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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十大疑难问题小结【万国民法段波老师】作者:

焦作万国

侵权责任法十大疑难问题小结

一、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6条、7条)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又称为严格责任)和公平原则为例外,其中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例外。

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为四要件,客观方面之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之过错。

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为三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23、24、33)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

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分别解决了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安排。

二、第三人过错(12条、28条)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第三人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第二种情况是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2.在第一种情况中,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有所不同,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过错可以使得行为人完全免责,而在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与第三人则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选择行为人或第三人追究责任,若选择行为人,行为人可以向实际侵权人即第三人追偿(先选择,后追偿)。

多数人侵权——彼此互为第三人。

如AB两人对某甲造成伤害,AB两个人互为第三人。

a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b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有意思联络)、c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d数人分别侵权(均足以致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不免责——连带责任。

数人分别侵权(无意思联络)各行为均不足以致害:

按份责任;教唆帮助(欠缺行为能力人)侵权(有意思联络):

按份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43、59、68、83条)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对行为人或第三人进行侵权损害赔偿选择。

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侵权:

A家的狗,B用石头打,C被狗咬。

受害人C为原告具有选择权,先选择A或者B。

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共有四种情况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医疗产品责任(医院和提供医疗产品者)

第三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

终局责任人

第三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

第三人是终局责任人

医疗产品责任,终局责任人:

生产者

产品质量责任(最特殊)——终局责任人:

生产者/销售者均有可能

注意:

《产品质量法》旧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连带责任,而《侵权责任法》新法,规定二者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把产品质量责任认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共同危险与高空抛物(10条、87条)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区分:

数个行为、一个损害结果,不知道侵权人是谁:

共同危险行为

一个行为、一个损害结果、不知侵权人是谁:

高空抛物

免责事由:

共同危险:

必须找出是谁干的,方能免责

高空抛物:

只需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即可免责

证明难度:

共同危险大

五、高空抛物、高险作业与建筑物的脱落坠落(73、85、87条)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区分:

73——高险作业——有人正在进行作业活动——无过错责任

85——脱落坠落——责任人是非常明确的,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物件侵权——过错推定

87——抛掷坠落——责任人不明确、不知何人所为——公平分担损失(补偿)

六、过错相应责任与过错补充责任(9、34、37、38、39、40、49条)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相应责任(按份责任):

过错为零责任为零,过错多少责任多少,有过错必有责任

1教唆帮助欠缺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帮助人主要责任,监护人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2学生打学生——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教育机构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租赁、借用等机动车侵权——使用人承担主要责任,所有人过错相应责任(谁控制谁责任)

过错补充责任:

第一,有过错,第二,因前一个主体赔不起,而补充(自己有过错,别人赔不起)

1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主要责任,派遣单位——过错补充责任(为谁服务,谁承担责任)

a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无责任

b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用工单位赔得起——无责任

c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用工单位赔不起——过错补充责任

2安保责任

a安保义务人无过错——无责任

b安保义务人虽然有过错,第三人赔得起——无责任

c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第三人赔不起——过错补充责任

3流氓打学生——流氓承担主要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补充

三种过错相应责任:

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教育机构侵权学生打学生、出租借用机动车侵权

三种过错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流氓打学生、安保义务人和第三人侵权

过错相应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

过错补充责任——自己有过错,别人赔不起

七、校园侵权(38—40条)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老师打学生——职务侵权——教育机构无过错责任

学生打学生——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教育机构过错相应责任

流氓打学生——流氓承担主要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补充

把握责任归属和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流氓打学生,教育机构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告需要就教育机构的过错举证;学生打学生——区分原则,第一,挨打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也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告需要就教育机构的过错举证,第二个,挨打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过错推定——原告不需要就教育机构的过错举证。

八、动物侵权(四个要点)

1.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3种)是例外

2.免责事由:

故意免责,重大过失减轻,轻过失不减不免。

烈性动物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害,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免责(绝对无过错责任)。

3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的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主动物侵权)

九、机动车侵权(49条)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法占有——谁控制,谁责任——过错相应责任——出租借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按份责任)

非法占有——谁违法,谁责任——连带责任——买卖拼装报废车——买卖双方都违法,连带责任

十、雇主责任(34、35条)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务侵权——个人劳务关系——帮工关系

为谁服务,谁对外承担责任

雇员、工作人员不连带

是否追偿:

只要侵权责任法不明确“追偿”,一律不考虑(由劳动法律关系调整,不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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