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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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2017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考核要点

考核细则

评分标准

考核方式

备注

一、责任落实(12分)

(一)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意见》《实施意见》,采取广泛宣讲、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深刻学习领会,增进全社会共识。

(1分)

(1)市级政府未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实施意见》的,扣0.3分;

市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未组织学习,或未参加国务院安委办组织的《意见》宣讲的,扣0.3分(组织学习和参加宣讲合一的,不扣分)。

(2)抽查2个县级政府(下同):

未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实施意见》的,每个扣0.2分。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2.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分)

(3)市级政府未起草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的,扣1分;

实施办法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扣1分。

检查市级政府

3.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项目,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1分)

(4)市级政府未实施对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扣0.3分;

未实施对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扣0.3分;

未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项目的,扣0.3分;

未将职业病防治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的,扣0.3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

(二)领导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4.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0.5分)

(5)市级政府未制定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定的,扣0.1分;

未出台明确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文件的,扣0.1分;

未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安工作副职协助管理的,扣0.2分。

(6)县级政府未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安工作副职协助管理,每个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5.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重大隐患问题整改,实现闭合。

(2.5分)

(7)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未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的,扣0.2分;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就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的,每个扣0.3分;

每季度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每少1次扣0.3分;

督促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不力的,发现1次扣0.5分。

(8)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未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的,每个扣0.2分;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就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的,每个扣0.3分;

每季度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每少1次扣0.3分;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督促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由省政府安委办结合日常掌握复核评分)

督促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不力的,发现1次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三)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6.推进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各行业领域属地监管责任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1分)

(9)市级政府未明确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民爆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每个行业领域扣0.3分;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未就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出台制度或明确工作措施的,每个部门扣0.3分;

公安交管、公安消防、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旅游、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未包含安全生产内容的,每个部门扣0.3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

7.建立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分)

(10)市级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未建立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或未开展具体工作的,每个部门扣0.3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

(四)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8.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措施;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及跨地区、多层级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1分)

(11)抽查4家企业(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的企业,下同):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每家扣0.2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操作性不强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政策要求的,每项制度扣0.2分;

未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12项制度规程),每家扣0.2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操作性不强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政策要求的,每项制度扣0.2分;

抽查企业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每家扣0.2分;制度未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每家扣0.2分;

未明确企业投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每家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9.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1分)

(12)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每家扣0.2分;

未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每家扣0.2分;制度与企业实际结合度不高、操作性不强、未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或未按照制度执行的,每家扣0.2分;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每家扣0.2分;未查询到全年完整档案的,每家扣0.2分;隐患整改未做到定时、定责、定人、明确整改期间安全防护措施和整改验收的,每家扣0.2分;

未做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的,每家扣0.2分。

大型企业未建立完善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的,每家扣0.2分;未按制度报告的,每家扣0.2分。

高危行业未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每家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抽查企业

10.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1分)

(13)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7项职责),每家扣0.3分;2017年内,企业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扣0.5分;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家扣0.2分;

抽查企业

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每家扣0.2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每家扣0.3分。

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未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的,每家扣0.2分。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未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每家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二、依法治理(10分)

(五)法规标准

加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11.设区的市开展安全生产立法。

(1分)

(14)市级政府(不含大兴安岭、农垦、森工、绥芬河、抚远)未开展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扣1分(已完成或正在开展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不扣分)。

检查市级政府

(六)监管执法

认真落实监管执法职责,大力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12.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计划,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信息公开,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2分)

(15)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未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的,扣0.5分;

未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宣传和培训的,扣0.5分;

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的要求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扣0.5分。

(16)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未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的,每个扣0.3分;

未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宣传和培训的,每个扣0.3分;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要求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每个扣0.3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13.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报、问责和曝光机制。

(2分)

(17)市级政府未对不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通报、问责的,扣0.5分。

(18)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次数,年度同比增加不足10%的,扣0.3分;年度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件占总检查次数的比例不足5%的,扣0.3分;年度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件不足10件的,扣1分;行政处罚案件为零的,扣2分。

(19)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次数,年度同比增加不足10%的,每个扣0.2分;年度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件占总检查次数的比例不足5%的,每个扣0.2分;年度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件不足3件的,每个扣0.2分;行政处罚案件为零的,每个扣0.5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14.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强化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2分)

(20)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2017年内完成调查处理的事故(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未按期结案的,每起扣0.5分;

2017年内完成调查处理的事故,未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的,每起扣0.3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

(七)联网直报

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5.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建立完善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机制,督促检查直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加快推进工矿商贸、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工作。

(2分)

(21)市、县两级政府,未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制度,未明确各部门职责的,扣0.5分;未组织会议或培训推动直报工作的,扣0.3分;未对统计直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检查,未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的,扣0.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3分。

(22)工矿商贸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率未达到100%的,扣0.2分;道路运输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率未达到95%的,扣0.2分;其余行业领域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率未达到95%的,扣0.1分(各行业统计联网直报率=直报系统数据/统计数据*100%)

(23)7月至12月,每月7天准时直报率未到达90%的,扣0.1分,以省通报文件为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22项、23项由省政府安委办综合考核评分)

16.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事故信息报送规定,建立完善事故首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开展督促检查。

(1分)

(24)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报送事故信息制度的,扣0.5分;未对事故首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的,扣0.5分。

检查市级政府

三、体制机制(10分)

(八)机构建设

深化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

17.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充实县乡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2分)

(25)市级政府未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扣1分。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风景区等功能区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每个扣0.2分;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风景区等功能区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每个扣0.2分(未提供资料证明全部覆盖或抽查到功能区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扣除相应分值)。

(26)县级政府未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每个扣0.2分;乡镇街道未配备专职监管人员、执法装备的,每个乡镇扣0.2分。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九)能力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18.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

基层执法人员配备并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2分)

(27)市级政府未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及应急救援工作车辆、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的,每个扣0.3分。

(28)县级政府未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及应急救援工作车辆、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的,每个扣0.2分;基层执法人员未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的,每个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19.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建立健全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推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利用全国安全监管干部网络学院,提升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轮训力度。

(1分)

(29)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组织参加10期视频执法培训并组织考试的,每少一期扣0.2分(无参训记录、参训人员未进行考试、未批改试卷的,扣除相应分值);安全监管干部网络学院参训人数(取得结业证书)未超过应训人数三分之一的,扣0.5分。

(3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组织参加10期视频执法培训并组织考试的,每少一期扣0.2分(无参训记录、参训人员未进行考试、未批改试卷的,扣除相应分值);安全监管干部网络学院参训人数(取得结业证书)未超过应训人数三分之一的,每个扣0.3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十)应急救援管理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落实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20.健全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3分)

(31)市、县两级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未明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的,每级扣0.5分。

(32)市级未建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扣0.5分(市级使用省级统一的应急救援平台的,不扣分)。

(33)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瞒报1起扣3分,迟报1起扣2分;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33项由省政府安委办综合考核评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21.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完善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

(1分)

(34)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出台政策扶持或在本年度未给予资金支持的,扣0.5分;

市政府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的,扣0.5分;

市政府未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政策、机制或设立专项补偿资金的,扣0.5分,以上每项工作有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1处,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

22.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优化、简化应急预案,加强实战化演练。

(1分)

(35)市级政府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扣0.5分。

(36)县级政府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每个扣0.2分。

(37)企业编制预案前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风险评估)的,每家扣0.2分;

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清单、配备应急物资的,每家扣0.2分;

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每家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和企业

四、安全预防(28分)

(十一)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23.贯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将安全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2分)

(38)市级政府未制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方案的,扣0.3分;

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扣0.3分;

未将防范措施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抓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措施落实的,扣0.5分。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企业

未制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制度措施的,扣0.5分;制度措施未体现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的,扣0.3分。

未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扣0.3分;信息管理系统未正常使用的,扣0.3分。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经信)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制度措施的,每个扣0.3分。

市级工业信息化、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未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规范的,每个扣0.3分。

(39)企业未落实省级政府制定的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方案,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的,每家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十二)安全生产大检查

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24.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整改治理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建立追责问责制度,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制度措施。

(10分)

(40)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考核方案及考评细则》(黑安办传真〔2017〕24号)实施。

省政府安委办综合考核评分

(十三)源头风险管控

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加大源头事故防控力度,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5.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部门实施方案;全面摸排并有效管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高危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化工园区、规划布局、源头准入,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使用环节、运输环节等安全监管;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5分)

(41)市级政府未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扣1分;县级政府未部署该项工作的,每个扣0.5分。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42)市级政府未制定“一张图一张表”(安全风险分布电子图、安全风险排查明细表)的,扣0.5分;县级政府未制定“一张图一张表”的,每个扣0.2分;抽查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列出主要安全风险清单的,扣0.2分。

扣分不超过1.5分。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和企业

(43)市、县级政府未统筹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未将化工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每级政府扣0.2分;发现有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位于化工园区以外的,扣0.2分;未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部门联合审批的,扣0.2分;未确定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的,扣0.2分;抽查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罐区、特殊作业安全整治的,每家每项扣0.2分。

扣分不超过1.5分。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和企业

26.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依法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企业,有序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积极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

(1分)

(44)市级政府未制定实施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措施的,扣0.5分。

市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未开展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县级政府

”专项行动的,扣0.5分;未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的,扣0.5分。

(45)县级政府未依法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未有序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的,每个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27.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煤矿企业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开展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整治工作,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

(2分)

(46)市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未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煤矿企业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的,每项扣0.3分;未开展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专项整治工作、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的,每项扣0.3分。

(47)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部门部署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矿山采空区、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专项整治工作,或未查到有关部门检查记录的,每家扣0.2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抽查企业

2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道路交通、车辆生产、消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2分)

(48)涉及油气管道的市(地),未明确油气管道牵头部门的扣0.2分;产生新的占压隐患的,每项扣0.1分,扣完为止。

市级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未开展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道路交通、车辆生产、消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的,每个行业领域扣0.3分。

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检查市级政府

(十四)城市安全保障

强化预防性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危及公共安全。

29.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维护,着力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2分)

(49)市级政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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