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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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之一

第六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之一

一、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居民企业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

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包括哪些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七、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十、企业处置资产时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哪些情况应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所得税上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

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十二、销售货物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十三、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劳务收入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四、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利息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十五、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十六、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租金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如何确

认租金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捐赠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何时确认收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八、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其他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十九、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如何确认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十、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二十一、不征税收入有哪些,如何确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

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核算。

二十二、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包括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三、

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

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

五、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十四、企业发生的哪些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十五、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二十六、企业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二十七、企业发生的哪些税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二十八、企业发生的哪些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

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二十九、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

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三十、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27号)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十一、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社会基本保险和公积金支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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