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及项目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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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及项目验收标准

 

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施工质量及项目验收标准

〔试行〕

 

××××—××—××发布××—××—××实施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

前言

为适应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工作标准化的需求,加强对该工作的指导,并使其更加标准,质量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总结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引用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标准和标准,吸取或参照选用相关行业的标准、规程及标准中适宜的内容,并参考有关地方标准,编写了《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及项目验收标准》,以统一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工作。

本标准共包括总则、标准性引用文件、治理工程项目划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方法、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支〔挡〕拦工程质量检验、锚固与注浆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护坡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削坡减载与回填反压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通用制作与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11章,标准性附录A、B、C、D,附表A~I。

本标准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和归口管理,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东省有色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甘文华、贺杰、张明、胡建中、蓝冰、严良政、胡涛、贾邦中、卜俊贤。

本标准经专家审查。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并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学会,以便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1为了标准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验收,执行本标准。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1.4治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在治理工程完工且质量评定与自验合格后,进行竣工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按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

治理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

1.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与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2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也适用于本标准。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准》〔GB50330-2002〕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DZ/T0219-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标准》〔DZ/T0222-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4-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3-200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标准》〔GB50086-2001〕

3治理工程项目划分

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需要,应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点的全部治理工程划归为一个单位工程;可将治理工点中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当多家施工单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点中各自签约承担相对独立的工程时,可按子单位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和独立核算的工程,包括地质灾害治理工点中的所有子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包括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

在单位〔子单位〕工程中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结构型式、施工特点和施工任务等划分的工程。

分项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材料、工序和分段的工程。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施工部位或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抽检结果应有代表性。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假设干检验批组成。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参照附表A划分。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4.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可委托或联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2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4.3验收组由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专家构成,验收专家根据项目规模,自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3~5名。

4.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

〔1〕现场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体质量与运行状况,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无损原位检测或破坏性检验;

〔2〕听取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3〕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档案,重点查看项目招投标文件、原材料半成品等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工程实体的检验报告、设计变更程序文件、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决算与审计、验收整改和工程监测、维护与运行情况等内容;

〔4〕讨论验收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

4.5.1承担单位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负责组织项目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

4.5.2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含经批准的治理工程变更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整改内容;

〔2〕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

〔3〕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质量检验评定,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锚杆等工程进行实体无损检测,检测报告齐全;

〔4〕承担单位按照本标准附表B-1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竣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项目来源、组织建设程序、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档案、资金使用、初步验收意见等内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施工单位按照本标准附表B-2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总结报告。

施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工程的组织实施、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施工档案、执行合同设计标准情况、工程质量自评价等,并附竣工图和典型照片。

施工总结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监理单位按照本标准附表B-3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监理总结报告应重点对工程实施过程各项控制、保证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见证采样检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监理档案等进行说明。

监理总结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设计单位按照本标准附表B-4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总结报告。

设计总结报告应重点总结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复的初步设计、变更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情况及效果等。

设计总结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勘查单位按照本标准附表B-5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总结报告。

勘查总结报告应重点阐述,通过施工地质编录和验槽,对实际揭露地质条件的新认识和结论,原有勘查成果的准确性,以及变更设计的地质依据。

勘查总结报告必须经勘查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监测单位按照本标准附表B-6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测总结报告。

监测总结报告需重点说明监测工程布置与建造、观测工作情况、观测数据及分析图表、至验收时的监测结论等。

监测总结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签字,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已按合同约定已办理工程款结算,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决算进行了审核;

〔11〕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标准》〔GB-T50328-2001〕的要求,完成了治理工程资料的整理与立卷归档;

4.5.3竣工初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3〕项目参建单位确定的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实验检验报告、关键工序检验记录、重点工程的原始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图等;

〔6〕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及验收评定表;

〔7〕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8〕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结算报告;

〔9〕按附表B-1~B-6编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10〕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

〔11〕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4.5.4通过竣工初步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形成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附表C〕。

4.5.5试运行到达一个水文年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表D〕。

4.5.6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工验收。

4.6.1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承担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需符合以下条件:

〔1〕竣工初步验收合格;

〔2〕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治理工程到达设计要求;

〔3〕办理了工程项目决算,进行了项目审计;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验收所需提交的备查资料齐全〔附表E〕;

4.6.3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2〕按附表B更新后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及运行期效果监测结论;

〔3〕承担单位对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意见及其落实整改报告;

〔4〕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等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

〔5〕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附表F〕。

4.7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标准》〔GB-T50328-2001〕的要求,做好项目工程档案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工程档案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存,项目立项审批、勘查、设计、竣工图、竣工验收总结、竣工验收意见书及工程资金管理等重要工程档案同时汇交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8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治理工程的移交与维护管理。

5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方法

5.1.1施工单位应在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和验收,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并做好隐蔽工程现场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素描图、可视化影像等〕,不合格时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建设、勘查、设计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

5.1.2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自检,按附表G-1~G-5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包括可视化影像等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分。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进行签认和评分。

5.1.3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评定,自检合格后,将竣工自验报告和有关资料提交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等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

验收文件必须经以上各方签字认可。

5.1.4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评分方法进行评分。

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评分值和工程项目的工程优良率。

 

各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包括了有关标准的主要点和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的部分。

应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不能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检查结果填入附表G-1中。

对工程质量具有一票否决的项目,要按有关标准查验试验资料,评定其是否合格,该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如砂浆、混凝土强度等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进行检查评定。

对规定的实测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以下计分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查评分。

检查项目合格率〔%〕=

×100

检查项目评定实得分数=检查项目规定分数×合格率

如检查项目的实际检查点〔组〕数少于规定的检查点〔组〕数,必须补充足够后,方可计分。

检查结果填入附表G-2中。

5外观鉴定检查与评分

对工程外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时,如发现外观缺陷,应区分档次进行扣分。

对于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外观鉴定评分结果填入附表G-3中。

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按附表G-4所列逐款检查,缺少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扣分。

资料检查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根据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定进行综合评分。

分项工程评分=实测项目实得分之和-外观缺陷扣分-资料不全扣分。

分项工程评分结果填入附表G-5中。

5.3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评分时,采用加权平均计算法确定相应的评分值。

主要工程权值为2,一般工程权值为1,主要工程和一般工程由设计单位划分。

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评分=

评分用表见附表G-6和附表G-7。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优良率进行分级评定:

单位工程优良率〔%〕=

×100

评定用表见附表G-8。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逐级评定。

分项工程评分不小于85分者为优良,小于85分而不小于70分者为合格。

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整修或返工,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后,只能复评为合格。

未到达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所属分项工程全部合格,主要分项工程全部优良,加权平均分不小于85分,分部工程为优良;所属分项工程全部合格,但主要分项工程未全部评为优良,则该分部工程为合格。

所属分部工程全部合格,主要分部工程全部优良,加权平均分不小于85分,单位工程为优良;所属分部工程全部合格,但主要分部工程未全部评为优良,则该单位工程为合格。

工程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不小于85%,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优良;工程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但单位工程优良率小于85%,则该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合格。

5.6治理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标准。

6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6.1排水明〔盲〕沟

6基本要求

6排水沟地基、基础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施工标准的要求。

排水沟平面位置在设计中有明确标示时,按设计位置检查验收。

6.1.1.2排水沟砌体所用原材料〔片石、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等〕的质量、规格和砂浆配合比、砂浆强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

6.1.1.3排水沟的回填土、沉降缝与排水孔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沟底、沟壁及沉降缝处应按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6.1.1.4排水盲沟的埋置位置、深度、断面尺寸、沟底纵坡、反滤层、防渗处理及所用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均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

6质量检验标准按表6-1、表6-2的规定执行。

表6-1排水明沟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

允许偏差

实测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长度

设计认可

皮卷尺实测

15

2

平面

位置

临近建〔构〕筑物

〔20m以内〕

±50mm

每20m检查一点

10

远离建〔构〕筑物

〔20m以外〕

设计认可

3

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

每20m测一个断面

25

4

沟底纵坡

无反坡

水准仪每20m测一点

10

5

沟底高程

±50mm

水准仪每20m测一点

5

6

铺砌厚度

不小于设计

每20m测三点

20

7

外表平整度〔凹凸差〕

±20mm

每20m测三点

15

注:

平面位置“+”指向外,“-”指向内;外表平整度即凹凸差。

下同。

外观鉴定

排水沟砌体外表平整、顺直,沟体线条平顺,水流通畅。

表6-2盲沟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实测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沟底纵坡

±1%

水准仪每10m测一点

30

2

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

每10m测一断面

30

3

渗滤层厚度

±20mm

每20m测一断面

40

注:

假设渗、滤层采用土工布,应符合设计要求。

符合要求的扣2~4分。

6.1.3.2沟壁砌体顶面不高于地面,以利降雨迳流进入排水沟;或采取措施〔如打孔等〕使降雨迳流进入排水沟。

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

6.1.3.3盲沟滤层层次分明,出水口美观实用,出水顺畅,不符合要求的扣2~4分。

6基本要求

6.1排水隧洞的设置位置、埋置深度、断面尺寸、渗井(孔)和仰斜排水井(孔)的数量及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

6.2排水隧洞的开挖应符合设计要求。

6.3排水隧洞衬砌砌体和渗井〔孔〕、仰斜排水井〔孔〕所用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和砂浆与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4衬砌砌体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符合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

表6-3排水隧洞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

允许偏差

实测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轴线平面位置

±100mm

经纬仪或全站仪每20m测一点

10

2

长度

设计认可

钢卷尺实测

10

3

衬砌厚度

不小于设计

每10m测一个断面

25

4

内空断面尺寸

±50mm

每20m测一个断面

20

6

洞底高程

±100mm

水准仪每20m测一点

15

7

进〔出〕口标高

±20mm

水准仪实测

20

6.5洞周回填密实,洞底防渗处理和洞口稳定性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

6.6渗井〔孔〕和仰斜排水井〔孔〕应通畅。

6.2.2质量检验标准按表6-3的规定执行。

6.2.3外观鉴定

6.2.3.1隧洞衬砌混凝土要内实外光,外表平顺,蜂窝麻面深度不大于10mm,分布范围不超过总面积的%,每超过0.5%扣5分。

6.2.3.2进〔出〕水口平顺美观,流水顺畅,不符合要求的扣2~5分。

6.3排水井〔孔〕

6.3.1基本要求

6.3.1.1排水井〔孔〕的位置、孔数、深度、直径、倾斜度、结构、井〔孔〕口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3.1.2排水井〔孔〕所用原材料的性能、规格、质量等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

6.3.2质量检验标准按表6-4的规定执行。

表6-4排水井〔孔〕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实测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井〔孔〕数

不少于设计

全部

20

2

井(孔)中心间距

±100mm

经纬仪测,全部

10

3

井〔孔〕深度

±100mm

量钻具钻杆长度,全部

20

4

井〔孔〕径

不小于设计

钢卷尺量套管直径,全部

15

5

倾斜度

<1%

测斜仪测,全部

20

6

过滤料充填量

不小于设计

尺量或称重换算,全部

15

注:

1.井〔孔〕深指要求钻透的岩、土层之下的深度;

2.过滤料充填量可按放入的合计长度或体积量计。

6外观鉴定

排水井〔孔〕排水顺畅;群〔排〕井〔孔〕应按设计要求排列整齐,井口保护措施符合设计要求,牢固、美观。

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

7支〔拦〕挡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基本要求

桩孔断面尺寸、深度、护壁及成孔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孔深必须结合滑动面的位置和嵌岩段长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护壁混凝土应密实并与围岩〔土〕密贴,同时保证壁面垂直度和桩身净空尺寸。

挖孔、钻孔过程中应进行地质编录和检验,提供地质结构柱状图,记录滑动面的地质特征。

桩孔到达设计深度后,应及时进行孔底处理,必须做到无松渣、淤泥等软弱层,以保证孔底情况满足设计要求。

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桩身混凝土必须连续灌注,捣固密实。

钢筋配置数量、规格及长度必须满足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

7.1.1.5桩身质量完整性检测规定如下:

设计等级为Ⅰ级或横断面面积大于2m2的桩,以及对质量有疑心的桩,均应全部检测。

其他桩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10根。

当检测出有缺陷的桩数大于被检测桩数的30%时,应全部检测。

检测方法采用无损检测法〔参见有关标准〕,对有缺陷的或有其他问题的桩应钻取芯样检测。

桩的无损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结果需经设计单位认可。

质量检验标准按表7-1的规定执行。

7外观鉴定

桩顶、桩身外露面应平整、美观,不得有明显缺陷,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

 

表7-1混凝土抗滑桩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实测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桩位

±100mm

经纬仪测或尺量每桩

20

2

桩身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

每桩上中下部各一断面

35

3

桩身倾

斜度

挖孔桩

<%

每桩吊线测量,查灌注前记录

20

钻孔桩

<1%

4

桩底高程

-50mm

全部实测,查灌注前记录

10

5

桩顶高程

±50mm

水准仪测量

15

7基本要求

7地基必须满足设计承载力的要求,基坑验槽合格后应及时封底,严禁超挖回填虚土。

7.2.1.2石料规格和质量,砂浆的配合比和强度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

7.2.1.3砌石分层错缝,内外搭接,丁、顺石交错,浆砌时坐浆挤紧,嵌填饱满密实,不得有空洞;干砌时不得松动、叠砌和浮塞。

7.2.1.4墙背反滤层采用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墙背填料等级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7.2.1.5沉降〔伸缩〕缝、泄水孔数量、位置、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质量检验标准按表7-2的规定执行。

7外观鉴定

7砌体坚实牢固,勾缝平顺无脱落现象,不符合要求的扣1~3分。

7.2.3.2泄水孔坡度向外,坡度不小于5﹪,无堵塞现象,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

7.2.3.3伸缩〔沉降〕缝位置、缝宽及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整齐垂直,上下贯穿,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

表7-2砌石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实测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实测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平面

位置

浆砌片石

±50mm

经纬仪或全站仪每10m在墙面测三点

10

干切片石

±50mm

2

顶面

高程

浆砌片石

±20mm

水准仪每10m测一点

10

干砌片石

±20mm

3

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

每10m测一个断面

25

4

底面高程

±25mm

水准仪每10m测一个断面

15

5

墙背坡度

%

每10m检查一处

20

6

浆砌砌缝宽度

≤40mm

每10m检查二处

10

7

外表平

整度

浆砌片石

±30mm

每20m测三处

10

干砌片石

±30mm

7.3.1.1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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