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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烟店镇政府依法合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烟店镇辖区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依法合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的方式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各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将政府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评审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承担的主体责任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以监督促规范。

(二)对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重点监督检查每一个环节的落实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据以追溯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

(三)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加大对投诉、举报的受理力度,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通过对投诉、举报处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逐步建立不良行为负面清单制度,并依法将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社会通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专项监督检查。

1.通过制定监督检查方案;2.下发监督检查通知;3.组织监督检查实施;4.公布监督检查结果;5.督促整改落实的程序对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二)常规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或临时发生的情况,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对相关单位、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通过建立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中和结束后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根据其情形和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分别给予不同的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警告、罚款、经济赔偿等相应处理。

情节严重的,对供应商,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代理机构,禁止其1至3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对专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减免税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报材料后,分别由主管税务部门(中心税务所、直属征收局)和分局组织对减免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案头审核。

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由主管税务部门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税务约谈。

案头审核中发现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等问题的,由主管税务部门约谈纳税人。

(三)实地核实。

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由主管税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

(四)专项抽查。

由分局组织,对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案头审核

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工作。

(二)税务约谈

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因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三)实地核实

对疑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经后续管理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实地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

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告知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工作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纳税人有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四)专项抽查

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督查考核等工作,由分局每年组织人员,按照不少于30%的抽查率,对税收减免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发现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取消有关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评估复核制度

为提升纳税评估工作质效,防范执法风险,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纳税评估的税务机关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纳税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文书资料是否按规定制作,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二)发现的税收风险点是否全部核实,是否对税收风险点反映的问题进行说明、举证,税收风险点排除理由是否真实、合法、合理;

(三)纳税评估结论是否符合规定,适用依据是否恰当、税款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四)需移交(或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移交(或转交);

(五)应当进行复核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随机抽查与专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纳入复核的纳税评估事项。

重点对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的纳税评估事项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纳税评估复核工作采取以案头审核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的形式进行。

案头审核发现纳税评估结论存在明显问题且无法核实的,可以通过实地核查进行查证。

实地核查应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拟定评估复核方案,下发评估复核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估复核。

对同一纳税评估事项原则上只复核一次。

复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遵循回避原则。

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骨干人才成立复核小组,必要时可进行交叉复核。

(三)纳税评估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需制作《纳税评估复核报告》。

(四)经复核发现纳税评估事项存在问题的,纳税评估实施单位应在收到《纳税评估复核报告》30日内向组织复核的单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复核人员根据复核情况,制作《纳税评估复核报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同原结论。

纳税评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税收风险点全部排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合理,纳税评估结论适当等。

(二)补正结论。

纳税评估档案资料不齐全,税收风险点未能全部排除,复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新的税收风险点,纳税评估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税款金额计算错误等。

(三)重新评估。

纳税评估程序不符合规定,多数税收风险点未进行核实,税收风险点排除理由明显错误等。

(四)需移交(或转交)。

纳税评估事项需要移交(或转交)其他部门处理而未移交(或转交)。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为认真做好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和税政法规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与动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信用级别(A、B、C、D四个等级)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需要调整等级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由区级地方税务局实施动态管理的纳税人,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有如下税收违法情况的,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发生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

(四)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五)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根据税务检查等报告与决定,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对评价年度内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与流程进行调整。

四、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将评定结果或者调整结果告知相关纳税人,并按权限予以公告。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职责权限

由烟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镇辖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四、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四)督促落实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发展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确保重大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实物工作量保质保量完成,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由烟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镇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发展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督检查对象

投资项目单位。

监督检查重点为:

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其他有关重点建设工程中社会发展项目;需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其他投资。

三、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前期工作的合规情况、投资完成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查看。

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建设内容。

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

2、查阅项目资料;

3、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等场所进行查验;

4、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5、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6、采用复印、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7、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8、查询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金情况;

六、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

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项目运行情况,查看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3、检查反馈。

向被监督对象反馈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4、整改落实。

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法规,加大对政府投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投资资金挪用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职权机关处理,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投资计划(规模、总投资、进度)执行差的,加强督促。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监管,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职责权限

烟店镇人民镇府负责镇辖区内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1)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2)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3)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5)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6)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7)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8)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

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每月定期调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2)听取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有关项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3)查阅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4)查勘工程施工现场。

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六、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2)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八)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负责烟店镇辖区内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情况。

检查娱乐场所是否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情况;场所内设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场所内专职保安员是否依法配齐;场所内部安全制度、从业人员身份核实登记是否落实等。

2、治安监督检查情况。

建设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是否在娱乐服务场所内存在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娱乐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并落实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动态升降制度。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

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活动实地查看场所经营活动。

 2、举报检查:

公开监督检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娱乐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细化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调监督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可操作性。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逐一开展细致检查,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反馈,注意听取被检查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真正发现问题,讨论推动工作进展的方法。

 4、下发整改意见。

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制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落实期限和达标标准。

 5、督促落实整改。

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察,评估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及时、全面整改。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保障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烟店镇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2、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3、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4、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5、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7、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8、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9、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

主要通过到单位实地进行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2、网上检查:

主要通过联网的视频监控,对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4、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5、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六、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提前下发通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和方法,做好必要准备。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细化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调监督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强监督检查可操作性。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逐一开展细致检查,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建议,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反馈,注意听取被检查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真正发现问题,讨论推动工作进展的方法。

 5、下发整改意见。

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拟制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落实期限和达标标准。

 6、督促落实整改。

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察,通过被检查单位整改工作报告,评估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及时、全面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根据不同情况,视情安排复查,对整改不力、问题依然存在的,提出问责意见建议,启动问责程序;对迅速整改落实、工作优秀的,推广整改经验,推动整体工作开展。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督导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负责烟店镇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1、烟店镇辖区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

2、烟店镇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1、企业是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2、燃放技术人员、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是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且人员数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4、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是否申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5、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否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6、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检查:

1、是否持有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等合法的资质证明。

2、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是否符合GB10631规定的要求,并张贴流向登记标签。

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和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3、是否违规向零售企业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4、是否违规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

5、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时,发现承运单位、车辆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运输许可手续不全的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停止装车发货,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是否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丢失、被盗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作案。

7、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地雷”、“开天雷”等违禁品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1、内部监管:

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2、外部监督:

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查看台帐、档案资料时,检查人员随机抽查一个月内的台帐、档案资料。

1、实地检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实地检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资料。

3、实地检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情况。

4、实地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情况。

5、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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