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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生态文明发展比较

俄罗斯生态文明建设与启示

俄罗斯在联解体后一段时间,俄罗斯社会曾一度陷入混乱状态,政府无暇顾及对自然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调控,结果使得这场社会危及最终演变成一场环境危机。

加之,联时期秉持的“国家工业化优先”政策积累的大量的生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致使联的很多地区生态系统严重退化。

此后,俄国领导人对环境生态的认识逐步清醒,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经济、社会和自然持续、协调发展的基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成为俄国的一项重要战略,并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对中国而言,俄罗斯建设生态文明的经验相对来说更具有针对性,因为俄罗斯有些地区在地理位置上与中国的纬度或经度相同,并且中国经历了与俄罗斯相似的计划经济历程和改革背景。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俄罗斯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对我们有十分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俄罗斯的生态危机

在1991年《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环境状况的国家报告》(又被称作《生态白皮书》)中指出,在俄罗斯境大约5000万人正遭受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侵害(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仅被调查的水体而言,12%被认为是纯净的,32%对于人类而言是不适于饮用,56%水体处于严重变质和恶化状态。

独立后一直到1999年以前,俄罗斯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尽管工业生产额急剧下降,但是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加剧却恶化了俄罗斯的生态环境。

俄罗斯许多地区的自然环境处于危机状态。

(一)空气污染

俄罗斯空气的状况俄罗斯有关权威部门的监测结果显示,俄罗斯大多数城市和居民点的空气早已经不符合卫生保健标准,原因在于俄罗斯经营活动的活跃和发达的运输体系的形成造成了空气污染,空气中的污染物增多,如悬浮颗粒、氧化硫、氮、碳、碳氢化合物、硫醇、苯酚、氯化氢和氟化氢、甲醛、二硫化碳、氨、汽车尾气、铅以及其他有机和无机物质等等。

尽管1990~1999年工业排放减少,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下降,到1999年空气污染的程度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

1999年,有195座城市(人口合计达6450万,占俄人口的44%),空气中的一种或几种杂质含量超过允许值。

31座城市(人口合计达1750万)空气中的污染物超过最大允许值的9倍。

奥姆斯克的空气状况最差,乙醛含量为最大允许值的72倍,乙苯含量为最大允许值的55倍,氯化氢含量为最大允许值的34倍。

有22个居民点(人口总数达1300万)空气中的污染物含量最高。

俄罗斯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8年,俄罗斯生产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达1870万吨。

对空气造成污染的大户是燃料动力企业,首当其冲是电能和冶金企业。

这些企业排放的主要有悬浮颗粒、氧化硫、碳化物和氧化氮,仅1998年排放量就分别达到290万吨、568万吨、456万吨和175万吨,分别占总排放量的15。

5%、30.4%、24.4%和9.4%。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仅有77%排放的污染物经过专门的清洁装置处理过。

 1999年俄罗斯经济恢复好转,生产出现增长,与此同时,工业企业、热电站和国有地方电站的污染物排放量增多,这样使空气质量恶化较为严重,从而导致居民的患病率和死亡率升高。

(二)水源污染

目前,俄罗斯著名的大河,如伏尔加河、顿河、库班河、鄂毕河、叶尼塞河、勒拿河、伯朝拉河及阿穆尔河()等,经过有关机构评估已经受到“污染”,而这些河流的支流,如奥卡河、卡马河、托米河、额尔齐斯河、托博尔河、米阿斯河、伊季河和图拉河等已经“污染程度很重”。

一些小的河流,尤其是工业区、农业生产活动活跃的地区以及大规模进行别墅建设的地方的河流,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污染。

在俄罗斯的许多地方,地表水是生活饮用水和满足其他经济活动需要的基本来源,地表水的污染殃及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水质下降。

对俄罗斯的供水管道饮用水的质量进行检测的结果显示(1998年),有20%以上不符合卫生保健标准。

此外,在至少25%的使用水的地方,用水设施不符合一级和二级水体标准的卫生流行病预防规则。

(三)土地污染

俄罗斯国家有关机构的数据显示,截至2000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可耕地总面积达17.098亿公顷。

农业用地为4.55亿公顷,占土地总额的12.9%,与1998年相比减少了1.05万公顷,实际可利用的农耕土地为2.21亿公顷。

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原因在于能产型的土地未被合理利用和不良影响,如水和风的侵蚀、变成沼泽等等。

据俄罗斯国家统计,0.35亿公顷农业耕地土壤含水量过多或成为沼泽,有近0.163亿公顷土地盐渍化,约0.95亿公顷腐殖质含量太低。

此外,在适合农耕的土地中,1.1亿多公顷面临风蚀和侵蚀危险,其中已经风蚀和侵蚀的约有0.51亿公顷。

俄罗斯已经荒漠化或蕴藏着潜在危险的土地总面积达0.5亿公顷。

在农业用地中,至少有0.014亿公顷受到重金属盐污染,其中24万公顷受到高危险物质污染。

目前,俄罗斯居民点所占的土地约0.21亿公顷,占俄罗斯国家土地总额的1.2%。

在几乎人口超过100万的所有城市中,土壤和土地的污染程度“高”或“很高”,而人口在50万的城市中至少有60%的城市属于生态形势尖锐。

对城市土壤和土地构成污染的主要是重金属(如铜、铅、镍、镉、钴、锰、汞和铬等),石油产品、多环芳香族化合物等等。

矿产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与开采量成正相关关系,黑色和有色金属、煤炭等的开采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主要进行露天开采的库兹涅茨煤矿、东西伯利亚和远东煤矿对土地的破坏较为严重。

(四)核辐射污染

核辐射对空气、水体、土壤和土地的污染主要是1946~1991年10个核大国进行的核武器试验。

联在其境52个试验场进行了715次。

由于地球表面大气的运动,核试验的尘埃在风的作用下进行垂直和平行扩散,从而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俄罗斯领土上各种有关活动(如核工业、能源和舰队等)积累的放射性废物数量已经达到5.5X10贝克勒耳(测定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强度的国际制单位——作者注)。

据俄罗斯有关权威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最近几年,俄罗斯境的辐射情况平稳。

在俄罗斯几乎所有的居民点地表空气年均辐射物含量低于允许值很多倍,在水体表面辐射物平均含量低于卫生规则允许值。

在20世纪70年代,在俄罗斯境进行了约120次旨在解决国民问题的地下核爆炸。

这些爆炸产生的后果在于,辐射物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并传播很远。

有时会到达地表,如在彼尔姆州奥辛油田围就发生了类似的情况。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发生在1986年4月25日夜间至26日凌晨,16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污染。

受灾地区包括乌克兰北部、俄罗斯西部(包括布良斯克州)和白俄罗斯。

根据联合国1995年的报告表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受害者达到900万人。

二、俄罗斯生态环境影响因素

俄罗斯生态状况形成的严重态势是各种外部因素共同造成的,在俄罗斯转型时期,俄罗斯比较动荡的政治环境以及重工业的发展模式,成为影响生态环境改善的显著因素。

(一)政府决策的失误

俄罗斯转全国围取消自然资源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终止国家规划的实施,国家对环境保护活动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指导被严重削弱,加之种族冲突和战争(如:

车臣战争等),除了给居住环境造成整体的直接损害外(地表破坏、水的供给污染、导致河流生态状况恶化),战争和冲突完全改变了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生态问题被束之高阁。

此外,由于联的解体,原有的经济秩序的遭受重创,生态保护的投资活动受到了限制,而且联时期秉持的“国家工业化优先”政策积累的大量的生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致使俄罗斯的很多地区生态系统严重退化。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竟然为了经济利益,完全无视生态专家的警告,通过了与社会生态利益相违背的法律。

2001年的《关于对〈俄罗斯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环境保护法〉第50条补充的规定》,推翻了环境保护法第50条明令禁止他国输入放射性废物的规定,为输入外国核反应堆的辐射性热能装置扫清法律障碍,而俄罗斯目前尚无力应对这种生态隐患。

立法机构之所以一意孤行,置潜在的巨大生态危机和公民的健康威胁于不顾,是因为最高决策层难以抵制200亿美元经济利益的诱惑。

(二)体制因素的制约

20世纪70年代,联的环保职责由11个部委分担,众多的机构责任交叉或重叠。

各部门不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考虑和处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而是围绕自身利益各行其是,抛出规模宏大的工程项目套取中央大笔资金。

为了克服多头管理、权责分散带来的效率低下、执行力不足的困难,联成立了权力很大的权威环境管理机构,只是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恶化而未见成效。

联社会主义制度设计之初,是想借助计划经济的发展优势,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

但是,高度集中的政治思想体制使得生态问题不能进入政治决策主流,抑制、压制了社会生态力量的发展。

联实行的经济加速发展战略和干部考核制度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却使环境保护优先的政策落空,环境指标总是给经济指标让路,导致保护环境立法因执行不力而以失败告终。

事实表明,没有政治体制的保障,生态导向和生态指标无法落实,生态保护规划变成一纸空文。

在这种背景下,虽然俄罗斯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没能得到有效的贯彻。

同时,1991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的有些规定过于严苛,操作性不强,被认为同俄罗斯现实严重脱钩,如果严格遵守该法,在俄罗斯至少需要关闭80%以上的国企业。

因此,俄罗斯不得不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减少和约束生态损害行为。

(三)资源的过度开发

在俄罗斯在建立市场经济初期,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对自然资源疯狂掠夺和耗竭的开发。

在资源型为经济结构中,资源开采和资源型部门迅速消耗自然资源和使自然环境退化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机制效率低下,包括缺乏利用资源的地租付费。

同时,盗伐生态珍贵资源等现象开始增多,无疑加重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

依靠出口能源、原料及其初级产品的联工业,不仅使经济效益低下,而且严重的工业污染危及人民健康,联人口发病率的15%~30%与生态环境有关。

由于联的环保成本标准很低,西方的污染企业在投资可以“节省”20%的环保费用,外国企业纷纷前来投资建厂,甚至把它变成潜力很大的工业垃圾场。

联与西德签此类协定之后,生态学者和社会学者斥之为“出卖生物圈”,发出了沦为“生态殖民地”的警告。

联奉行的经济理性,始终把追求积累和经济增长作为主要目的。

尽管它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最终还是没能有效遏止资源过度消耗、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四)军备竞赛的影响

随着联的解体,美军备竞赛画上了句号,但是,原有的军事设施和核武器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潜在威胁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消除:

埋藏的核废物、化学武器对环境所产生的危害以及利用试验场或利用存放武器场所所进行的武器试验等等问题又成为加剧俄罗斯生态危机新的社会因素。

甚至对核武器、化学武器进行销毁本身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就构成了俄罗斯新的生态难题。

三、俄罗斯的生态政策

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已经意识到,社会经济及政治的转型迫切的要求适时的对生态政策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此来避免上世纪后十年的由于孤立地、非系统地解决生态问题给俄罗斯社会带来的严重生态灾难后果。

俄罗斯国家开始推行新的生态安全战略,树立新的生态安全观,以生态安全立法为主体,以生态政策作为补充的全新的生态战略正式确立。

新的生态安全战略要求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实现地方、区域、全球的经济、生态、社会、文化社会发展目标的协调发展。

(一)生态保险制度

1991年俄罗斯联邦议会上议院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该法在调整环境问题方面所涵盖的广度、细节和制度设计,堪称具有法典性质的法律位阶地位。

但该法与其他国法相比,明显的不足之处是同俄罗斯的现实严重脱钩。

该法在许多在生态关系上所确立的制度,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法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乌拉基斯拉夫.彼得罗夫曾讲,如果严格遵守该法在俄罗斯至少需要关闭80%以上的国企业,当然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但不能因此认为,环境保护法只是理想的宣言,因为“真正的法”会修正这个问题。

俄罗斯为了修正对该法实施的现实可行性和时效性的质疑,使得该法能同社会经济活动的现实相适应,通过采取推行有针对性的生态政策来弥补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尴尬处境,很好的解决了俄罗斯环境保护同经济长期发展之间所面临的不协调的问题。

在前联时期,环境污染灾难造成的损害,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因而被隐瞒了。

联解体后的俄罗斯,随着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企业同政府之间、中央政权同地方政府之间新型关系的确立,经济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为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生态损害、生态灾难找到了实现生态补偿的现实可能性。

《俄罗斯环境保护法》《俄罗斯企业和企业家活动法》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律中明确了规定了对生态产生负面影响的损害人的责任问题。

确立了产生的损失应由污染者的个人财产来补偿的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用国家储备来补偿。

但现实情况是,由于污染企业和机构资金有限,环境污染80%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补偿,仅有3%由污染者有能力给予受害者以补偿,主要的部分不得不由国家储备来补偿。

据此情况,为了解决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的生态补偿难的问题,在俄罗斯推行了新的生态政策———建立补偿因意外事故或者突发环境污染给第三人和生态系统本身造成损害的生态保险基金。

生态风险保险基金设立的根据是由于可归责于保险人的意外环境污染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出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甚至是为了补偿保险人的自身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生态保险基金。

这种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俄罗斯联邦生态基金和保险公司。

其中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强化生态保护系统所有参与者生态安全责任意识。

生态风险保险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同时按照一定规则运行的生态风险防措施。

此外,俄罗斯对高危污染企业推行强制性生态保险,为此,俄罗斯联邦建立了关于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产危险物质的高危险企业数据库。

这个数据库包括每一种类型危险物质或者保险事件的保险金标准、保险赔偿数额标准等信息。

除了这种强制性生态保险规定以外,自愿生态保险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信息,不论对于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没有任何限制,但二者不同的是:

强制性生态保险较之自愿性生态保险而言,意外事故污染风险越大保险金费率越高。

(二)生态税收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俄罗斯生态政策首要的和复杂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和实现高效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在联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似乎是涉及社会公共生态安全保障的最佳模式。

事实上,在解决生态问题上,利用公权力的强制手段的方法远远要逊色于发达的市场经济方法。

俄罗斯通过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生态保护方面所运用的综合特别税制、缴纳罚款、环境税等成功经验的研究发现,这种做法既促进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又大大激发了企业生产的经济潜能,为此,俄罗斯十分重视生态税收对环境保护的有效调节作用。

根据《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生态基金设立分为联邦的、联邦主体的和地方的三个层次。

企业和个人因向自然界定额排放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处置废料以及其他形式的污染而必须支付的费用,甚至是因为生态行为而遭受的罚款都纳入这个基金。

目前,俄罗斯用于生态补偿方面的税收占税收收入的3%左右,但可以预测的将来,俄罗斯的生态税收占国家税收的整体比例状况将发生实质的改变。

随着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价格的自由化,俄罗斯将有差别的地租列入政府生态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专家测算,俄罗斯的生态税收将会由此提高到俄罗斯国库税收收入的20%左右。

在联邦主体和地方层面上,包括增加生态税收在的社会发展目标和标准是很明确的。

在这里能够找到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和谐均衡的基本方法,政府机构和居民能够有效地对可能造成态功能损害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因改善生态环境生产规模遭到缩减而导致的环保活动的物质基础遭受破坏的后果出现,俄罗斯将建立生态税收制度的重要的目标定位于增加民众和社会在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公民参与程度,促使各级政府和生产企业在发展目标方面保持一致性,将传统的生产型经济转变成生态经济。

在这方面,俄罗斯有效的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有效的促进了俄罗斯生态经济的平衡,同时增加了不同层次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生态保护的财政预算,譬如俄罗斯国家推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证,及有效地惩戒了超标排放企业,同时对清洁生产型企业的环保行为予以物质上的鼓励,这种调控方法一方面确保了各级政府为民众的生态保护和社会保障积累足够的资金,另一方面,对国家生态安全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

(三)生态鉴定制度 

  生态鉴定是指,生态鉴定机关的成员依照俄罗斯环境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或权威的论述、论著评定鉴定对象的环境影响和鉴定对象的合法性,以鉴定结论的形式说明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生态规定。

俄罗斯联邦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旨在查明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生态要求,是否获得实施许可,预防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的社会、经济及其他后果。

生态鉴定有法定的“国家生态鉴定”和民间自发的“社会生态鉴定”两种形式。

前者根据《自然环境保护法》和《生态鉴定法》的直接规定进行鉴定;后者根据公民、社会团体及地方自治机关的鉴定倡议进行。

鉴定对象分三类:

可能会对自然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的法律文件草案;需要联邦和联邦主体批准或认可的法律文件;发放许可证的论证材料和新技术文件草案等。

与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相比,多了生态政策方面的鉴定。

 

  国家生态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俄罗斯联邦的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执行。

社会生态鉴定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国家鉴定的参考。

由专门授权的国家生态鉴定机关确认之后,则可以产生法定约束力。

 

(四)生态教育制度

俄罗斯的生态教育具有全民性和综合性,生态教育体系涵盖学前教育和普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专业教育、大学后教育、专门人才的专业再培训和业务进修等教育类型。

从学龄前开始,生态保护教育渗透到小学、中学、职业教育、大学的课程教学之中。

在《幼儿园教育大纲》中即规定了环境教育义务,并且贯穿于中、小学不同阶段的正规教育之中。

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培养学生了解认识环境、认识自然、热爱祖国。

在职业技术课和基础课的教学中,普遍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教学活动,引导学生重视自己所将从事的职业中的环境保护的问题。

在各高校开设“环境保护”公共必修课,使未来的专家了解环境、了解自然,认识自己的工作对于社会、对于环境的影响和自己的职责,培养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能力。

在继续教育方面强化普及生态知识。

首先对生态环境组织领导者和专家,尤其是对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负有决策责任的决策者,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培训。

其次,发挥公共教育机构生态培训的主导作用。

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工具,以及承担社会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文化机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和旅游组织等培训主力机构,承担着生态保护宣传的主要任务。

再次,生态教育的协助机构广泛吸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生态教育。

国家自然保护协会、工会等群团组织举办自然保护讲习所,组织环保电视节目、电影观赏活动,开展自然保护知识竞赛,出版宣传杂志和书籍等,及时向居民通报环境保护立法和生态安全立法情况,广泛地吸收公众参加环境保护工作。

(五)国际生态合作

现代社会发展的所有问题中,生态问题的全球属性已成为了不争的事实,它不会因为国家间人为划定的国界而有所改变。

一国的生态状况的优劣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其它国家的生态状况。

维护国家统一生态空间的任务,一点也不比政府所肩负的经济发展任务的迫切性弱。

正因意识到国际合作对提高本国生态整体状况的重要意义,俄罗斯联邦国家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合作,缔结的大量的国际生态保护公约及条约,建立国际生态中心和设立国际生态合作基金,这是俄罗斯国家在国际生态合作方面不容置疑的成就。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俄罗斯在加强国际生态保护合作成就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俄罗斯生态国际合作的围不仅仅局限于独联体国家围的开展,俄罗斯已经意识到:

现有条件下,生态孤立闭关政策要比经济上的孤立闭关政策更加荒谬。

俄罗斯在生态保护的国际合作方面,积极开展同欧盟及亚洲国家的务实合作。

在北极地区,1996年9月,俄罗斯与芬兰、瑞典、丹麦、冰岛、加拿大和美国成立了北极理事会(TheArti。

Couneil)。

理事会还吸收了许多非北极地区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观察员。

北极理事会成员国外长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制定了诸多经济与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计划,如:

建立北极环境监测与评价计划体系(AMAP);紧急事故的预防、准备和应对(EPPR)计划;建立北极生物多样性保护(CAFF)计划等等。

此外,北极理事会还制定了《消除北极污染行动方案))(ACAP)、《北极气候影响评价条约》(ACIA)等区域性条约。

俄罗斯已经认识到周边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的好与坏对其生态安全影响的重要意义,因此俄罗斯非常重视区域性环境合作。

在东北亚地区,俄罗斯与中国、日本、国、蒙古于1992年建立了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俄罗斯通过同周边国家的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有效的避免了因邻国原因可能给俄罗斯带来的损害,尤其在生态安全领域,俄罗斯同中亚各国建立了紧密的协调机制和生态信息通报制度,更好的维护了本国和区域性的生态安全。

四、俄罗斯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综上所述,与我国相比,俄罗斯的生态危机问题在一定时期比我国更加严重,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也更加复杂,俄罗斯通过立法、税收、教育、国际合作等政策手段,逐步从生态危机走出来。

因为俄罗斯有些地区在地理位置上与中国的纬度或经度相同,并且中国经历了与俄罗斯相似的计划经济历程和改革背景,因此,俄罗斯建设生态文明的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借鉴价值。

(一)采用市场经济方法解决生态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俄罗斯生态政策首要的和复杂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和实现高效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利用公权力的强制手段的方法远远要逊色于发达的市场经济方法。

俄罗斯通过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生态保护方面所运用的综合特别税制、缴纳罚款、环境税等成功经验的研究发现,这种做法既促进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又大大激发了企业生产的经济潜能,为此,俄罗斯十分重视生态税收对环境保护的有效调节作用。

我们应该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和谐均衡,使政府机构和居民能够有效地对可能造成态功能损害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增加民众和社会在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公民参与程度,促使各级政府和生产企业在发展目标方面保持一致性,将传统的生产型经济转变成生态经济。

(二)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俄罗斯通过采取推行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政策很好的解决了俄罗斯环境保护同经济长期发展之间所面临的不协调的问题。

我国的生态补偿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不少问题。

如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容和建立的基本环节是什么;生态补偿的定量分析目前尚难完成,制定各地区域生态保护标准比较困难;生态补偿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管理的发展速度,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肯定和支持,一些重要法规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不到位,使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具体补偿工作缺乏依据;生态建设资金渠道单一,使所需资金严重不足等。

我们可以参考借鉴俄罗斯的生态补偿制度,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建立生态鉴定制度

当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受到质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仍然存在,导致法院审判中证据采信面临困难,对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避免这些问题,需要从机构质量、布局、数量上综合考虑。

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生态鉴定制度,强化国家生态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制定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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