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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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包括: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公办高中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中小学由受教育者分摊的生均教育培养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学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由受教育者合理承担的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 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与中小学教育培养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中小学教育培养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六条 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核定。

收费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七条  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和收入。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借款利息支出和长期待摊费用等构成。

第十条 人员支出指学校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聘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以及其他人员支出。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工资支出等。

第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安保费、保洁费、绿化费、物业费、差旅费、教师培训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学生活动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费、生活补助、医疗补助费、助学金费用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

另外,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六类。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折旧。

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

指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电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以及声像资料应计提的折旧。

(三)其他折旧。

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第十四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四)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摊销。

第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中小学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正常教育培养活动有关、但有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 对外投资等支出、中小学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五)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公办学校广告支出;

(七)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八)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八条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指中小学培养一个标准学生一年(自然年度)由学费补偿的平均成本费用。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

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生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教育培养定价总成本÷标准学生数

第十九条 学生总人数,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全校平均学生总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当年学生人数=(年初学生人数×8+年末学生人数×4)÷12。

年在校学生人数明显低于设计办学规模的,将实际固定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摊销费用、借款利息等)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占设计办学规模人数的比例折算后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条  公办高中在职教职工总数原则上应根据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及师生比核定。

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不超师生比标准的据实核定;

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但超过师生比标准的,按师生比标准核减;

在职教职工人数超编的,按编制数进行核减。

核减后的人数仍超过师生比标准的,按师生比标准再次核减。

师生比,是指学校教师人数与培养学生人数的比例关系。

高中、初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为1∶12.5、1:

13.5、1:

19。

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第二十一条 为学生提供住宿、伙食、校车等服务的教职工及人员费用,不得计入与中小学教育培养对应的教职工核定人数及人员支出中;通过购买服务为中小学提供安保、卫生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从可配备教职工总人数中剔除,其人员支出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办高中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在岗职工人数核定。

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辖区内在编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核定的数值。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

公办中小学在编教师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任职的,工资水平按不超过辖区内在编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学校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下列情形应当予以核减:

(一)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二)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50%且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50%且发生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

尚未提足折旧的,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二十五条 水、电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学校住宿区、食堂等发生的水、电费支出不得计入学费定价成本,水、电费尚未单独计量的,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分摊或用收入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据实计入定价成本;没有预算会计资料的,按照审核后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业务招待费和维修(护)费”余额的2%核定。

第二十七条教师培训费支出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核定。

第二十八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业务招待费、维修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据实核定。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

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中《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的规定计提(折旧年限见附表)。

在计提房屋建筑物折旧时,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用房、学校食堂、学校出租经营的房屋建筑物不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提供住宿服务的设备、用具,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设备等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与中小学教育培养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合理分摊折旧。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与中小学教育培养项目共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合理分摊土地使用权费。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三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期间摊销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十三条 借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

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

第三十四条 利用办学资源在非教学时间提供住宿服务,以及为在校学生提供膳食服务和校车接送服务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不得计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

第三十五条 其他业务与中小学教育培养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七条 对定价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学生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  月 日。

 

 

附表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钢结构

50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年

砖混结构

30年

砖木结构

30年

2.简易房

8年

3.房屋附属设施

8年

围墙、停车设施等

4.构筑物

8年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

6年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6年

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录音设备、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等

3.车辆

8年

校车、乘用车、载货汽车、专用车辆等

4.图书档案设备

5年

5.机械设备

10年

电梯、制冷空调、锅炉等

6.电气设备

5年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7.通信设备

5年

8.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年

9.仪器仪表

5年

10.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年

11.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年

三、专用设备

1.专用仪器仪表

5年

教学专用仪器等

2.文艺设备

5年

乐器、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等

3.体育设备

5年

田赛设备、径赛设备、球类设备、体育运动辅助设备等

4.娱乐设备

5年

5.公安专用设备

3年

6.其他专用设备

10年

四、家具、用具及装具

1.家具

15年

其中:

学生用家具(教学用)

5年

2.用具和装具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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