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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灰处理系统技术规范书

××××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飞灰处理(固化)系统

 

技术规范书

 

招标单位:

××××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单位:

中国轻工业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飞灰处理系统,系统包含所有的飞灰仓、药剂仓、搅拌设备、输送设备以及相应的电气热控配套设备。

它包括系统及系统内设备的设计、功能、结构、性能、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范书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及相应服务,同时,还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和已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一律不准在本项目中使用。

1.3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如有采用专利,所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4投标方应根据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完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并进行报价。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内容应针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款,进行一一对应的逐条响应。

1.5如投标方对本技术规范书未提出偏差,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投标方的技术差异表中。

1.6供货范围内的外购件或设备,必须是技术先进,并经过实际运行已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

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标明其主要参数及生产厂家(可选一家或质量相近的几家)。

1.7本技术规范书所列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投标方在中标后至设备投料制造前,若颁布有要求更高、更新的技术标准及规定、规范,则应以最新技术标准、规定、规范执行。

2.工程概况

2.1项目情况

电厂位于××××市,本项目设置2台3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450℃、3.82MPa),配2台直接空冷式中温中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本项目厂址××××市阳城乡路家庄村东南1.0km,距××××市城中心约5.0km。

场地为空场地,四邻无建筑物。

场地地形起伏较小,场地高程介于738.73~740.89m,最大高差约2.16m。

场地交通较为便利,场地北侧为乡间公路,北距省道××公路约5.0km,西距省道××公路约7km。

2.2气象条件

××××地处黄土高原,属渴热带大陆性气候。

冬夏风向更替明显,冬季寒冷干燥,夏季炎热多雨,春秋短暂凉爽。

××××市境地处断陷盆地边缘,地形起伏较大,故气候的垂直分布较为明显。

气漫的分布较为明显。

气候的分布从东南问西北随地势增高而逐渐降低,西极相差4~5℃,降水的分布则由东责向西北递增,两端相差220毫升左右。

主要气象参数如下:

年降雨量    254.9~465.7mm

年均气温    9.7℃

极端最高气温  38.6℃

极端最低气温  -24.5℃

平均风速    1.6m/s

平均气压    930.5Mpa

最大积雪厚度  16cm

年均蒸发量   1793.6mm

年均相对湿度  61%

主导风向    WNW

场地土标准冻结深度  0.82m。

2.3地质条件

厂区50年一遇最高水位标高为738.85m。

按7度设防(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为0.12。

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特征周期为0.55s。

2.4设备配制

焚烧炉形式:

循环流化床

焚烧炉数量:

2台

单台焚烧炉处理能力:

300吨/日

飞灰产量134.16吨/日

年额定运行时间:

≥8000小时/年

全厂整体合理使用寿命≥30年

3.工作条件

3.1供电

供电:

380/220V±10%,50Hz±2%,三相,五线/单相

接线电阻:

≤4Ω

接地方式:

TN-S,联合接地

3.2压缩空气供应

1)工艺用气

压力:

0.3~0.6MPa

压力露点:

3~10℃

最大残油量:

0.3mg/m3

最大粉尘:

1.0μm

2)仪表用气

压力:

0.3~0.6MPa

压力露点:

-40℃

最大残油量:

0.01mg/m3

最大粉尘:

0.01μm

3.3工作环境温度

-24.5-50℃

3.4布置方式

室外布置

4.供货范围及工程服务范围

4.1供货原则

4.1.1投标方应提供对应本项目垃圾焚烧线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安全可靠的和全自动高效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飞灰处理系统。

4.1.2凡属投标方负责设计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若无特殊说明,均由投标方供货。

4.1.3投标方按本技术规范书确定的供货范围供货,满足本技术招标规范书的要求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1.4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原始数据、技术要求和现场限定的条件,合理选择其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保证其性能指标和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4.1.5工艺、电气和仪表控制部分供货的最低要求如下,但不限于此:

●所有转动设备的电动机及共同底座随主设备供货。

●所有设备的执行机构随主设备供货。

●所有安装于设备上的就地仪表,如:

温度、压力(压差)及液位测点等,随设备一同供货。

●用于机械设备紧固和安装所需材料以及螺栓,将随机械设备一起供货,除非另外规定。

●设备、箱罐、管道等的防腐由投标方负责。

●所有碳钢材质的设备和金属构件应油漆(底漆采用环氧底漆,面漆采用聚氨脂漆)完好,供货至现场。

所有投标方供货范围内设备、钢结构、管道、支吊架等的现场面漆属于投标方的供货内容。

●在质保期内发现供货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材料存在缺陷,应由投标方免费提供维修或更换新的设备、材料。

4.2供货范围

4.2.1提供对应本项目2×300t/d垃圾焚烧线飞灰处理系统所需的工艺(机械)、电气、仪表控制的所有设备和材料。

包括从飞灰仓出口法兰开始至最终产品卸料斗出口结束的整个系统所需的设备、钢结构、平台扶梯、管道、阀门、法兰、垫片、螺栓、螺母、一次检测元件、仪器仪表、电缆、配电柜及控制柜软硬件等。

对属于整套系统运行所必需的部件,除招标方明确指出,即使本技术规范书供货范围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投标方仍需提供。

飞灰处理系统主要设备如下,但不限于此: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据

技术要求

1

飞灰仓(已定)

m3

600

气化破拱器装置

1

气动蝶阀

1

插板阀

1

电伴热

称重斗

1

2

水泥仓

数量

1

有效容积

20

材料

碳钢

旋转阀

1

每个仓

气动蝶阀

1

每个仓

仓顶除尘器

1

每个仓

气化破拱器装置

1

每个仓

称重斗

1

3

回用水系统

回用水输送泵

1

4

搅拌机

数量

1

处理能力

m3/h

0-10

5

出料斗

1

6

飞灰螺旋输送机

1

7

水泥、药剂螺旋输送机

2

8

螯合剂加药系统

螯合剂配药罐

1

螯合剂存储罐

1

螯合剂输送泵

1

螯合剂加药泵

1

螯合剂增压泵

1

螯合剂称重斗

1

9

成型、养护输送设备

1

成型机

1

输送皮带机

1

10

钢结构

满足要求

11

飞灰处理控制系统

控制柜

1

独立PLC

1

设备就地控制箱

1

根据设备具体要求确定

12

平台、扶梯、栏杆

系统配套

4.2.2满足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和检修的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

4.2.3维持两年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性能验收试验合格之日起两年)。

4.3设计/供货接口

4.3.1自来水接口:

招标方提供到飞灰处理车间的自来水母管。

4.3.2压缩空气管道:

招标方提供到飞灰处理车间的压缩空气母管。

4.3.4电源接口:

招标方提供两路380V交流电源至投标方配电柜,供货界限为投标方电源柜接线端子。

4.3.5控制接口:

投标方控制柜接线端子。

控制柜至就地设备的电缆由投标方提供。

4.3.6设备或设施:

地脚螺丝和预埋件由投标方提供。

4.3.7飞灰和物料接口:

投标方提供自飞灰储仓入口法兰、水泥仓快速装卸接头起至最终产品出料斗。

4.4工程服务范围

4.4.1提供飞灰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及支撑钢架的结构设计以及辅助设备和仪表的配套、有关电气配电和控制等工作。

4.4.2负责飞灰处理系统全部设备的材料测试、车间装配、出厂检测、油漆、包装、运输到现场交货。

指导系统及设备安装、调试。

负责有关的技术培训及其它技术服务。

4.4.3提供本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及配件的供货清单。

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内容。

4.4.4本供货范围内的图纸及技术规范书如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则此项工作由投标方承担。

4.4.5招标方负责提供飞灰处理系统所需工艺用水水源、压缩空气气源、电源,投标方负责飞灰处理系统内药剂、水、气、电等设备和管线的设计。

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应明确水、气、电源等的要求。

5.技术要求

为了确保飞灰处理系统的质量,在使用寿命期间始终能实现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的处理效果,飞灰处理系统设备组成由投标方根据其自身经验进行最优化配置,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部件保证都是经过运行验证、可靠、质量良好的产品,确保系统可靠、稳定运行。

5.1性能要求

投标方的飞灰处理系统必须达到以下性能要求:

5.1.1投标方的飞灰处理工艺必须达到如下所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内所述的入场要求,即:

①含水率小于30%;②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TEQ/Kg;③按照HJ/T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限值,保证满足环保要求并能够通过环保验收。

5.1.2飞灰处理的添加剂添加总量不超过原灰重量的20%(不包括水)。

5.1.3投标方的飞灰处理系统的净飞灰处理能力(净飞灰指不包括水泥、螯合剂水等添加剂的原始飞灰

按每天10小时运行时间计算,处理量不小于10t/h。

5.1.4投标方负责飞灰处理系统的稳定化工艺设计、平面布置、施工图设计。

5.2电气系统

5.2.1投标方需提供整个飞灰处理系统的配电柜,配电柜设置在飞灰处理车间内的电气间,招标方只提供两路互为备用的380VAC电源到飞灰处理车间。

投标方负责将电源分配到各设备。

招标方与投标方的接口为配电柜进线端子,供货范围内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均由配电柜引接。

两路380VAC总电源在投标方提供的配电柜内实现自动切换,自动切换装置由投标方提供。

5.2.2供货范围内所有用电设备、配套的配电控制设备及在事故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物体均应开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

与招标方的接口在接近地面处的若干个总接地端子,采用镀锌扁钢或圆钢将被接地体与买方提供的设备保护接地干线可靠连通。

5.2.3电气系统所有柜(箱)体防护等级为IP54,采用正泰或同等质量的品牌。

柜(箱)体采用全封闭框架结构,外观镀膜平整,不反光,色泽一致,无气孔砂眼、裂纹及锈斑等现象。

柜体表面采用静电喷塑式涂层材料(柜体颜色RAL7035)。

另外,电气柜需要安装在控制室附近,必须使用适合人员长期在旁工作的设计方式,并考虑周围环境的抗腐蚀问题。

5.2.4柜(箱)本身应可靠接地,且具有抗电磁干扰的屏蔽功能和抗振性。

柜(箱)内端子采用菲尼克斯(凤凰)端子或魏德米勒端子,二次接线端子留有15%的裕度。

柜体厚度应不小于2毫米,柜内的电气元器件(如断路器、交流接触器、热继电器等),选用施耐德或同档次质量产品。

屏(箱)柜间的联络电缆采用防腐阻燃电缆。

5.2.5供货范围内设备所除特殊说明外,所有设备所配电动机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绝缘等级为F级,采用防腐结构。

5.3控制系统

5.3.1对整个飞灰处理系统应提供一套独立、完整、功能齐全的仪表与控制系统。

5.3.2控制系统应有独立的PLC,能够完成飞灰处理系统所有设备的控制和状态检测。

PLC必须使用西门子S7系列产品。

PLC处理器DI和DO模件采用16通道;AI模件采用8通道;AO模件采用4通道。

预留的I/O点数至少为20%;所有的备用通道接线至端子排;DI和DO均要求采用OMRON带指示灯继电器;DI和AI采用带指示灯熔断器端子排。

所有开关量I/O模件应有隔离装置。

5.3.3控制系统应采用标准化的元件和设备组件,以适应设备使用时更换的需要。

5.3.4就地设备输出的报警信号、保护、连锁信号接点均为无源开关接点,其接点容量为:

交流220V,2.5A;直流24V,1.5A;模拟信号4~20mA。

5.3.5投标方提供的就地箱,应为安装在它们内部或上面的设备提供环境保护。

即能防尘、防滴水、防腐、防潮、防结露、防昆虫及啮齿动物,能耐指定的最高、低温度以及支承结构的振动。

5.3.6PLC柜、继电器柜、配电柜等应满足IP56防护等级;PLC柜、继电器柜均采用全封闭结构。

具体位置应便于现场操作和监视。

5.3.7盘、台、柜的设计,材料选择和工艺应使其内、外表面光滑整洁,没有焊接、铆钉或外侧出现的螺栓头,整个外表面端正光滑。

5.3.8盘、台、柜应有足够的强度,能经受住搬运、安装和运行期间短路产生的所有偶然应力。

5.3.9所有金属结构件应牢固地接到结构内指定的接地母线上。

5.3.10盘、台、柜应有通风装置,以保证运行时内部温度不超过设备允许温度的极限值。

如盘、柜内仅靠自然通风而引起封闭件超温或误动作则应提供强迫通风或冷却装置。

5.3.11墙挂式控制箱高度不应超过1200mm。

5.3.12对于控制盘和控制柜,内部应提供有220VAC照明灯和标准插座。

在门内侧有电源开关,可使所有铭牌容易看清楚。

5.3.13控制机柜内应设有独立的PLC直流地、机壳安全地、电缆屏蔽地接点端子,与结构内部未接地电路板在电气上隔离。

5.3.14室内安装的盘箱柜符合IP52标准;室外安装的盘箱柜符合IP56。

颜色为RAL7035。

5.4结构技术要求

5.4.1飞灰处理系统内的支撑构架应能承受设计范围内仓体及其物料、机械设备、各层平台、施工机具等荷载。

5.4.2飞灰处理系统的灰斗应能承受长期的温度、湿度变化和振动。

灰仓和水泥仓支持结构应能承受大块灰的坠落撞击和飞灰及水泥药剂堆积密度增大的荷重。

5.4.3所有受热部件应充分考虑到热膨胀,并做必要的补偿;所有的进出口阀门必须使用耐高温的阀门。

5.4.4灰仓和水泥仓应设置必要观测孔、检测孔、人孔及仪表接口,需要检修的地方必须布置相应的平台及扶梯。

仓体的人孔处应设置一层平台用于检修用,仓体底部应设置一层平台用于螺旋板输送机安装检修用。

5.4.5灰仓和水泥仓顶部应设有葫芦支架以备安装及检修时使用。

5.4.6飞灰处理系统各层平台扶梯的布置应方便运行人员的巡回检查和检修。

平台扶梯应采用热浸锌栅格结构,栅格孔不大于30×50mm,所有连接处均采用压焊焊接法施焊。

扶梯与水平面的夹角

不大于45°,扶梯宽度不小于800mm。

平台、扶梯应配置结实美观的栏杆,栏杆柱高度不小于1200mm,周围挡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3mm。

所有平台、扶梯、栏杆的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5.4.7平台和扶梯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平台、走道能承受4000N/m2的基本活荷载,扶梯能承受2000N/m2的基本活荷载,挠度小于1/300。

5.4.8灰仓和水泥仓所有连接处应连续密封焊接,用于安装的法兰连接在安装完毕后都要进行密封焊接,尽量减少法兰连接和膨胀连接的数量,以保证设备的密封。

设备尽量在制造厂内组装出厂,尽量减少工地安装焊口数量。

5.5膨胀节

膨胀节设计温度250℃,伸缩量±45mm,尺寸根据设备进出口尺寸配置。

5.6仪表

5.6.1灰斗料位开关应采用射频导纳料位开关。

5.6.2就地压力表、温度传感器、变送器、料位开关等工艺系统要求的所有控制用表计和设备。

5.6.3所有控制仪表及设备应具有高的可用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易维护性,应满足整套控制系统和工艺系统的要求。

5.6.4仪表选型时均应考虑被测介质的特性(如腐蚀性)。

5.6.5现场仪表和变送器均应配有刻有设计编号(招标方提供)的铭牌。

5.6.6投标方提供的所有显示仪表刻度单位应符合国际标准工程计量单位。

5.6.7变送器:

变送器均采用EJA品牌产品,要求精度不低于0.1%。

5.6.8就地显示压力表:

采用U形管差压计。

5.6.9温度传感器选用铂热电阻;投标方应按上自仪和川仪选型,最终由招标方确认。

5.6.10温度变送器选用西门子或同等进口品牌,转换为4~20mA信号,由PLC控制系统监视。

5.6.11国产电动阀门(若有)配套的电动装置采用国产引进或进口智能一体化执行机构。

5.6.12控制按钮、切换开关选用日本和泉或同等质量和品牌的产品。

5.6.13投标方提供的腐蚀性介质测量装置(包括一次元件、接管、变送装置)等都必须防腐。

5.6.14投标方提供的调节阀、电动门等选用有两年以上成熟的运行经验的合资及以上智能型一体化产品,保证其可靠性。

位置变送器安装在阀门上,并能把阀杆位置按比例转换成相应的4~20mA直流信号,信号负载能力不低于600欧姆。

安装在电动门上的开/关限位开关和力矩开关至少是DPDT接点,其接点容量至少为230VAC,

3A和220VDC,1A。

5.7消防、通风、空调、除尘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飞灰处理系统内的消防、通风、空调、除尘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属于招标方范围,投标方需在投标书中明确飞灰处理系统对消防、通风、空调、除尘及劳动安全卫生(包括防爆)设施的具体要求。

5.8有害材料

涉及到自燃、燃油、气体和化学药品等的处置和贮存,投标方应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并相应地提供装置、设备等其它设施,以确保安全运行。

6.工厂检验、设备监造、包装运输及验收

6.1、概述

6.1.1本部分条款(第7条)用于投标方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有关要求。

6.1.2投标方有义务接受和配合招标方设备监造人员的检查,对招标方监造人员提出的意见投标方应给予书面答复,合理的意见将无条件接受,并提供监造所需的文件和图纸。

6.2工厂检验

6.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其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6.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6.2.3投标方检验结果需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投标方应对检验结果负责。

6.3设备监造

6.3.1为了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招标方有权随时委派代表或监理公司人员到投标方生产制造现场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等工作,投标方应予积极配合支持(如检测工具的提供等)。

投标方应根据监制计划,结合自己实际制造进度,于每次监制前两周通知招标方,以便招标方做准备。

6.3.2招标方在设备监制中检查出不合格品,有权向投标方提出不准进入下道工序。

投标方可提出异议,但必须做出令人信服的解答。

6.3.3设备出厂前检验、验收由招标方(包括招标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和投标方联合进行。

投标方在充分自检并合格后,提前两周内通知招标方到厂进行设备出厂前的质量检验。

如招标方未按时到厂,则投标方可在自行检验合格后,提供检验记录并予以发货,招标方对检验结果应予以承认。

如设备出厂检验不合格,招标方有权拒绝验收,投标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检验时,投标方应出具以下文件:

1)证明所供设备机械结构件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符合图纸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有关文件

2)出具设备检验相应的标准规范

3)制造厂产品的合格证

4)材料合格证书

5)关键组件装配精度检验报告。

6)外购件的质保书或产品合格证

7)竣工图

6.4设备的包装、运输和验收

6.4.1投标方所供设备的油漆应参照GB/T6886-93标准,并能够满足设备现场环境使用地潮湿、炎热的气候条件。

油漆防腐涂层应均匀、完整,面漆应牢固,无脱落、皱纹、气泡和针孔等现象。

6.4.2投标方交付的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GB191及JB2759的有关规定,并能适合长途运输的特点和要求。

6.4.3投标方对包装箱内和捆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加标签,并注明主机名称。

6.4.4原则上货物应进行外包装,对确可以裸装的货物应以明显的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垫枕。

6.4.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货物包装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和图号的详细清单。

6.4.6备品备件、易损件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

6.4.7货物的包装应考虑防雨和运输中的防振等措施,确保货物安全到达工地现场。

6.4.8投标方对整个的交货过程负全责,包括从制造地点到招标方工地的运输、装、卸等过程。

6.4.9货物在到达工地开箱清点时,如发现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损坏、遗失等,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缺失货物补齐。

6.4.10货物按招标方指定时间到达现场经招投标双方共同清点后,由招标方负责保管。

如投标方人员未按规定赶赴现场,招标方有权开箱检查,检查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均有效,并作为招标方索赔的依据。

6.4.11未按合同要求发货、少发、错发等均由投标方负责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偿调换或补发。

6.4.12接招标方通知发货,货物到达现场并移交招标方后,由于招标方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或损坏,投标方接到招标方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发,费用由招标方负责。

7.质量保证和性能验收

7.1质量保证

7.1.1飞灰处理系统的质量保证期为性能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从最后一批设备交付后18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7.1.2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属制造不良、配套不当、组装不妥等原因造成某部件损坏或测试不合格的,中标方均应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并及时派员处理,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对不合格的部分应相应延长质保期,对该部件从处理合格算起重新考核12个月。

7.2性能验收

在飞灰处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根据招标人和投标人确定的验收标准对其进行性能验收试验。

招标人负责实施,投标人参与。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应由投标人提供。

其价格和投标人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含在总价内。

7.2.1性能验收试验期间投标人应派人参加,如不能前来,投标人无条件接受性能验收试验结果。

7.2.2在性能验收试验期间所发生的投标人设备质量问题和设计问题,投标人应无偿负责解决

7.2.3飞灰处理系统必须能够保证满足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7.3性能验收实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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