂装置;支撑车身、发动机、脚踏板、电池或燃油箱等用的支架及托架)。

(二)车身零件及其配套附件,例如,底板、侧板、前面板、后面板、行李舱等;门及其零件;发动机罩;带框玻璃窗、装有加热电阻器及电气接头的窗、窗框;脚踏板;挡泥板、叶子板;仪表板;散热器护罩;牌照托架;保险杠;转向柱托架;外部行李架;遮阳板;由车辆发动机供热的非电气供暖及除霜设备;固定装在机动车内用以保护人身安全的座位安全带;地毡(纺织材料或未硬化硫化橡胶制的除外)等。

尚未具有不完整车身特征的组合体(包括组合式底盘车身),例如,尚未装有车门、挡泥板、发动机罩及后行李箱盖等零件的组合体,应归入本税号,而不应归入税号87.07。

(三)离合器(锥形离合器、盘式离合器、液压离合器、自动离合器等,但税号85.05所列的电磁离合器除外)、离合器外壳、离合器盘、离合器杆及已装配的离合器磨擦片。

(四)各种变速箱(机械式、超速传动式、预选式、电动机械式、自动式等);变矩转换器;变速箱体;传动轴(但作为发动机内部零件的除外);小齿轮;直接传动爪形离合器及变速拉杆等。

(五)装有差速器的后桥及驱动桥;差速器箱;行星齿轮机构。

(六)其他传动零件及部件(例如,方向传动轴、半轴;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滑动轴承;齿轮减速装置;万向节)。

但本税号不包括发动机的内部零件,例如,税号84.09的连杆、推杆、气门挺杆以及税号84.83的曲轴、凸轮轴及飞轮。

(七)转向机构零件(例如,转向柱管、转向横拉杆及操纵杆、转向关节系杆;壳体;齿条齿轮传动装置;动力转向机构)。

(八)制动器(蹄式、扇形、盘式等)及其零件(盘、鼓、缸、已装配的制动磨擦片、液压制动器的油箱等);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九)非驱动桥(前桥、后桥)、轮毂、短轴(轴颈)、短轴托架。

(十)悬挂减震器(摩擦式、液压式等)及其他悬架零件(弹簧除外)、扭杆弹簧。

(十一)车轮(压制钢车轮、钢线辐轮等),不论是否装有轮胎;履带式车辆的履带及一组轮子;轮、轮盘、毂盖及轮辐。

(十二)控制装置,例如,转向盘、转向柱、转向器。

转向轮轴;变速操纵杆及手刹车操纵杆;加速踏板、制动踏板、离合器踏板;制动器及离合器的连杆。

(十三)散热器、消音器、排气管、燃油箱等。

(十四)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

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

本税号不包括税号84.12的液压缸或气压缸。

 

87.09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火车站台上用的牵引车;上述车辆的零件:

—车辆:

11——电动的

19——其他

90—零件

 

本税号包括在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各种负载(货物或集装箱)或在火车站月台上拖带小型挂车用的机动车辆。

这种车辆种类很多,大小各异,有些是由蓄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有些则是由活塞式内燃机或其他类型的发动机驱动。

本税号的车辆区别于税号87.01、87.03或87.04所列车辆的一些共同主要特征可归纳如下:

一、这些车辆的结构及其主要设计特点是不适于在马路或其他公用道路上载运客货的。

二、满载时其最高速度一般不超过每小时30至35公里。

三、其转弯半径约等于车辆本身的长度。

本税号所列的车辆通常没有封闭式驾驶室,只设有一个工作台,供驾驶员站着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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