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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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

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以及做好征地类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范围)依法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市府职责)市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法定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审定拟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审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四条(镇街政府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及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

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包括:

征地红线的拟定工作;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做好征地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征地预公告和批前听证工作;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报批材料,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包括:

协助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发布工作;完成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及养老保险费;依法缴纳征地报批相关税费;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款项.

第五条(市国土局职责)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报批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全市征地报批材料的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制作征地预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协助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联合市社会保障局组织批前听证工作.

第六条(市公证处职责)市内各公证处依申请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情况进行公证.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预存和支付,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社保局职责)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征收土地养老保险方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书,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批前听证工作,将预收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额划入市财政局与市社会保障局共同监管的财政专户并做好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局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拟征收土地的城市规划审核工作。

第十条(市林业局职责)市林业局负责拟征收土地的占用林地情况审核和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三章征地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批前调查)征地报批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建设规划拟定征地红线,组织调查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制作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权利人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征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发布征地预公告。

第十四条(批前听证)市国土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联合履行批前听证告知程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拟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养老保险方案。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放弃听证的,经集体表决后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第十五条(落实补偿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入征地补偿费指定财政账户或预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报批材料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办理规划审核、使用林地审核等手续,并组织征地报批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逐级报批)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第四章征地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征地公告)批准征收土地后,市国土资源局代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九条(补偿登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第二十一条(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支付补偿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已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补偿费,并缴纳相关税费.其中:

已预存征地补偿费的将预存费用全额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报批前已预付征地补偿费的,提供银行凭证备查。

第二十三条(实施情况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征地实施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确认完成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核发建设用地复函,同时抄送市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五条(支付社保费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征地养老保险预存费用.

第五章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第二十六条(征地调查结果内容)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二)拟征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及补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征地预公告内容)征地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地所属的批次(或项目)名称;

(二)拟征地范围、位置、面积、地类、土地用途;

(三)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听证内容)听证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含拟征地的权属、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二)拟征地养老保险方案(包含拟征地所需安置的养老保障人数、征地养老保险费用等信息);

(三)拟征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包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种类、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调查结果确认)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相关权利人签名予以确认。

相关权利人因故未能签名确认的,调查结果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记录公示情况,确认调查结果。

第三十条(留用地落实)征地留用地原则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确需采用实地留用的,留用地用途仅限用于工业或公共设施用地。

第三十一条(张贴要求)征地预公告及听证告知书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在拟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固定办公场所的公告栏进行公示。

征地预公告时间为10日,听证告知书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集体表决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对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表决。

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5日,若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三十三条(证据留存要求)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征地预公告、听证告知书公示、集体表决结果公示的张贴情况应拍照取证,制作公示张贴情况备查表,负责张贴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参与张贴工作的两名以上股东代表签字证明,并加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确认,公示张贴情况备查表随同征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

第六章征地方案公告

第三十四条(征地公告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公告期限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载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不服征地决定的,享有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告时限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证据留存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须将征地批复、征地红线图作为公告内容一并予以公告、张贴。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情况应拍照取证,制作公告张贴情况备查表,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参与张贴工作的两名以上股东代表签字证明,并加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确认,报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公证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向公证处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张贴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公证书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张贴要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固定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张贴公告。

其中,征收征收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告栏内张贴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除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张贴外,还应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补偿登记和备案

第四十条(补偿登记地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必须设立征地补偿登记和收集意见办公地点,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补偿登记材料要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期满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公告期间的补偿登记情况出具补偿登记情况说明,连同征地补偿登记表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支付征地款时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必须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安置措施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个人。

第四十三条(留用地款支付时限)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在预付或预存征地补偿费时一并支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第四十四条(备案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以下征地实施材料进行备案:

(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支付情况说明、银行凭证或收款收据;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情况备查表;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证书;

(四)补偿登记情况说明及补偿登记表;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征地相关税费的银行凭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责任追究) 在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限)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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