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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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姓名:

XXX

部门:

XXX

日期:

XXX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发电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管理、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特种设备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特种设备,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对企业极其重要,因此,风电公司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能源公司系统发电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第一级为新能源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第三级为风电公司。

第七条 新能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

其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行业、集团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组织制定、修订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监督、检查技术监控服务单位、风电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4、负责制定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重点;

5、组织召开新能源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组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组织因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第八条 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在副总经理(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主要风电设备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定期通报所服务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情况。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要求;

4、参加风电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对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5、经常检查、了解和指导各风电企业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抽查各单位上报的报表、报告、总结中数据的真实性,发现数据不实或有异常不报者,及时通报;

6、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提出年度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要求;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水平,技术交流培训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7、参与特种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8、参与风电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参加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九条 风电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在生产部门设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专责人,做好本企业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

各级职责为:

一、风电公司分管领导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新能源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每年一季度组织修订本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有关规程制度、标准、细则,监督、检查所属风场特种设备周期定检计划的执行情况;

3、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管理网络,每年召开本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本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重点;

4、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组织落实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

了解本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组织对新安装设备、重大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6、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督查、考评工作。

二、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检查、协调、落实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

2、组织对所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对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的上报,并按要求编制、报送各种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报表及计划总结,确保报表准确,上报及时。

协助风场、项目部建立健全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健全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检测手段,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加强技术监督培训工作,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参加上级监督部门、技术监控服务单位举办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会议及培训班;

4、组织对所管辖风场运行数据、检修维护数据和外委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依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要求按时将统计数据、报表上报至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并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管理档案;

5、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本公司与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拟定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实施,使被监督的运行设备保持健康状态;

6、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7、开展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三、各风场、项目部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负责本风场、项目部的具体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生产管理部门下发的技术监督计划。

1、风场专责人应结合设备检修试验,制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上报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督促计划落实。

及时、准确的统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数据并分析、总结,按时上报至所在风电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专责人;

2、项目部结合风机投产验收,严格实施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各项检测的指标记录。

对于不符合自动控制标准的风机严禁投入试运行。

设备安装、投产验收阶段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以及相关试验资料整理归档,保证资料完整移交生产;

3、日常发现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设备缺陷或隐患,应向所在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反馈情况,便于及时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

4、参加本公司的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及防范措施;

5、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6、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培训。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对象为升压站行车、助爬器、风机升降机、卷扬机、风机检修吊机等装置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选型、基建管理、运行管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及特种设备反事故措施管理等方面;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管理范围原则上按各风电公司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管辖范围进行划分。

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设备的特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各企业应要求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评估,出具检验结果,按照检验结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各风电公司应配合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各地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的标准、规程、制度,对所属风电场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风电公司应有存档的特种设备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相关部分的产品说明书、图纸、台帐、试验报告、事故故障和缺陷记录、检查记录及检验报告等。

第十五条 各风电公司应有存档的特种设备常用规程:

特种设备技术规程、运行管理规程、装置检验规程、装置评价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及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各种检验规程,技术标准等。

第十六条 各风电公司应加强对本企业设备异常(事故、缺陷和障碍)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相应资料档案。

新能源公司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所辖的特种设备的设备异常信息,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加强技术分析,总结典型故障设备的特点。

第五章 工程设计、基建、交接验收及运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全过程参与技术管理工作,并针对特种设备安装、相关技术标准、运行经验、反事故措施等提出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特种设备的设计中,必须统筹考虑特种设备适应性。

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管理机构有关要求,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各阶段设计审查,在确定设备选型时应征求特种设备专业人员意见并征得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定货清单;设备定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定货清册和参数定货,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选用成熟可靠的特种设备,对主设备及其他重要的特种设备应组织出厂验收试验。

第二十二条 加强特种设备的现场竣工验收工作。

在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中,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早介入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

新安装的特种设备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特种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一)特种设备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二)全部特种设备安装正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三)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四)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要取得使用合格证。

(五)不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是否投入的结论,经基建调试单位、生产单位和负责该设备的管理部门三方验收签字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四条 基建调试单位须按时向生产单位移交工程竣工图、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说明书、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新投入的特种设备应按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管辖范围严格履行检验取证手续,并向新能源公司备案,防止技术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投入风电场运行;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检验取证的特种设备可以要求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评估,出具检验报告,提高特种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投入风电场的特种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鉴定的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指定单位的动模试验)。

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投入风电场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风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装置的设备技术档案,并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公司实行特种设备装置的运行管理报告制度。

各级特种设备管理专责人对特种设备装置的运行情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组织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督促对存在的各种缺陷采取措施并及时消除。

对特种设备的多发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设计及设备质量方面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管理特种设备的运行规程、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规程的修编、执行情况及特种设备的检验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运行及检修维护等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 依据风电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经评估应淘汰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反措、影响安全运行要求的特种设备装置,以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完好率。

第三十三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协助有关生产部门和单位进行反措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有权责令反措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各风电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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